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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2020-01-18庄建利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公共秩序定罪犯罪行为

庄建利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文法学院,北京 100083)

一、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上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公众矛盾。这些公众矛盾多是由于公众关注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而产生的[1]。与此同时,因公众矛盾而引发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也不断增加,譬如“扒门阻拦高铁运行”、“向飞机发动机内扔硬币祈福”和“在高铁上吸烟导致火车急刹车”等现象屡见不鲜。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2]。

公共秩序的和谐良好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保证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必要基础,更是提升社会生产、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良好、和谐的社会秩序标志着国家法治文明建设的成败与否,更与社会公众的生活、学习、工作息息相关的[3]。因此,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打造和谐的法治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成为了当今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此,为了更好地约束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定义了扰乱公共秩序罪。在社会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非法聚众破坏、扰乱公共场所或者交通秩序以及抗拒或阻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自身岗位职责和执行公务等行为就构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罪[4][5]。触犯了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行为一半具有主观故意性,通过聚众破坏、捣乱行为给政府和国家机关施加压力,以此来实现个人不合理或者非法要求的目的。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犯罪行为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致使正常社会生产活动受到破坏。

二、 理论分析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定义

大体上来说,扰乱公共秩序罪涵盖了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节中所陈列的所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类型的犯罪行为[6]。触犯了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其具体表现为破坏或者阻碍了国家正常的社会管理活动,对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起到阻碍作用。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扰乱公共秩序罪大致分为行为犯、结果犯、情节犯以及聚众犯4种类型。犯罪的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单位团体等。大多数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行为为主观故意犯罪,个别为过失犯罪。总体而言,扰乱公共秩序罪大多以情节的严重性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尺,适用于较轻的刑事处罚。但是也要区分犯罪的主要人员与次要协作人员,这样的区分使得参与人员在定罪量刑上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此外,在量刑时,对首要犯罪人员可以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

(二)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基本情况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以及国内外不稳定的因素日益增加,社会矛盾冲突不断加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发展的大局。针对这一现象,我国政府也采取多项措施以期尽可能地消除社会矛盾冲突。但是从总体效果来看结果还不尽人意,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犯罪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并带有暴力性、突发性等典型的特征,尤其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正常执法与管理工作的冲击表现得尤为明显[7]。从这一方面来讲,触犯扰乱公共秩序罪行为的不断增加,使其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影响了社会运行的正常秩序,也为社会的发展埋下了安全隐患[8]。因此,需结合当前我国的客观现实情况,分析现阶段的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发展情况,并对其采取针对性的管制措施,同时,还应以此作为基础不断完善我国的司法刑罚制度,不断强化对扰乱公众秩序行为的打压力度。这些方面的内容已成为了当前国家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 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主要特点

1.触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行为给社会稳定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比较大。扰乱公共秩序罪大多发生在社会公共场合,如人员数量相对较大、车流量密集以及政府机关等主要行政部门等场所,极其容易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形成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使得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难以正常开展工作[9]。

2.参与扰乱公共秩序活动的行为人法制意识淡薄,其中的大部分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做出的非正常上访、堵门堵路、恶意举报或者破坏正常办公秩序等行为,且这些行为人并不认为自身行为已超出法律允许范畴,他们对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认识比较片面,也缺乏对自身行为的客观评价。

3.一般情况下,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动机比较单一,存在一定合理起因的犯罪行为占大多数。这些起因本身是能够利用正规渠道得以解决的,但是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过激而采取了聚集闹事等不正规的解决手段,而最终成为了触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犯罪行为。

二、扰乱公共秩序罪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 犯罪人员自身的主观因素

触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犯罪群体是一种特殊的团体,扰乱公共秩序行为需集中于一个地点。一方面,在犯罪活动中有主要人员负责指挥策划,即满足了主要策划人员自我表现的心理,也能使其他犯罪人员有统一的领导[10][11]。另一方面,在其他人员的从众心理的作用下,使得他们认可并服从主要负责人员。

此外,行为人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逃避心理。在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行为人当中,其个人在分析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时都不自觉的减轻自身的责任,而且认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加明显突出,这种群体性的违法犯罪极其容易使得成员个体不能清楚的认识到自身的罪责。

(二) 外界客观因素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多发生于公共场所,也就是说,扰乱公共秩序罪不可能脱离开社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间,由于社会发展进程较快,难免会产生一些社会问题,诸如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失业率居高不下、社会治安状况不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成为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诱发因素[12]。

同时,社会内部存在的矛盾问题也是造成扰乱公共秩序罪频发的关键因素,如城镇化进程加快带来的征地拆迁补偿等社会问题涉及公众的切身利益,使之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这也为扰乱公共秩序罪提供了丰富的基础条件,一旦处理失当极易引发扰乱公共秩序罪。还有就是社会集体的心理失衡也成为了扰乱公共秩序罪高发的助燃剂,如若公众内心的不满情绪得不到及时的疏导,积攒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以某种形式爆发,一旦被有心人利用,极易演变成为群体性事件,更可能升级为扰乱公共秩序犯罪。

三、 扰乱公共秩序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司法实践及措施

(一) 扰乱公共秩序罪定罪量刑司法实践

结合我国法制工作规定不难看出,不同的触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行为在发生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中,因聚众扰乱公众秩序使得社会科研、生产等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属于情节严重,应得到国家司法部门的重点关注[13]。

目前在我国《刑法》中,针对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定罪量刑已经有明确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惩罚力度较为轻微,在发生类似犯罪行为时,国家司法机关主要采取的是羁押扣留,这也从侧面角度反映出国家在治理此类犯罪行为上投入不足,很难达到有效惩治犯罪的目的。

(二)扰乱公共秩序罪定罪注意事项

扰乱公共秩序罪对社会危害性比较重大,根据上文分析不难看出,根据扰乱公共秩序罪行为危害程度的不同,在对其进行量刑定罪时也应遵循不同标准[14]。

首先,应要在立法层面加强对扰乱公共秩序罪行为的惩戒力度。现有的处罚程度难以有效实现对相关行为人的威慑,这也就实现不了保护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的根本目的。如果在刑罚方面加大惩戒力度,能够从根本上有效实现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震慑。

其次,相关司法机关要落实好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生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要做到早介入,尽可能地掌握相关犯罪资料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惩治过程的不同阶段,应采取多部门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办,以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

最后,还应合理甄别正常合法的利益诉求行为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妥善处理不同类型的群众性事件。在社会转型期间,应当正视社会矛盾突出这一客观事实,利用理性的思维和眼光来区分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和正常的合法上访、诉求行为。

(三)扰乱公共秩序罪定罪量刑标准举措

首先,应加大法律制度宣传教育的力度,在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的同时,不断提升普法宣传工作的标准,对群体性事件加以预防,避免普通的群体性事件恶化升级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事件[15]。此外,在社会发展和转型期间,应最大程度地实现利益合理分配,避免因此引发尖锐的社会矛盾和阶级对立的情绪。

其次,应明确扰乱公共秩序罪的量刑标准,坚决贯彻落实刑法的基本原则,加大惩戒力度,在处理此类犯罪行为时要做到“不漏一人”,使每个犯罪行为人都受到应有处罚。

最后,应注意将社会效果与法律惩戒效果相统一。由于扰乱公共秩序罪具有人数多、波及范围广等特点,因此,在定罪量刑时要追求社会效果,形成一定程度的社会效应,实现惩治犯罪分子又能警醒他人,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四、结束语

在社会文明不断发展进步的背景下,社会转型所造成的矛盾比较突出,因此也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社会公众矛盾。因公众关注的重点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频频引发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已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安全稳定产生了严重的阻滞作用。公共秩序和谐良好是构建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必要基础,更是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本保证,标志着国家法治文明建设的成败,这些也是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法律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既能起到依法惩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作用,又能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针对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确立,能够有效的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并对打造和谐的社会法治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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