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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的消费效应分析

2020-01-16扬州大学商学院孙曼源李昕蓓李雯王馨玉邢大伟指导老师

中国商论 2019年24期
关键词:个税法级距起征点

扬州大学商学院 孙曼源 李昕蓓 李雯 王馨玉 邢大伟(指导老师)

1 公平和效率下新个人所得税改革

从西方现代税收原则分析,公平包括横向和纵向公平。在今年新个人所得税改革中,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以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并对税率级距进行了调整优化,对纳税人取得的相同性质收入并入综合所得征税,适用一致的税率、专项扣除标准、计税方法,因此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不会因而产生差异,体现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在此次改革中调整部分税率级距,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水平,将起征点上升至5000,对于高收入人群,影响不大,但是对于邻近起征点的纳税人来说,大大减轻了他们税收负担,他们可能从需要缴纳税款变成不用缴纳税款,增加了他们可支配收入,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此次税法改革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六项附加扣除,符合量能负担原则。对于取得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其家庭单位存在差异,实际负担不同。在个税税法中,提出专项附加扣除,把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纳入费用扣除范围。附加扣除考虑了纳税人的纳税人量能负担,可以降低家庭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的税负,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运用专项附加扣除,实现根据税收负担能力调节纳税人税负的目的,实现纵向公平。

税收效率原则一方面要求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使税收对市场微观活动的效率损害达到了最小化;另一方面是税收的行政效率。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劳动者收入普遍不高,对工作偏好一般大于闲暇时间偏好。此次个税税率级距调整,劳动者闲暇时间成本增加,但是并不影响我国绝大多数劳动者,劳动者不会因此而减少工作时间,因此新个税调整对于我国绝大多数劳动者影响不大,对我国经济效率影响不大。但是随着税源分散,个税税率层级多,增加了应税收入的判断难度,影响了税务局的判断度,使得征管税收效率降低。

2 新个人所得税产生的消费效应

2.1 微观效应

新个税法的实施增加了个人可支配收入,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个人购买能力,对居民的消费行为产生了一定影响。

(1)新个人所得税对低收入者消费影响不大。

2019年的新个税法将起征点由3500元提升至5000元,冯浩和马梦峥(2019)发现随着免征额的提高,低收入人群个税减税幅度较大,但对于这部分人群来说,只是减少了几十或者小几百块钱的税款。大部分月收入在5000元出头的人群甚至没有感受到自己少缴纳了税款,还是同之前一样正常消费,除去对新个税法不了解的因素,工资变动幅度不大也是重要原因。

表1 2017—2019年上半年扬州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

此外,关于此次新个税法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彭进清和肖银飞(2019)提出个税扣减额度对居民消费意愿的影响有限,具有“门槛效应”,且“门槛值”为278元。当个税扣减额度低于“门槛值”时,减税额度与居民消费意愿负相关;当个税扣减额度高于“门槛值”时,减税额度与居民消费意愿正相关。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起征点以外的需要纳税的额度本已不高,因而他们真正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扣减额度还不够大,没有达到“门槛值”,个税扣减额度与其消费意愿负相关,因而在低收入者原有消费意愿的基础上,新个税法的施行并不会增加额外的消费意愿。

(2)新个人所得税对中高收入者消费具有显著影响。

新个税法不仅提高了起征点,还拉大了税率级距,再加上专项附加扣除,使得中高收入群体的纳税额度大幅降度。

假设某公司一名已婚员工月工资20000元,“三险一金”2000元,每月应还住房贷款5000元,有一女儿上初中,家中父母已超过60岁,并且有一个哥哥。在旧个税法下,每月需缴纳 (20000-3500-2000)×25%-1005=2620元个税;在新个税法下,该员工可以享受到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与配偶平摊)500元,子女教育扣除1000元,赡养老人扣除(与哥哥分摊)1000元,因此每月需缴纳(20000-5000-2000-500-1000-1000)×10%-210=840元个税,省下了1780元。

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提升了个人购买能力和消费主动性,优化了个人消费结构。并且从国家统计局扬州调查数据显示,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率降低的情形下,居民逐渐降低生活消费支出比重,并且将消费重心逐渐转向教育文化娱乐方面,由此可以看出,居民的消费结构正从生存消费向发展和享受消费转变,消费结构优化升级。

2.2 宏观效应

为了更加直观地反映新个税法对我国整体宏观经济的影响,我们要先将中国不同收入阶段的就业人数大致确定,然后参照改革前后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制度来计算我国总体的个人所得税的变化程度,接着探究出个税变化对我国整体消费的影响,并最终延展它至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影响。

我们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呈现逐年降低的趋势,而与此同时免征收额度也呈现逐年上涨趋势。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免征税额度从头划定为5000元,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的肇端税率控制在3%。处于这一额度区间的个人所得则免除征税,而超过这一额度的所得则需依法缴纳相应税费。与此同时,个税改革增多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其中包括大病医疗、继续教育、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以及住房租金等支出。这一规定对于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低收入人群并未产生很大的影响,没有增加低收入群体的税负,也没有给他们带来一些优惠。但大概呈现实际收入低的就业者最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反而比实际收入高的就业者更大。若个人同时具有较高的实际收入和专项附加扣除成本,那么就会出现起征点高于应纳税额的现象;反之,当具有较低却高于起征点的实际收入的个人,如果他们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成本,那么最后的起征点可能仍低于应纳税额。因此,新个税推行以后,中等收入群体税前及税后的整体收入情况受新个税法政策的影响变动是比较大的。

在新个税法中,收入处于3500~5000元区间的居民无需再缴纳税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居民收入,也拉动了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而这一部分人,在国家消费群体中占比较大,是国家整体消费的主力军之一。经调查发现,在个税改革前,年收入4.2万元以内的就业人口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部分人占比仅为12%左右。然而新个税法颁布以后,收入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的就业人员则占总体40%左右,这一部分人的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由此可见,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使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城镇就业人员比例增幅很大。

虽然从微观上看,每一个个体获得的收益并不大,但是这些收益乘上这一人口对应的基数,对国家来说则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因此新个税法开释的税收减免为这些人消费带来的增长,必然会引起我国总体消费的扩大,也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宏观经济的增长。

3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建议

(1)提高个税改革的惠民层级,在最近几次的个税改革中都相应的提高了免征额,今年改革将起征点从3500元提升到了5000元。

提高免征额举动肯定对于减轻税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从提高免征额的本质上来讲,这是基于考虑居民消费生活成本因素方面的一次扩大惠民层级举动。一刀切划好免征额诚然能够使得一部分的人能够享受到税改的福利,然而更深层次的个人消费和生活因素还有进一步的改革空间,未来的改革也可以走向动态演化个人所得税额征收,在充分考虑到消费税、收入多样化、以及物价指数建立科学的多层级免征额测算体系。

(2)后续改革应该考虑调整边际税率和税率级距。

在税制改革中,边际税率和税率级距的调整是能够最大幅度促进大部分居民收入增多和减税降负的措施。从税制的长期优化来看,适当的扩大中层税率额级距能够稳定中层阶级的收入能力,从而极大地刺激这一部分人群的消费需求,是一个很好的积极型财政政策。今年改革的边际税率依然停留在45%,相比较许多的发达国家都是偏高的,这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高端人才的培养,加大了我国整体税负的压力,不利于促进整体税收的公平。

(3)运用大数据和共享技术促进政府各部门协作和征管模式的改进。

新政策中的六项专项扣除标志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模式迈进,这也给政府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所涉及到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贷款等相关信息,需要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相关业务的改革简化。我国不断发展的大数据技术也可以用于个税改革的征管模式,征管的难度加大,大数据能够使得信息传递和共享越发方便,也将有利于政府的征管水平提高和效率提升。

4 结语

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改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向前进步的重要一步,也是我国现代化税制改革体系建立中的重要内容。与之前的每一次税制改革一样,每一次的个人所得税制演化都是市场经济不断进步的必然制度选择,是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地步之后的全部劳动价值分配到“个人”身上的制度演变。而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进程也必将以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税收公平、提高居民收益、以及缓解社会贫富差距为目标,坚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正义原则,不断改进政府税收工作和管理模式,加强政府的多元宏观调控,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惠民性质和社会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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