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消费的正义性探析
2020-01-16刘顿,刘越
刘 顿,刘 越
(1.延安大学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中心,陕西 延安 716000;2.延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居民生活水平实现了质的飞跃,从物质匮乏走向了物质丰盛,农村居民的收入与消费水平也显著提升,面临中国当下的社会转型,近些年来消费主义的盛行,不仅仅对于城市居民造成了危害,更为严重的是消费主义将消极的消费文化、消费理念以及消费行为传播到农村,由于农村所处的特殊环境以及所具有的特点,在建设新农村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双重任务下农村消费困境更加突出。
一、农村消费的历史与现实
农村的治理与建设是中国共产党一直关注的问题,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废除农业税再到新农村建设,直到当下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农村问题的重视。由于制度与地理空间的原因,导致农村长期属于被遮蔽的地区,由集体管控到改革开放的逐渐放开,农村经济发展虽有一定起色,但是也面临着时代化的新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价值观误导群众,消费主义就是一种价值观,夹杂在现代化媒介中,进入中国并影响群众,以往研究对于消费主义大多停留于现象及对策研究,或都是以社会学、经济学视角切入,王宁对消费主义、消费社会进行了较为细致地研究。对象上主要以城市居民为主,农村居民较少。对于农村消费主义的研究也大多按照现象及对策研究,并未根据农村自身发展特点及其在国家治理中的张力进行现代农村消费问题的深层分析。本文试图立足梳理农村在国家治理中,与国家二者之间的张力,以及现代农村消费困境的基础之上,从消费正义视角对农村消费问题予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的分析,最终阐明其是“乡村振兴战略”七大原则的彰显与内在精神的高度契合。
(一)历史藩篱:国家与农村的二元张力。
农村在整个中国社会发展史中占据着重要的角色,也是中国社会治理中不可小觑的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要想清楚认识当代中国社会,总结整个中国发展和改革的历史经验,离不开对农村的考察。之所以离不开农村,是因为“农村人口自古至今都占据着中国人口的多数,乡土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传统深厚,而中国农村近代以来发生的几次巨变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尤其是1978年开始农村改革是中国改革的起点,甚至可以说农村改革奠定了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方向。”[1](p1)可以说中国社会发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农村的发展。
提到农村一词,历史深处浮现“集体化”“公社化”,当下则浮现“三农”“新农村”等,贯穿其中的主体则是:农业、农村、农民,国家一直不遗余力地试图协调三者的关系,三者构成了农村的内在逻辑。在此逻辑上又延伸出土地、治理以及民情三个外延。必须牢牢厘清三者内涵与外延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促进国家在社会治理中对农村的把握。三者的关系应该是“土地构成农业问题的基础问题。”“治理构成农村问题的实质问题”“民情构成了农民问题的基础问题”[1](p6)这三个问题无论是从历时性与共时性都贯穿在整个国家与农村的二元结构中。在研究国家与农村二元关系时,往往忽视了农民民情的问题,自西方社会理论建立开始,就一直关注民情。即“旨在从人们世俗生活中的心态结构和精神秩序出发来把握现代社会的奥秘。”[1](p6)本文对于新时代农村消费困境的分析,试图将民情纳入消费困境研究的体系中,试图展现民情是了解新时代乡土中国的关键,也是精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前提。
自古国家与农村的二元张力就贯穿在国家治理过程始终,造成农村与国家、农村与城市二元张力是有着结构性与政策性的原因,以及中国历史发展特点造成的。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基础主要是家族主义,中国传统社会的内核是“家”,而中国传统政治的核心则是“国”,将其对应,国家与农村的关系的具体表现就是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古代社会国家对于农村的治理除了运用传统制度,即赋税以及司法制度来进行管理。农业赋税是古代国家主要的财政来源,但同时也是农民主要的财政负担,虽提出官员征税要体察民情,关切民意的“抚字催科,”[2]但只是理想主义,赋税制度导致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屡屡紧张,司法制度则以儒家法为主,以礼入法,其精神与特征是“家族主义和身份差别”即纲常名教。[1](p20)
传统的手段在治理中相对乏力的情况下,“双轨政治”的概念出场,费孝通对于整个传统中国政治基本特征的概括。“双轨”其实质就是皇权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绅权相结合,这种制度已经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国家与农村的二元张力存在,国家的治理即自上而下的单轨执行到县一级就终止了,士绅的出现,作为民间统治精英来调和国家与农村的关系,实现社会整合与社会自治。否则国家的单轨治理无法触及农村。同时,在空间上,国家与农村也是存在二元张力,农村的聚集以宗族血缘为基础,施坚雅就提出了集市体系理论,认为区位形成促进了乡村的发展,中国农村不是中心,而村落是以集市为中心,三种集镇(基层集镇、中间集镇、中心集镇)对应着中国农村的集市、乡镇、县城。农民主要生产与经济活动都往返于此。似乎与国家的距离很远,最终正如黄宗智所述的那样,中国村庄其实同时具有形式主义和实体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的传统,形式主义的内涵指向组织结构即散沙似的街坊、闭塞共同体的实体以及分层化的社团。[3](p229)
国家在社会治理中强调司法、行政、经济等多维的并进,而农村则更多倾向于血缘、宗族、地缘的维系,因此,在中国农村,国家的普遍标准都难以发挥其实效,取而代之的则是人情、关系及面子。[1](p25)古代社会治理中由于传统与制度的特点,国家与农村的关系就已经暗含二元博弈。
随着科技革命步伐的迈进,现代化开启了全球世界的新纪元,中国被动或主动开启了现代化进程,这也将影响国家对农村的治理。中国进行的民族国家建设以及现代化建设被学者定义为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其特点在于,时间上,现代化开始时间较晚,现代化的原初力量并非来自本土社会内部。这种类型的现代化更多地体现出人为的痕迹,往往具有“将各种问题在同一时间‘一揽子’解决的特点。”[1]因此,难免制度与实践层面都会忽视农村。国家与农村的关系在现代化进程中开始展现为城市与农村的关系。历史制度主义角度去考察,“以何立国”直接关系到城市与农村之间聚散离合。纵观历史,自十九世纪后期“洋务运动”使工业与商业从农业中分离并转变“重农抑商”的观念,随后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前后掀起了关于“以农立国”和“以工立国”的争论,进一步加剧了工农、城乡的进一步分化。发展到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战争恢复时期,优先发展工业化,导致了从制度上城乡进一步分化,并且农业变为工业的辅助,形成了“以农支工”的模式,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有了较大发展,但与城市比较相对落后。再加之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户籍制度,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从制度与身份层面贴上了农民与市民的标签,城乡二元制度彻底形成,城乡二元的结构性差距进一步加剧。二十一世纪迄今,不断提出的“三农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乡村振兴战略”其重点都是促进农村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本文也认为,城乡二元结构是限制中国农业发展的关键,城乡二元的制度性设计存在很大的人性,是将其嵌入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制度中,但是随后的发展却展现出不可控性,农业为城市发展提供物质资料,甚至为国家发展提供着物质支援,从这一角度出发,城市与乡村似乎是“无差别的统一”[4](p6)“在这里,与这些乡村并存。真正的城市只是在特别适宜于对外贸易的地方才形成起来,或者是在国家首脑及其地方总督把自己的收入(剩余产品)同劳动相交换,把收入作为劳动基金花费的地方才形成起来。”[5](p480)①马克思所认为亚细亚的历史是城市和乡村的无差别的统一。然而,在中国城乡关系并不协调。也就是说,中国发展的本质来看,城乡应该是统一的共同体,然而表现出来的则是城乡二元的结构性矛盾。新时代要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推进,就必须看到城乡二元的限制性缺陷是导致农村消费问题产生的根源,要从消费正义的角度去积极促进农村消费的合理化、可持续化,才能更好地把握农业、农村、农民三者关系。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6](p32)
(二)现代困境:消费不足与消费过剩的共存。
本文关注农村消费困境,认为农村消费现状,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村在结构性的差异中逐渐被遮蔽,其消费问题也被遮蔽起来。由于城乡差距加剧,以及制度性导致农村表现出相对贫困。农村在空间上表现为与城市相对的偏远地区,在时间上表现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所以涉及消费问题的学理研究时,农村消费表征出以基本生活用品,维持生计消费支出为主,娱乐、休闲消费支出较少。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土地改革制度的出台,使得农村人口开始向城市流动,科技及媒体的普及,农民工与媒体作为连接城市与农村的纽带,在社会变迁中,将消费主义以及物质主义等思潮渗透到农村,使得农村开始出现所谓城市消费的一些表征即满足生计的同时开始追求休闲娱乐消费,因此,涉及农村消费主义现象的学理研究开始出现。本文认为,以上的学理分析有其依据和必要性,但是总体上说来,是片面的。整个农村由于地域、传统以及制度的多元影响,其在消费上的表征绝不是单一的即停留于生计消费或是非理性消费。而应该是消费不足与消费过剩并存。
要从几个方面来理解农村消费不足与消费过剩的特点。首先,对于整个农村而言,与城市相比,消费不足占据主要。无论是基础性消费支出即衣食住行方面支出,还是科教文卫以及休闲娱乐方面的支出都相对较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中国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到改革开放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实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与资源贡献的动员与控制。在国家制度层面,实施的是抑制消费的制度设计,所有目的在于社会主义建设,生产大过消费,“人们消费什么、消费多少以及如何消费,并不完全是个人自主的事务,而在很大程度上由国家决定”[7](p44)因此,为了加快工业化实现的进程,人们维持日常生活必须物质资料以及商品,几乎全部是由国家进行统一的调配,基本上群体性的消费被国家的行动排斥和隔离在工业化建设之外。城市里稳定的生活,虽可能低工资,但却有着“高福利”,比农村相对稳定许多,农村的农产品本应作为农村经济的主要来源,但由于制度设计即“统购统销”,导致农村经济资源单向供给城市,长此以往形成了工农产品之间的剪刀差,从消费的视角分析,是一种隐藏型的消费禁欲主义,国家通过所谓“生产为先,消费为后”的意识形态以及政策,来引导和推行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根本上造成了农村长时期消费不足。随后国家为了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缓解城市居民公共资源压力,从制度上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造成了农村及农民的结构性排斥,处于社会阶层的边缘。随着改革开放,政府对农村及农业进行了改革,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缺陷也是存在,追求农业现代化提升农业技术固然是必要的,但是农村自古至今的生产单位依旧是户为基础单位,缺乏有效的凝聚系统,因此,在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农业生产率的同时,农户相应的投入成本(人力、物力),看似农户精耕细作生产率及产量大幅提高,但是事实上农民增收,也增加了农民负担,形成了黄宗智提出的“内卷化”,农业生产的“内卷化”投射到消费中,则变成了“消费的内卷化”即农民消费品的严重不足,长期节衣缩食,不能消费但却要“消费”的内卷化现状。[8]农村与城市相比消费不足主要是由于制度的人为原因造成,城乡二元的结构性消费不足。除此之外,城乡二元结构的不断加剧,形成了城乡经济发展的“卡夫丁峡谷”,阻碍了国家公共服务资源以及消费资源向农村的倾斜与共享,使得农村地区不仅仅在生活性消费上消费不足,同时也在科教文卫事业以及休闲消费支出上不足。其次,农村地区内部消费也出现差距,主要表现在东南沿海地区农村与中西部农村之间存在着消费差异,中西部地区农村由于自然条件以及发展程度较落后,在消费上主要以消费不足为主,而相比较而言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由于政策及自然条件,经济实力较中西部地区雄厚,农民普遍能够在满足生计性消费的同时,享受一定的公共服务资源及休闲消费。消费不足严重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的身份认同,自古至今农民的身份符号没有被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与农村消费不足,使得现代社会变迁中农村依旧格格不入。
哲学上强调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唯物辩证法强调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消费不足其实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消费过剩。前文强调由于国家制度设计,以及农村地区区位与自然原因,农村的消费长时间被遮蔽。换言之,农村地区的消费不足是一种制度性的遮蔽,并不意味着,农村消费需求的不存在。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作为城市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支撑,必然也就需要相应的消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就强调了生产与消费的关系,认为消费的对象是由生产所决定,反过来生产的目的又依据消费提供,两者的关系是“两者的每一方不仅直接就是对方,不仅中介着对方,而且,两者的每一方由于自己的实现才创造对方;每一方是把自己当作对方创造出来。”就是“生产是消费;消费是生产”。[9](p11)因此,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高度发达的今天,许多学者纷纷关注农村消费的不良现象,指出农村消费也开始受到消费主义、物质主义非主流价值观的影响,但是大多只是停留于现象层面的分析,本文认为造成农村消费的非理性原因在于农村消费需求无法满足,从而造成消费诉求与消费现状的张力结果,使得农村在现代化进程中容易受到消费主义等不良价值观的误导。具体分析如下,首先,由于制度设计使得公共服务资源无法向农村倾斜,但农村居民也同样需要公共服务,特别是教育及医疗资源,虽然城乡差距明显,但消费支出并未减少,造成农村居民即便消费不足也要“高额消费”;其次,土地制度的变化,将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加之教育普及性较弱,使得年轻一代走出校园进入社会,为了生存进去城市,寻求职业从而维持生计,农民工群体的产生,他们成为游走在城市与农村的“两栖性”群体,他们身上既有农民的符号标签,也渴望在城市消费中,获得自我认同。他们成为连接城市与农村的纽带,他们受到城市消费主义的影响,将消费主义传播到农村。逐渐开始将“工具性消费”转变为“工具性消费”与“个体主义范式”兼而有之的消费方式,除了保留家庭生活的消费支出外,消费支出开始向自我消费转向,表现为消费结构从简单转向复杂、消费工具从传统转向现代、消费行为从保守转向开放、消费心理也转向追求前卫。为了在城市中获得身份认同,以及在农村当地获得较高尊严,开始受到消费主义的影响,成为鲍德里亚口中所说的那样,消费社会中,消费各种商品的目的在于显示其背后的符号意义,消费成了符号消费,背后体现更多的是与每个人的身份地位相一致的象征性物品。[10](p6)为了在城乡二元的矛盾体中寻求身份与地位的认同,不得不在个体主义范式下非理性消费。但是由于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整体较低,却又有消费的欲求,为了满足消费的欲求,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流向农村市场,对农民人身安全造成巨大危害和潜在的风险。与此同时,中国农村自古以来维系其社会秩序的就不是司法等制度性规范,取而代之的则是血缘与宗族所维系的社会,在此基础之上,则延伸出人情、关系、面子等要素,农村非常重视这些因素,因为这些因素在农村是村户发展的润滑剂,因此,消费社会的到来,使得在人情、关系、面子盛行的农村,通过炫耀性消费来进行彰显,消费的多少成为衡量人情、关系、面子的标准,这也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在消费不足的农村却又显现着消费过剩的虚假镜像。
二、价值引领:消费正义——新时代农村消费之引领
新时代的今天,生产与消费已经成为主要的实践活动,印证了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也就是消费”,生产决定着消费,消费也规定着生产。中国迈入新时代的今天,要发展就必须通过协调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国家适时地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握经济新常态,其目的就是为了把握消费规律与节奏。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伴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从物资极度匮乏到物质资源丰富,群众在消费观念与行为上发生了质的变化,从保守变得开放、从后卫变得前卫。消费社会的到来,消费主义的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中国群众,学者纷纷将研究视角转移到了消费主义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将批判的矛头直指消费主义思潮,当然这是必要的,因为消费主义使“我们处在‘消费’控制着整个生活的境地”[10](p21)作为消费主体的人与物的关系竟然不再是人和物之间的使用功能关系,已经俨然转变成了主体性消解的被强暴关系了。[11]使得群众陷入了消费主义迷误。但是,要防止一味批判而陷入禁欲主义与绝对主义的窠臼,消费作为人的实践活动,是无法避免或是消除的,需要做的是给予正确的引领,来引领消费实践,换言之,就是要赋予消费正义性与合理性。正如马克思所阐明的:“在人们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12](p532)就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就是要用消费正义来引领社会消费,制定合理的消费制度,分配制度,价值导向以及实践原则,从而充分激活潜在的消费市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消费市场。因此,习近平科学地分析了中国的消费现状:“从消费需求看,过去我国消费具有明显的模仿型排浪式特征,你有我有全都有,模仿型排浪式消费阶段基本结束,消费拉开档次,个性化多样化消费渐成主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通过创新供给激活需求的重要性显著上升。”[13](p75)可见新时期中国既看到了消费主义的消极影响,同时也开始引导消费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所用,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正确的消费政策,释放消费潜力,使消费继续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基础作用。”[13](p75)
正义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给予消费以合理的正义性,这种正义绝不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道德概念与要求,也绝不是停留在某种抽象的人性规范,而应该将其纳入社会历史的发展,将其看作是历史与社会发展的现实规定性。社会的发展需要彰显正义,消费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实践,必然要体现着正义。所谓正义,就其本质就是要在维护人的生命尊严以及存在的基础之上,考量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实践行为以及产生的关系的意义及价值的反思。换言之,正义与否其核心就在于是否遵循人的生命尊严、存在的价值,以及在这基础上形成的实践行为及社会关系。将这个标准贯穿到消费实践中去,用这个标准去衡量及规范消费实践中形成的交往关系。这样看来,消费正义就是从人的生命尊严及价值考量,对消费实践中的行为与关系进行合理性考量与公正合法性反思。
因此,消费与正义都不能离开现实的人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条件,也绝不能离开个体所依附的社会共同体。有人会质疑消费正义会夸大消费主义的绝对意义,正如马克思所强调的那样:“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社会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9](p32)即就是说,消费受制于实际的生产力,消费主义是与一定物质生产相对应的“精神产品”。消费主义的逻辑错位了消费的逻辑,即消费的关系其背后隐藏着人与人的关系,实质上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产物,它的积极意义在于促进生产及再生产,而消费主义的逻辑则是,在消费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主体际关系被错误地理解为‘物的性质’,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主体际社会关系被错误地理解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14](p218)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以消费正义来引领消费实践,特别是农村消费。
马克思重视正义,维护所有权或至少不损害其他人的所有权行为,是正义的行为。在消费社会中,这种正义之举应该表现为,每个人都有消费的权利,他的消费行为不能损害其他个体的消费权利,每个个体都有占有一定消费品的权利。与此同时在个人所有权与分配正义之上,人的自我实现才是超越性的正义,每个个体的消费都是为个体的正当需要而进行,最终揭示消费绝不是个人与他人分化以及炫耀的方式,而是促使人自我实现及自由发展。这样消费正义也就变得更为有力。因而可以推断出马克思消费观的正义性包含着两个维度即公正与平等。马克思消费观所蕴含的正义维度也将引导人的消费实践从虚假的符号消费回归于使用价值本位的消费;从突显社会地位,满足自身消费需要而牺牲他人的消费权利的消费,回归彰显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消费;最终“消费社会”回归“人类社会”,“虚假主体”回归“本质主体”,消费正义也就实现。
马克思的正义已经超越了西方正义理论的核心——“应得正义”,或者说,马克思的正义包含着所谓应得正义即分配正义也包含着一种最高级的正义即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之上的平等与发展。那么马克思消费观的正义性,也必然包含着所谓基础的分配正义与最高级的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正义。具体到消费社会中的正义基础应该是每个人在现实经济关系中彰显其应有的权利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详细地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分配非正义与生产非正义,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非正义的主要表现。当下消费社会中非正义的表现依旧是分配的非正义,只是分配的对象发生了变化。罗尔斯认为正义与制度是相关联的,即正义的本质内涵是制度的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5](p1)“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些原则主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的负担的恰当分配。”[15](p50)因此,正义首先应该是制度正义,制度的正义才能保证“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5](p5)让每个成员都能享有现实经济关系中的分配及应得。消费正义中的分配原则要做到应得原则,就是在现实的经济关系中得到相应的需要。
(一)消费的制度正义。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特别注重国家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消费关系到经济发展,必然首要就是赋予消费制度层面的正义。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13](p3)积极引导消费势在必行,消费的制度正义需要国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城乡二元结构及差距其包含着很大的人为性,这就是制度设计的非正义所造成的。正义的作用在制度设计中被消解了,罗尔斯声称:“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15](p3-4)这样理解,早期中国在处理城乡关系的制度设计确实是非正义的,当然也包括农村消费制度,因为在不正义的制度中,农村的一切是被遮蔽的。制度是与社会结构紧密相连的,社会正义也包含着制度正义,因为“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制度安排。”[15](p54)也就是说,“这些原则决定着社会生活中利益的和负担的恰当分配”[15](p54)国家制度必须彰显罗尔斯那里的社会正义要素,同时作为一种制度,“其规范的公开性保证介入者知道对他们互相期望的行为的何种界限以及什么样的行为是被允许的。存在着一个决定相互期望的共同基础。”[15](p56)这个共同基础就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那么新时期消费的制度正义,必然是破除消费主义物——符号逻辑,彰显消费逻辑背后真正现实的人的社会关系。因此,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直面农村发展问题,从制度层面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精准扶贫战略”等制度设计,试图以制度正义弥补非正义。习近平强调:“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推进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的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13](p159)城镇化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关键,在这样的制度中作为介入者的中国共产党人以及农村群众,明确知道了彼此的期望,这就是制度正义的彰显。城镇化需要重视农村消费的现状及发展,要在制度上照顾农民与农民工的实际消费情况,看到他们处于“半市民化”状态、“两栖”状态,需要把他们潜在的消费需求满足,通过制度来稳定其状态,否则“不仅他们潜在的消费需求难以释放、城乡双重占地问题很难解决,而且还会带来大量社会矛盾和风险。”[13](p162-163)因此,要解决农村消费困境,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需要国家从制度层面给予消费制度的正义才能确保农村的发展。
(二)消费的分配正义。
消费亦是生产,生产亦是消费。那么消费过程中必然包含着资源的分配,在过去农村的产品作为城市消费品的主要支撑,大大剥夺了农村消费必需品的分配。当下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村消费的分配依旧得不到相应的供给。呈现出消费分配的非正义,在分配正义的学术史梳理中,马克思与罗尔斯都涉及了分配正义的论述,罗尔斯认为:“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体系的选择。”[15](p273)是与政府治理紧密联系,即“社会制度应当这样设计,以便事情无论变得怎样,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15](p273)换言之,社会制度的正义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分配的正义,那么消费制度的正义决定着消费分配的正义。而分配正义在马克思那里则是“共同体的物质成果和基本福利在个体之间进行分配的合理性和正当性。”[16]马克思认为分配是人的基本权利,因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的个体。”[17](p42)那么农村消费的分配正义,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农民的权利。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当下,按照共同体的形式而非个人的形式进行分配产品对于正义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马克思强调按劳分配,即“每一个生产者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18](p434)因此,在农村内部的农民(相对于农民工)从事劳作的,其为城市、国家提供生活必需品,必然在消费过程中也要获得相应的消费产品来弥补消耗与维持生活。同时,另一部分由联合的劳动者为了满足社会成员共同进步与全面发展的需要而集中起来,其目的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福利保障和用于发展与完善公共服务[16],这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税收及公共服务资源。新时代,破解农村消费困境的问题就在于注重消费的分配正义,从而更好地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习近平告诫全党:“全面建成小康,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13](p187)并且要求全体共产党员积极的“在统筹城乡关系上取得重大突破,特别是要在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上取得重大突破,给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改革与发展进程、共同享受改革发展成果。”[13](p187)这就表明,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精准把握了农村发展中长期存在的消费不足与消费结构畸形,在消费资源及产品的分配上注重公平正义,能够很好地协调农村落后经济与潜在消费诉求之间的关系,有效防止了假冒伪劣商品流向农村消费市场,同时也彻底改善了农村消费从量的需求到质的诉求的转变,从消费的分配正义统筹城乡结构,稳定和发展了农村、农民及农业,有效预防了潜在的社会危机及风险。
(三)消费的价值正义。
价值是哲学研究中无法逾越的问题,什么是价值?价值的最通俗理解就是有关“好”与“坏”的区分与评价。作为哲学的一个范畴“价值”,是指人类一种普遍的基本关系即主客体关系中的一个内容要素。[19](p27)那么,在消费的实践中,主客体关系具体就是指人与消费的关系,消费主义之所以是一种错误的价值导向,其就是将人的关系在消费中遮蔽成了物与符号的关系,那么,新时代下就要在以消费的价值正义促进消费中人的主体性彰显,最终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马克思哲学认为,自由绝非是先验世界的某种秩序,也不是人的抽象活动,而是人在生存实践中的发展状态,消费作为人的生存实践必然也要彰显出其价值本质。恩格斯就从认识论的角度对自由做出了阐发:“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目的服务。”[20](p455)马克思超越认识论,从社会实践层面去揭示自由的本质:“自由不仅包括我靠什么生活,而且也包括我怎样生活,不仅包括我做自由的事,而且也包括我自由地做这些事。”[21](p181)这也就是说,自由在认识论上的表征是能够认识规律并且运用规律,同时还包括生活实践中主体的自觉、自为、自主。当下农村由于其长期以来的特殊状况,消费实践中消费不足与消费过剩并存以及消费主义带来的非理性消费,这就使得农村村民在消费中逐渐丧失认识的能力以及主体性,也就无法在现代生活中优雅合理地消费。因此,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看到了城镇化进程中,绝不是仅仅加大力度提升农村地区的物质生活水平,更重要的也要注重农村地区精神文明建设,习近平告诫全党城镇化要始终把握正确的原则,其中就强调了“以人为本”原则,其核心就是强调努力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及居民质量。还强调了“传承文化”“生态文明”原则,用传统文化来雕琢农村面貌,用绿色发展理念来建设美丽城镇。这就是一种价值正义的体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传统文化贯穿于农村消费的方方面面,最终促进新时代农村居民在优雅地消费中,自觉、自为、自主,在发展中认同国家与自我。
三、实践指引:农村消费正义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机彰显与契合
农村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整体依旧落后,其主要表现之一就在于消费的结构失衡、消费质量不高等困境,这将更加阻碍农村地区的发展,为实现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埋下隐患。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把握整个农村现状,认为乡村是一个广阔的大有作为的天地,暗含着潜在的发展机遇,因此,适时地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认为“三农”问题是关乎民生的根本问题。农村不能发展,走向现代,国家就不能彻底实现现代化。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存在较多问题。①农产品阶段性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农业供给质量亟待提高;农民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能力不足,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亟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民生领域欠账较多,农村环境和生态问题比较突出,乡村发展整体水平亟待提升;国家支农体系相对薄弱,农村金融改革任务繁重,城乡之间要素合理流动机制亟待健全;农村基层党建存在薄弱环节,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待强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在农村处理和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集中体现,是实现“建党一百年”和“建国一百年”重要任务的体现,是实现共同富裕最高纲领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直面问题积极施策,坚持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指引,继续深化中国共产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权,稳中求进,以新发展为理念,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22]②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这深刻地彰显国家对农村地位与作用的高度重视,发展农村消费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乡村振兴战略体现着公平正义的共享,而破除农村消费困境的关键又是用公平正义引领消费的制度、分配及价值正义,彰显着与乡村振兴战略内在价值的高度契合。
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展现着国家与乡村的互动,农村消费的制度正义体现着党在乡村振兴战略的顶层设计中,结合农村消费现状制定合理政策,牢牢掌握农村消费的发展与现状;同时,提出还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乡村全面振兴”以及“城乡融合发展”的原则,展现着消费不足与消费过剩的相协调,农村消费的分配正义就是国家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妥善解决农村物质资源的匮乏,农村潜在的消费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消费困境的体现,除此之外,还强调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展现把握科学规律与坚持正确价值的统一,农村消费的价值正义其本质就是党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对农村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用科学的价值观指引农村建设,引领农村在消费过程中破除消费主义的价值迷误,最终促使新时代新农村的全面发展。
总之,乡村振兴战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有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发展与创新。习近平在其博士论文中强调:“将城乡差距显著的二元经济结构转变为城乡经济一元结构,是实现经济社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农业现代化是否实现的一个重要标准。”[23](p25-26)乡村振兴战略暗含了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农村现代化及城镇化的价值旨归。农村消费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必须要以消费正义引领,高度彰显乡村振兴战略的七大原则,同时高度契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公平正义之精神,举全党全国全社会之力,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目标、更有力的举措,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谱写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