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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尼族土司对梯田开发与保护的贡献

2020-01-19

红河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红河哈尼族土司

(红河学院民族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云南蒙自 661100)

哈尼族在长期梯田生产活动中,将“森林—水系—村寨—梯田”四要素空间有序地融为一体,构成了梯田生态文化系统的重要景观,形成了中外任何梯田无法媲美的“独领风骚”,展示了人与自然完美结合的人居生态环境。以元阳县梯田为代表的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历经十多年的申遗,终在柬埔寨金边举行的第37届世界遗产大会上(2013年6月22日)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标准被列入联合国世界遗产名录。这份珍贵的文化遗产能够持续千年的历史,无论来自大然灾害或外来社会的压力都没有变为荒芜,除了哈尼族精心呵护耕耘外,哈尼族土司对梯田农耕生态文化保护和发展作出了应有的历史贡献。

一 土司制在哈尼族地区的施行

元王朝统一中国后,承袭唐宋王朝“羁縻政策”,并建立了“蒙与夷参治”制度,为巩固其统治在蒙古宪宗五年(1255年)灭了宋大理国政权后,先后在云南设置万户府、千户所、百户所等军事政权编制,由此在滇南红河地区设置了3个万户府,1个副万户府和6个千户所:即阿僰万户府,辖建水、目则(今蒙自市)、舍资(今蒙自市老寨一带)、通海4个千户所;阿宁万户府(今开远市),辖纳楼千户所(今建水、元阳县境内);落恐万户府(今红河、绿春县一带,治所在今红河县宝华镇);溪处副万户府(今红河县、元阳县境内)和后置隶属于落蒙万户府(今石林县)的弥勒千户所。这就是蒙古政权在哈尼族等少数民族地区的红河境内早期设置的土司、土官机构。[1]5

1271年,忽必烈建立元王朝后调整云南地方政权机构,将宋大理国37部蛮分置为南、北、中3路。红河境内的阿僰万户府、阿宁万户府、落恐万户府和宁远万户府(今越南北部)、元江万户府改设南路总管府,并将落蒙万户府改为中路总管府。蒙自“阿僰蛮”首领禄阿只袭南路总管府总管职,这是元代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建立最早的土官总管府之一。

元至元十一年(1274年),赛典赤任云南行省平章政事,主政云南后更定诸路名号,加强对各地土司、土官的控制,废中路总管府,以原辖地域,即弥勒千户所、师宗千户所、维摩千户所(今邱北县)立广西路(路治设今泸西县),隶云南行省。石坪邑改为石坪州。元至元十三年(1276年)撤目则千户,置蒙自县。改建水千户,置建水州。废南路总管府,立临安路(路治在今通海县),辖河西县(今通海县河西镇)、蒙自县、安南道防送军千户(改舍资千户所设)、阿迷州(今开远市)、建水州(今建水县)、石坪州(今石屏县)、宁州(今华宁县),隶云南行省。[2]9

元王朝以其军事压力把红河北部靠内地的各少数民族首领相继臣服,元王朝仍委任他们为各级土官,社会秩序逐渐稳定,“土司制度”施行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这种条件下,元至元十五年(1278年)又在红河南岸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军事威慑和安抚两手,“招降境内南部的白衣(傣族)、和泥(哈尼族)首领及其领地109个城寨。”[2]9和泥(哈尼族)首领归附后,废除落恐万户府和溪处副万户府,合官桂思陀、伴溪落恐、七溪溪处三部设和泥路(辖红河、元阳、绿春县一带,路治在思陀甸,今红河县境乐育镇),封授和泥(哈尼族)首领为路土官。虽元王朝仍施行“以土酋为官”的统治政策,但管束较之过去严厉,因而激起民众强烈不满。元至元十七年(1280年),和泥路大首领必思联合周边诸族首领,发动民众反抗元朝的统治。但是,被云南行省令临安广西路宣抚使兼军招讨使张立道率官兵讨平。

二 哈尼族土司对梯田文化的发展贡献

(一)哈尼梯田历史渊源

汉文史籍对梯田稻作文化的记载可上溯至两汉时期,《后汉书·西南夷列传》云:西南夷“造起陂池,开通灌溉,垦田二千余顷。”这里的“陂池”指的是梯田形状的池溏,而“开通灌溉”模式也被哈尼族先民继承下来,哈尼族引高山溪流灌溉就是典型的梯田灌溉方式。至隋唐,哈尼族先民已迁入到哀牢山、六诏山等地区,汉文史籍称其为“和蛮”。据唐樊绰《蛮书·云南管内物产》云:“蛮治山田,殊为精好。”这里的“蛮”虽不一定仅指哈尼族先民,但从唐代以来哈尼族先民已在红河、元阳、元江、墨江等地分布逐渐成定型,而史书提及的“山田”分布恰好又集中在其间。因此,这里的“蛮”应当是哈尼族先民。明代农学家徐光启又把梯田载入其名著《农政全书》中,成为中国古代七种田制类型之一,并在其书卷五《田制·农桑诀田制篇》引元代《王祯农书》“梯田”诗云:“世间田制多等夷,有田世外谁名题。”这种“世外梯田”,至清代已日臻完善,形成蔚为壮观的规模,清嘉庆《临安府志·土司志》对分布在临安之南深山丛林中的哈尼梯田稻作情景作了精美绝伦的描绘:“临属山多田少,土人(窝泥),依山麓平旷处,开凿田园,层层相间,远望如画。至山势峻极,蹑坎而登,有石梯蹬,名曰梯田。水源高者,通以略杓(卷槽),数里不绝”。[3]51-52

(二)哈尼族土司垦殖梯田

在梯田分布较为集中的哀牢山下段,红河南岸地区,至明代哈尼族土司率众开殖梯田有明确的记载。据清嘉庆《临安府志》卷十八《土司志》载:“左能亦旧思陀属也,后以其地有左能山,故曰左能寨。洪武中,有夷民吴蚌颇开辟荒山,众推为长。寻调御安南有功,即以所开辟地另为一甸,授长官司,世袭,隶临安。”明朝委派云南三将军之一的沐英是镇守云南总官,其子孙可世袭此职。沐氏后代在镇守云南期间,采取了一系列恢复生产的积极措施,以军屯、民屯形式开垦荒地,大修水利建设,扩大农耕面积。明洪武十六年(1383年),江南应天府上元县龙咀,跟随沐氏将军征讨云南,地方平定后,命龙咀(其后裔演变为哈尼族)领兵至红河一带,防堵交趾(越南)兵来犯,开辟红河南岸纳更荒山,屯驻垦殖。清雍正《云南通志》卷二四《土司传·纳更土巡检》下注:“明洪武中,龙咀以开荒有功,给冠带,管理地方。寻授土巡检,传子龙政……” “龙政,车人寨冠带火头,系和泥人……”[3]112-113这些记载都是哈尼族土司率众开垦梯田的历史见证。

(三)哈尼族土司对梯田灌溉系统的建设及其管理

哈尼梯田农耕稻作文化已有1300余年的历史。灌溉水沟是梯田文化遗产发展的脉络。因此,自古以来哈尼族就把修筑沟渠作为水利建设的重要内容,密如蛛网的水沟引高山森林中汇集的溪流灌溉梯田。

历史上,哈尼族在兴修水利沟渠时根据地势从高到低的流向发明了“流水开沟法”,即以目测沟渠流经的线路,施工中一边挖沟一边放入少量水流,以能水平流动水作为沟基底线。在挖沟过程中如果遇到大石头时,以木材烧石头局部,然后泼水在其石上,使其石头炸裂后逐渐撬开。对水沟权属问题上,如果是当地土司出资出力开挖的,沟权属归土司所有;如果是老百姓合众集资投劳开挖的,沟权属归参与人所有,并推荐沟渠管理人员;田间小沟一般由受益者开挖的,沟权归私人所有。①据统计,新中国成立前的红河南岸的红河、元阳、绿春、金平4县的土司管理辖区共修建了大小水沟12350条。[4]160

哈尼梯田农耕管理过程中,管理水沟是重要的环节,因此哈尼族历来重视水沟管理,都选派专人负责管理,并按受益面积的多寡收取水利谷,或分一份公田给管理人员耕种,以作报酬。在水沟维修方面,如果工程量不大的,一般由水沟管理人员负责维修;遇到较大工程的维修,则由受益村寨出资出力共同维修。发生水利纠纷时,一般由当地土司、里长、招坝和村寨绅老出面调处。哈尼族土司都有一套管水用水的措施,违者罚款。由土司修建的“官沟”,都以木刻分水作为标尺,按所灌溉梯田面积的多寡,刻定水流量来收取若干沟谷作为土司的管理费。以纳更土司辖区的“官沟”为例,每一刻水口所灌溉梯田收取沟谷2.5斗(约37.5千克),年收取的沟谷20石(约3000千克)。[5]160

(四)哈尼族土司对梯田水源林的管护

新中国成立前的哈尼族聚居初期,在红河南岸土司“世领其地”,其辖境内的山林权属各土司长官所有。清初,吴三桂率领清兵平定云南后,将沐氏勋庄全部接收在手,派遣官员管理庄田。吴三桂叛乱被平定后,红河南部十五猛变价归建水县征收。每猛设一掌寨,管辖各猛的山林土地。

民国时期,红河南部土司区山林所有制形式演变为公有林、族有林、私有林和无主林等4种。公有林是一个里或一个村共同公有的山林,尤以水源林、风景林和供村社祭祀的寨神树林居多;族有林,即同一姓氏家族共有的山林,一般是一村内的同家族共同所有,在移居他村等特殊情况下也有跨村同家族共同所有;私有林多属土司、地主、富农和历史上继承下来的私家所有;无主林,多系偏僻边远,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

土司辖区山林管护不尽相同。元阳县将辖境内的山林划分为若干片山箐,“每片设一个箐长,传达土司指令,定期开山封山,制定护林规约。”红河县思陀土司将辖内的山林划片定界,由里长、招坝、伙头层层负责,并由各村推选出管护员管护。很多地方按山林权属划分为公山(指土司所有之山林和村有林)、私山、族山,公山由土司直接设管护员管护,私山、族山各由其主负责管护。管护内容有防火、制止乱砍滥伐、制止毁林开荒、调处山林纠纷等,为保护自然生态发挥了积极作用。[1]178-179

三 土司制:哈尼梯田不受外力影响的屏障

历史上,哈尼族没有建立过政权国家,元明清至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司制度始终是哈尼族社会文化的管理体制。纵观土司制的发生、发展、演变及消亡,土司制既有其消极封建压迫的一面,又有其推进社会历史发展积极的一面,哈尼梯田之所以能够在千百年的历史进程中得到保护和发展,没有受外界压力而被迫消失,土司制对哈尼梯田宏观保护所起的积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1]57—60

(一)国家统一格局下维护了哈尼梯田持续发展

唐宋时期,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先后出现了唐“南诏”、宋“大理国”等地方民族政权,与朝廷抗衡,国家一度处于分裂状态。自元明以来,封建王朝在这一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封授少数民族首领为朝廷世袭土官,并制定承袭、升迁、贡赋、征调、惩罚等一系列制度,并通过土司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再也没有出现过像唐“南诏”、宋“大理国”等地方民族割据性政权。中央王朝在哈尼族地区封授的土府、土州、土县、土长官、土守备、土把总、土巡检等,每遇改朝换代一般都会在新王朝“恩威并重”的作用下归附和臣服,而朝廷也仍然封授他们为“世领其地,世长其民”的朝廷命官。土司制度在维护国家完整和大一统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这种格局下客观上保护了梯田的持续发展。

(二)维护哈尼族地区社会稳定,促进梯田经济发展

在红河哈尼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的七百余年间,在封建王朝改朝换代,战乱四起,给社会造成巨大破坏的情况下,除了几次局部和短时间的动乱外,没有遭受长时期大规模战乱灾难,其主要原因是土司“世领其地”,负有“保境安民”的职责,因而社会秩序基本安定。这在客观上为促进哈尼族地区梯田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明时哈尼族地区普遍兴修水利,开垦农田,作物品种增多,耕作技术提高,农业和饲养业产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发展。在耕作方式上逐渐改变游牧、狩猎和刀耕火种等原始农业方式,利用丰富和优越的自然条件,在山坡上开垦梯田种植水稻和其他作物。不少村落梯田蔚为壮观,明代科学家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将其列于中国农田史上的七种田制之一。至清代,滇南山区梯田进一步扩大,面积成倍增加。

(三)土司武装在抵御外敌入侵,保护了梯田农业生产发展

红河哈尼族地区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历史上曾多次发生外敌侵犯疆土的事件。作为中央王朝命官的哈尼族土司,具有爱国保疆反抗外来侵略的传统,一旦外敌来犯,便自行调集土兵或随同官兵御敌,有效地保卫祖国的疆土。如:明成化三年(1476年)越南北部郊岗的首领陶松,带兵侵犯纳更巡检司境。纳更土巡检龙政率领土兵,奋勇抗击,将入侵之敌驱逐。明天启元年(1621年),交趾兵入侵蒙自,把兵营驻扎到龙古(今蒙自市龙古塘村),王弄山副长官沙源调兵抗敌,大败入侵者。在抗日战争期间,为防御日军从南部入侵云南,由卢汉将军挂帅,又由勐弄、犒吾、永乐、太和、瓦渣、溪处、思陀、迤萨、大兴等哈尼族土司组成“第一集团军江外抗日联合游击司令部”,共组织地方抗日武装数千人,配合国军驻防南部疆土。民国32年(1943年)9月,法国殖民军在我国边境挑起事端,并继续向纳楼司境推进。纳楼土司普国泰派土兵武装数百人赶往边境抗敌,迫使法军退出国境。历史事实证明,土司武装在反对外来侵略,保卫祖国疆土中起了重要作用。

四 结论

土司制虽代表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但其在特定历史时期采取的保护措施对梯田的保护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使得梯田农耕文化千古不变地传承下来。以一种特有的文化形态荣登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殿堂,是一项值得保护的物质与非物质融合的文化遗产,先后列入联合国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国家湿地公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4A级旅游景区等诸多殊荣。但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哈尼族千年精耕细作的梯田农耕文化面临着诸多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自然生态系统功能下降,梯田命脉的水源减少,导致梯田面积萎缩,改变梯田的土地利用模式;二是市场经济冲击下,种植梯田内在动力减弱,付出的劳动力与产值的经济价值反差极大,导致传统管理的社会生态系统功能不断减退,治家本领的农耕技术观念淡化,梯田文化传承面临危机;三是在世界文化遗产名片视野下的梯田,外来的旅游压力加大,带来景区开发与保护、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多重矛盾;四是人为的外来物种入侵造成梯田新的环境问题,导致梯田生物多样性减少。

面对社会制度的变迁,全球化、科技化、产业化、城镇化等背景下,如何保持梯田波光粼粼的文化景观?如何保护传统农耕文明的发源地,保障乡土文化的根?乡愁不断的问题?这些正是传承了千余年农耕历史的哈尼梯田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也是当代哈尼社会管理者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注释:

①卢朝贵主编.元阳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元阳文史资料:第一辑,1992年8月,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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