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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2020-01-18汪东海浙江众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环球市场 2020年21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偿债权人

汪东海 浙江众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破产法》的贯彻落实使得企业破产清算工作逐渐受到重视,经济新常态化发展背景下,基于市场经济体系优化破产清算会计工作十分重要。因此,深入分析破产清算会计工作中产生的若干问题可以帮助企业从容面对破产相关事项,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和债务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破产对市场的消极影响。

一、破产清算会计目标

破产是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经营发展可能会经历的过程,企业破产后资不抵债无法维持正常运转。依据《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后需要利用全部资金使所欠债务按法律规定进行清偿,因此破产清算会计工作十分重要[1]。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与持续经营下的会计目标相比发生了显著变化,破产清算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无论在提供信息的内容上,还是提供的对象、用途上均与持续经营下的财务会计存在较大差异。破产清算会计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主要为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以及破产企业的资金活动,涉及破产清算期间企业资产估价、变现、纳税申报、清偿及分配等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收支活动的全过程。在企业濒临破产过程中其经营通常处于停滞状态,为了确保可以科学配置资产,围绕着“资产清查、变现收入、偿还债务”过程开展相应的资金活动。落实破产清算工作,最大程度地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提升破产清算工作效率,确保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活动的繁荣和稳定。

二、破产清算会计工作中涉及的问题分析

(一)破产清算组成立及临时破产管理制度的建立

由于企业破产后人民法院会对其破产案件完成受理,通常案件难度较大,时间较长,一般需要花费1-3个月。依据《破产法》中规定,破产清算组会在法院宣告破产15天内成立。当前破产清算组的成立存在滞后性,无法及时解决债权人利益纠纷问题;这期间破产财产无人管理,影响其他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15天内,虽然会选择合适的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但是在此期间无法明确财产管理责任;会计管理工作中的时效性十分关键,其中破产清算会计工作时效性尤为重要,容易影响税务及财务工作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从而影响债权人利益。

因此,建议破产企业选择临时破产管理人员,防止因清算程序的滞后使破产财产出现无人监督和管理的问题,保证债务人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在企业申请破产时能够立即接手财产管理工作,在法院宣布企业破产的15天内与破产清算管理人员完成对接,确保债务企业财产在破产裁定之前便进入监控范围,提升破产清算信息及时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保障债权人利益。因此,建立相对独立的临时破产管理工作体系是新时期下一项十分必要和急迫的任务。通过科学筛选破产清算会计人员,选择熟悉企业经营情况和债权债务结构,并具有良好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沟通技巧;建立起临时破产管理工作体系,及时接管破产财产,在做好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充分了解破产财产重整和清算的工作流程,最终能够顺利完成破产财产管理的移交工作,使破产财产的监管工作能够全覆盖,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破产清查界限和范围问题

破产清算会计理论认为,企业生产经营与破产清算之间相互承接、相互独立。二者转换界限的设置应满足两种标准:第一,法院宣告企业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第二,企业终止正常经营生产活动。若满足上述条件,成立破产清算组后进驻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破产清算工作中企业财产清查是资产确认的关键,可以有效防止资产的非法转移情况。因此,通常情况下企业资产清单由破产企业管理部门制定,交由破产清算组负责监督。例如,我们在对某房地产破产企业提供财税务咨询工作时,对其资产和负债包含库存现金、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财产损益、债务债权等内容,一一登记确认、清理造册,对有疑问和争议的项目进行深入核查和确认,形成计入清查范围的财务报表并进行会计归档。

此外,需要明确新旧账簿负债与资产结转问题。新旧账簿替换过程中资产可以设置预估可变现净值,同时负债能够依据其确认值完成结转。资产变现过程中若实际清算价格和预估变现价值之间产生差额,需要归入损益账户内,抵消资产及债务冲突。对于清算过程中形成的费用需归入清算费用体系,当清算活动结束后变现损益账户、清算费用账户、清算损益账户均结转至受托权益账户内[2]。

(三)破产资产的处置和清偿问题

完成破产资产清查之后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破产资产进行处置,会计核算要全面反映破产期内的资产清查、处置及其损益情况,不得隐匿和遗漏。要对破产资产在评估基础上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询价,通过商业谈判、竞价或拍卖的形式使资产变现价格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处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税收的影响,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发生应税行为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在我们给企业提供财税咨询顾问服务过程中,发现管理人对税务管理认识不够,例如在不动产的处置过程中未考虑到会产生大量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破产管理会计来说,做好税务测算、筹划、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尤为关键,关系到企业的合法纳税和债权债务人的利益问题,关系到管理人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破产清偿环节,要对债权人身份进行清查和确认并分清清偿顺序,有担保的债权的具有优先受偿权,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接管破产企业的管理者对企业资产及债权的确认程序需要透明,不能存在寻私行为,按法律规定最终完成清偿工作。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细则对于破产企业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有待加强,对于破产清算业务中的有些具体内容无法明确对应相关会计科目及处理方法,影响企业清算会计工作执行口径的不统一。同时,部分企业宣告破产后无法及时变现资金,因此不能承担对于破产清算小组的费用,使得管理人员先垫付。在财务处理阶段需要记入应付账款科目中,导致破产企业实际债务与资产不相符。建议财产清算阶段将特殊事项归入账科目时需提供相应的凭证和附件,确保清算阶段多种事项均可归入对应的账目。

(四)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由于破产企业清算会计工作具有特殊性,其涉及许多利益主体,与正常的持续经营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因此在信息披露过程要充分重视,按法律法规应向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的监管部门等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破产企业清算目的是科学划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不会再产生循环会计信息,进而要求破产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需要具有可靠性和准确性。但在咨询工作中发现,许多破产企业由于资产处置会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会出现少报往来、隐瞒资产、非法处置以及关联交易定价问题,这些问题在破产企业中屡见不鲜。因此,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工作显得特别重要。

(五)清算会计工作监督问题

《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为破产清算组提供较大权利,若其监督力度不足,则会增加破产清算风险[3]。当前大多数破产清算管理人员借助公函制定的方式开展工作,由劳动局、工商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相关的协调工作,因此,若破产清算会计无法准确可靠地完成财产清偿,会对债权人基本权益造成损害,容易产生纠纷。此外,职工安置和遣散与劳动人事部门的工作息息相关,若想提升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可以由债权人、政府部门、人民法院组建监督体系,包含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通过法律制度防止不公平问题的产生,维护经济和社会正常的次序和稳定。

因此,企业在破产清算会计工作中还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性,保证各方利益。此外,破产清算管理小组的组建具有临时性,事后责任无法明确,上述问题均体现出破产清算缺少事后的监督力度。因此,破产企业清算会计工作中监督要素非常重要,需要加强重视。建议加强破产会计信息披露要求,强化监督和控制,结合企业情况选择科学的破产处理程序,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制定破产会计信息质量监控管理体系,结合破产企业治理结构和企业类型,依据会计信息内容在满足信息目标的基础上设计质量监控体系。

三、结论

综上所述,企业做好破产清算会计工作能够保证破产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使其在破产后可以顺利退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结构稳定性,提升资产的实际利用率。因此,破产清算会计工作中会遇到清算组成立问题、资产的清查、处置清偿问题、信息披露问题以及工作监督相关问题,需要系统分析上述内容提出改进意见,优化会计管理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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