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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及治理参与:特征、背反与培育路径

2020-01-17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公民民主主体

刘 旭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52)

公民是政治国家及社会生活的主体,公民在政治生活及社会活动中的主体性,最先表现为一种参与的空间及状态。“民主决定于参与,即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参与决策。”[1]12公民主体性参与,即公民对于主体间的事务,特别是以公共事务形式所表现出的多主体间的事务,主动、能动地加以介入其中,并采取自主的、创造性的行动,切实地推动形成参与途径和管道,确立并不断发展参与型的制度架构。在公共领域的多个环节,诸如动议、议决、执行等,公民参与均不可或缺,而这种参与应当是主体性的参与,才能保障参与实际进行,并发挥实效。在一个公民不具有主体性的国家里,公民参与必然是形式主义的[2]。推行真实、广泛、有深度的参与,要注重参与的内生性、自主性和多元性,着眼于培育意识、拓展空间、形成制度等多个方面,推动建立自下而上、由微观至宏观的自治型参与治理体系。

一、治理参与的主体性特征

主体性表达自主、能动、创造等特质属性,而主体性参与也以彰显参与的自由、自觉、独立为根本特征,在本质上与各种受动参与、受控参与相区别。主体性参与是以肯定自身主体性和独立性的参与,公民不为外部权威及意见所左右而随波逐流,而是在参与中独立自主地表达自身的主张和意见。主体性参与也是达成主体间参与方案的基础,主体间在发挥主体性见解的基础上,就参与事项、步骤形成主体性参与的共识,推动政治决策既保障主体性空间,而又体现主体间对话、讨论及交往行动。

(一)独立参与而非依附参与

独立是主体性的鲜明标志,主体在平等的、不附属、不依从的情况下才得以维持主体自身。苏联学者科恩认为,主体性的第一尺度就是个体相对于外部强迫和外部控制的独立、自由、自决的权利与可能[3]47。独立参与就是要摆脱蒙昧、盲从及迷信的支配,依据理性进行独立思考、表达及行为,参与者不受权力、利益等因素的影响,独立作出参与意见及参与行动。屈从于外部权力意志,必然使参与的独立性受损,这就要求确立一种中立的参与框架,参与者不受政治及社会机构的权力支配及利益的牵引,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参与意向及参与决策。

(二)自主参与而非受控参与

自主参与是参与民主性内涵的应有之义,即公民以自我思想、行为主人的姿态,依照理性支配自身的话语、行动及交往。主体性参与权是一种实在的、可操作的行动权利,它并非只记载于宪章、宣言和各种文件,而是允许公民采取自主性、自治性政治实践活动,着力摆脱政治进程的固化控制和垄断性控制。“如果公民有作为公民而积极行动的实际权利,也就是说,当公民享有一系列允许他们要求民主参与并把民主参与视作一种权利的时候,民主才是名副其实的民主。”[4]145政治主体性参与天然地反对自上而下的,对公民事务的强迫、垄断性控制,允许公民就主体间事项开展自主协商、决策及行动,使政治参与呈现自主、自治的性质和状态。

(三)能动参与而非受动参与

能动性是主体性的根本特征,能动参与就是通过对参与启动、参与演进的议商及把握来彰显参与的主体性特质。随着国家对社会实施控制的全面深入,个人作为“自然人”在生活层面基本处于“被提供、被安排”的地位,个人作为国家资源分配的被动接受者,其经济社会生活总是被强大的国家和政府所控制[5]。作为化解权力恣意及非理性倾向的重要方法,以及抑制权力独断和恶性膨胀的重要防范机制,公民主体性参与对于推动行政权力系统由传统的强制性、单向度的权力运行模式,向对话协商型的、权力与权利协调型的运作模式转变,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参与主体性的背反表现

各种与公民参与主体性相违背的现象,包括参与的工具化,即围绕部门及决策者意志所控制的参与事项、节点和流程,视参与为政治机器内的机动零件,而非政治过程不可或缺的有机构成;参与变成修饰政治合法性的点缀,沦为假意听取民意、掩人耳目的表现,皆从本质上破坏了政治参与的初衷和原则。主体性参与实质是一种平权性、开放性的参与,财富及身份构成的参与等级制,使得政治进一步脱离民主,流于畸形。

(一)工具式参与

参与的价值意义使之成为民主不可分割的有机构成。参与是主体自在、自为的一种状态,参与即表征主体的在场及功能的发挥,因而参与具有体现及维持主体存在的价值。因而,参与在本质上拒斥各种工具化的参与形式,包括参与的可有可无、时有时无,外围参与及核心封闭,以及形式化参与及表面化参与等。错误片面地将民主认定为选举权的普及,而无视多种渠道的广泛而充分的参与体系,构成民主发展的明显缺陷[1]24-25。

(二)点缀式参与

主体性参与是真实参与,而非虚假参与;是实质参与,而非形式参与;是深度参与,而非表面参与。公民参与不仅作用于规则的制定和形成,更直接塑造了参与平台和参与进程,参与行动能够对参与的推进以及决策的作出产生切实的影响,成为参与架构中产生实效的构成因素。现实生活中,在人、财、事等核心问题上搞封闭,在其他事务上搞参与,可以称之为一种花瓶式的、装点式的参与,而将参与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满足于各种形式化的座谈会、听证会,更成为一种花架子参与或象征性参与[6]。

(三)等级式参与

主体性的政治参与与各种等级式参与、小圈子参与以及划圈子参与形成本质区别。等级式参与按照财富、官僚身份等级确定民主参与的范围,参与权往往依据财富的多少、身份的高低而进行不同的配置。为了将政治参与划定在可控的小范围内,封建专制常常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将参政权和议政权赋予自己拟定的一部分人来行使,这部分人依据财富或身份确定参与资质,统治者以此实现对民主的提名、竞选、投票、计票等环节的控制,达到将公民主体排除在民主进程之外的目的。

三、体现主体性的治理参与体系

主体性参与是意识、空间及制度架构多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综合,意识对主体性参与发挥着本源及动力作用。建设主体性参与,首先要立足于发展普遍、深入的公民主体教育,培育深厚的主体参与传统。意识能够成长、拓展,还要受制于空间设置,因而,对公民主体性的呵护及实现,要以改进社会和制度环境为要领,为公民主体性参与的实现创造宽松适宜的空间。“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7]11要运用完备的制度体系,释放参与意愿,凝聚参与共识,承载参与实践行动,并且加强政府部门围绕参与的协同配套,推进参与便利化和流程优化,塑造参与型的政府职能体制。

(一)呵护内生性参与意识

主体性参与是意识驱动和实践培育交互的结果,参与意识的培育发挥着特有的内生功能。主体性参与意识作用于主体性参与实践,进而引起主体自身在参与技能、方法上的生成及改变。主体性参与意识的培育,要求在社会的基本面上抓住公民教育的起始及关键环节,推广系统的、全面的、深入的公民主体教育。要将公民主体教育纳入国家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体系,从娃娃开始,就要将与公民主体性塑造相关的民主、法治、权利的常识、知识、理念及其价值,包括主体独立、主体自主、理性思考等内容,纳入基础教育课程,对个体予以传授。在教育相关的实践环节,个体社会活动的多个领域,有意识地开展公民主体地位、主体民主实践、主体交往协商、主体权利运用等方面的实践培育,催发这方面的实践意识和潜能,推动公民主体实践能力的提升。

主体状态本质上是内生的而非外输的,外部环境及制度存在只是用于呵护、激发、培育主体状态及其意识,社会化的教育在根本上致力于创造创新、解放超越性的主体人格,而非制造保守、顺从、内附性的形态。“从长远来说,民主的安全与稳定,归根结底要依靠公民们自己有参与的内在愿望,而不能依靠任何外在的要求。”[1]19因此,要更加适应近现代社会公民作为主体参与民主及实践法治的基本要求,扭转传统教育以知识轰炸和知识填鸭为内容的灌输式教育方法,以公民主体性人格、意识的塑造及培育为重心,加大公民教育的内容及教育方式设计,使公民教育成为滋养现代公民主体的沃土。要着力转变传统教育当中知识和规范上的被动、受动的模式,摒弃无理性的盲目信从以及无思考的全盘吸收,尊重个体在教育中思考、分析、评判的主体性地位,培养其以独立、自主思考为特征的主体理性精神,使教育更加符合人的本质性质、生存方式和主体性要求。

(二)开拓多元化参与空间

现代治理参与要求实施广泛的社会自治、基层自治,在整个社会确立自治性的参与架构,并为政治治理及参与准备基础。治理参与本能地拒绝宏大的、固化的、垄断性的权威的指导,那种由集中化的权威自上而下的、由中心向边缘的统治,与治理参与的民主性本质背道而驰。治理所处的,正是一种多元化的社会环境,“既强调了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纵横协调,也强调多元和不统一。其根基在于协调协商而非上令下行、强加于人”[8]130。因而,要在尽可能的范围和领域内拓展民主参与的理念及原则,更多地依靠公民自发的智识、力量和创造性,减少参与中的代理和委托环节,降低参与意见及行动的损耗,发展尽可能普及的自主、自治参与。而治理空间的开拓,要立足于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的功能,以此设置政府职能的立场及运行,不仅要科学划定国家与社会的界限,明确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具体职责,更要不断开拓国家事务、公共事务社会化治理的途径,推进政府治理的社会化进程。

传统的参与载体,诸如会议参与、投票参与等,具有空间上的局限以及参与流程及效率上的制约,承载的参与容量有限,参与实践难以完全吸纳参与意愿,因而迫切需要予以改造和转型,以便在新的形势下包容更多的参与意识及参与行动。适应当前互联网技术普及所形成的信息快速扩展和传播的局面,要开拓网络成为公民参与立法行政的主渠道,赋予公民更多、更好的参与自主管理的机会,改变传统以信息集中控制为基础的集权型行政决策模式[9]。治理参与要及时反映现代科技及传媒平台的发展趋势,改造治理参与技术平台,为主体参与提供了更为进步的技术手段,并且通过优化治理参与流程,扩大治理参与的容量,提升参与制度的适应性。

(三)构建自主性参与体系

公民自治领域之外,公民治理半径的起点是社区,社区是开展公民主体性参与最基本的单位。治理在基础的意义上包含了参与社区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公民、选任代议者和公共服务职业者的全部活动[10]6。推动公民主体性参与,首先要发展社区的公民参与。公民社会里的社区不仅仅是土地使用边界的地域性概念,更是一种物质性、社会性的契约,是公众进行政治参与最基础的地方。社区是最接近公民日常生活的自治区位,因而成为最先实践公民主体性参与的地方。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居民生活的社区形态日益普遍,建设公民参与性社区是锻炼、培育公民政治主体性的重要载体,奠定了整个国家的政治参与的基础。

参与性社区的建成,要求政治国家为社区参与型治理创造宽松的环境,现代政治国家的庞大系统,对于小范围的社区单元而言,常常构成压倒性的管控力量,政治国家的实力,使得一旦对社区施加不当管控,社区自治性便丧失殆尽,进而沦为政治国家的附属,而参与型自治更不可能。社区参与性自治的目标是要在公民与国家之间发展成一种互助合作关系,形成良性的参与激励机制,为建成更多的实质性的参与,而非动员式的参与的公民社会构筑基础[11]。在社区内部,要依靠公民自主性自治意识的驱动,奠定社区治理的协商平台,对社区范围内的主体间事务,按照保障主体性的基础法则和主体间协调的具体法则进行处理。社区要按照公民主体性参与要求,形成社区民主议事规范和流程,达成意识自治基础上的协商共识,并依此共识为基础,形成社区事务的具体指导和处理方案。

(四)搭建主体参与的制度平台

正确的治理依赖一种规则——秩序的适当结构,“基础结构有必要使得人们能够借助于自我组织和自治的制度,以利于人们追求各种各样的不同机会。”[12]51在现代民主国家,公民参与要求政府内设置一整套系统协同的制度来保障主体参与地位,促成主体参与具体实践。尤其是应对主体参与基础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要及时更新观念,加强立法的顶层设计,明确公民社会参与、政治参与的基本原则,构筑对公民参与内涵、价值及空间的政治认同和社会认同,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进一步清晰阐释政府保障参与的职责,提升主体参与权利行使的制度化和程序化程度,实现公民参与权及其法治保障。

参与性的法律制度建设是主体参与具体化、可操作化的保障,通过动议参与制度、流程参与制度、决策参与制度以及执行及反馈参与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方式直接参与民主决策。尤其要应对公民参与时常面临的参与阻隔和平台缺失等问题,完善面向政府职能的直接沟通的制度化途径和组织保障,着力降低参与成本,呵护并激发参与意愿,促进充分有效参与[13]267。要尊重并保障公民在参与中的话语权、决策权,保护公民对参与制度形成中的动力及塑造功能,扭转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的决策模式,推动形成内生性、多元化的参与秩序及格局。在政治参与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不致出现无序参与,要着眼于确定合理的参与架构和科学的参与程序,使参与者的地位平等、意见协商在现实中找到支撑点,通过完善包括参与表达制度、参与平台建设在内的社会参与制度,使得公民主体地位能够在微观治理中得到切实体现,参与权利能够得到有效、顺畅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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