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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的伦理基础及其实践原则探析

2020-01-17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20年9期
关键词:普惠金融机构监管

一、前言

普惠金融主要指利用可负担成本,为具有金融服务需求的城镇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农民等弱势群体提供适宜的金融服务。当前普惠金融由联合国与世界银行、普惠金融联盟、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等多个国际组织共同推行。但是现阶段普惠金融仍然没有形成一个基本的伦理框架,对普惠金融实践标准等深层次问题也缺乏前瞻性考虑,出现了类似金融排斥的棘手问题。基于此,对普惠金融的伦理基础及实践原则进行适当分析至关重要。

二、普惠金融的伦理基础

金融伦理思想最初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Muhanmad Yunus提出,核心为信贷是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信贷应以人与人间的信任为基础,而非抵押品。从金融伦理视角入手,普惠金融的伦理基础为开放性、合作性、共享性[1]。其中开放性是普惠金融的伦理核心及固有特性,表明普惠金融不存在针对性、方向性,向社会各层群体敞开,穷人、富人享受金融服务机会均等;合作性主要指普惠金融体系的创设,可以促使成员间产生合作的信任基础,为更多爱好一致、价值理想类似的人提供沟通交流平台。进而在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体现金融伦理下人文关怀、人文互助精神;共享性是普惠金融的目的性精神,普惠金融资源配置、制度监管从本质上而言是信息问题,信息的顺畅传递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伦理风险,提高金融机构与其他行业间风险定价能力。

三、普惠金融的实践原则

(一)坚持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原则。普惠金融并不是小微金融机构的特权,在经济发展模式逐步变迁、信贷技术不断发展背景下,以大规模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大型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具有独特的资金优势、规模优势。因此,各金融机构应坚持社会责任原则,明确自身在维护社会金融资源公平正义、服务国家战略方面的责任,坚定不移的进入更广泛区域为更多的创新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贫困人群等弱势群体提供便捷的支付、信用中介、存贷款、结算、平台服务。需要注意的是,普惠并不等同于恩惠,相较于政府扶贫、社会慈善而言,普惠金融并不是平均主义或计划手段,其是利用市场化机制、商业化手段,促使不同阶层民众以更便捷渠道、更恰当的价格获得不同类型金融服务的手段[2]。普惠金融在强调社会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满足商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金融机构应避免将普惠金融简单的看做小业务。而是将视野投向小业务背后的大市场、大功能,切实在“最后一公里”服务中发挥“难中救急”的作用,保证普惠金融覆盖率、渗透率。

(二)坚持安全性与适当性原则。在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相关金融机构应在保证业务安全性、技术成熟度的同时,全面推行集成电路、金融、IC卡应用,开发更加个性化、多元化、精准化的金融产品,切实提升电子现金便捷性、使用率。在保证金融服务安全性的情况下,相关金融机构应适当采用市场约束手段,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各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时根据政府监管政策、财税政策、货币政策等相关政策内容,在服务理念、技术、产品、盈利模式等方面不断优化调整,及时发现并解决欺诈性销售行为,对产品进行简约化处理,保证数字货币产品、服务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要求相适宜。

(三)坚持金融消费者保护及风险防范原则。普惠金融在创新方面可谓是处处出彩,比如在技术优势和平台范围上、对待客户的方式方法和面向大众的服务理念上,所以这样的新兴事物也需要立法来保障大众权益。相关金融机构应依法维护、保障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阶段个人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公正的对待并保护每一位消费者[3]。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相关机构应对普惠金融监管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强化行为监管、产品服务过程监管,发挥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合力,从细节入手防控普惠金融风险,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这一底线,降低普惠金融外溢效应、金融排斥发生概率。

四、普惠金融的实践现状问题

(一)监管难度大。金融改革过程中,普惠金融机构呈现了快捷、灵活、多变与随机风险并存的局面,对政府监管提出了较大的难题。一旦监管无力,就会导致普惠金融出现不规范、随意、核准缺乏等问题,进而阻碍普惠金融的实践推广。

(二)市场空心化。新时期,在政策红利的刺激下,外行型经济偏重,致使各地产业基础变得十分薄弱。再加上创新瓶颈的存在,导致大量实体企业外迁,资本与实体经济逐渐分崩离析,加剧了市场经济空心化程度。进而导致实体经济进一步衰退,不仅影响了普惠金融实践进程,而且极易引发剧烈的金融风暴。

(三)机制不健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并没有对关联企业及股东参股进行明确限定,导致部分地方性投资规模小、股权集中的中小型金融机构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再加上普惠金融体系实践工程浩大,而我国缺乏充足的普惠金融实践指导经验,导致普惠金融推广阶段存在诸多漏洞问题,甚至致使各种金融机构在政策与机制规范落实方面偏离了理想预期。

五、普惠金融的实践对策

(一)加强监管。普惠金融处在一个新兴领域,首当其冲面临着监管难的问题,处于监管者的角度应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经济的突出优势与资金缺口来制定多样的监管政策。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包含民间金融、正规金融等不同层次的信贷需求,完善普惠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引导其可持续性的发展。首先,普惠金融的长期发展依赖于其低风险、高效率的特性,所以,金融大环境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社会信用环境这一部分,政府可以着手完善具有普适性的个人、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利用互联网优势,共享资源信息、开展信用评级,强化普惠金融风险识别、控制效果。其次,普惠金融的稳健运行离不开实物资产评估这一环节,但以实物资产抵押为基础不具有普适性,金融评估领域应有规范的、样本化的评估模式与评估流程,增强普惠金融在评估过程中的公信力,保持其独立性。此外,为充分激发普惠金融监管活力,应以差别化考核评价机制制定执行的方式,对全行业统一监管。在这个基础上,利用财税政策、货币基金特有的激励促进作用,促使各方形成政策合力。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为普惠金融信用体系、信用平台建设提供充足驱动力。

(二)加大金融支持。由实体产业、金融组成的系统是我国弱势产业发展、弱势群体生存的主要支撑,而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的脱离,也成为阻碍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实践、推广的主要因素。基于此,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根据弱势产业需求,从弱势产业的导入期、衰退期切入,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公共风险投资、政府融资计划或小微企业孵化项目,完善主要融资网络,为产业整合创新提供充足金融支持。考虑到弱势地区金融基础薄弱,应主动与优势地区联动,借助优势地区经济及金融辐射力,转移落后产业,发展庞大的产业集群。与此同时,在提供资金血液方面,针对各大正规商业银行在基层信贷服务方面的缺陷,鼓励贷款公司、村镇农信社、资金互助社等小额信贷组织联合,满足弱势群体多层次金融需求。

(三)完善机制。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曾提到,要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打通普惠金融的“最后一公里”。近期结束的“两会”更是将数字化普惠金融建设作为新时期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手段。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及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为切入点,逐步完善我国现行普惠金融法律监管制度。在明确普惠金融内涵及中央、地方在普惠金融实践监管、指导方面职责的基础上,适当将普惠金融政策制定权下放。以市场为主动,鼓励部分金融机构根据现代市场变化推出与市场相适应的普惠金融产品、服务,进一步推进利率的市场化进程。首先,为进一步完善普惠金融制度,需要进行相关配套政策支撑体系的完善。如针对部分新型机构、新型业务存在的监管法律规范缺失问题,应加快推进相关领域立法工作,补齐制度短板。其次,在完善普惠金融配套政策支撑体系的基础上,应对普惠金融相关考评体系进行进一步优化,以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即探索利用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高科技手段,加快推动以数字普惠金融为主体的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延伸普惠金融机构服务半径,扩大服务覆盖面积,达到精准识别目标客户、精确服务、精细管理的目的。最后,虽然近几年我国国有大型银行均成立了普惠金融部,也将普惠金融提升到了发展战略水平。但是从银行业发展视角进行分析,各银行在普惠金融制度细则方面还有所缺陷,政策落实不足,一线人员缺乏积极主动性。基于此,应以普惠金融发展商业可持续视角入手,进一步完善相关细则,保证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缓解普惠金融中突出存在的信用、信息和动力问题。

六、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普惠金融呈现出快速发展与野蛮成长共存的局势,标准规范滞后,金融伦理维度多元。在这一背景下,为了进一步促进数字货币市场合理合规,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应全面贯彻落实为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安全与恰当等原则,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率、满意度,为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贫困人群提供方便安全、价格适宜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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