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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协同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协调策略

2020-01-17宋丽丽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冲突

宋丽丽

(1.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8;2.厦门大学 教育研究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引言

长期以来,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客观存在,两种权利主体诉求的差异化,导致矛盾不断。在多数父母看来,了解未成年子女思想行为动态是有针对性开展教育的根本,至于采取何种方式手段无关紧要,加之传统观念影响,父母肆意侵害未成年子女隐私权,造成了负面影响,损伤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时至今日,有关方面的研究仍备受关注。

一、相关法学概念模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冲突

(一)父母知情权概说不够准确,身份存在特殊性

父母即父亲和母亲的总称,人之本也,并非法律专业术语,应当属于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一部分。古语有云,“士庶有人善,本诸父母。”随着人类社会文明建设与发展,父母被附着上了法律上的身份,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即使在未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其彼此间的关系亦是无法切断。在法学概念界定上,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力,其所含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既有公法范围的事务,又有民事法律领域的事务。父母特殊的身份角色,决定了其知情权与一般公民、法人知情权的差异化。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与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突出我国“以人为本”法制观念的重要内容[1]。《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的专制法律,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人的个人隐私”。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成长,部分地区法规建设亦做出了创新,如《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办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2]

(二)未成年隐私权概述不够清晰,存在模糊性

在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当中对于“隐私”一词如下表述:“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私事。”引证解释谓不愿暴露的私事。而“隐私权”是:“个人不愿意告诉他人、不愿被他人打扰的事的意愿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可见后者为前者主观意愿的伸张。然而,未成年人特殊的年龄段,本身又是特殊的群体,未成年人大多会有叛逆期,导致其敏感多疑经常与成年人的主观意愿相违背,自身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处理能力,随着身心发展却又成长迅速。因此,必然导致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伸张带有不够具体、不够明确、不够完善的特点,这些都意味着未成年人在其个体成长过程当中,即使有不愿意被人发现或者自我保留的事情及私密信息时不便于也不能够完全行使权益。

有关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及协调处理的法律法规始终处于不健全状态。首次明确隐私权的法律法规见于我国2010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这是第一次明确将隐私权列入了法律法规保护范围,并且在第62条款处明确规定了自然人拥有隐私权被保护的权利。而在此之前漫长岁月中,关于未成年人相关隐私权的法律法规保护措施条款,仅仅援引于《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的模糊笼统规定。在《民法通则》列款的第三条当中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而此处的“人身权利”,相关法院在具体执行中常被解读为:“包含着隐私权在内的多种权利的行使,不仅仅针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再看《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法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权益保障以及如何伸张做出了具体明确的相关规定,并且在第39条条款中规定了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在未成年人不知情或不允许的情况下,违背未成年人主观意识披露、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例如:对未成年人的日记、信件、以及电子邮件,任何的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隐匿或者毁弃;除非因特殊原因,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调查,为追查犯罪取证时的需要,可由相关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检查。鉴于监护人代理行为需要,对于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其知情允许或主观意识允许的情况下,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具备监护人身份的人代为拆阅未成年人的日记、信件、及其电子邮件,其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也无权开拆、查阅,应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而在第58条当中也规定了对处于工读阶段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同样享有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如:不经特殊部门批准不得在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以及公开出版物、互联网络等渠道公开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住所、图像以及任何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资料。并且在第69条当中也规定了,如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者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3]。在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上,我们可参考借鉴英美国家、法国、德国和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总结吸收国(境)外对于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行为实施的立法。

(三)双权发生冲突时现有立法难以从根本协调解决

单纯的从立法层次上讲,对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协调,是实现我国人才兴国的重要战略举措,对突出社会主义“人本关怀”意义非凡。以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来看,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散落于各项法律制度之中,并且未有明晰的法律权责关系认定。隐私权作为一项体现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理应获得与其他权利平等的保护,同时未成年人作为我国公民群体的一部分,更是如此。为此,本文认为应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重视程度,逐步加大和完善相关立法,从宏观环境上改善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生态,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另外,由于未成年人隐私权受侵案件的取证难度较大,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结构中,很难找到与之相适应的救济程序。为此,应逐步完善法定代理人制度,以有效弥补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不足。然而该类制度设计本身亦存在一定的缺陷,忽视了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冲突的特殊诉讼情形。在具体的践行过程中,建议深化改革现行法定代理人制度,解放思想,打破未成年人启动司法程序的枷锁,可充分借鉴国外既有经验。在类似案件审理中,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考虑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冲突的特殊性。杨立新教授认为,父母行为未对孩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只是造成孩子情绪低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除上述民事责任外,人民法院还可判令予以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

通过对这些概念、法律的梳理,以及现有立法层次协调情况,我们可以发现,现有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并且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并不明确,尤其在家庭环境中,更易被侵害的隐私权保护几无涉及,需要我们教育工作者引导教育多元化,在完成学校教育的同时,进行教育权利迁移,鼓励引导家校协同教育发展,真正关心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对于未成年人隐私权从教育学视角多加关注,进而实现“以人为本”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冲突矛盾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冲突现象客观存在,既影响了家庭和谐,又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未成年人一直处于“被保护”的角色中,无法脱身。通过对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冲突表象及“父为子纲”的教育观念因由进行了解深入分析,笔者认为厘清各类表象及缘由是解决该类问题的基本前提,是协调解决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各类冲突的基础。

(一)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中变异化的“被保护”角色

因为未成年人处于年龄、生理以及心理等方面的变化期,必然与成年人存在着客观的差异,因此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当中,往往都是处于“被保护”的角色状态。而家庭又是一个特殊群体空间,以亲情维系,生活场合隐秘而又局限。以亲情为韧剑,时有发生,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当中无法处于主导权地位,他们的隐私权如果受到了侵犯,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条款是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而且这些法律法规条款在落实起来的时候也存在很大的难度。根据家庭伦理来讲,寥寥数条条款是难以解决繁杂而又现实的问题,而未成年人不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因此自己沟通是很难有成效的。目前学校、社会以及各类关心未成年人的群体,往往都是将宣传保护的重点放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身安全、心理素质提高上,现在更多聚焦关注校园欺凌、网络暴力等部分。殊不知,悄悄隐匿在未成年人身上,在家庭生活中“不起眼”的隐私权,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上扮演着一个及其重要的角色,且常常被家长们忽视不见。一些家长在家庭生活中常常打着孩子需要“保护”的幌子,在孩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去翻看孩子的聊天记录、社交软件等,有的家长以孩子监护人的身份查看,目的是为了行使知情权,为了孩子“好”;而有的是为了监视自己的孩子有没有在认真学习,也是为了孩子“好”;而更有甚者只是出于好奇,无视未成年人的权益,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这样的行为看上去无足轻重,只不过是家长为了更好地“保护关心”孩子,维护所谓监护人知情权的“无心之举”,但实际上这种“关心”过了度已经构成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而不自知。从心理学上讲,家长确实是为孩子好,在过去的十几年当中,家长惯性使然,已经习惯了自己行使权威的权利,家长的“爱”习惯了支配孩子的一切。

(二)父母知情权越界对未成年人无意识伤害的冲突表象

未成年人作为一类特殊的弱势群体,是祖国未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与发展的有生力量。法学视域下的隐私权保护规定,符合“以人为本”的立法根本,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隐私信息不受侵犯。而对父母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则是为了有效弥补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足的客观事实,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两者各自拥有独特的视角及价值,因此存在着矛盾冲突。作为父母,为了更好地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必须要全面了解其相关信息,想方设法地了解更多信息。但是随着年龄增长,未成年人越发强烈的自主意识,使之对隐私权的干涉有着明显的负面情绪,因而造成冲突不断。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充分行使知情权,并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冲突的外化现象不断累积,包括私拆未成年子女信件、搜查未成年子女私人物品、隐匿未成年子女的网络信息等等,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双方间的矛盾,甚至有时可能会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曾有相关事件报道,一位少女曾在日记中写下自己的性幻想,实属青春期发育的正常表现,无关心理健康问题,而其母亲在偷看之后,不仅未有意识到偷看日记行为的错误,反而予以激烈的责骂,并将日记交给了老师,最终导致女孩因羞愧而跳楼自杀,这是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冲突的典型案例,其有效解决至关重要[5]。

(三)传统家庭教育观念对未成年人造成潜意识下的侵害

现代化社会主义文明视角下,未成年人的成长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采取了诸多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随着社会发展,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含括内容不断丰富,如身体隐私、情感隐私、私人空间以及通讯信息的保密等。《中国妇女》杂志记者李晨惠认为,孩子享有隐私权是法定的,可是,由于父母与孩子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法律同时也赋予了父母监护权,如果父母掌握不好分寸,这两个权利之间就很容易发生冲突。究其根本,造成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冲突的原因有很多种,除了客观因素之外,还受主观因素的影响颇多。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父母行使知情权,必须手段正当,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自古以来,我国就崇尚孝道文化,历经几千年的发展形成了“父慈子孝”“父为子纲”等观念传统。受此影响,父母在家庭中占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未成年子女则处于从属的被支配的地位,反抗即被视为是不孝。同时,“棍棒之下出孝子”“堂前当众可训子”等传统教育理念下,父母总是以野蛮粗暴的教育方式对待子女,认为方法并不重要,其只是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因此侵犯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现象自是屡见不鲜。另外,在当下的法制环境下,社会上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由于宣传引导偏颇或不足,加上未成年子女三观尚未健全,使得未成年人对隐私权认知出现了偏误,其中部分未成年子女亦无限制地扩大自己的权利边界,导致与父母知情权冲突不断。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度”“量”问题有待研究,如何平衡制约、和谐共生,最终对未成年人格培养实施好家庭教育乃为本。

三、家校协同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协调策略

法制作为我国和谐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手段,对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协调有一定功效,是我国完善立法精神的重要体现。但事实上,父母与孩子之间存在着极其复杂的关系,单纯地通过立法,无法有效解决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冲突问题。除社会立法宣传、学校教育教学外,家庭教育环节的介入至关重要,教育权利迁移,开启家校协同育人模式,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共同发力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鉴于此教育理念针对未成年人隐私权问题提出如下协调策略,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加大法制宣传:引导家校转变教育观念和教育模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提高权利主体的法律素养至关重要,这是协调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冲突的有效路径。时至今日,距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已有十余年的时间,并且相关内容设计日臻完善,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关访查问卷发现,很多父母对相关立法的认识不足,甚至严重欠缺,有近80%的人群只表示“知道一些”,而关系到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问题则更是意识淡薄。正是缘于此,不少父母以“行使监护权”为由不断侵害未成年子女隐私权,无形中给其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5]。对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在加大立法建设的同时,重视公民法律意识发展,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手段,提高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对自身权利的正确认识。信息化时代,新媒体传播的各项优势性能表现,为之提供了利好条件。在具体践行过程中,可充分利用新闻传媒,加大普法力度,以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扩大《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立法的影响力,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并结合真实案件进行深度剖析[6]。同时,执法机构亦可不定期组织开展多样化的普法活动,下到一线为群众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并通过互联网络加强与群众之间的互动,进而推动我国法治发展。政府主导的法律教育系列活动,至关重要。家长、学校及广大教师,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观念,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和手段,以平等的心态对待未成年学生,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隐私,自觉实现未成年人隐私权与权利人知情权的合理平衡。

(二)发展家庭教育:加强亲子沟通改变传统落后教育观念,尊重未成年人隐私权

如上分析所述,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冲突现象的根本,在于父母如何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引导孩子成长。从本质上而言,父母行使知情权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孩子成长,亦因此面临着诸多困扰。曾有一位母亲表示,“我们夫妇三十好几才有了这个孩子,只要儿子有什么要求我们都会尽力满足。儿子刚上学时每天都主动把日记交给我们看,可随着年龄的增长,儿子与我们的沟通越来越少,还经常有抵触情绪。我们怕他学坏,才偷看了他的日记。”亦有人认为,看孩子的日记能够准确、及时地了解孩子的思想,便于发现问题,尽快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中。诸如此类的想法与做法不胜枚举。未成年子女成长中都会经历一个叛逆期,对隐私空间需求的增长,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父母的“恐慌”,导致其“不择手段”地想要了解孩子一切,然而方式方法的错误,最终适得其反。因此,对父母的引导教育至关重要,这也是我国现代教育发展的难点课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7]未成年人阶段,心理认知开始把自己当成一个大人看待,三观也正在慢慢形成,此时他们的“成人感”正在迅速增强,而生理上还不具备成年人的素养,需要监护人监护——这需要监护人的正确引导,家长与孩子之间需要正确的沟通,而不是用翻看日记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来了解孩子。为此,应当大力发展家庭教育,学校及其他社会组织机构积极参与,政府予以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倡导素质教育核心理念,共享有效教育经验,对舒缓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冲突矛盾有显著功效。

(三)规范学校引导:坚持“大爱育人、以人为本”教育理念,加强未成年人合理隐私权教育

思想观念是行为实践的先导,正是因为某些方面的认知错误,导致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冲突不断。学校作为人才培育主阵地,对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责任毋庸置疑,应全方位解析其中影响因素,针对性地采取有效解决方案,继而实现教育发展目标。根据上文分析所述,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冲突,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与未成年子女法律意识缺失息息相关。对此,学校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通过政治课、法律课等,丰富学生知识涵养,传导必要的法律知识,同时,广泛组织心理健康课堂,实时了解学生们的思想行为动态,帮助他们排解成长中的困惑,树立其正确的价值认知,使之尊重父母、理解父母,并教会他们正确的家庭关系处理方式,进而有效减少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冲突问题。除此之外,父母作为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协调的主导,亦应解放思想,从传统思维观念中跳脱出来,尊重子女人格尊严,以朋友的身份介入其生活,充分发挥孩子主观能动性,并与之进行有效互动交流,避免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侵权行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应精准了解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范畴和界限,从小注重培养孩子独立的人格,并像朋友一般进行平等交流。

(四)开启家校协同:建立完善家校协同育人“四扇门”,实现学校教育与家长教育共同发力

开展好以上各项政策落实及教育教学同时,应当开启家校协同教育理念,加强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联系,实现“优势互补、时时关怀”,全方位落地化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指导,引导未成年人拥有健康身心、优质品格,父母的“爱”要爱到未成年子女需要之处,真正关心走入未成年人心中。实施家校协同教育势必是未来未成年教育的趋势,要想开展好家校协同教育,应当守好“四扇门”[8],即:学校首先要引导未成年人“开大门”,教师必须了解未成年人要“进家门”,家长必须对未成年入心要“学入门”,孩子步入社会要“守好门”。孩子最终健康成长,成为祖国建设事业的栋梁,而不是走向家长所担忧的“误入歧途”。首先第一道门,我们教育工作者应当找准定位,从文化教育层面明确协同育人的定位、要求及如何操作,引导孩子也要引导家长,“活化规矩、平衡教学、柔化管理、大爱育人”方为正道。但是在家校协同教育过程中,也应当警惕注意,厘清在家校协同育人过程中的各方职责,权责“分而合、合而分”,相互协调配合又不跨权越界,协同教育协同发展,最终培养孩子健全人格。

结语

总而言之,父母知情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冲突客观存在,并受多重因素影响,对其有效协调与解决,是构筑和谐社会主义的根本,在具体践行中,除了立法层次的完善外,还需着重关注教育手段的有效介入,逐步加大法制宣传,并大力发展家庭教育,规范学校引导,开启家校协同育人,不断革新父母思想理念,共享正确有效的方法经验,从而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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