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间借贷利息相关问题
2020-01-18杨智慧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
杨智慧 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
一、民间借贷利息的概念
利息是指资金所有者的获利,也是出借资金而产生的报酬,利息是资金所产生的价值,表面上看,是货币所有者因出借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实质上来看,利息是借款人因为使用他人的资金应当支付的对价。
二、贪婪出借人等无止境的高利追逐,高利贷
高利贷通常是指利息比较高,没有上限,现在通常指高于法定保护范围即综合年利率24%的利息;高利贷自古有之,古代家境清贫的新官员,也往往成了高利贷的受害者,为了生活不得不高利举债,薪酬不够偿还,到任后又只能通过权力给放高利贷人员谋取利益,高利贷危害甚大,以至于权力也匍匐于金钱的脚下,这一点也是资本主义的核心罪恶。由于高利借贷问题在旧社会很普遍,穷人深受其害,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消灭了高利贷,但改革开放之后高利贷又死灰复燃,越演越烈,网贷、校园贷出现了年化68%、158%、598%的高利贷,也相继爆发了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担保公司,给参与其中普通百姓的生活带来了灾难。高利贷同时还出现了出借方和投资理财等结合,让签订公证卖房委托借款理财的套路(老人房屋被卖理财被骗),其核心本质就是通过有限资金谋取高利息(高息越高越好),其危害愈来愈大,愈演愈烈。最高人民法院调研后于2015 年出台了相关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年利率24%以内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利率在年24-36%之间是自然债务区,若超过36%的利率则无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校园贷的规范规范,以杜绝在校园内产生例如校园贷类欺诈、高利贷和使用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相关网贷整治办也相继出台了对于畸高利率、砍头息(实际得款和借款合同不符)、暴力催收等进行严厉整治。据网络信息整理截至2020 年3 月31 日,全国实际在运营的网络借贷机构139家,比2019 年初下降86%,借贷余额、出借人数、借款人数均有大幅度下降。从开始整治以来,累计已有近5000 家机构退出网络借贷。整治效果明显。
三、规避名义高利的变相利息
说了高利贷,有道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高利借贷就演变出了变相利息以逃避名义高息。变相利息没有统一的定义。变相利息大体指出借方或出借方和其他第三方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以外的各种费用的统称。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提出了金融机构变相利息的问题及处理原则。
四、客观衡量借款人对价的综合资金成本
综合资金成本指出借方和出借方以外的其他方以非出借方名义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担保费、信息费等、甚至还有保险费)总和换算成利率后,出借人实际的借贷成本。基于国家对于金融监管适用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资金成本是客观衡量借款人的借贷资金负担即实际的借贷代价。1993 年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的批复》已经提出综合资金成本。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也对综合资金成本、利率、各种费用、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类似于高利贷的贷款。各类机构应向借款人提示例如贷款利率及其相关风险,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投诉渠道,审慎确定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全国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规定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规定借款人认为金融服务费、贷款咨询费、金融管理费等为名,金融机构变相收取利息,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五、实践中综合资金成本的认定
作者检索了大量案例,网贷机构或担保机构在借款人逾期后代偿,代偿后诉至法院以追偿权案由请求借款人偿还代偿的本息,并同时请求支付担保费或保险费。部分法院支持代偿本息(利息在年化24%以内);部分法院支持代偿本息和违约金、保险费(利息和违约金、保险费总和在年化24%以内);但存在个别法院支持代偿或理赔款(同时按照原借款合同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款)、还支持了违约金、保险费(同时按照年化24%以内计算利息至付款),作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不能机械的考虑起诉案件的案由,忽视借贷的本质问题,应当将出借方的利率和其他各方基于借贷事实收取的费用综合核算在法定利率范围之内,方是正确理解最高院关于借贷利率的精神,也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律的评价和指引作用。
高利贷的危害必须重视,高利贷虽然花样不断变换,但本质不外乎是出借方或与他方合谋攫取高利息,客观的宣传和普及也是必不可少的。否则,不利于实业发展,国民热衷于所谓的金融创新,于国于民有害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