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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华北蝗灾及其应对

2020-01-18王纪鹏

黑河学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蝗灾蝗虫

王纪鹏

(遵义医科大学,贵州 遵义 563003)

古代社会,农业是立国之本,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着人们生活与社会稳定。明朝农学家徐光启认为:凶饥之因有三个,水灾、旱灾和蝗灾,其中最为严重的为蝗灾。蝗灾发生时会造成草木皆尽的悲惨局面,对人们来说是毁灭性的。

一、华北成为中国蝗灾重灾区

春秋之后,历代史书开始有蝗灾发生的记载。据研究,古代平均每隔二至三年就要发生一次蝗灾,有时是局部地区,有时竟殃及大半个中国。明代著名科学家徐光启认为蝗灾常与三年一涝,两年一旱旱涝灾害相间发生有着重要关联。而以河北、天津等地为中心的华北地区,正是旱涝交加的地方,加上该地河流纵横,沿海滩涂较多,易于蝗虫遗卵,不易掳尽,由此成为中国蝗灾最为频繁密集的地区。据有的学者研究,“在唐代蝗灾发生的44年中,京师所在的关内道(含京畿道)15 次,河北道14 次,河南道15 次,河东道8 次,陇右道2 次,北方蝗灾次数达57 次。”[1]据河北省旱涝预报课题组对海河流域历代自然灾害的史料统计得出民国时期海河流域发生蝗灾的年份有20年,青县、利津县、霸县、清苑县、静海县、东明县、武清县……等33 个县在不同年份都爆发过蝗灾,区域遍及河北、天津、山东等省份。1914年华北地区霸县、大名县等8 县发生大面积的蝗灾,1915年霸县、临邑县等9 县发生严重蝗灾,1928年静海、南皮、利津等13 各县爆发大规模蝗灾,1929年静海、南皮、平原、临邑等10 县发生严重蝗灾。“1933年为中国蝗灾盛发之年,河北85 县大蝗成灾,全省被害农作物面积2452487 亩,损失 1249909 银元”。[2]学者夏明方也根据我国著名农业昆虫学家吴福祯提供的统计数字得出民国时期蝗灾的大发生是从20年代开始的。此间先后出现了两个重大盛发期,一是1928—1936年,无年不蝗,而且有六年遍及6省以上,其中的1929年、1933年更高达11 省168 县和9省1 市265 县,害及河北、江苏、山东、安徽、河南……等地;一是1942—1947年,主要集中在黄泛区为中心的河南、安徽、河北、江西、江苏一带。《大公报》报道过华北蝗虫发源地共有五处:军粮城附近的七里海,该处一片洼地,易于繁殖;河北省南部邯郸一带河流地区;河南新黄河流域;山东济南济宁东平湖、微山湖一带;江苏北部海州一带。蝗灾发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造成大量的贫困人口与流动。如“1915年直隶一些地区发生蝗灾和水灾,天津的街头便出现许多灾区‘男妇老幼来津就食者’‘风餐露宿,缺衣乏食’。”[3]老百姓皆苦愁欲哭,其情可悯。蝗灾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秩序,造成大量的饥民,以至于时人谈蝗色变。

二、蝗灾危机及政府的应对

在同大自然作斗争的过程中,劳动人民很早开始了治蝗实践。早在《诗经》中《小雅·大田》篇中就有“去其螟螣,及其蟊贼,无害我田稚。田租有神,秉畀炎火”的记载。汉代则有捕打蝗虫和以土掩埋的记载。唐代继承了前人捕而埋之、且焚切瘗、焚瘗及投水之法;宋代人们采取了掘种即挖出蝗卵毁掉,以免来年再生的措施;到明清时期已有专门的捕蝗书籍,如明朝徐光启的《除蝗疏》,清代陈芳生的《捕蝗考》、俞森的《捕蝗集要》、陆曾禹的《捕蝗必览》、王勋的《捕蝻历效》、陈仅的《捕蝗汇编》及陈崇砥的《治蝗书》等,这些书籍内容都很丰富,有些还附有插图,并加解说,这对后人治蝗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借鉴。

(一)政府各级官员重视蝗灾工作,专门对治蝗颁布奖惩法令

首先,政府极为重视领导灭蝗工作。在中央的严令下,地方官员极为重视蝗灾工作,许多官员鉴于蝗灾发生时的凶猛,造成危害的严重性与不可控因素等,他们往往提前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1930年4月,河北省滦县全境,蝗蝻灾害,受创最深。该县何县长为防患于未然,提前定出了捕蝗办法,并令知各区公安局、巡官长警,分赴各村庄,成立捕蝗会。带领农民从速捕杀,免为日后之灾。蝗灾发生时,政府训令地方长官将办理情形,每日向上级领导呈报一次。地方长官,须定期亲临视察。1930年5月8日,河北省政府就捕蝗事宜,派员分赴各县视察,并颁发捕蝗奖惩条例。各县对捕蝗极为重视,据报道,沧县县长张凤瑞以去年飞蝗过境,可能产生蝗卵,为防患于未然,特别于5月2日借河北省立第二中学大礼堂,召集民众开治蝗大会,讨论捕治办法,省委廉绳宽及视察委员刘学全都参加。开会时,首先由主席报告开会宗旨,然后廉、刘两委员讲演捕蝗办法及治蝗惩奖简章。大会期间,政府宣告预防蝗虫之必要并散放各种宣传品,令农民分别张贴。

1929年天津各地发生了严重的蝗灾,为引起人们对蝗灾的关注,以促政府及关心民生者之注意,设法驱除,《益世报》特开辟蝗蝻专报栏目进行宣传报道。天津县建设局召集技术员,研究捕治办法,组织捕蝗讲演会,携带局印捕蝗须知,分赴各村讲演时分发村民,并帮同地方治蝗。讲演次数,每日两次,上午下午各一次,讲演时限最少不得少于两小时,由各讲演员,轮替讲演。建设厅发布训令要求如果境内蝗蝻,已扑灭无遗,赶即呈报肃清,如尚在继续捕治中,即将蝗蝻蔓延区域,及捕治情形,每三日呈报一次,不得间断。

其次,政府颁布治蝗奖惩法令。为了督促地方各级政府指导农民更好地开展治蝗工作,河北省政府颁布了治蝗暂行简章。简章规定,为督促消灭蝗害,保护田苗,曾经飞蝗遗卵,或跳蝻飞蝗发现之处,地主邻人,应即时投报村公所,呈区转县,或迳呈县政府,设法捕蝗,不得隐匿。县政府应审查投报或隐匿情形,分别情节,加以赏罚,其奖惩范围,依简章规定处理:(甲)隐匿不报之地主,按蝗占土地面积为标准,如此土地非一户所有,应共同担负。(1)一亩以下处一元以上三元以下之罚金。(2)十亩以下处三元以上五元以下之罚金。(3)百亩以下处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之罚金。(4)百亩以上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之罚金。(乙)隐匿不报之地邻,依照甲项之规定,减罚四分之三,或酌量情形免罚。(丙)有碍捕治蝗害之事项,处以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金。(1)凡玩视捕蝗命令,违抗不捕或托故规避者。(2)凡迷信蝗蝻为神虫,焚纸烧香或许愿唱戏俢蘸者。(3)凡由自种地内故意驱之邻人地内,不肯真心捕拿者。(4)凡假藉捕蝗虫名义,故意毁坏田苗者。(5)遇有蝗蝻发现,首先投保者,按发现情形之轻重,酌给一元以上十元以下之奖金。(6)如二人以上同时投报者,均应酌量给奖。(7)有关治蝗事宜,应予奖励者,得由县政府酌量给一元以上五元以下之奖金,以资鼓励。如有捕蝗异常出力者、捕蝗不折损田苗者、捕拿得法以致蝗患肃清迅速。(8)前列各项奖金,应由县政府协同地方士绅先行设法妥筹,治蝗专款一千元由财务局保管以备应用。(9)罚金除提赏三成外,余款由财务局存储,充作治蝗费用。(10)附则:村长副妄报肃清者罚;地主地邻隐匿不报,村公所有查报呈请惩处之权;村里境内任何地段发生蝗蝻,如果共同隐匿,一经查明,除依前条之规定外,村长副并应受申诫处分。(11)以上各条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行政会议议决呈请修正之。政府颁布该治蝗简章奖惩条例,一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官员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责任界定,二是对灾区农民捕蝗的责任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这对督促地方官带领群众治蝗,起了很大地促进激励作用,通过规章制度也对各级官员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制约及奖罚作用,充分调动了他们工作积极性,这对于全社会治蝗形成了广泛的影响与动员,对人们消除蝗灾有着重要意义。

(二)宣传印发治蝗之法,成立专门的治蝗机构

首先,政府总结治蝗经验,宣传印发治蝗办法。人们在长期同蝗虫作斗争的过程中,对蝗虫的生长规律有所了解,并对防止蝗害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政府公布了掘卵去蝻捕蝗的三种方法。方法如下:(一)秋耕,收获后,将土壤耕起,使飞蝗留下的卵子翻到地面之上,使鸟兽啄食,人畜践踏,或经过风雨霜冻,毁坏蝗卵,让其失去孵化机会。这种方法不但可以除减虫卵,并可使地中害虫暴露地上,地表害虫埋到地中。(二)掘取蝗虫虫卵。蝗虫产卵时用尾锥入土中,深八九分或寸余,即将尾抽出,外面仍留小孔,形状彷佛蜂窠,或产卵处所,土而微微高起,因为蝗性好群,同飞同食,亦同产卵,所以产卵地方,形似蜂窠,又因卵胚渐次长大,所以土面微微高起,欲掘取蝗卵,当于秋收后,齐集众人,分赴飞蝗曾经停留处所,协助巡视,见有以上情形,立刻将卵掘出,用火烧,使不致孵卵化成蝻。(三)毒毙。用白布草煎成浓汁,加极浓卤水,或极酸陈醋,使大人携带孩子手提毒药,携带拿锋芒尖锐大如火箸的铁丝,到蝗虫产卵地方,按孔重戳数下,将虫卵戳坏然后倒入药水,杀死虫卵。

其次,为应对蝗灾,政府成立专门的应对机构———治蝗会,政府将治蝗责任层层落实到各级负责人。为全面贯彻落实应对蝗灾危机,推动指导治蝗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设立治蝗总会及分会支会。治蝗总会附设于县政府,以县长兼任会长,以建设及公安局兼任副会长,财务及教育局兼任干事,各机关及法团人员为指导员。次级治蝗分会附设于区公所,以区长兼任分会长,区公所所在地区乡闾邻长及有名望之士绅,均得为指导员。再次级的治蝗基层支会附设于乡公所,以乡长任支会长,副乡长兼任副支会长,各户民众为会员,支会长应就本乡闾邻长内选年力富强,办事勤能者四人至二人任治蝗队长,各会员作为队员。通过各级设立治蝗会组织,在全社会形成了一个强大的治蝗网络组织。关于治蝗的训令文件规定,地方一经发现蝗蝻及遗卵,支会长应立即会同队长召集队员,分头出发,尽力搜捕。一面分报分会派队协助,并飞报总会派员指导监督。遇必要时,总会长应亲往捕治蝻蝗处所督率指导。凡有蝻蝗及蝗卵地段,应先由乡长副及闾邻长勘查状况,插立标识,以便搜捕。两县交界处,发现蝻蝗,即由总会通知邻县有关系之分会,共同捕灭。凡发现蝗蝻村里及附近村庄,均宜停止一切工作,专力搜捕。分会支会宜在治蝗过程中应该做到相互联络,同力合作,不得故分畛域。发现蝗蝻地方之警察团丁,均有协同捕打之责。奉到搜捕命令,不即集队出发,或竟坐视不理,查明分别处罚,仍勒令出队协同捕灭。会长及干事、指导员、会员、队长等工作勤劳卓著成绩者,查明给奖。治蝗经费得动用地方公款,事后由地亩分摊垫付。为保证治蝗效果,各地治蝗会根据各自事情情况,详细组织及办法,得由各县斟酌情形,自行拟定。呈民农两厅备案。

(三)民国时期政府积极采取各种灭蝗手段应对危机

首先,政府采取收购蝗虫的办法,激励农民捕蝗灭蝗。为了充分调动人们灭蝗的积极性。政府在蝗灾期间,张贴告示,收购蝗虫,或者采取农民拿蝗虫换取粮食的政策以调动人们灭蝗的积极性。如1920年,天津发生蝗灾,县知事齐耀珹奉省长之命令,赶速捕除。他一边委派捕蝗委员会同四乡警察区署督饬各村长佐等勤为搜捕,一面筹集二千四百元以为收买之款。据报道,几日之内四乡各警区捕蝗数目进展成效显著。“土城警察署,计搜捕二万三千九百八十七斤,灰堆警察署搜捕一万五千二百四十三斤,大直沽警察署搜捕三千五百二十二斤,共领洋四百五十元;咸水沽警察署搜捕一万三千斤,白塘口搜捕一万三千六百斤,八里台搜捕一万六千斤……。以上七处,总共搜捕十二万一千三百六十六斤。”[4]三河头警署内搜捕二万二千余斤……,以上共收买六万九千五百余斤,统共各村收买二十一万三千二百六十六斤。这个办法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所以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效果较好。1946年,善后救济总署冀热平津分署为发动群众捕打蝗虫,采取了用面粉换蝗虫的举措。面粉一磅兑换蝗虫三磅。在这个措施的刺激下,农村妇孺全部踊跃参加,据报道,截止六月二十六日,该署收拾了八千七百八十斤活蝗蝻。

其次,充分利用生物链治蝗。民国时期人们也知道利用生物之间的食物链来对付蝗虫,《大公报》曾报道过天津县政府政务视察员郭凤鸣,在宁河金钟河两岸荒区发现形似莺鹭之海鸟千百成群,留集该处,啄食随时之蝗蝻殆尽,当即呈报民农两厅备案,利用鸟类捕食蝗虫。据报道连日先后发生之蝗蝻,悉为此类黄腹鸟啄食殆尽。政府认为既有此类海鸟与黄雀,考其捕蝗之能力,实在人力之上,是可以代替人工。郭凤鸣还呈请政府即日派员考察此类海鸟与黄雀之来源与习性,期可以人力引致之,指挥之,以为杀蝻之利器。后政府通饬各县,出示晓谕人,对于此类海鸟及黄雀加以保护,并研究利用方法。此外,当时媒体还报道天津东乡赵庄很多富户为治蝗,防患于未然,大量养鸭,以备蝗灾发生时让鸭来捕食蝗虫。在东乡贯儿庄发现蝗蝻后,县建设局长杨云环立马亲往津属东乡朱庄等七村视察。东乡村民无日不在田间巡视,富足之家也多有养鸭者,多至数百头,以为捕食蝻子之用。当然当少量蝗虫出现时,以鸭捕食尚能应付,如果大量蝗虫出现时,还是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这也反映了时人利用自然生态规律治蝗的先进理念。

再次。充分利用蝗虫的习性进行扑灭蝗蝻。在同蝗灾作斗争的过程中人们发现蝗蝻性喜光明,于是人们于发现地内,夜间设灯,旁置水桶,或掘长沟引诱,聚集捕灭。在田地内发现蝗蝻时,人们还于地之周围掘长沟,深广约各二尺,聚集多数人,沿沟排列,手持柳条,或苇箔等物,驱聚沟内,以土埋杀之。还有农民发现蝗蝻如在麦田禾稼深草中者,每日清晨,必尽聚草稍食露,体重不能飞跃,他们用簸箕之类,左右抄掠,倾入布囊,用火焚杀之。蝗灾飞腾之际,蔽天翳日,当候其所落之处,农民各用绳兜兜取,盛于布袋内,而后致之死。又飞蝗见树木成行,或旌旗森列,每翔而不下,农民用长竿,挂红白衣布,以阻其下落。有的在已种之禾稻等用秆草灰石灰二者等焚为细末,或洒或筛于禾稻之上,蝗即不食。对那些能捕得蝗蝻一麻袋的村民,地方呈明后,政府酌给奖励。

还有报道说蝗虫性情,喜向顺风蹿行,且其行多按水道,捕治时先看风向,南风应在北掘坑,东风则在西掘坑,坑之两旁,用苇箔遮成雁翅形,人在其余三面包围。持物拍打,合围之后,三面向坑进行愈缓愈妙,一俟幼蝻顺序,再缓缓进步,愈进范围愈小,掘坑处但见幼蝻拍地而起,如水之顺流直下。屡试不爽。如是捕治,既不损害田苗,人亦不觉吃力,实为事半功倍。

最后,以药物治蝗。1946年5月下旬,天津七里海草原发现蝗蝻,北平中农所拨交中农所二十桶砒酸铅等杀虫剂,同时工作人员还带去了一二〇加仑的火油,八十斤糖稀和八百斤麦麸,调制毒饵。工作人员把砒酸钙混合麦麸加水调成毒饵,药死蝗虫。为了防止蝗虫蔓延,工作人员还利用火油和以少量的除虫菊粉,以喷雾器喷射蝗蝻,破坏其呼吸器官。工作人员深入蝗蝻集合区散布砒酸铅和砒酸钙,加水制成液体喷射在芦苇上以便蝗虫食后使之中毒而死。实验结果证明药物除蝗,效力显著,农田水沟,死虫枕籍,军粮城内的水稻得以保全。

三、治蝗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民国时期,战争不断,农业科技研究较为滞后,面对自然灾害,政府及农民更多的是处于一种被动地位。由于农民的小农、自私自利性性质导致蝗灾发生后,认为事不关己,不能协力扑灭,而是个人自扫门前雪,造成历年蝗灾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再就是农民对治蝗认识不足,蝗灾酝酿期也正是农忙期,农民自顾不暇,妇孺也许要帮工做活来维持日食,错过了最佳灭蝗时机,造成重大蝗灾。有些地方存在巫术救荒的封建迷信。如“抗战时期,安徽皖江地区曾多次发生蝗灾,但灾民不敢消灭蝗虫。他们普遍把蝗虫当作‘神虫’只有天才能消灭它,打即越打越多。于是烧太平香、唱戏,乞求‘神虫’不要吃庄稼,才能免除蝗灾。”30年代,江苏至少有两次蝗灾求神活动。1931年6月,苏北发生蝗灾,有的人就“焚香祝拜”,希望蝗虫远飞而去。1934年8月,江苏海州城北庄蝗蝻猖獗,“乡民则抬土神游行示威,沿途观看的人多如潮水。”[5]针对人们迷信蝗虫认为神虫不敢捕杀的情况,作为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的新闻媒体《大公报》及时发表“破除迷信,增加人们对待蝗灾的信心”的文章,文章通过列举魏代山东发生蝗虫,人因迷信太深,不敢捕缉,年岁因此异常凶荒,人民互相啃食。唐开元三年,山东大蝗,民祭且拜,坐视食苗不敢捕,姚崇请派御史为捕蝗使,分道杀蝗,蝗患已息的案例。这些宣传,对于人们破除迷信,摒除陈腐观念,积极参加治蝗应对危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那些无视捕蝗训令,对捕蝗敷衍塞责,当成耳边风,漠不关心的官员,政府严惩不贷。国民时期对在治蝗过程中贯彻不力、玩忽职守受到处分的官员有例可查。如《益世报》报道:1916年4月26日,巡按使饬令各县挖掘蝗子,以免滋生。肥乡、大名、广平、曲周、邯郸等十一县没有挖出蝗子,巡按使认为这些地方知县办事不利,应付上级,做出“将各县知事记过一次,以示薄惩”的处分。1929年5 到6月间,各县发生蝗灾,省政府特通令各县长须亲身督捕。广平县长李东园,于5月9日接到电报稿,发生蝗蝻。电内只述饬令公安局长及各区捕治,并未声明亲身下乡,即虑该县捕治不力,由省府会议议决撤任,以示惩儆,并通告各县知照。

1937年6月17日《益世报》报道,津县淀北孙家庄等七村蝗祸,造成各庄旱稻、高粱、玉米等禾苗,均受害甚重,收成将告绝望。县府查得大杨庄警察于顺鸣,孙庄子警察陈贵龙等捕蝗不力,6月16日进行传押惩戒,嗣经该村长保释外出,戴罪图功,以观后效。[6]

四、结语

鉴于蝗虫发生造成重大危害,破坏农业生产,影响社会稳定,甚至会造成社会动乱,危机政府统治,所以中国历朝历代政府都对此极为重视,并就治蝗问题专门颁布政令贯彻实施,将治蝗的优劣作为官员考核铨选的重要指标之一。对那些因治蝗不力的官员进行惩处,罢免官职,虽然封建统治者治蝗是处于本身职责及维护政权需要的考虑,但是他们也深知民生是最大的政治。民国时期政府继承历史上治蝗的政策法规,对治蝗高度重视,各级地方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为治蝗尽心竭力,协同配合,采取各种灭蝗措施,加大对民众治蝗的宣传力度,启发教育群众破除迷信,同蝗灾进行斗争,治蝗效果还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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