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制下政府规制对企业减排的影响
——基于演化博弈的分析
2020-01-15骆海燕屈小娥胡琰欣
骆海燕,屈小娥,胡琰欣
(西安交通大学 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纵观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各国共同应对的世界性难题,各国积极应对资源枯竭、环境恶化带来的种种挑战。放眼国内,近年来中国所面临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而绿色发展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经之路[1]。2015年11月举行的巴黎气候大会上,中国承诺在2020年单位GDP的CO2排放比2005年降低40%~45%。“十三五”规划进一步提出,到2020年,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系统得以完善,生态文明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截至2017年末,中国政府在巴黎气候大会上承诺的减排目标虽已基本达到,但根据2018年耶鲁大学公布的最新的环境绩效指数(EPI),中国以50.74的得分居全球120名,在亚洲排名第11位[2],可见中国的EPI在亚洲乃至世界范围内来看排名均比较靠后。尽管中国环境污染治理已初见成效,环境保护的迫切性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但环境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存在,使得政府必然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力量,其主要通过规制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且不同环境规制工具对生态效率的影响有明显差异。在环境问题越发凸显的背景下,中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企业所交的排污费以税收的形式征收,即“费改税”。此次费改税制度的实现,中央将环保税收权力完全下放至地方政府,不再与地方政府共享环保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方政府环保资金不足的问题,也改变了地方政府收益函数和规制工具间组合所产生的效果。这意味着中国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征管强度加大,有利于企业污染外部性的重新内化,是良性市场回归的标志。且随着人们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提升、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和政府对环保宣传力度的加大,将促使越来越多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的保护和监督中来。
一、文献回顾
国外学者早期对环境规制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税收层面,传统的庇古税分析表明,只要边际环境损害是正的,环境管制就能增加福利,污染税就是如此。从最优税率的决定来看,Baumol和Oates[3]认为,在前一期给定的税率下,应通过观测企业减排状况来调整本期税率。Bovenberg和Mooij[4]研究存在税收扭曲的情况下,最优环境税应位于污染造成的社会损害之下,并且政府可以利用环境税收入进行转移支付来实现“双重红利”。Kilgour等[5]和Goulder等[6]探讨了环境税收效率问题,前者认为,成本效率对环境税收效果有着重要影响,效率越高,执行效果越好;后者认为,未能利用收入回收效应的环境税,如通过一次性返还的方式减税,而不是通过削减边际税率减税,可能无法提高环境效率,且只要边际污染税收是正的,税收边际福利效应就会超过配额的福利效应。除税收外,政府的补贴和惩罚等规制工具同样对企业减排有重要影响,Zhao等[7]认为,存在政府监督的情况下,对违规企业惩罚足够大才能促使企业采取减排措施,且对企业的补贴要大于企业减排后成本收益的差额。Wu和Xiong[8]通过对逆向供应链中政府补贴机制进行研究,得出政府是否给足创新激励对企业绿色创新影响很大。Wang等[9]认为,对环境污染进行静态惩罚时不存在演化均衡,动态惩罚下才能达到演化均衡。Liu[10]认为,政府监管效率越高、威信越高,政府对犯罪企业的惩罚力度越大,企业违法和违规的可能性越小。Zhu和Dou[11]得出,过高的监管成本会使政府放弃监管,排污量必然增加,可通过第三方监管机制降低政府监管成本来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同时政府应通过增加相关补贴和处罚来加强环境法规。Siamak等[12]认为,对违规污染者的惩罚应至少与污染处理成本相等。
国内学者吕臣等[13]认为,当前中国污染不是经济增长速度过快造成的,而是由于中国环境规制制度执行的不完善而造成。屈小娥[14]认为,面对中国日趋紧迫的环境问题,一个有效和完善的规制执行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国内学者大多从博弈角度出发,同样以税收、补贴、惩罚等规制工具为基础对减排的影响进行分析。陈真玲和王文举[15]、叶金珍和安虎森[16]均认为,征收污染税对企业减排至关重要,但必须同时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管才能真正达到减排目的。后者进一步得出统一的环保税比差异化环保税具有更大的治污效应,因为差异化环保税会导致向“污染天堂”的转移。王欢明[17]认为,企业最优排放量由企业减排成本以及环境税率决定,最优环境税率因信息不完全而难以实现,故协助企业降低减排边际成本更具实践意义。范庆泉等[18]116-128得出,较之不征税和征收严格的环境税,渐进递增的动态环境税更能充分发挥外部经济效应,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盛光华和张志远[19]、游达明和朱桂菊[20]通过演化博弈分析,得出较高的补贴水平有利于企业向突破式创新模式演进,且研发补贴在提高生态技术创新的同时不会产生排挤效应,故政府应当加大补贴力度。游达明[21]1-8将公众及媒体的监督引入研究中,得出公众参与有助于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并迫使企业进行生态技术创新。
综合已有文献来看,学者基于一种或多种政府规制手段对减排效果影响的研究,以及政企博弈分析的文献均比较充分。差别主要体现在分别从强制性和自愿性的规制手段出发对减排的不同效果行进行探析,鲜有将前述不同类型的规制手段和自愿性的公众参与行为纳入到同一个政企博弈中进行分析的文献。更为重要的是,考虑到所处经济环境的变迁和部分规制工具内在机理的一些变化,需要新的更加切合实际的前提条件作为支撑,由此得出的结论才会更具现实意义。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本文以新环保税制为背景,将环保税与政府其他环境规制行为结合起来,把环保税法中一些新内容如税收减免、共享比例变化等纳入到本文研究框架当中,从而改进排污企业和地方政府收益函数;将公众及大众媒体、自媒体对环境监督举报和披露行为纳入到政府策略当中,而不是将公众作为博弈参与方,并借鉴游达明[21]1-8的研究成果,假设这种举报行为会降低政府对环境的监管成本;将企业进行减排创新的阶段划分为发展、成长和成熟期进行数值仿真,进而得出中国企业在不同生命周期视环保税率的不同采取可能的策略选择。基于以上讨论,本文构建一个地方政府和排污企业的两阶段博弈模型,探讨并分析以下问题:环保税的征收是否会积极促进企业的减排技术创新行为,迫使企业降低排放,真正达到政府设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其具体的演化路径如何?环保税制下政府其他规制策略与其组合是否会更好地发挥功效?
二、地方政府与排污企业的演化博弈模型
演化博弈与一般博弈不同,并未将策略双方看作是超理性的参与博弈方,而是以有限理性为假设前提,将博弈论与动态演化过程结合起来,参与人通过不断学习和试错在反复博弈中达到博弈均衡。演化博弈理论的两个关键概念是演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ESS)和复制子动态(Replicator Dynamics)。在ESS情况下,任何博弈参与人都没有通过激励来改变当前策略。在讨论企业环境投资决策行为和政府环境规制的博弈问题时,由于参与企业理性的差异性、环境问题的不确定性、政府环境规制政策动态性的存在,参与主体>很难满足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条件,从本文讨论的策略双方所处条件可以推知适用于演化博弈进行分析。
(一)模型基本假设及收益支付矩阵
假设1.演化博弈与一般博弈理论的重要区别就是将博弈参与方设定为有限理性,而非完全理性,且博弈信息不完全。
假设2.设环保税率为α,n<α<1,n为“费改税”前企业缴纳的排污费率。ξ为政府针对积极采取减排技术创新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后收益占实际应税收益的比率,0<ξ<1。税收部门对排污企业征税,税率由地方政府决定,本期的税率受企业本期和上一时期排放的污染当量Q决定。政府环境监管部门依法对企业环境税纳税行为和减排行为进行监管,对存在篡改、伪造环境检测数据,或者排放量超标的企业给予罚款,设政府加强监管时罚款额为F,放松监管时对应的罚款额降至ηF,η代表因政府监管不力引致的罚款比率的下降,0<η<1,严重者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对严格缴纳环境税并且积极采取减排技术创新的企业给予减税和补贴激励。
假设3.将社会公众监督及媒体的披露作为政府监督的一个来源纳入模型当中。人民群众有权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这反映了人民群众维护自身福祉的需要,也意味着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有着内在的监督热情。假设公众举报积极性受政府监督强度影响,因为较高政府监管强度意味着更高的环保宣传力度和对排污违法者更严格的惩治力度,这会提升公众监督的动力。同时,假设政府积极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管时,公众监督可以大幅降低政府监管成本。而政府放松的监管节省的成本则很有限,且会使公众对政府失望,导致政府声誉损失。公众对排污企业监督主要以举报的形式实现,举报概率为ρ,0<ρ<1,公众监督热情越高,即ρ越大,政府节省的监督成本越大。政府加强监督成本为C,放松监管成本为γC,0<γ>1,公众举报为政府节省监管成本为ρC。较强的政府监督力度表明政府对环保工作更强的惩处和宣传力度,因此会增强公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ρ1表示公众较高的举报热情,ρ2表示公众举报热情不高,ρ1>ρ2,则政府强监管时公众举报节约的成本为ρ1C,反之为ρ2C。为简化模型,本文ρ1也可泛指地方政府监管成本的总体下降比率。在政府放松监管的情况下,公众举报会给政府带来声誉损失,这会导致政府收益进一步降低,设降低的声誉损失为ρ2L。政府加强监管时给予减排企业的补贴为S,放松监管时给予企业的补贴为βS,0≤β≤1。
假设4.企业在未采取减排技术创新投入时收益为R,采取减排技术创新投入收益为R′,减排投入为I,被公众举报后导致企业声誉损失为D。政府严监管时,企业采取减排创新引致的社会福利增加为W;λ表示政府监管不力时企业减排创新后社会福利占严监管时的比率水平,0<λ<1。环境损害导致社会福利损失为θE,设环境损害系数为θ,0<θ<1,环境状况为E。假设税务部门征税成本为0,税务部门根据政府设定的税率对企业征税。政府面临的主要成本为监管成本和对减排企业的补贴支出。
假设5.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企业的策略为进行减排技术创新和维持原生产方式,政府策略为加强监管和放松监管。企业进行减排技术创新概率为x,维持原生产方式概率为1-x;政府加强监管概率为y,放松监管概率为1-y。政府和污染企业的博弈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地方政府与排污企业的收益支付矩阵
(二)地方政府和排污企业的演化博弈分析
1.排污企业的演化博弈策略
企业选择减排技术创新的收益为
企业选择维持原生产模式的收益为
企业平均收益为
企业复制动态方程为
2.地方政府的演化博弈策略
地方政府选择加强监管的收益为
地方政府选择放松监管的收益为
地方政府平均收益为
地方政府复制动态方程为
根据 x、y 的值,分别得到五个系统稳定点,即(0,0)、(0,1)、(1,0)、(1,1)和(x*,y*)。根据 Frideman[22]利用Jacobian矩阵(如表2所示)的行列式和迹(行列式为正值,迹为负值时)来判定这五个局部稳定点的演化稳定性。根据式(4)和式(8)得到该系统的Jacobian矩阵为
其中
表2 各系统均衡点的Jacobian矩阵的行列式和迹
(三)地方政府与排污企业演化稳定均衡分析
令 ΔA=(R′-I-ξαQ+βS)-(R-αQ-ηF+ρ2D),代表当政府放松监管时企业选择减排创新投入与维持原生产时净收益之差;令 ΔB=(R′-ξαQ-I+S)-(R-αQ-F-ρ1D),代表在政府策略为加强监管时企业选择创新减排投入和维持原生产时净收益之差;ΔC=F-(1-ρ1)C-[ηF-(γ-ρ2)C-ρ2L],代表当企业维持原生产模式时政府分别采取加强监管和放松监管策略时所获净收益之差;令 ΔD=W-(1-ρ1)C-S-[λW-(γ-ρ2)C-ρ2L-βS],代表企业选择减排创新投入时政府采取的两种策略所获净收益之差。演化稳定点取决于以上四个等式的符号判定。根据等式所取符号的不同,可演化为以下12种情形(如表3~表6所示)。
情形 1.ΔA>0,ΔB>0,ΔC>0,ΔD>0 时,点(0,0)为不稳定点,点(0,1)、(1,0)和(x*,y*)为鞍点,点(1,1)为演化稳定点(ESS),即演化稳定策略为(减排创新,加强监管)。ESS的经济含义为:企业方面,无论政府采取何种策略,排污企业进行减排技术创新投入所获收益总是大于维持原生产方式所获收益,故企业选择减排创新投入。政府方面,无论企业采取何种策略,加强监管的收益总是大于放松监管时的,故政府总是倾向于加强监管。
情形 2.ΔA>0,ΔB>0,ΔC>0,ΔD<0 时,点(0,0)为不稳定点,点(0,1)、(1,1)和(x*,y*)为鞍点,点(1,0)为演化稳定点(ESS),即演化稳定策略为(减排创新,放松监管)。ESS的经济含义为:企业方面,无论政府选择何种策略,企业进行减排技术创新时净收益总是大于维持原生产时,因此企业倾向选择减排创新。政府方面,当政府加强监管所获净收益总是小于放松监管时的,政府倾向选择放松监管。
情形 3.ΔA>0,ΔB>0,ΔC<0,ΔD>0 时,点(0,1)为不稳定点,点(0,0)、(1,0)和(x*,y*)为鞍点,点(1,1)为演化稳定点(ESS),即演化稳定策略为 (减排创新,加强监管)。ESS的经济含义为:企业方面,因企业采取减排技术创新净收益总是大于维持原生产时的,故企业会采取减排技术创新策略。政府方面,企业维持原生产方式时,加强监管净收益小于放松监管时的,当企业进行减排创新时政府加强监管净收益大于维持原生产时的。故企业会进行减排创新投入,政府则加强监管。
表3 均衡点局部稳定性(情形1~情形3)
情形 4.ΔA>0,ΔB>0,ΔC<0,ΔD<0 时,点(0,1)为不稳定点,点(0,0)、(1,1)和(x*,y*)为鞍点,点(1,0)为演化稳定点(ESS),即演化稳定策略为(减排创新,放松监管)。ESS的经济含义为:企业方面,因采取减排技术创新净收益总是大于维持原生产方式时的,故企业采取减排技术创新策略。政府方面,加强管制净收益总是小于放松监管时的,故政府倾向选择放松管制。因此,可以得出:
命题1.只要排污企业采取减排创新投入的净收益足够大,无论政府加强或是放松监管,排污企业都会主动采取减排创新措施。
由情形1~情形4可推知,当ΔA>0,ΔB>0时,无论政府对企业加强或放松监管,只要企业减排创新净收益大于维持原生产方式产生的净收益,则无须政府监督,企业会自愿进行减排创新投入。在减排收益既定的情况下,降低企业减排成本是增加减排净收益的主要途径。因此,针对采取减排创新投入的排污企业,政府可以适度加大税收减免力度或者补贴水平来降低企业减排成本,进一步激发企业减排创新积极性。
情形 5.ΔA<0,ΔB<0,ΔC<0,ΔD<0 时,点(1,1)为不稳定点。点(0,1)、(1,0)和(x*,y*)为鞍点,点(0,0)为演化稳定点(ESS),即演化稳定策略为(维持原生产,放松监管)。ESS的经济含义为:企业方面,无论政府加强或放松监管,企业进行减排技术创新投资的净收益总是小于维持原生产时,故企业没有减排投资的动力。政府方面,无论企业采取何种策略,政府加强监管的净收益总是小于放松监管时,故政府总是倾向于放松监管,且此时公众举报的积极性较低,为政府节省的监管成本很有限。
情形 6.ΔA<0,ΔB<0,ΔC>0,ΔD>0 时,点(1,0)为不稳定点。点(0,0)、(1,1)和(x*,y*)为鞍点,点(0,1)为演化稳定点(ESS),即演化稳定策略为(维持原生产,加强监管)。ESS的经济含义为:企业方面,无论政府采取何种策略,企业减排技术创新的净收益总是小于维持原生产时的,故企业更倾向于维持原生产方式。政府方面,当政府加强监管时所获净收益总是大于放松监管时的,则政府倾向于加强监管。
情形 7.ΔA<0,ΔB<0,ΔC>0,ΔD<0 时,点(1,1)为不稳定点,点(0,0)、(1,0)和(x*,y*)为鞍点,点(0,1)为演化稳定点(ESS),即演化稳定策略为(维持原生产,加强监管)。ESS的经济含义为:企业方面,无论政府采取何种策略,企业减排技术创新的净收益总是小于维持原生产时的,故企业更倾向于维持原生产方式。政府方面,当企业策略为维持原生产时,政府加强监管净收益大于放松监管时的,政府必然选择加强监管。
表4 均衡点局部稳定性(情形4~情形6)
情形 8.ΔA<0,ΔB<0,ΔC<0,ΔD>0 时,点(1,0)为不稳定点,点(0,1)、(1,1)和(x*,y*)为鞍点,点(0,0)为演化稳定点(ESS),即演化稳定策略为(维持原生产,放松监管)。ESS的经济含义为:企业方面,无论政府采取何种策略,企业减排技术创新净收益总是小于维持原生产时的,故企业更倾向于维持原生产方式。政府方面,在企业进行减排创新后政府加强监管净收益大于放松监管时的,但企业占优策略为维持原生产,在此策略下政府放松监管净收益大于加强监管时的,故政府倾向于选择放松监管。因此,得出:
命题2.排污企业减排技术创新引致的净收益很小时,无论政府加强或放松监管,企业都不会改变原有生产技术来进行减排技术创新。
从情形5~情形8可推知:只要ΔA<0,ΔB<0,即企业进行减排创新带来的收益无法弥补维持原生产方式带来的收益时,无论政府采取何种策略,企业都没有动力进行减排创新。这种情况多发生于排污企业减排技术创新初期,由于初期减排投资成本较高,且技术不成熟,收益水平较低。如果政府一味地加大对企业的惩罚力度,可能会导致企业停产。对于这类有积极减排意向的污染企业,在初期政府应当给予足够的资金及政策支持,以降低企业减排成本,增强企业减排创新的积极性。
情形 9.ΔA<0,ΔB>0,ΔC>0,ΔD>0 时,点(1,0)为不稳定点,点(0,0)、(0,1)和(x*,y*)为鞍点,点(1,1)为演化稳定点(ESS),即演化稳定策略为(减排创新,加强监管)。ESS的经济含义为:政府方面,加强监管净收益总是大于放松监管时的,政府会选择加强监管。企业方面,在政府加强监管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选择维持原生产方式,会招致更多罚款和对公众声誉的损失,而采取减排创新则会获得更多净收益,故企业会选择进行减排技术创新。
表5 均衡点局部稳定性(情形7~情形9)
情形 10.ΔA<0,ΔB>0,ΔC<0,ΔD<0 时,点(0,1)为不稳定点,点(1,0)、(1,1)和(x*,y*)为鞍点,点(0,0)为演化稳定点(ESS),即演化稳定策略为(维持原生产,放松监管)。ESS的经济含义为:政府方面,无论企业选择何种策略,政府严格监管所得净收益总是小于维持原生产时的,故政府会选择放松监时管。企业方面,在政府放松监管时,企业减排技术创新所得净收益小于维持原生产时的,故企业倾向选择维持原生产。
情形 11.ΔA<0,ΔB>0,ΔC>0,ΔD<0 时,点(0,0)、(0,1)、(1,0)和(1,1)均为鞍点,点(x*,y*)为中心点,无演化稳定点(ESS)。这表明政府方面,当企业维持原生产时,加强监管净收益大于放松监管的,而企业进行减排创新时,加强监管的净收益小于放松监管时的,故政府策略选择视企业策略而定。企业方面,政府选择放松监管时,企业采取减排技术创新投入的净收益小于维持原生产时的,政府加强监管时,企业进行减排创新净收益较大。如果此时政府策略为加强监管,企业会进行减排创新;政府得知企业进行减排创新后会放松监管;企业在政府放松监管时,又会选择维持原生产方式……这种情况下不会出现ESS,策略双方陷入无限循环状态。
情形 12.ΔA<0,ΔB>0,ΔC<0,ΔD>0 时,点(0,1)、(1,0)为不稳定点,点(x*,y*)为鞍点,点(0,0)、(1,1)为演化稳定点(ESS),即演化稳定策略为(维持原生产,放松监管)或(减排创新,加强监管)。ESS的经济含义为:政府方面,企业维持原生产时,加强监管净收益小于放松监管时的,政府倾向选择放松监管;企业进行减排创新时,加强监管的净收益大于放松监管时的,政府倾向选择加强监管。企业方面,政府放松监管时,企业采取减排技术创新投入净收益小于维持原生产时的,此时企业会选择维持原生产;政府加强监管时,企业采取减排技术创新投入净收益大于维持原生产时的,此时企业会选择减排创新。策略双方行为视对方策略选择不同而异,故存在两个ESS。因此,得出:
表6 均衡点局部稳定性(情形10~情形12)
命题3.在政府不同的策略选择下企业减排与维持原生产的净收益差额负向变动时,企业减排与否完全视政府策略选择而定。
由情形9~情形12可推知:企业在政府加强监管下进行减排创新的净收益与维持原生产的净收益之差总为正,但在政府放松监管时该差额为负值时,策略双方既有可能向双赢的(减排创新,加强监管)策略演化,又有可能向不利于环境发展的(维持原生产,放松监管)策略演化,而最终的ESS结果主要取决于政府先行的策略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为使政企双方向着利于生态环境健康发展的路径演化,政府行为选择至关重要。因此,中央对地方政府更高的环境绩效指标标准、公众更大的舆论压力以及能够引致政府降低监管成本的规制手段都有利于政府策略向加强监管演化。
三、数值仿真
为进一步明确环保税及政府其他规制措施对企业减排行为的具体影响,本文采用MatLab软件(R2018a),对数值进行仿真。针对前文所述的演化结果,在不同税率α、税收减免比例ζ和公众举报率下,对演化策略的影响和结果进行对比①已有学者孟凡生和韩冰[23]、涂国平等[24]对环保税收单独实施及其与其他规制手段组合实施时的影响做了比较,结果证实,单独实施环保税一种规制手段对减排效果甚微,与惩罚等其他规制手段组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减排的目标。故此处不再对单一的环保税效果进行分析。,限于篇幅原因未将上述12种演化结果全部在文中列出(备索)。
这里主要针对中国现阶段环保税征收的实际情况,将排污企业按减排技术创新的周期划分为发展初期、成长期和成熟期三个阶段进行数值仿真。上述演化均衡策略的结果得出,企业减排与否主要取决于其减排成本的大小,当企业减排后所得收益总是大于维持原生产时的,无论政府是否监管,企业总会选择进行减排创新策略。但现实情况则大多与此相悖,在环保税征收初期大多数企业可能位于减排创新生命周期的初期,技术水平并不完善,过高的减排成本并不会驱使企业主动向减排创新演化。随着企业减排创新技术的成熟,政府的策略选择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企业减排所面临的不同周期。且当前中国在全国不同区域实施差异化的环保税征收,除北京、上海、河北、天津、山东、江苏和河南外,其余地区环保税征收额均不高,大部分西部地区则位于环保税征收标准的下界。故此处将分别探讨低税率和高税率情况下企业和政府策略选择的仿真模拟。
对参数赋值,设 R′=5,R=6,I=7,α=0.3,Q=10,ζ=0.85,S=2,β=0.4,F=3,η=0.5,ρ1=0.7,ρ2=0.2,D=3,W=3,λ=0.3,L=3,γ=0.3,C=4,时间段为[0,t]。
(一)企业减排创新发展初期
1.当 ΔA<0,ΔB<0,ΔC<0,ΔD<0 时,此处令 C=8,γ=0.2,从图 1 可以看出,与情形 5 得出的 ESS(0,0)一致,企业维持原生产技术,政府选择放松监管。根据命题2,这类企业可能正处于减排创新初期,技术不成熟、高成本导致减排所获净收益低于维持原生产时的,因此政府加强监管也无法改变企业维持原生产的策略,由图1a可以看出,即使政府以较高概率加强监管,企业行为最终也会向维持原生产方式收敛,只是收敛速度较政府低概率加强监管时慢。政府方面,高监管成本使其只能放松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
当政府采用高环保税率,即 α=0.6,ζ=0.65,且降低监管成本ρ1=0.9时,由图 2a、图 2b可知,税率提高导致企业维持原生产时成本过高,进而净收益降低。企业若采取减排投入会获取较多税收减免,使得减排创新时获得净收益相对增加,故企业将改变生产决策,由图1a向图2a演化。从政府方面看,监管成本降低促使政府基于环境绩效的考虑,更倾向于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
2. 在 ΔA<0,ΔB<0,ΔC>0,ΔD>0 时,α=0.3,ζ=0.85 时,与情形 6 得出的 ESS (0,1)一致,企业维持原生产技术,政府选择加强监管。较低的减排净收益促使企业减排创新后无利可图,在税收处于可承受范围内时,无论政府加强监管与否,企业都不会进行减排创新。由图3a可以看出,在政府以较高概率加强监管时,即使企业收敛速度较慢,但最终企业的策略仍然是维持原生产。
当政府提高环保税率,α=0.6,ζ=0.65 时,且将政府对排污企业补贴水平S提升至3时。由图4a、图4b可以看出,税率提高到一定程度会大幅增加企业排污成本,迫使企业不得不进行技术创新,要使这种减排行为得以维系,对排污企业更高的税收减免幅度和补贴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可见,当企业面临较高的减排成本时,低税率和低补贴水平并不能引致处于减排创新初期的企业主动采取技术创新。此时,一方面需要政府提高环保税率以激发企业创新的动力,同时要给予一定的补贴力度,而不至于使企业在过度大的成本压力下退出市场。
(二)企业减排创新成长期
1.在 ΔA<0,ΔB>0,ΔC>0,ΔD>0 时,α=0.3,ζ=0.85 时,此处令 I=6,与情形 9 得出的 ESS(1,1)一致,企业进行减排创新,政府加强监管。图5a、图5b同情形1类似,在策略双方同向(1,1)演化后,无论税收增加与否企业和政府均不会改变其策略,只会引致更快的收敛速度。
2. 在 ΔA<0,ΔB>0,ΔC<0,ΔD<0 时,α=0.3,ζ=0.85 时,此处令 I=6,C=8,γ=0.2,企业维持原生产技术,政府放松监管。由图6a、图6b可以看出,由于ΔB>0,企业在初期政府未放松监管的情况下,会有短暂减排行为出现,但政府最终会倾向于放松监管,基于此企业更优的选择是维持原生产方式。
当政府提高环保税率,α=0.6,ζ=0.65 时,且由于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导致举报率提升,即ρ1=0.9时。由图7a、图 7b可以看出,环保税率的增加提升了企业维持原生产时的排污成本,迫使企业进行减排创新。公众举报率提升,降低政府加强监管的成本,以此激发政府加强监管的动力,故演化路径由图6a、图6b向图7a、图7b转变。
3. 在 ΔA<0,ΔB>0,ΔC>0,ΔD<0 时,α=0.3,ζ=0.85,此处令 I=6,C=6,γ=0.2,与情形 11得出的结果一致,在政府和企业间不存在演化稳定点,且双方的策略选择以(0.5,0.15)为中心呈螺旋状。图8a、图8b分别刻画了政企随时间变化的演化路径,可以看出在不同初始状态下,政企双方策略选择会随着时间推移上下波动,并不断循环。
当政府提高环保税率,α=0.6,ζ=0.65,且ρ1=0.9时。由图9可以看出,即使在政企双方无演化稳定的初始情况下,由于税率提高和政府监管成本下降,仍可收敛至ESS(1,1)。可见,处于减排成长期的企业进行减排创新的决策是视政府策略而定的。
(三)企业减排创新成熟期
由图10和图11可以看出,在企业减排创新成熟期,即ΔA、ΔB均大于0的情况下,因企业减排成本的降低,无论政府加强监管与否、税率高或者低,企业均会采取减排技术创新。因为企业进行减排创新所得到的净收益总是大于维持原生产时的,无论政府监管与否,企业主动进行减排创新总是符合其利润最大化动机。
(四)税率的进一步讨论
中国征收环保税的最终目的既要解决环境过度污染问题,也要兼顾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方向,以实现降污染、促发展的双重红利。根据前文仿真模拟得出的结论,在大多数情形下更高的环保税率会促使排污企业向减排创新策略路径演化,但前提是企业进行减排创新后能获得正的净收益。依据范庆泉等[18]116-128得出的结论,过于严格的环境税率尽管在短期内能迅速将污染降低到一定程度,但其对经济增长产生的抑制作用则更高,不利于社会总福利的提升,故税率不可过于激进,建议采取渐进递增的动态环境税率。
鉴于中国面临污染问题的复杂性,且处于环保税征收初期,根据排污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及其自身性质的不同,环保税率设定应有所差异,而非一概而论,故无法直观量化最优税率。结合前文得出的仿真结果,并借鉴范庆泉等[18]116-128的观点,本文认为较优环保税率的设定,应该是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区间上可以渐进调整的动态税率。为税率区间设定上限,以避免因税率过高而对经济产生较大抑制作用,同时在既定区间内又可适度调整,以确保排污企业既有减排创新的动力又不至于因创新投入过大而退出市场。
具体而言,首先,对正处于减排初期的企业,可能因成本压力过大引致减排净收益非正,进而倾向于选择不进行减排创新投资。此类企业的重点不在于以规制促改革,而在于如何降低企业自身减排投资成本,故税率不可过高。同时辅以适度的税收减免和补贴,且政府依据企业减排的实际情况,对初期积极采取减排创新行为的企业给予更大税收减免幅度及较多补贴,以弥补其成本过度增加,提升企业减排积极性。其次,对于那些虽处于减排初期,但并非因减排净收益可能为负而选择消极应对的企业,更高的环保税率和严格的政府监管是敦促其生产行为向减排技术创新演化的直接动力。再次,对处于减排创新中后期,技术发展较为成熟的企业,因其减排成本较处于初期的企业低,据其排放污染当量的大小可适度渐进调整环保税率,以激发企业持续进行减排创新的动力。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分析地方政府规制部门与排污企业之间的策略互动过程。研究结果表明:地方政府规制部门和排污企业的决策略演化规律一共包含12种情形,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当排污企业采取减排创新投入的净收益足够大,无论政府加强或放松监管,排污企业都会主动采取减排创新措施;当排污企业减排技术创新引致的净收益很小时,无论政府加强或放松监管,企业都不会改变原有生产技术来进行减排创新投入;在政府不同策略选择下企业减排与维持原生产的净收益差额逆向变动时,企业减排与否完全视政府先行的策略选择而定。二是从仿真模拟结果来看,企业减排发展初期过低的环保税率并不会引致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减排成长期的企业进行减排创新的决策则视政府策略而定;处于成熟期的减排企业则会主动进行减排技术创新。三是无论排污企业和政府双方处于博弈的何种初始状态,在多种监管措施并行的前提下,只要环保税率设定至合理区间,并对积极减排企业给予足额税收减免和补贴,总能促使排污企业转而向减排技术创新演化。同时,本文进一步讨论了较优环保税率的设定,认为其应是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区间上可以渐进调整的动态税率,为税率区间设定上限,以避免因税率过高而对经济产生较大的抑制作用,且在既定区间内又可适度调整,以确保排污企业既有减排创新的动力又不至于因创新投入过大而退出市场。
总之,(1)视排污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及其自身性质的不同采取渐进递增的动态环保税率,并适时加以调整,同时辅以对减排企业税收减免和补贴,以降低企业治污成本,激发企业减排创新动力,这些措施都会促使企业行为向减排技术创新演化。(2)调动公众和媒体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降低政府监管成本,以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更高的环境绩效指标都会使得地方政府加大监管强度。(3)当企业减排水平达到足够高的程度,无论政府监管与否,企业减排带来的净收益很大时,即使政府不给予企业补贴,企业也会自愿选择进行减排投资:一方面可以节省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可以赢得社会公众对其更好的声誉。但这种情况在企业减排初期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在初期,为降低企业减排成本,调动企业减排积极性,需要政府补贴支持和监管并重。事实证明,公众参与环保不仅体现在举报对企业减排行为的显著影响方面,还体现在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及公众对更多“环境友好型商品”和绿色生活环境的渴望方面。因此,进一步调动公众对绿色环保的热情,将环保理念根治于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促使企业绿色转型的又一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