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联合惩戒专题研究
2020-01-16徐继敏
主持人语:为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合理界定政府、市场与社会作用,我国近年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推行职业资格改革、取消证明事项等。这些改革意在放松管制,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自治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措施。为解决放松管制后可能出现的市场混乱及社会失序问题,失信联合惩戒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出现并被广泛运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在促进社会诚信、减少各类违法行为发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执法部门普遍反映其“好用”“管用”,但该制度也面临缺乏法理依据、法律依据不足及被滥用较严重等问题。如何将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纳入法治轨道,是法学界近年研究的热点、重点问题之一。在此背景下,本专题组织了3 篇文章,尝试对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是我国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要措施,执行领域也是较早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并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4 个主体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行业禁入等制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及相关合作备忘录改变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规定,赋予其他行政部门及部分企事业单位对被执行人实施惩戒权,面临合法性、合理性不足的质疑。《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性质、正当性与完善路径》一文,分析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行为的性质及现有制度体系,认为现行制度及做法存在诸多不合法之处,须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
我国无专门规范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除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外,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联合其他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成为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主要文件,依据《合作备忘录》建立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并实施联合惩戒。部门间订立的《合作备忘录》的性质为何及能否赋予部门处罚失信行为的职权,该问题在制度建立时未被重视。《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运作逻辑、法律性质与法治化进路》认为合作备忘录系对等性公法契约,利用合作备忘录设定权利与义务,存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不足的问题。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客观上减损了失信人权利,基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应赋予相对人相应程序权利,但当前相对人程序权利并未引起重视,这也是法学界质疑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合法性、正当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失信惩戒对象的程序权利研究》论述失信人在联合惩戒程序中的权利类型,认为应强化失信惩戒对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认知,赋予失信惩戒对象行政相对人的系列权利并予以保障。
本专题的3 篇文章从上述三个方面对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展开研究,以期为相关立法的完善和学者们的进一步研究提供智识参考。在此,也期望更多的学者关注这一制度并加入我们的讨论,从而将该领域的研究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