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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性涉毒犯罪防控
——以昆明市为切入点

2020-01-17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昆明市人民法院毒品

钱 婧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一、女性涉毒犯罪的现状考察

女性涉毒犯罪是指以女性为主体而进行的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等一系列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行为。结合近年来的相关报道和资料可以发现,女性涉毒犯罪案件日趋频发,有越来越多的女性走上了毒品犯罪这条不归路。因此,为保护女性免受“白色污染”的侵害,净化社会环境,分析女性涉毒案件的特点和原因就显得尤为关键。基于此,本文选取了处于打击毒品犯罪最前沿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城市昆明作为样本分析的城市,择取36个相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女性涉毒案例①,结合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一)女性涉毒犯罪的现状

1.女性涉毒犯罪呈上升趋势

《2019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8.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3万名……破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6.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万名,缴获毒品49.1吨,同比分别下降22.5%、16.6%和10.3%”[1]。可以看出,虽然近年来我国禁毒形势持续向好,但根据报告数据可知,境外毒品流经云南向全国辐射仍是主流;同时“在2000年至2011年间,云南全省的女性涉毒犯罪案件量持续增长,因为涉毒犯罪被关押的女性罪犯,在整个女性罪犯中始终保持在60%左右。”[2]结合以上数据来看,毒品犯罪和女性犯罪数量急剧增加,并且有加重态势。那么便不难推断,作为毒品犯罪与女性犯罪集合点的女性毒品犯罪数量亦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2.女性涉毒犯罪逐渐走向独立化

女性因为其自身的原因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以往涉毒犯罪中,存在一定的依附性,往往与男性共同犯罪。通过分析,在样本的50位女性涉毒犯罪的被告中,有16位明确有异性同案犯②。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女性的独立意识增强;同时,部分女性因毒品犯罪所带来的暴利诱惑以及自身对毒品的贪婪等因素,开始积极、主动地参与包括运毒与贩毒活动在内的涉毒犯罪。近年来,在一些男女共同毒品犯罪案件中,由女性主导、谋划犯罪并且提供给男性毒品,再由男性进行运输,或者完全由女性来完成“全套”的毒品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样本中,刘德美、赵思雨、李永芬案、李某珍、施某羽案以及王美花案、魏晓英案③都是比较典型的。这些案例之中或均由女性共同完成犯罪,都是主犯;或均由女性个人独立完成犯罪。所以,女性独立实施毒品犯罪的现象已趋常态化,女性涉毒犯罪正在走向独立化。

(二)女性涉毒犯罪的特点

1.涉毒女性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多无正当职业

女性毒品犯罪问题较为突出,并且具有在犯罪主体构成上“文盲半文盲多,农民多,山区多,边境地区多”[3]的特点。通过对样本的分析,笔者发现目前女性涉毒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该群体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样本的50名女性被告人多来自于云南和四川的山区、边区;有超过一半的人属于文盲以及半文盲,明确知道最高学历的仅有廷廷雯④有高中的学历。而受教育程度偏低又决定了涉毒犯罪的女性通常没有一个正当、稳定的职业。样本的50名女性被告中,没有一个人具有正当、稳定的职业,她们基本上是农民或城市无业女性。

2.利用“两怀”⑤妇女贩运毒品,逃避羁押且脱逃率较高

根据样本数据可知,在50名女性被告中,有14名女性被告属于“两怀”妇女,其中阿乡⑥、冯某娟⑦、挨拉⑧以及张连琼⑨在被抓获时均属于“两怀”妇女,且都在取保候审时脱逃,而蔡云娇⑩甚至是两度脱逃,情形极为严重。同时,结合相关数据,“根据公安部禁毒局统计,2012年,全国破获特殊人群贩毒案件4044起,抓获特殊人员4486名;2010年至2012年,全国共抓获怀孕和哺乳期妇女3037人,占全部抓获特殊人群人数的30.2%。”[4]从上述的数据可知,“两怀”妇女参与毒品犯罪的比例正不断上升。

二、女性涉毒犯罪的成因剖析

(一)导致女性涉毒犯罪的社会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大多社会资源被控制在那些有能力且实力较强的人手中,因此女性往往处于竞争的弱势地位;加之性别歧视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在女性就业的方方面面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常常会使女性在就业方面面临边缘化和易失业化。这也使得女性在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之中,更难以获得其应有的、与其相对应的社会资源,生活相对贫困。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逐渐拉大,部分急于改变的女性便开始寻求一些非常态的手段来改变自己的贫困现状。因此,具有暴利和非暴力的毒品生意就成为了这类女性“改变命运”的最佳选择。于是,这类女性便开始从事涉毒犯罪,希望借此改变其相对贫困的生活状态。

同时,由样本分析可知,大部分涉毒的女性罪犯往往属于社会边缘群体。为了维持生计,不得不从事一些处于社会边缘的、具有灰色性质的工作,如从事卖淫等违法行为。这也就使得她们所处的圈子是一个不正常的,充斥着亚文化的圈子,进而也决定了她们难以与正常生活接轨。而长期处于这样一个鱼龙混杂的环境中,该女性群体的思想也会不断遭到腐蚀,在利益与欲望的驱动下,该群体的不少女性开始涉毒,并逐渐走上毒品犯罪的不归路。我们常见的以淫养吸、以贩养吸、吸贩合一正是如此[5]。

(二)导致女性涉毒犯罪的家庭原因

在现代社会中,家庭对孩子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生抚和教育上,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女性是否能有一个健康、稳定和正常的人生开端离不开良好的家庭教育,反之,则可能是不幸的开始。通过对样本案例以及相关资料的分析可知,绝大多数女性涉毒犯罪者会走上犯罪道路与她们在成长时期的家庭教育失格有着莫大的关系。在样本案例中,冯紫菡[11]便是典型,父母在她很小的时候便离异了,而且父母各自再婚后便都不怎么管她,当时正值青春期的冯紫菡也十分叛逆,在缺乏父母的管教,缺乏家庭教育的情况下,其结识了社会上的不良群体,从吸毒、以淫养毒一步步滑落到以贩养吸的犯罪深渊。可见家庭教育的缺失对于女性涉毒犯罪来说,亦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原因。

(三)导致女性涉毒犯罪的个人原因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文明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这样一个空前开放和包容的社会环境中,也充斥着大量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思想,不断地腐蚀着一部分精神文明没有跟上物质发展速度的人们的精神。这部分人中的“一些女性在进入社会经济领域后难以抵制物质诱惑,由此产生了错误的人生观与价值观。”[6]因此,参与毒品犯罪所带来的巨额利润,刺激着不具有正常经济观、价值观的女性,她们抱着侥幸和冒险心理,不断滑入犯罪的深渊。

同时,因为女性的生理特征以及心理的承受能力决定了大多数女性对杀人、放火、抢劫等暴力类犯罪较为抗拒;而毒品犯罪从表象上更像是一次非法的商品制造买卖运输。也正是因为毒品犯罪过程的非暴力性,也使得女性更容易接受并参与毒品犯罪。

三、女性涉毒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加强立法机关的立法研究,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女性涉毒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款,导致了在实践中处理女性涉毒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立法机关应当把针对女性涉毒犯罪的相关立法工作提上日程。立法机关应当积极研究关于女性涉毒犯罪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针对目前实践中出现的特殊女性贩毒以及涉毒女性重复犯罪等问题,结合各地的公安、司法机关的信息进行汇总,积极开展实地走访调查,从而得到较为科学的立法研究动态。在此基础上,相关的立法机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制定和出台关于女性涉毒犯罪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做到让实务中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女性涉毒犯罪案件时能够有法可依,进一步增强国家对于女性涉毒犯罪的防控力。

(二)构建治理“两怀”妇女涉毒问题的长效机制

由于法律上关于人道主义的规定,加之“两怀”妇女特殊的身体以及生理因素,造成了她们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两怀”妇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非羁押方式,同时不得因此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但是,从目前司法实践情况看,此项规定直接导致了“两怀”妇女这类特殊的嫌疑人在非羁押期间出现脱逃以及串供等现象频发。在现实执法过程中往往形成“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基于此,我们必须构建治理“两怀”妇女涉毒问题的长效机制。具体来说,首先,我们可以在现有监所中设一个特别监区,以此作为“两怀”妇女集中管理和接受处罚的专区。在此特别监区内,应当配备比其他普通监区更高医疗标准的医务人员、医疗救助设备以及一定数量的医疗保健人员。其次,结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尝试建立特别看管所。对于不能满足设立特别监区要求的地区,司法机关可以会同当地民政、妇联以及卫计等相关部门,在当地一些社区医院中建立特别看管所,如封闭式医院等来收押和监管涉毒犯罪的“两怀”妇女。在这个特别的看管所内,由专门的医护人员来对“两怀”妇女进行医疗服务和救助,并且派专门的人对其进行集中看管。以上措施不仅保证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能保证“两怀”妇女以及婴儿的身心健康。待“两怀”妇女嫌疑人的特殊情况结束后,再由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建立涉毒犯罪女性特别帮扶制度

导致女性涉毒犯罪成因中,贫困是造成许多女性走上贩运毒品不归路的主要原因。由于经济、社会等因素被迫走上涉毒犯罪不归路的女性大有人在,而且多集中于经济水平较低,发展较为落后的山区和边区,诸如四川凉山地区、云南的山、边区等。因此,本着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原则,应当对上述的山区、边区的贫困、无法独立自主生活的女性展开有针对性的特别帮扶。司法机关可以协同民政、妇联、工商以及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和机构,针对这类女性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结合参加培训女性的自身优势教授一些对口职业的基本的技术和技能,以提高她们自身的竞争力;此外,上述部门可以积极与沿海、制造业发达城市的同部门进行对接,建立对口帮扶机制,为经过培训的女性找到合适的用工企业,解决其就业难以及就业边缘化的难题,保障这类女性能够进行良好的社会化就业,进而增强了其社会性和竞争力,形成一个积极就业、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良性循环。

随着我国毒品犯罪态势日趋严峻,女性涉毒犯罪案件数量也在不断攀升,这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女性涉毒犯罪给社会、家庭以及个人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女性涉毒犯罪又往往是由社会、家庭和自身等多重因素所导致的,所以我们应当以这些原因作为切入点,通过一系列有力的打击与防控举措,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女性涉毒犯罪。相信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社会以及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终有一天女性涉毒犯罪将会得到有效遏制直至消失,女性亦能重回健康、幸福的生活。

注释:

①在“无讼网”上输入关键词:“地域:昆明市;案由: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妇女;毒品;2015-2020”,得到结果为57份裁判文书,其中有24份文书中并无女性被告人,予以排除;故研究样本总量为33份。同时在部分裁判文书中包含有不止一名女性被告人,但为能细致的分析研究,故笔者在分析时将其分别排序,即:本次样本总量为33份判决书、共有50名女性被告人。(注:样本均来源于无讼网《案例》,2020年7月14日访问。)

②分别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刑初386号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刑初字第140号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刑初505号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刑三初字第28号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刑初316号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刑初296号判决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刑初字第464号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刑初321号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刑初70号判决书;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刑初253号判决书;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8刑初456号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刑三初字第8号判决书;昆明是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刑初1332号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刑三初字第159号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2014)昆刑三初字第574号判决书。

③分别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刑初505号判决书、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刑初226号判决书;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刑初76号判决书;昆明是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刑初1332号判决书。

④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刑初字140号判决书。

⑤本文所探讨的“两怀”妇女是指“处于怀孕期的妇女和怀抱哺乳期婴儿的妇女”的简称,在公安禁毒实务工作中也一般称为“两怀”妇女。

⑥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刑初316号判决书。

⑦参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刑初字第464号判决书。

⑧[11]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刑初321号判决书。

⑨参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刑初276号判决书。

⑩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刑初7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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