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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参与下核证减排量质押融资演化博弈

2020-01-15赵昕白雨丁黎黎薛岳梅

关键词:信贷业务交易中心意愿

赵昕,白雨,丁黎黎,薛岳梅

(中国海洋大学 经济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碳交易市场的正式启动为中国生态文明战略的实现提供了保障。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核证减排量(CERs)供应国,碳市场的发展也带动了相关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在“金融”本质的基础上以“绿色”发展为社会责任,推动了绿色金融的发展。其中,碳资产质押融资对缓解控排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对处于前期研发阶段的中小型控排企业,碳资产质押可有效提升企业融资信用,为解决企业时间上的信贷错配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1]43。然而据资料显示,中国银行碳资产质押信贷业务发展速度呈现“慢增急减”的特征,自2014年首单碳资产质押贷款项目于兴业银行成功落地起,当年及2015年陆续有多笔碳资产质押融资项目完成签订,然而2016年碳资产质押贷款项目数量锐减,直到现在中国碳资产质押信贷业务反响平平。因此,需要研究者从理论层面探究制约碳金融发展的关键要素。

现有文献主要基于碳资产的金融属性研究碳资产质押业务的运行模式、碳金融市场构建等[2]100-101[3]。然而,一些企业选择性地公开一些正面的环境信息而隐瞒负面信息的“洗绿”行为[4]65,增加了商业银行进行碳资产质押业务风险,降低了商业银行碳金融市场参与度。由于碳排放空间是典型的“公共品”,碳资产还具有公共属性,需要政府在有效抑制企业谎报低碳信息“洗绿”行为、降低银行碳资产质押信贷业务风险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因此对于解决企业、碳交易中心、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基于核证减排量(CERs)的金融属性和公共属性,考虑存在政府对商业银行的激励政策,构建了企业—银行—交易中心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这些参与主体的博弈决策及相互影响。本文研究贡献如下:首先,从政府的激励政策角度来繁荣碳资产质押融资市场,设计了风险补贴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两种政府激励政策,探讨了企业、银行和交易中心在核证减排量(CERs)质押融资中的均衡策略。其次,将交易中心与控排企业的决策进行联动分析,给出了企业、交易中心道德风险行为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通过动态贷款回收制度的设计来降低洗绿企业与交易中心之间的合谋骗贷行为,为中国政府在碳金融市场的顶层制度设计和银行碳信贷风险的防控提供理论指导。

一、文献综述

随着全球对低碳经济的呼声越来越高,碳资产作为一种具有环保属性的新兴资产,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大量学者从不同角度以碳资产为对象开展了深入研究:一是企业通过碳信息披露来展示碳资产管理行为。例如,刘美华等[5]、赵智丽和董秀良[6]对碳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会计假设、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Lyon和Maxwell[7]认为,“企业洗绿”行为普遍存在。这种企业碳披露信息与低碳实践行为之间的偏差不仅对企业财务业绩产生负面影响[8],还可能对消费者和投资者对绿色产品的信心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4]64,从而阻碍了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是从银行角度研究以碳资产为标的的碳信贷问题,多集中于对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现状分析[9]和信用风险分析[10-11],而以银行碳金融业务为研究主体,分析商业银行不良碳资产形成机理的研究文献几乎没有。目前,关于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机理研究,俞乔和赵昌文[12]76-81通过建立一般性理论模型,从政治家的代理问题和银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出发,解释了在政治控制条件下政治家和经理人共同作用而产生的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过程;王广宇等[13]89-95以2009—2016年每家借款上市企业形成的不良贷款金额为研究主体,分别从经济结构转型的宏观视角和企业债务违约的微观视角出发,研究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新一轮不良资产的形成机理。三是研究多主体参与的碳金融市场问题。碳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参与者的有限理性行为,使得演化博弈理论成为研究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间行为博弈的有力工具。通过构建演化博弈模型,童毛弟和童业冬[14]分析了低碳经济下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博弈行为,赵昕等[15]探讨了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均衡状态以及各参与主体策略选择的影响因素;在质押融资市场方面,现有文献中大多以存货[16]、仓单[17]、知识产权[18]、应收账单[19]等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研究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从理论和法律地位上讲,碳资产作为一种环境权益的标的资产,也具有财产权属性和可质性[20]。基于此,部分学者从理论层面上提出针对单个企业和供应链企业群体的碳资产质押融资模式[1]45-46[2]100-101,用以解决企业减排融资问题。然而,核证减排量(CERs)作为碳资产质押授信业务的主要标的,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阻碍了该项业务的发展[21]。为控制银行CERs质押风险,张国兴和刘鹏[22]在银行保持风险水平一致的基础上构建了CERs收益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质押率模型,发现最优质押率由企业的违约概率、银行能够承受最大损失发生的概率等因素所决定。同时,针对关于欧盟配额(EUAs)的现货、期货市场[23],CERs期货市场[24-25]与CERs现货市场的价格等研究,也为降低CERs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提供了有利依据。

以上文献主要考虑碳资产的金融属性,事实上碳资产还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低碳企业将气候外部成本内生为自身生产成本,除了获得一定的绿色收益,更重要的是该行为带来的外部效益,即整体环境的改善以及人类社会福利的提升。目前,中国已出台一系列碳排放规制政策,例如碳补贴、碳税和碳排放交易机制等[26]17-18,平衡温室气体排放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实现帕累托最优排放水平[27]。现有文献主要通过构建政府与企业的博弈演化模型,探究政府实施的碳规制政策作用。例如,Wu等[28]模拟了碳交易市场、碳税和补贴对制造企业在Barabási-Albert模型中的绿色技术扩散的影响,证实了三种碳政策对激励和促进碳金融发展的有效性;Chen和Hu[29]137-138检验了在各种碳税和碳补贴组合下企业的行为策略,认为政府碳税比政府补贴能更有效地鼓励企业进行低碳生产;Zhao等[30]研究了企业对实施碳减排标签激励政策(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税率)的反应,结果表明,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对碳减排标签计划的实施产生了积极影响。

从现有文献来看,还需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研究:(1)以碳资产为质押标的的资金融通过程研究与文献的质押过程类似,这些研究忽视了碳资产的公共产品属性。因此,需要兼顾碳资产的金融属性与公共属性来深入探讨碳资产质押的资金融通问题。(2)碳资产质押过程中微观主体决策是碳交易制度设计的基础,需要探究政府、控排企业、银行、第三方核证检测机构等参与主体决策的相互影响作用。

二、CERs质押融资机制的演化博弈模型

(一)CERs质押融资机制阐述

本文选取核证减排量(CERs)为碳资产代表,构建CERs质押融资机制的演化博弈模型。不同于碳配额,CERs是清洁发展机制下由联合国执行理事会签发的清洁发展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由无减排要求的发展中国家企业自愿生产并出售给有减排要求的发达国家企业。CERs生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容易诱导融资控排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谎报低碳信息,滋生“洗绿”行为,这种道德风险行为又会增加银行的信贷风险,此时交易中心在融资期内对融资企业的审核监管就显得格外重要。交易中心如果积极审核,将会有效协助银行制止信贷损失;反之因寻租行为而与企业达成合谋骗贷(以下简称企碳合谋骗贷),将扩大银行的信贷风险,一旦企业到期未能还款,给企业、银行和交易中心带来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因此政府除了需要对企业碳资产带来的外部效益给予补贴奖励外,针对以上这种负外部性,还需要通过规制政策消除市场扭曲,而针对CERs质押信贷业务带来的信贷风险,则需要政府的激励政策激发银行碳金融市场的参与度。

政府参与下存在企碳合谋骗贷问题的CERs质押融资流程如图1所示。首先,企业持政府发放的低碳审批材料向交易中心提交碳资产质押申请,交易中心为其出具相关评估材料(CERs生产资质证明、碳价分析报告等),企业持相关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借款、质押合同,并向发改委申请办理质押登记,最后银行完成放款。由于CERs的未来收益性,即使政府审批通过,具有低碳生产能力的企业也会在将来由于碳价较低、生产成本较高或者骗贷骗补等原因,而未进行真实的低碳生产或者低碳努力程度不够。这时交易中心的行为将直接决定碳资产质押项目的性质,如果两者未达成骗贷协议(即仅企业存在道德风险行为),交易中心经核查后会直接披露洗绿企业的虚假低碳生产信息,则碳资产质押项目得到良性发展;反之,若两者达成骗贷协议(即企业、交易中心均存在道德风险行为),交易中心会为企业隐瞒其洗绿行为,并在融资期间为其提供虚假中期审核报告,获得相应的骗贷分红,则碳资产质押项目会恶性发展。此时企碳合谋骗贷行为一经发现,政府作为最高监管层,会对企业和交易中心进行罚款等规制措施,并对银行进行风险补偿或与银行共担风险。因此交易中心的审核职能不仅体现在融资前,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融资期间。

(二)模型基本假设

假设1.各博弈参与主体是有限理性且拥有有限信息、相互独立的决策个体。博弈参与者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所掌握的信息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策[29]126。

假设2.政府作为外部因素,通过对企碳合谋骗贷行为采取规制措施,对银行信贷风险采取风险补偿或风险分担机制,影响模型中三方博弈关系。其中风险补偿机制[31]是指事前补偿,即对积极开展碳资产质押业务的银行给予直接的经济补偿,提高银行的风险收益;风险分担机制[32]是指事后分担,即政府承诺将按照一定比例分担银行的碳资产质押信贷损失,可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假设3.碳资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碳资产质押信贷中企碳合谋骗贷问题的突显性,进而导致银行的贷款本息回收率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且银行贷款本息回收率与企业进行诚实生产的概率呈正相关,也与交易中心加强审核监管的概率呈正相关。

假设4.只有当企业采取真实低碳生产行为,银行为其提供CERs质押贷款才会起到正向引导作用,产生正社会效益;当交易中心因放松审核监管而未发现企业的“虚假”低碳行为时,则会给社会带来负社会效益。

假设5.企业项目收益与贷款融资额存在正向关系,即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融资金额越大,通过扩大项目规模获得规模效益,则项目收益也就越大。在银行未开展CERs质押业务的情况下,交易中心的放松监管属于一种单纯的渎职懈怠问题,此时企业在未与交易中心达成骗贷协议的情况下也能“安全”地进行高碳生产,逃避政府罚款。

(三)损益变量选取与测定

企业采取诚实行为,即低碳生产时,碳资产质押和未质押下分别获得贷款额ωS0和B,且ωS0>B,并按照项目收益率β获得相应的项目收益,获得绿色收益E1(上交政府后的企业所有部分)和一定外部效益I0(包括低碳行为的声誉得益、政府补贴、环境改善等),同时需在常规生产成本的基础上支付额外的低碳生产成本ΔC1(包括低碳技术引进和研发、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费用)。当企业存在欺骗行为,即不低碳生产时,一旦被交易中心发现,将无法通过CERs质押进行融资,并产生巨额欺骗成本F0(包括支付给CERs买方的违约金和各项罚款等),金额一般为CERs合同买价E1的3倍以上;当企业和交易中心达成协议时,企业在未真实履行低碳承诺的情况下,仍会获得较高的CERs质押贷款额,但会产生负间接收益-I0并支付(1-θ)E1给交易中心作为回报。

考虑信贷风险存在的必然性,且一旦企业违约,银行将损失贷款本金和利息,因此银行通过开展CERs质押信贷业务可获得信贷收益eωS0(1+R)和服务收益E2。其中,e表示信贷本息回收率;支出信贷成本eωS0(1+r)和新业务开展成本C2(包括新业务人员培训、物料投入、业务调整等)为诚实生产的企业提供贷款带来正社会效益π1,被企碳合谋行为欺骗带来负社会效益-π1。除此以外,政府风险补偿机制下银行会获得直接经济补偿S,政府风险分担下政府会按照λ比例承担银行本金损失λ(1-e)ωS0。银行不开展CERs质押信贷业务时,仅能获得常规信贷收益eB(1+R)和支付信贷成本B(1+r)。

交易中心选择加强审核监管时,获得常规运营收益E3,支付运营成本C3;达成骗贷协议时需支付额外的隐瞒成本C4,带来负社会效益-π2。政府作为最高监管层,一旦发现企业和交易中心间存在合谋骗贷行为,将会对企业罚款 δF1,对交易中心罚款(1-δ)F1,且交易中心的罚款金额大于其受贿金额,即(1-δ)F1>(1-θ)E1,其中,δ表示对合谋骗贷中企业的惩处力度(0<δ<1)。

基于以上假设,设定具体相关变量符号的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企业、银行、碳排放交易中心三方相关变量设定

假设企业诚实意愿为x,即选择诚实策略的比例为x(0≤x≤1),欺骗策略的比例为(1-x)。银行参与意愿为y,即提供CERs质押信贷业务的比例为y(0≤y≤1),不提供CERs质押信贷业务的比例为(1-y)。交易中心监管意愿为z,即选择加强审核监管的比例为 z(0≤z≤1),放松审核监管的比例为(1-z)。同时借鉴文献[29],基于假设3,考虑交易中心在碳资产质押融资项目中的特殊地位,本文采用代替原本的贷款本息回收率参数e,即银行贷款本息回收率取决于企业和交易中心两方决策,当企业存在欺骗行为、交易中心放松监管时,即存在合谋骗贷行为,银行开展碳资产质押信贷业务将血本无归,此时,e表示银行贷款本息回收率最大值。博弈收益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控排企业、交易中心和银行的演化博弈收益矩阵

三、CERs质押融资机制的博弈均衡性分析

(一)期望收益函数的构建

根据三方得益支付矩阵,构建企业、银行和交易中心行为策略的期望收益函数。

1.企业的期望收益函数

假设企业群体选择诚实策略的期望收益为U11,选择欺骗策略的期望收益为U12,企业群体平均期望收益为则有

2.银行的期望收益矩阵

假设银行群体选择提供CERs质押信贷业务策略的期望收益为U21,选择不提供CERs质押信贷业务策略的期望收益为U22,银行群体平均期望收益为则有

3.交易中心的期望收益矩阵

假设交易中心群体选择加强审核监管策略的期望收益为U31,选择放松审核监管策略的期望收益为U32,交易中心群体平均期望收益为则有

(二)基于复制动态方程的演化稳定策略求解

联立式(1)和式(3),构建企业行为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联立式(4)和式(6),构建银行行为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联立式(7)和式(9),构建交易中心行为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根据Friedman的平衡点稳定性检验方法可知[33],只有当雅可比矩阵J1的三个特征值同时为负值时,相应的均衡点即为演化稳定策略(ESS);存在特征值为正值时,该均衡点为不稳定点;存在特征值为零时,该均衡点为鞍点。而混合策略组合的雅可比矩阵特征值中至少有一个为零,因此演化博弈的稳定策略只会出现于纯策略中,故接下来的分析不考虑混合策略组合。令 Eq.(10)=Eq.(11)=Eq.(12)=0,求得企业、银行、交易中心三方在动态博弈系统中的八个局部均衡点,即(0,0,0)、(0,1,1)、(1,0,1)、(1,1,0)、(1,0,0)、(0,1,0)、(0,0,1)、(1,1,1)。接下来基于复制动态方程和雅可比矩阵分别对无政府参与下(S=0,λ=0)、政府风险补偿机制下(λ=0)、政府风险分担机制下(S=0)的八个均衡点进行稳定性分析。

(三)均衡点稳定性分析

求出式(10)、式(11)和式(12)的偏导数得雅可比矩阵 J1,如式(13)所示

根据雅可比矩阵特征值判断均衡点的局部稳定性,如表3所示。

表3 雅可比矩阵特征值

根据假设1,参与者均为理性人,因此相对于欺骗行为,企业采取诚实低碳生产策略的净收益应为正值[(ωS0-B)β-ΔC1+E1+I0>0];在最大贷款本息回收率e下,银行开展 CERs质押业务的净经济收益为正值[e(ωS0-B)(1+R)-(ωS0-B)(1+r)+E2-C2>0],政府风险补偿机制只能降低银行信贷成本,而不能使其获利,因此风险补偿机制下遭受信贷损失的银行收益为负[0.5e(ωS0-B)(1+R)-(ωS0-B)(1+r)+E2-C2+λ(1-0.5e)ωS0<0];在未被发现的前提下,相对于加强审核监管,碳排放交易中心选择放松审核监管策略时的净收益为正值(E3+θE1-C3-C4-π2>0)。基于以上假设,分别判断无政府参与下(S=0,λ=0)、风险补偿机制下(λ=0)、风险分担机制下(S=0)各均衡点的局部渐近稳定性,如表4所示。

表4 三种机制下各均衡点的局部稳定性

由表 4可知,在不同的参数条件下,复制动态系统将趋向于不同的稳定状态:(0,1,0)、(0,0,1)、(1,0,1)、(1,1,1),现对三种机制下的演化博弈稳定策略进行分析:

1.无政府参与下和风险分担机制下

当I0-ΔC1+F0+E1<0时,即企业诚实生产的间接收益、绿色收益与存在欺骗行为的欺骗成本之和小于低碳成本,此时雅可比矩阵的特征值均为负值,均衡点(0,0,1)为演化稳定策略,相对应的策略组合为“欺骗,不提供CERs质押信贷业务,加强审核监管”。

当 I0-ΔC1+F0+E1>0 且 e(ωS0-B)(1+R)-(ωS0-B)(1+r)+E2-C2-π1+λ(1-e)ωS0<0 时,即企业诚实生产的间接收益、绿色收益与存在欺骗行为的欺骗成本之和大于低碳成本,且相比常规信贷,最大贷款本息回收率下银行开展CERs质押信贷业务获得净信贷收益、净服务收益和政府分担的信贷风险之和小于新业务带来的社会效益,此时雅可比矩阵的特征值均为负值,均衡点(1,0,1)为演化稳定策略,相对应的策略组合为“诚

实,不提供CERs质押信贷业务,加强审核监管”。

当 e(ωS0-B)(1+R)-(ωS0-B)(1+r)+E2-C2-π1+λ(1-e)ωS0>0 时,即相比常规信贷,最大贷款本息回收率下银行开展CERs质押信贷业务获得净信贷收益、净服务收益和政府分担的信贷风险之和大于新业务带来的社会效益,此时雅可比矩阵的特征值均为负值,均衡点(1,1,1)为演化稳定策略,相对应的策略组合为“诚实,提供CERs质押信贷业务,加强审核监管”,即市场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2.风险补偿机制下

当 2I0-ΔC1+(1-θ)E1+δF1<0 且-(ωS0-B)(1+r)+E2-C2-π1+S>0 且 2π2-(1-θ)E1+(1-δ)F1+C4<0 时,即企业诚实生产的间接收益与存在骗贷行为时支付给交易中心的回报金、政府罚款之和小于企业低碳成本,且风险补偿金与新业务净服务收益之和大于额外贷款本金、社会效益之和,且交易中心加强审核的社会效益与合谋骗贷的隐藏成本、政府罚款之和小于企业的回报金,此时雅可比矩阵的特征值均为负值,均衡点(0,1,0)为演化稳定策略,相对应的策略组合为“欺骗,提供CERs质押信贷业务,放松审核监管”,即存在合谋骗贷行为。

当I0-ΔC1+F0+E1<0且S-C2<0时,即企业诚实生产的间接收益、绿色收益与存在欺骗行为的欺骗成本之和小于低碳成本,且政府风险补偿金小于新业务成本,此时雅可比矩阵的特征值均为负值,均衡点(0,0,1)为演化稳定策略,相对应的策略组合为“欺骗,不提供CERs质押信贷业务,加强审核监管”。

当 I0-ΔC1+F0+E1>0 且 e(ωS0-B)(1+R)-(ωS0-B)(1+r)+E2-C2-π1+S>0 时,即企业诚实生产的间接收益、绿色收益与欺骗成本之和大于低碳成本,且相比常规信贷,最大贷款本息回收率下银行开展CERs质押信贷业务获得净信贷收益、净服务收益和政府的风险补偿金之和小于新业务带来的社会效益,此时雅可比矩阵的特征值均为负值,均衡点(1,0,1)为演化稳定策略,相对应的策略组合为“诚实,不提供CERs质押信贷业务,加强审核监管”。

当 e(ωS0-B)(1+R)-(ωS0-B)(1+r)+E2-C2-π1+S>0 时,即相比常规信贷,最大贷款本息回收率下银行开展CERs质押信贷业务获得净信贷收益、净服务收益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之和大于新业务带来的社会效益,此时雅可比矩阵的特征值均为负值,均衡点(1,1,1)为演化稳定策略,相对应的策略组合为“诚实,提供CERs质押信贷业务,加强审核监管”。

四、数值实验与仿真

通过以上分析得知,满足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参数条件如下

本文参照2011年四川平武小河沟水电站的一次碳交易数据进行参数设定。小河沟水电站是一个在欧洲碳金融交易平台出售减排量附加值的生产企业,2011年扣除各项碳项目成本,小河沟水电站碳资产实际净收益108 732欧元,折合人民币86.53万元;中介机构收取CERs总收益的35%,计101 900.89欧元,首次验证减排量的费用14 000人民币,合计人民币82.49万元,可见企业和交易中心在碳交易中收益相当。考虑文章篇幅,其他相关数据不做具体描述,可参考文献[22]、文献[34]。

鉴于本文最终目的是找到能够有效推进CERs质押融资机制快速、健康发展的各方激励措施,即如何保证复制动态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是帕累托最优状态(1,1,1)而不是其余三种。因此在满足以上帕累托最优状态参数设定条件的基础上,以2011年四川平武小河沟水电站的碳资产交易数据为参考,对相关参数进行调整,其中价值量参数的单位为10万元/年,最终设定结果为

ω=0.22,S0=30,B=5,β=1.2,ΔC1=20,E1=5,I0=3,F0=15,R=0.6,r=0.1,E2=4,C2=2,π1=2,e=0.95,E3=4,C3=2,C4=3,θ=0.2,π2=3,F1=30,δ=0.3,S=8,λ=0.5。

企业、银行和交易中心初始参与意愿x=y=z=0.5,时间步长为0.03,运用MATLAB软件对各种情景进行仿真模拟。

图2给出了CERs质押融资机制演化趋势,结果显示最终趋向于(x→1,y→1,z→1)的理想状态,即企业选择诚实策略,银行提供CERs质押融资业务,交易中心加强审核监管。

接下来的仿真分析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对无政府激励时企业、银行和交易中心的初始参与意愿进行讨论;二对无政府激励时规制措施“企业欺骗成本、合谋骗贷中对企业的罚款力度”进行讨论;三对银行参与意愿较低时的政府激励措施进行讨论。

(一)无政府激励下初始意愿对CERs质押融资机制的影响

相较于单个主体参与意愿的变动,企业和交易中心双主体参与意愿的同时变动对银行参与意愿的影响最大。图3中企业诚实意愿x对银行参与意愿y的影响存在临界值:0.1~0.4,当x小于临界值时,y→0.22,即78%的银行选择放弃提高CERs质押融资信贷业务;当x大于临界值时,0.5

图6是在其他参数不变的情况下,银行参与意愿y对CERs质押融资策略影响的仿真。可以看出,相比于企业和交易中心初始意愿同时变动对银行参与意愿的影响,银行参与意愿的变动对企业诚实意愿x和交易中心监管意愿z几乎不产生影响,但对其收敛速度产生影响。这与现实情况相符合,不管银行是否提供CERs质押信贷业务,正常运营下的营业收益就能使交易中心有动力去加强审核监管,而交易中心的加强审核监管也会促使企业选择诚实生产。

(二)无政府激励下惩处企业力度对CERs质押融资机制的影响

在企碳合谋骗贷中政府越侧重于加强对企业的处罚,碳资产质押融资市场就能更快地实现均衡稳定状态。图7中无论政府对企业的惩罚力度δ取何值,都不影响最终的演化结果:x→1,y→0.66,z→1,但对银行参与意愿y的影响存在一种显著的转变现象,δ越大,银行参与意愿的转变幅度越小,x、y、z收敛速度越快。政府对企业的处罚δ越大,表示政府越倾向于惩罚企业,越不倾向于惩罚交易中心。因此在企碳骗贷事件中政府越侧重于加强对企业的处罚,银行前期参与意愿就会越高,碳资产质押融资市场越能更快地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一结论在以往文献中还未被证实,无论是现实碳市场管理实践中还是学术界,更多的是关注政府各类环境手段对社会低碳发展的影响,例如投入补贴和惩罚措施[26]20-22、碳税[29]123-141等,鲜少有分析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的政府规制手段研究,而且基于不同主体对政府规制手段的敏感程度,政府有的放矢,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政府决策效率,从而推动碳资产质押市场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三)政府激励措施对CERs质押融资机制的影响

政府激励机制是在银行参与碳资产质押市场意愿较低的情况下对银行采取的激励措施,主要包含两种:风险补偿机制S和风险分担机制λ,因此在接下来的政府激励措施效果分析中,本文假设企业、交易中心积极参与意愿处于中等,银行参与意愿较低,即x=0.5,y=0.2,z=0.5。

市场发展初期,无论是风险补偿机制还是风险分担机制,均能提高银行参与意愿,降低企业欺骗意愿,且对银行的影响较大,其中风险补偿机制的影响效果明显优于风险分担机制。

政府的激励措施对银行参与意愿y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且银行群体更偏好于政府对其进行风险补偿。图8、图9中,当政府风险补偿金S等于最大值10时,银行的参与意愿由0.2演化为1,演化稳定策略为(1,1,1);当风险分担比例λ等于最大值1时,银行的参与意愿y由0.2演化为0.86,演化稳定策略为(1,0.86,1),风险补偿机制的作用效果确实强于风险分担机制。这似乎与一般性认知不太一致,在面对违约率和违约金额较高信贷业务时,银行往往倾向于政府与其共担风险损失。可问题在于本文得到的是基于现实案例数据的仿真结果,也就是说,所有仿真结果都是在CERs质押融资发展初期这个环境背景下得出的,此时银行作为典型的风险厌恶者,会对该项信贷业务的各类风险格外敏感,从而自主降低了风险成本,此时政府风险补偿金,通过直接对银行进行经济补偿,增加银行的风险收益,从而调动了银行参与的积极性。

进一步分析政府激励措施对企业诚实意愿x的影响过程,发现在演化初期,企业欺骗意愿往往较高,但政府针对银行的激励力度的增加对其欺骗行为具有抑制作用。从图8、图9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政府风险补偿金S,还是政府风险分担比例λ对企业诚实意愿x演变过程的影响均存在一个转变现象,即x先减小后增大,最终趋向于1,且S、λ越大,转变幅度越小。这一结论在以往研究中也不曾出现,更多学者是从政治、经济角度出发,研究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影响机理,如俞乔和赵昌文[12]81-82实证分析了财政补贴、银行经理人道德风险与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形成之间的关系;王广宇等[13]85实证分析,得出经济结构转型通过抑制企业不良资产的产生,进而降低了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而关于骗贷中政府针对银行的激励力度与企业诚实意愿之间关系的研究实为少见。

政府针对银行CERs质押信贷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分担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提高银行的风险收益和降低银行的风险成本来提高银行的收益空间,吸引更多银行提供该新业务。但在市场发展初期这个特殊时期,CERs质押融资的相关标准流程、体系、指标和评估方法均不完善,体系漏洞较多,导致企业骗贷行为增加。如果此时政府针对银行的激励力度不足,会影响银行构建CERs质押业务标准体系的进度和质量,在利益驱使下企业骗贷机率增加,诚实意愿下降,进而影响了银行参与意愿。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文考虑控排企业和交易中心之间存在合谋骗贷的情况,构建了政府参与下企业、银行、交易中心CERs质押融资机制演化博弈模型,基于仿真结果,从政府、企业、银行和交易中心四个角度寻找实现碳资产质押融资帕累托最优状态的有效激励措施,主要结论如下:

1.企业选择诚实生产策略、银行选择提供CERs质押业务策略、交易中心选择加强审核监管策略是CERs质押融资的帕累托最优状态。

2.相较于单个主体参与意愿的变动,CERs质押融资中企业和交易中心双主体参与意愿的同时变动对银行参与意愿的影响最大。

3.政府的处罚措施对企业和交易中心合谋骗贷行为的产生具有抑制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加强对合谋骗贷中企业的惩处力度能更快地推动CERs质押融资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4.在市场发展初期,政府激励措施能提高银行参与意愿,降低企业欺骗意愿,且对银行的影响较大,其中风险补偿机制的影响效果明显优于风险分担机制。针对银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演化结果方面:政府针对银行的激励力度越大,银行参与碳金融市场的意愿越高;针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演化过程方面:在演化初期阶段,企业欺骗意愿较高,此时政府针对银行的激励力度的增加对企业欺骗行为具有抑制作用,但不管政府激励政策是否存在,企业最终都会选择诚实生产策略。

(二)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分别从机制和市场角度,对监管机构、企业、金融机构的碳资产管理实践活动提出可行性建议,主要涉及监管机制、规制和激励机制、碳资产管理业务模式创新等方面。

1.完善CERs质押融资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构建多级监管体系,加强对利益集团内各主体的联动监管。针对企业洗绿滋生不断的问题,一方面从企业入手,构建多层次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企业碳信息披露途径,加强企业碳信息披露强制力度;另一方面从监管机构入手,重视多级监管体系中政府和第三方监管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完善交易中心内部管理体系和岗位等级制度,调动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坚决杜绝避免政府和监管机构之间目标不一致造成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

2.相较于交易中心,需着重增强对企业道德风险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企业作为碳资产质押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也是骗贷协议的发起者,在整个道德风险事件中处于关键地位,必须在不打击企业参与碳交易和碳资产管理积极性的前提下,从源头上抑制企业的虚假低碳行为。一方面积极向企业推广与宣传碳市场的相关信息,端正并提高企业的控排认识;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合谋骗贷中企业的处罚力度,增大企业因虚假披露而产生的成本损失。

3.建立银行碳资产质押信贷业务激励机制,市场初期侧重于风险补偿机制。在碳金融市场发展初期,应该从提高银行风险收益角度来调动银行碳资产质押市场参与的积极性,例如减税降费、建立中小企业低碳项目基金等直接风险补偿措施,从供给与需求两方面促进碳金融市场的繁荣。

4.逐步放宽对金融机构碳交易市场的准入,丰富碳资产管理的业务模式。在碳金融市场发展成熟期,政府可以退出对碳资产业务的扶持,让碳金融交易以市场规律来发展。放宽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的碳交易市场的准入,激励碳资产管理业务模式创新,例如:碳资产质押融资、碳债券、碳基金、碳资产托管、碳资产拆借以及碳资产回购等,以提高碳交易市场活跃度,平衡碳价波动,为控排企业提供多种融资途径,降低市场风险。

为分析简便起见,本文将政府视为外部因素来研究政府决策对CERs质押融资项目中企业、银行和交易中心的策略选择影响。事实上,政府在碳金融市场发展初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引入政府内部因素,构建政府—企业—银行—交易中心的四方演化博弈模型,可以建立一个更为严谨的碳资产质押融资演化博弈模型,获得更准确的仿真结果。这也是未来研究的考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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