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平台监管义务研究
2020-01-17
一、我国网络餐饮平台监管义务中的问题
通过前文对网络餐饮平台概念及其承担行政义务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了解此类平台的本质,本章着重分析了网络餐饮平台在目前阶段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现有法律条款以及规章制度进行深度解读,发现目前相关规定中依然缺乏对网络餐饮平台承担行政义务完善的规定。当前网络餐饮平台监督的现状是,事前准入不严格,事中监管不及时,事后维权途径少,偏重事中监管,但是事中监管的范围不全面,监管方式与现存问题不匹配。完善网络餐饮平台承担行政义务的承担方式包括严控平台的市场准入,在入驻商家运营阶段建立完整的信息更新机制以及建立针对消费者投诉侵权行为的维权机制,从而降低因平台监管漏洞所诱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等平台乱象。
(一)事前:审核义务
市场准入是国家市场管理的基本方式,也是行政监管常用措施。通过审查、许可、批准、备案等建立起市场的门槛[1]。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和服务内容也日趋多样化[2],商家想要入驻网络餐饮平台。需要在线上向网络餐饮平台提起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后,与平台签订协议即可成为网络餐饮平台的卖家。对于商家的入驻,网络餐饮平台具有类似于行政许可的管理部门。网络餐饮平台相当于审核部门。并许可商家入驻本平台进行经营。网络餐饮业是新兴行业。随着该行业发展壮大入驻网络,入驻网络餐饮平台的商家数量日渐增多。如若国家监管部门承担审核商家入驻的义务将使监管部门负担过重,本着“谁运营谁负责”的理念。餐饮平台理所应当承担审核入驻商家资质的义务。
(二)事中:监督义务
《食品安全法》规定,当平台发现入网经营者从事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上报,更严重者应当直接停止服务。此处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规定平台具有“发现”入网经营者的违法义务,“发现”违法可以理解为广义的对于入网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有关于“发现”的细节问题,值得商榷。网络餐饮平台对于入网商家的经营行为具有主动发现并协助改善的义务并具备相应能力。一方面,平台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并接受过平台相关技术知识培训,只有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于平台入驻商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具有敏锐的认识能力,能够高效准确的辨认商家经营行为的合法与否与平台相比,政府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于网络餐饮平台的运行模式较为陌生,对于违规违法行为打击起来较为困难。另一方面,平台提供者掌握第一手入驻商家的有效资讯,商家的具体情况了解得更深入全面,对于网络餐饮经营者的行为动态属性具有更为全面的条件进行判断。
(三)事后:维权义务
网经社对“美团”2019 年的用户投诉数据进行了分析,并公布了“2019 年美团消费评级数据”,榜单依据运行近十年的国内电商专业消费调解平台“电诉宝”2019 年度受理的电商平台用户消费纠纷案例大数据得出,在2019 年中“饿了么”与“美团”两大网络餐饮平台均获“谨慎下单评级”,其中“美团”共获得20 次消费评级、10 次获“建议下单”评级、10 次获“谨慎下单”评级[3]。两大网络餐饮平台在用户调查中却获得“谨慎下单”的评级,不禁让人反思,在网络餐饮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之下,即使是规模较大的餐饮平台也依然存在着用户权益受损的情况。维护消费者权益是网络餐饮平台应当承担的行政义务,但是从现有发布的数据来看,消费者维权的情况却并不乐观。餐饮业采取注册登记制,这种制度使消费者在餐厅进行消费时能够通过商家取得的行政许可判断商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以最终确定是否在这里消费。消费者采取的选择往往第一时间是向网络餐饮平台进行投诉,但是基于网络餐饮行业形式的新颖性,加上此行业发展的时间并不长,此类平台设计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健全,平台与商家互相推诿情况屡见不鲜。平台对于用户投诉的问题有时会采用推卸责任给商家、甚至直接不理睬的解决方式,消费者权益根本无法得到维护,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往往把扩大消费者用户数量、扩张平台规模作为平台发展的核心任务[4]。
二、完善我国网络餐饮平台行政义务的思考
(一)严把准入关卡
平台在审查过程中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即平台对入驻商家申报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平台对所审查内容的真实性需要负责,那这种情况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其一,审查的入网经营者的身份和证照信息要与行政机关提供的工商信息保持一致,并且要求线上线下一致。平台进行审核的标本是行政部门提供的数据,由于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平台在进行审核时并非可以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而是需要确保审核的内容与行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一致时才能让入网经营者入驻平台进行经营。其二,需要增强网络餐饮平台提供商保护社会利益的法律意识。网络餐饮提供商在需要承担监管责任的压力之下,平台趋于规避责任的心态,很大程度上会采取逃避追责的态度,即为了平台的利益帮助不符合入驻条件的商家进入平台,并且在后期向行政监管部门汇报资料的过程中隐瞒实际情况。为了避免平台与商家相互包庇的情况发生,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对平台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反复告知违反规定会受到的处罚。
(二)更新商家信息
《食品安全法》强调对审查内容要及时更新。虽然只是简单的四个字,但真正实行起来的话,对餐饮平台来说,相较于普通的监管方式难度加倍。餐饮平台想要在日常的监督工作中做到“及时更新”,就意味着平台不仅在经营者入驻之初要进行审查,更为复杂的工作是在入驻之后持续关注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平台上入网经营者的数量过于庞大,在这些经营者的信息中,身份或者证照信息随时都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实体店面地址变更、经营者身份证过期、经营者的营业范围发生改变等问题,如果入网经营者不主动告知,平台基本上是无法保证及时更新的,这给平台的持续性监督带来了很大困难。网络餐饮平台需要设立线下监督机构,在线下对各商户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网络具有虚拟性,网上的申报与审核始终无法真正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只有真正在线下进行确认,才能确保资料的准确无误。线下监督机构的成立,是代表平台及行政部门进行的日常监管。遇到有商家信息变更,应当记录下来,在平台实际登录在册的信息上进行及时的修改,以确保信息的有效性,对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监管,要强化线上线下监管相结合,建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系统,有效保证线上线下一致,提升网络餐饮的总体质量[5]。线下的监管往往伴随着高成本,不可全盘使用此种监督形式。目前,互联网发展的愈来愈好,利用好“以网制网”的监管形式将在低成本的基础上大大提高监管效率。
(三)维护消费者权益
目前,我国餐饮平台对于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方式主要以接受电话投诉为主,在线上处理投诉的方式过于单一,远远不足以妥善处理各种类型的投诉,合理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此时,需要引入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比如说针对此类问题,我们可以在维权体系内纳入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方式——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 被誉为“维权领域的互联网+”,是一站式的网上快捷纠纷处理系统,它通过电子商务在线提供的各种便利,遵循行业标准,集合了业界各行专家,为企业、消费者提供各类纠纷化解服务,主要包括在线法律咨询、消费投诉、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方式[6]。此种线上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大大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此种纠纷解决机制程序简便、使用时间灵活、涵盖种类广、费用低廉,非常适合运用于网络餐饮行业解决机制中。ODR 的维权机制将网络技术人员、法律专业工作者、政府监管部门等各种类型的监管人员组合在一起,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可以以最高效率进行解决。网络餐饮平台将此种纠纷解决方式引入到网站争议解决体系中,对同意应用此种方式解决日后与消费者纠纷的入网商家设置 ODR 专门的电子标识,消费者可以在选择时更加深入的了解商家,为消费者免除后顾之忧。在技术领域,事前规制与第三方义务结合使用的需求越来越高[7],引入 ODR,能够让实体商户提高信誉,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三、结语
本文介绍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目前环境下,存在着政府监管机制、执法能力薄弱等问题。平台企业需要对自身的运营制定规则,也要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以期盈利,明确平台义务、改善监管机制显得更为重要[8]。平台需要在这些方面进行改善,另外,介绍了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社会责任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社会共治理论在食品交易监管方面的一些内容,阐述了网络食品交易的主体、客体、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基本概述、性质、优势等论述了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我们离不开食物,食品离不开安全保障,因此需要社会中的各主体积极参与进来,共创和谐的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共享食品安全治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