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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国家取士制度系统表释(上)

2020-01-16

关键词:吏部考试制度

陈 飞

(上海师范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0234)

本文题目的“取士”主要是指“以文取士”;以文取士,简明地说,就是将“文”作为重要准则和试项来选任所需之士的制度。这个“文”,相对狭义地说,是指考试所用的各种文章(体),也可延伸至相关学识和技能。以文取士的精神(包括意识、理念、原则等)及活动,古已有之;其有史可据的制度性施行,最晚也可溯至汉初文帝的诏举贤良文学。相沿至于唐代,国家全面实行以文取士制度,形成庞大而严密的制度系统,并著为典章,载入文献,成为一代盛事,亦为后世所取法。

唐人云:“夏之政尚忠,殷之政尚敬,周之政尚文,然则文与忠、敬,皆统人之行也。且夫谥号述行,美极人文。人文兴则忠、敬存焉。是故前代以文取士,本文行也,由辞以观行,则及辞也。”(1)宝应二年(763),礼部侍郎杨绾上疏建言停止明经、进士及道举等,“依古制察孝廉”,代宗诏给事中李栖筠、李廙,尚书左丞贾至,京兆尹兼御史大夫严武等参议,其议文,刘昫《旧唐书》卷一百十九《杨绾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432页)属之贾至,并云:“李廙等议与绾协,文多不载。”同书卷一百九十《文苑传》之《贾曾传(附子至传)》亦载其文(第5029-5030页)。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四十四《选举志》则云:“(李)栖筠等议曰……”。三者文字略同,应为合议联奏。议奏得到皇帝和大臣的肯定,代表当日君臣的共识。陈飞按:以文取士,下文简称“取士”。又,本文征引文献材料,初现详注作者、版本等信息,其后从略。此即“以文取士”提法(概念)之所出与本义之所据,既是唐代君臣上下的共识,也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这里的“文”实为“文行”,是“德—行—辞”的统一。以文取士,则是综合考察其人的性情、道德、品行、学识及艺能而择优擢用之(笔者已另文论述,这里不复展开)(2)陈飞:《唐代取士文学概论:纪念“废科举”110年》,《文学遗产》,2015年第2期。。然而后世受“科举”的遮蔽和影响,往往泥于形式,昧其本义,造成许多局限和误解。实际上“科举”为后起的概念,原本就利弊共存;晚近以来,尤其饱受指责和批判,早已被相当程度地负面化甚至污名化,不论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与唐代以文取士的实际差误甚大!然而今人每从“科举”出发评说唐代取士,其差误亦可想而知。有鉴于此,本文拟就唐代取士制度系统稍作梳理,以期全面了解相关情况、更新已有认识。限于篇幅和旨趣,本文仅概述国家层面的取士制度,至于具体细节、地方上取士情况,则暂不多及。

一、制度系统与层级

从国家治理高度看,所有制度皆属政治制度,取士制度也不例外。若将唐代国家政治制度作为一级大系统,“人事制度”则属其下众多二级制度系统之一,其对象所及,宽泛而言,包括所有内外上下官吏乃至君王后妃等;但一般地说,则主要是官人尤其是文官。取士制度则是官人的选拔和任用制度,属人事制度之下的次级(三级)系统。上述关系可表示如下:

制度系统一级二级三级 政治制度人事制度取士制度 其他制度 其他制度其他次级制度〛

(表1:唐代取士制度上属系统)

“士”在古代包罗广泛,品类众多;本文所言唐代取士之“士”,主要是指尚未入仕为官和已经入世为官的士人,二者在文献记载中往往与“举”和“选”相对应和区别,前者为“白身人”,后者包括有出身者、前资官和现任官,二者合称则曰“选举”或“举选”。唐人赵匡有《举人条例》和《选人条例》,分别甚明。杜佑《通典》将前者置于“贡士”之下记述,后者置于“选授”下记述。欧阳修等《新唐书·选举志》上篇叙“取士”,亦称“取人”或“贡举”;下篇叙“选人”,包括“考课”和“铨选”等,亦称“考选”,是分而合之,合中有分。后世往往将前者归入“科举”,与“铨选”分开处理。这与近世以来学科划分日益细密有关,但分别日久不免造成隔膜。实际上唐代的“举”“选”之间,不仅联系密切,而且有所交叉,在对待和施行上已高度一体化,故应视为统一整体,纳入取士制度系统。

唐代取士制度系统,纵横交错,纲举目张。既有层级之分,又有条块之别;层级与层级之间,条块与条块之间,复有许多联系和交叉,错综复杂。由于以往的研究大都“分而治之”,既难以见其全体,也缺乏层级与条块分合观念,因而不能上下打通,左右连贯。为了便于观察,现将唐代取士制度系统独立出来,作为一级大系统,则其下有两个次级(二级)系统,即“举人”制度系统和“选官”制度系统。这两个二级系统并不是完全平行和隔断的,而是有着层级差别,并且相互联系和交叉的(下及),此其一;其二,“选官”主要是指“铨选”,但又不止于铨选,因为唐代铨选的对象,并不囊括全部官人。《通典》载:

凡诸王及职事正三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护、上州刺史之在京师者,册授;五品以上,皆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视五品以上,皆勑授。凡制、勑授及册拜,皆宰司进拟。自六品以下旨授。其视品及流外官,皆判补之。凡旨授官,悉由于尚书,文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谓之铨选。唯员外郎、御史及供奉之官,则否。(3)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十五《选举》三《历代制》下《大唐》,中华书局,1988年,第359页。下同。

可知铨选的对象范围,仅为“自六品以下”官员,而且员外郎、御史及供奉官尚不在其列。这就是说,自五品以上和员外郎、御史及供奉官不在“选官”制度系统,属于另外的制度系统,这个系统包括册授、制授、勑(敕)授等,皆以皇帝名义授予,实际是由更高的组织部门选人,类似“中央直管”,姑且统称为“直授”制度系统;而册、制、敕皆属“王言”,因而也可统称“钦授”。显然“直授”的对象整体上高于“选官”对象,而“选官”的对象整体上高于“举人”对象,据此可将其区分为:高级取士、中级取士、初级取士,其制度系统列表如下:

制度系统一级二级方式(名目)取士制度高级取士直授宰司奏进 中级取士选官吏部铨选 初级取士举人礼部贡举①① 贡举,开元二十四年以前归吏部,其后归礼部,本文以后者为主。

(表2:唐代取士制度系统分级表)

二、高级取士制度系统

高级取士,不仅所取对象的整体品级最高,而且授官主体的地位也最权威,授官仪式规格也最为隆重。据(上引)《通典》:册授包括三类对象:一是“凡诸王及职事正三品以上”;二是“文武散官二品以上”;三是“都督、都护、上州刺史之在京师者”。制授的对象为“五品以上”(不包括册授的对象)。敕授的对象有两类:(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和“视五品以上”(4)“守”谓散官品节低于职事官阶,“视”谓非流内职事官但享受相应流内职事官的某些待遇。。此外“员外郎、御史及供奉之官”不在铨选范围,亦属高级取士。《通典》于“册授”下注云:“诸王及职事二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一品,并临轩册授;其职事正三品,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护、上州刺史,并朝堂册;讫,皆拜庙。册用竹简,书用漆。”据《唐六典》:“上州,刺史一人,从三品。”(5)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三十《三府都护州县官吏》,中华书局,1992年,第745页。此当为册授范围的下限,其上限则至诸王,是皇帝之外(下)的最高层级。《通典》又于“则否”下注云:“供奉官若起居、补阙、拾遗之类,虽是六品以下,而皆敕授,不属选司。开元四年,始有此制。”即开元四年后六品以下供奉官亦属敕授。《唐六典》载:“六品已下常参之官,量资注定。其才识颇高,可擢为拾遗、补阙、监察御史者,亦以名送中书门下,听敕授焉。”(6)《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第27页。是说部分六品以下常参官也在敕授之列。上述供奉官、常参官,亦属高级取士。

高级取士通常没有直接的考试文辞的程序(环节)和形式,但有相关的考评。赵匡《选人条例》云:“旧法:四品、五品官不复试判者,以其历任既久,经试固多,且官班已崇,人所知识,不可复为伪滥耳。自有兵难,仕进多门,侥幸超擢,不同往日,并请试判,待三五年,举选路清,然后任依旧法。”(7)《通典》卷十七《选举》五《杂议论》中,第425页。赵匡所言“旧法”应为“安史之乱”前选人办法。四品、五品官选任属高级取士,当时没有直接试判程序和形式,那是因为:其一,“历任既久,经试固多”。是说其人官至如此高品级,已经历多次考试,以往考试成绩,不仅可以证明其过去的水平,也可以作为现在的参考。其二,“官班已崇,人所知识”。是说其人在现职任上,因地位崇高,所作所为,有目共睹,亦即其平时的德行艺能,已经得到上下左右——皇帝、宰相、同僚以及相关考评职司——的了解和认可。有此两点,已足保证其人不至于“伪滥”,故无须文辞考试,而且文辞考试也不适合如此尊崇的官员。然则参考过去,认可现在,其实都有考评的性质,可以说是没有考试的考试,也可以说是间接的试文。另外,上文说到,唐代以文取士的“文”是“德—行—辞”的统一,考试文辞,是为了通过文辞观察其人的德行艺能,其人由于官阶崇高又常在枢近,其“德—行—辞”久为上下左右所知,对其人的了解程度,甚至比考试文辞(章)还要充分、切实。

赵匡所言“自有兵难,仕进多门,侥幸超擢,不同往日”,应是指“安史之乱”以来的情况。由于战乱,仕进途径混乱、考评不实,而旧的考授制度已遭破坏,难以为继,故赵匡建议“并请试判,待三五年,举选路清,然后任依旧法。”也就是说,从此以后的三五年内,高级取士也要考试(试判),待举选制度趋于正常,再恢复旧法(取消考试)。赵匡的《选人条例》本属建言,有没有实行,尚不清楚,即使有也是暂时性的。

高级取士的册、制、敕都要形诸文本,尚有不少传世。如白居易《牛僧孺可户部侍郎制》:

敕:户部侍郎,周之地官小司徒也。掌天下田户之图,生齿之籍,赋役货币之政令,以待国用而质岁成。元和以还,日益宠重。善其职者,多登大任。中兹选者,莫匪正人。谁其称之?我有邦彦。朝议郎守御史中丞上柱国赐紫金鱼袋牛僧孺:自举贤良、践台阁,秉润色笔,提纠缪纲,而书命无繁词,决事无留狱,受宠有忧色,纳忠多苦言。朕心知之,何用不可?夫以人曹之重如彼,僧孺之贤若此,俾居是职,不亦宜乎?可守尚书户部侍郎,散官、勋如故。(8)白居易撰,朱金城笺注:《白居易集笺校》卷四十八《中书制诰》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885页。

户部侍郎,正四品下,属制授范畴。此制文中间“自举贤良……纳忠多苦言”一段,便是对牛僧孺的考评之语。白居易是制文的执笔者,历数牛僧孺自登“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制科以来的任官表现,包括德行、政能、文辞诸多方面,正与“德—行—辞”统一相合。

综上所述,可将高级取士制度系统列为下表:

制度系统一级二级三级名目试项以往考试平时表现试判(暂时)取士制度高级取士册授诸王、职事正三品以上文武散官二品以上都督、都护、上州刺史之在京师者制授五品以上敕授六品以下五品以上及视五品以上六品以下常参官、供奉官其他其他其他

(表3:唐代高级取士制度系统)

三、中级取士制度系统

中级取士主要是铨选,其对象包括文官和武官,前者归吏部,后者归兵部。值得注意的是,武选也有试文,因本文的重点在文选,武选只简单附及。中级取士对象范围的上限,文献记载比较清楚,如《通典》所说“自六品以下旨授。其视品及流外官,皆判补之。凡旨授官,文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谓之铨选。”可知以六品为上限,自此而下皆归铨选亦即旨授。至于中级取士的下限,文献没有明确记载。大抵“白身人”参加礼部省试(9)即国家考试,因主管部门为尚书省礼部(开元二十四年前为吏部)、考试地点在尚书省而得名。及第后,由礼部关于(移交)吏部,吏部“关试”——试判二道——通过,即获得“出身”,从此成为吏部的“选人”对象,有资格参加铨选获得叙阶授官。在礼部及第之后至吏部叙阶授官之前,属“守选”期(10)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中华书局,2001年,第1-38页。。据此则铨选对象范围的下限,应为通过关试者。但这是就“流内”而言,还有“流外”铨选,其范围的下限更低(下及)。

《通典》载:“凡吏部、兵部文、武选事,各分为三铨:尚书典其一,侍郎分其二。文选:旧制:尚书掌六品、七品选;侍郎掌八品、九品选。景云初,宋璟为吏部尚书,始通其品员而分典之,遂以为常。凡选,始于孟冬,终于季春。”(11)《通典》卷十五《选举》三,第359页。《唐六典》将铨选置于吏部侍郎之下记述:

凡选授之制,每岁孟冬,以三旬会其人:去王城五百里之内,集于上旬;千里之内,集于中旬;千里之外,集于下旬。以三铨分其选:一曰尚书铨,二曰中铨,三曰东铨。以四事择其良:一曰身,二曰言,三曰书,四曰判。以三类观其异:一曰德行,二曰才用,三曰劳效。德钧以才,才钩以劳。其优者擢而升之,否则量以退焉。所以正权衡,明与夺,抑贪冒,进贤能也。(12)《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第37页。

这里说到的铨选考评办法:首先是“以四事择其良”:

其择人有四事: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其词论辩正)。三曰书(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13)《通典》卷十五《选举》三,第360页。陈飞按:括号内原为小字注文。

大抵“身”是形象标准,要求“体貌丰伟”,属目测项目。“言”是语言(表达)标准,要求“词论辩正”,属口试项目。“书”是书写标准,要求“楷法遒劲”,属笔试(实操)项目。“判”是文章标准,要求“文理优长”,属典型的笔试项目。值得注意的是,试判这种形式,只用于吏部的铨选,所要考查的不仅是其人的文辞才艺,更重要的是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实践),也以说是为政理务的文本化。“四事”的考查有先后顺序:“凡选,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14)《通典》卷十五《选举》三,第360页。亦即先笔试,通过后再进行面试,则两个阶段皆有淘汰。“四事”可以说是任官的四个方面基本素质要求,而不同个体水平相同,不同职位要求不同,故须“择其良”——择优选任。

然而仅有基本素质是不够的,还须和“三类”——德行、才用、劳效——结合考察:“四事可取,则先乎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15)《通典》卷十五《选举》三,第360页。德、才、劳综合考量,考量时首重德行,次重才用,然后参考劳效。这些大抵属于其人的以往表现,有赖于官方考评和社会评价。

至于试判,《唐六典》云:

每试判之日,皆平明集于试场,识官亲送,侍郎出问目,试判两道。或有糊名,学士考为等第。或有试杂文,以收其俊乂。(16)《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注文,第27页。

试判两道,是铨选的通例。入考场须有相识的官员亲送,问目(试题)由侍郎出,试卷由学士评定,合格者谓之“入等”。(17)试判合格虽有三等之名,但第一等不曾授人,第二等极少授人,通常自第三等而下分甲、乙、丙三科,亦即第三等、第四等、第五等;此下为不入等;甚差者谓之“褴褛”。详见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第177-178页。至于试杂文,属于特例,下文会说到。

上述“四事”“三类”“试判”,兼顾了基本素质、业务水平和实践能力,既关注全面,又突出重点,可见唐人创立制度之用心良苦与思虑周密。马端临曰:“按:唐取人之法,礼部则试以文学,故曰策,曰大义,曰诗赋;吏部则试以政事,故曰身,曰言,曰书,曰判。然吏部所试四者之中,则判为尤切,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隐伏,皆可以此觇之。今主司之命题,则取诸僻书曲学,故以所不知而出其所不备;选人之试判,则务为骈四俪六,引援必故事而组织皆浮词。然则所得者,不过学问精通、文章美丽之士耳!盖虽名之曰判,而与礼部所试诗、赋、杂文无以异殊,不切于从政,而吏部所试为赘疣矣。陵夷至于五代,干戈侵寻,士失素业,于是所谓试判,遂有一词莫措,传写定本,或只书未详,亦可应举。盖判词虽工,亦本无益,故及其末流,上下皆以具文视之耳!”(18)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十七《选举考》十《举官》,中华书局,1986年,第354页。试判的变异和衰微,可另当别论,就唐人试判制度的设置初衷而言,确如马氏所言,可谓是有的放矢的美意良法。

《唐六典》还特别提到:“若有选人身在军旅,则军中试书、判,封送吏部而注拟。亦或春中不解而后集,谓之‘春选’。若优劳人有敕即与处分及即与官者,并听非时选,一百日内注拟毕。”(19)《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第28页。这是提到三种特例:一是文职官吏在军旅者;二是春中不解而后集者;三是有敕即与处分或与官者。前者明确规定由军中试书、判;后二者是否有考试,尚不清楚。

此外,“岭南、黔中,三年一置选补使,号为‘南选’”。其办法是“应选之人,各令所管勘责,具言出身、由历、选数,作簿书预申省。所司具勘曹名、考第,造历子,印署,与选使勘会,将就彼铨注讫,然后进甲以闻。”(20)《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第34页。陈飞按:《通典》卷十五《选举》三云:“其黔中、岭南、闽中郡县之官,不由吏部,以京官五品以上一人充使就补,御史一人监之,四岁一往,谓之‘南选’。”第360-361页。“所司考第”,应是综合评定等第,是否有文学(章)考试,亦不详。

以上皆属流内铨选,此外还有流外铨选。《唐六典》载:

郎中一人,掌小选。凡未入仕而吏京司者,复分为九品,通谓之“行署”。其应选之人,以其未入九流,故谓之“流外铨”,亦谓之“小铨”。其校、试、铨、注,与流内铨略同(谓六品已下、九品已上子及州县佐吏。若庶人参流外选者,本州量其所堪,送尚书省)其在吏部、兵部、考功、都省、御史台、中书、门下,是为“前行要望”,目为“七司”;其余则曰“后行闲司”(谓流外转迁者始自府、寺而超授七司者,以为非次。长安中,毕构奏而革之,应入省者,先授闲司及后行,经两考,方转入七司,便为成例)。凡择流外职有三:一曰书,二曰计,三曰时务。其工书、工计者,虽时务非长,亦叙限;三事皆下,则无取焉。每经三考,听转选,量其才能而进之;不则从旧任(其考满,有授职事官者,有授散官者。旧则郎中专知小铨,开元二十五年敕铨试讫,应留、放,皆尚书、侍郎定之)。(21)《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第36页。“虽时务非长,亦叙限”,《旧唐书》卷四十三《职官志》二作“凡择流外,取工书、计,兼颇晓时务。(三事中,有一优长,则在叙限。)”第1820页。陈飞按:括号中原为小字注文。

“流外”即未入九流者。《通典》云:“隋置九品,品各有从。自四品以下,每品分上下,凡三十阶,自太师始焉,谓之‘流内’,流内自此始焉。又置视正二品至九品,品各有从,自行台尚书令始焉,谓之‘视流内’,视流内自此始。大唐自流内以上,并因隋制。又置视正五品、视从七品,以署萨宝及正祓,谓之‘视流内’。又置勋品九品,自诸卫录事及五省令史始焉,谓之‘流外’,流外自此始。”(22)《通典》卷十九《职官》一,第481-482页。《旧唐书·职官志》云:“又有流外自勋品以至九品,以为诸司令史、赞者、典谒、亭长、掌固等品。”(23)刘昫,等:《旧唐书》卷四十二《职官志》一,中华书局,1975年,第1803页。又云:“有唐已来,出身入仕者,著令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书算。其次以流外入流,……天宝三载,又置崇玄学,习《道德》等经,同明经例。自余或临时听敕,不可尽载。”(24)《旧唐书》卷四十二《职官志》一,第1804页。可知流外主要是指令史、书令史、典事、谒者、亭长、掌固等官吏。其铨选包括两类:

一是流外转迁。其考试和注拟与流内铨略同;但就考试而言,与流内铨的身、言、书、判不同,仅有书、计、时务三项。书,即书写,当与流内铨已有,要求楷法遒美。计,应为会计、计簿、统计之类。时务,即当下要务处理,未详是指具体实践还是文字分析表达?若为后者,须有笔试——时务策(状)之类。《唐六典》载:“主事六人,从九品上(……皇朝并用流外入流者补之)。令史十八人,书令史三十六人(……国初限八考已上入流;若六考已上□□□上□考六上,并入流为职事。……近革选,限□考六上入流……)亭长六人,掌固十四人。(……皇朝称“掌固”。主守当仓库及厅事铺设,职与古殊。与亭长皆为番上下,通谓之番官。转入府史,从府史转入令史,选转皆试判)”(25)《唐六典》卷一《三师三公尚书都省》,第12-13页。陈飞按:括号内原为小字注文。□为原有。所言主事、令史、书令史、亭长、掌固,皆属流外“选转”,从后二者须试判推之,其他流外选转也应该有试判之类的环节。

二是流外入流。须满足规定的考第(26)流外官考第分上、中、下、下下四等,入流散官,须八考满,入流职事官须六上考;开元间改定为十考满,十考六上。参见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第204-205页。条件,并通过铨试。《通典》载:“大唐武德中,天下初定,京师穀籴贵,远人不相愿仕流外,始于诸州调佐史及朝集典充选,不获已而为之,遂促年限,优以叙次,六七年有至本司主事及上县尉者。自此之后,遂为官途。总章中,诏诸司令史考满合选者,限试一经,时人嗟异,著于谣颂。”(27)《通典》卷二十二《职官》四《尚书》上《历代都事主事令史》,第610页。此为“流外入流”及其考试的起始。至总章(668-669)年间,才“限试一经”。然《唐会要》载:“乾封三年十月敕:司戎诸色考满,又选司诸色考满入流人,并兼试一经一史。然后授官。”(28)王溥:《唐会要》卷七十五《选部》下《杂处置》,中华书局,1955年,第1358页。陈飞按:《册府元龟》卷六百二十九《铨选部》记其事于总章下。试一经与试一经一史,皆属试文,至于以何种方式(项目)考试,尚无明文。

此外,还有非清流注清流。《唐六典》载:“凡出身非清流者,不注清资之官(谓从流外及视品出身者。其中书主书、门下录事,尚书都事,历任考词、使状有清干及德行、言语兼书、判、吏用,经十六考已上者,听拟寺、监丞、左·右卫及金吾长史)。”(29)《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第27-28页。陈飞按:括号内原为小字注文。此又与流外入流不同,仅限定几个部门的几类职位,且有严格的条件和考评要求。“历任考词”是指以往考绩等次评语;“使状”是指观察使之类长官的推荐报告;“清干”及“德行”是指品德气质;“言语兼书、判、吏用”,是指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其中书、判当为笔试。

以上是文职铨选,武职铨选,时间和程序皆与吏部铨选略同,只是考查项目和形式有所区别(30)《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载:“凡选授之制,每岁孟冬,以三旬会其人:去王城五百里,集于上旬;千里之内,集于中旬;千里之外,集于下旬。以三铨领其事:一曰尚书铨,二曰东铨,三日西铨。尚书为中铨,两待郎分为东、西铨。以五等阅其人,一曰长朵,二曰马射。三曰马枪,四曰步射,五曰应对。以三奇拔其选:一曰骁勇,二曰材艺,三曰可为统领之用。其尤异者,登而任之,否则量以退焉。然后据其状以核之,考其能以进之。所以录深功,拔奇艺,备军国,综勋贤也。五品已上,皆奏闻而制授焉;六品已下,则量资注拟。……凡官阶注拟,团甲进甲,皆如吏部之制。”第151页。。其“五等”之中的“应对”,当为口试,与吏部铨试的“言”相当,则武选也有试文。《唐六典》又曰:“诸卫及率府之翊卫考以八。考满,兵部校试,有文,堪时务,则送吏部;无文,则加其年阶,以本色迁授。”(31)《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第155页。又曰:“凡勋官十有二等,皆量其远迩以定其番第。……年满简送吏部,不第者如初。无文,听以武选。”(32)《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第154页。这里的“有文”“无文”及“堪时务”,皆须通过一定形式的文学(章)考试来评定,大约亦如试判之类。《通典》还说到“武夫求为文选,取书、判精工,有理人之才而无殿犯者。”(33)《通典》卷十五《选举》三,第360页。书、判精工,显然亦须笔试。

以上所举皆属“常选”,即通常定期的铨选,选人须满足一定的考绩等第、守选年限等规定条件;对于那些未满足常选条件但才能优异的选人,国家另设有“破格”晋升的通道,主要有两条:

一是科目选。《通典》载:

选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词”;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绝”,词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职。(34)《通典》卷十五《选举》三,第362页。

“格限”即铨选格条(规定)的相关限定,主要是“考”和“选”的年限(35)通常六品以下官一年一考,四考为满(年满且合格),须停官罢秩守选,守选一年为一选,选满方可参加铨选。参见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第269页。。按年限铨选,即属常选,但不利于人才脱颖而出,于是设置“宏词”(宏或作鸿,词或作辞)、“拔萃”等科目,供优异人才破格参选,因称“科目选”,其科目尚不止此,《唐会要》载:“(大和三年)其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内外常参官改转。伏以建官莅事,曰贤与能。古之王者,用此致治。不闻其积日以取贵,践年而迁秩者也。况常人自有常选,停年限考,式是旧规。然犹虑拘条格,或失茂异。遂于其中,设博学宏词、书判拔萃、三礼、三传、三史等科目以待之……’。”(36)《唐会要》卷五十四《中书省》,第929-930页。此奏旨在为内外常参官放宽转迁年限,其中提到吏部的“常选”,为了避免拘于“格条”,失其“茂异”,特别设置了“博学宏词”“书判拔萃”“三礼”“三传”“三史”等科目。“博学宏词”即《通典》所谓“宏词”;“书判拔萃”即“拔萃”。《册府元龟》云:“又有吏部科目,曰宏词、拔萃、平判,官皆吏部主之。又有三礼、三传、三史、五经、九经、开元礼等科。有官阶、出身者,吏部主之;白身者,礼部主之。其吏部科目,礼部贡举,皆各有考官,大抵铨选属吏部,贡举属礼部,崇文馆生属门下省,国子学生属国子监,州、府乡贡属长官,职司在功曹、司功。”(37)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六百三十九《贡举部》之《总序》,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第7662页。陈飞按:“平判官皆吏部主之”,疑有误。这里说得更清楚:宏词、拔萃两个科目仅用于吏部选人;而三礼、三传、三史、五经、九经、开元礼等科目,既用于吏部选人,也用于礼部贡举。前者的对象为有官阶、有出身者;后者的对象为白身者。吏部三礼、三传等科目的考试,其项目与方式如果与礼部考试相同的话,亦当为问义、试策两项。

书判拔萃科试判三条,较常选试判多出一条,可谓大同小异;而博学宏词科试文三篇(或简称“三篇”)(38)王定保:《唐摭言》卷三《今年及第明年登科》:“何扶,太和九年及第;明年,捷三篇,因以一绝寄旧同年曰:‘金榜题名墨上新,今年依旧去年春。花间每被红妆问:何事重来只一人?’”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28页。,则差别很大。《太平广记》载:“唐宣宗朝,前进士陈王亢等三人应博士宏词,所司考定名第及诗、赋、论,上于延英殿诏中书舍人李藩等问曰:‘凡考试之中,重用字如何?’藩对曰:‘赋忌偏枯庸杂,论失褒贬是非,诗则缘题落韵(缘题,如《白云起封中》诗,元封中白云起是也。按《云溪友议》七无‘元’字),其间重用文字,乃是庶几,亦非有常例也。’”(39)李昉,等:《太平广记》卷第一百九十九《文章》二《唐宣宗》,中华书局,1961年,第1495页。陈飞按:《太平广记》此条后注云:“出《云溪友议》。”《册府元龟》卷六百四十一《贡举部》之《条制三》述其事在宣宗大中十二年(858),第7686-7687页。可知博学宏词所试“三篇”即诗、赋、论(或议)各一篇,其文今存者如独孤绶《沉珠于泉诗》《放驯象赋》,韩愈《颜子不二过论》《学生代斋郎议》等。

二是制举。《新唐书·选举志》在历述明经、进士等科目之后曰:“……此岁举之常选也;其天子自诏者曰制举,所以待非常之才焉。”(40)《新唐书》卷四十四《选举志》上,第1159页。又曰:

所谓制举者,其来远矣。自汉以来,天子常称制诏道其所欲问而亲策之。唐兴,世崇儒学,虽其时君贤愚好恶不同,而乐善求贤之意未始少怠,故自京师外至州县,有司常选之士,以时而举。而天子又自诏四方德行、才能、文学之士,或高蹈幽隐与其不能自达者,下至军谋将略、翘关拔山、绝艺奇伎莫不兼取。其为名目,随其人主临时所欲,而列为定科者,如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博通坟典达于教化、军谋宏远堪任将率、详明政术可以理人之类,其名最著。而天子巡狩、行幸、封禅太山梁父,往往会见行在,其所以待之之礼甚优,而宏材伟论非常之人亦时出于其间,不为无得也。(41)《新唐书》卷四十四《选举志》上,第1169-1170页。

《通典》曰:“其制诏举人,不有常科,皆标其目而搜扬之。试之日,或在殿廷,天子亲临观之。试已,糊其名于中考之,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其次与出身。”(42)《通典》卷十五《选举》三,第357页。制举与常科相对,开科时间不固定,可以根据需要随时举行。更显著的特点是皇帝下诏标明科目,以选取“非常之才”;而且往往有皇帝接见、赐食、亲临和亲试等活动,其具体施行则通常由中书门下负责,考试结果(及第处分)的公布,也是以诏制的形式发布的,如《贞元元年放制科举人诏》曰:

朕祇膺祖宗之业,猥临亿兆之上,任大守重,不敢康宁。永懐万事之统,惧有所阙,夕惕若厉,中夜以兴。求贤审官,期于致理。而政化犹郁,太平未臻。思得海内忠良,竭诚匡谏。洎经术之士、才略之臣。以明教化,以立武事。惟兹三者,政之大经。虑巖穴之间,尚多遗逸,故科列条目,广延异能。“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韦执谊等,达于理道,甚用嘉之。位以旌能,宜其秩叙。其第三等人,委中书门下即超资与处分;第四等人,即优处分;第五等人,即与处分。嗟乎!强举以待问,进徳以及时。昔之孙弘,犹闻十上,失之正鹄,必反诸身。凡为多士,宜各自勉。(43)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一百六《政事》之《制举》之《贞元元年放制科举人诏》,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43-544页。陈飞按:括号内原为小字注文。

“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是本次制举的科目名称。第三等人、第四等人、第五等人,则为及第的等第;因第一等、第二等例不授人,则第三等即为最高等次。

唐代制举的科目,有近千之多,其施行过的约300个科/次(44)包括重复举行的科目,详见陈飞:《唐代试策考述》,中华书局,2002年。。前期比较丰富多样,后期渐趋稳定,如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博通坟典达于教化、军谋宏远堪任将率、详明政术可以理人四科,已成“定科”,具有类似常科的性质。几乎所有的制举科目,都只有一个考试项目,即试策(个别科目有时加试诗赋,如天宝十三载“辞藻宏丽”科)。制举试策,前期多为三道,后期多为一道,详见拙著《唐代试策考述》,兹不多及。

制举的对象非常广泛,举凡白身人、有出身人、前资官、现任官(六品以下)都可以应制举(有诏特别限定者除外)。从《通典》所谓“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其次与出身”来看,“特授美官”应属中级取士;“与出身”则属初级取士,则制举兼有初级取士和中级取士双重性质,本文两属之,但有所详略。

综上所述,中级取士制度系统可列表如下:

制度系统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名/科目试项取士制度中级取士铨选/旨授(文武)常选流内试判入等身言书判流外流外铨书计时务入流流外入流经史注清流非注流注清流书判吏用武文选武示求为文选书判理才(武选)(武职铨选)(五等三奇)科目选博学宏词诗赋论书判拔萃判三礼义/策三传义/策三史义/策九经义/策开元礼义/策其他非时选(有敕即与处分)制举举官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策博通坟典达于教化策军谋宏远堪任将率策详明政术可以理人策其他策(偶加诗赋)其他其他其他

(表4:唐代高级取士制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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