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电工程材料调差
2020-01-15熊杨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宜昌443000
熊杨(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 宜昌 443000)
0 引言
一般来说,由于材料费用约占建设工程总造价的60%以上,材料价格上涨10%就意味着建筑物的全部造价至少上涨6%。若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承包单位的风险大大增加,且极大地吞噬了承包人的利润,一旦材料价格上涨超出了承包人的可承受范围,承包人则难以承受因此造成增加的施工成本,会导致合同履约困难。通常,发、承包双方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动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在工程实践中,当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风险范围时,承包人应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价申请。
1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过程中应采用科学、合理、合规的标准方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常用的价格调差方法中有价格指数法和造价信息法。
1.1 在价格调整中价格指数调整法
该方法也叫公式法,可以按既定公式进行调整,如:
公式中:
△P—需要得到的差额;
P0—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金额(变更项目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不参与价格调整);
A—不调整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可调部分的权重;
Ft1;Ft2;Ft3......Ftn—现行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公式中可调因子及权重,一般由招标人或投标人进行测算并在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权重系数的测算方法主要有指标费用计算法和百分比计算法。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除非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权重系数一般不会改变。价格指数来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首先参考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若没有相关权威机构的指数可采用统计材料信息价格算出均值替代。水电工程进行合同价格调整时,价格指数可以隶属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的可再生能源(水电、风电、潮汐发电)定额站公布的价格指数为依据。
1.2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若合同对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有约定,根据合同已明确的风险内容(可调因子)及其范围(幅度,一般为±5%),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遵循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可采用造价信息法对可调变量进行调整,其超出部分据实调整,可参考以下调整方法:
1.2.1 当可调价材料的投标预算价格低于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时,材料价差=当期信息价-基准价×(1+5%)
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时,材料价差=当期信息价-投标价×(1-5%)
1.2.2 当可调价材料的投标预算价格高于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时,材料价差=当期信息价-投标价×(1+5%)
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时,材料价差=当期信息价-基准价×(1-5%)
1.2.3 当可调价材料的投标预算价格等于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时,材料价差=当期信息价-基准价×(1+5%)
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时,材料价差=当期信息价-基准价×(1-5%)
当期调价总金额为各可调价材料差价与相对应材料用量的乘积之和,所有材料信息价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发布的项目所在地价格信息为依据;各可调价材料消耗数量遵循据实原则,以调差时段内完成的工程量中所包含的材料数量为准,钢材以设计数量为准,水泥及水泥混凝土中所含主要地材以实际完成的项目消耗量为准,依据承包人投标预算配合比确定,因为设计原因混凝土强度等级或级配改变的项目的水泥及主要地材耗量依据实际实施混凝土配合比确定。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因计量的延迟性,当期应当调整的材料价格应以计量月的上一个月材料信息价为准。
由于投标材料预算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并且材料信息价已包含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运至施工现场仓库的全部费用,故采用造价信息法进行材料调差不再另行考虑采保费及运杂费等。
在合同未对材料价格调整作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期间,若材料价格较签订合同时发生较大涨幅且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也可以采用此法向发包人主张获得合理的费用补偿。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材料涨价索赔时,可以材料价差为基础计取安全措施费、规费及税金。
1.3 基准价与基本价格指数的确定
各可调价材料的基准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基准日期发布的价格信息确定;招投标工程各可调价材料的基本价格指数是指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的各可调价材料的价格指数,而非招投标工程则以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前28 天为准。
2 价格指数和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方法对比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属于事后调价,计算过程简单,减少了可调价材料工程量计算工作的繁琐过程,考虑调价材料品种较多,但因子权重的准确性会直接影响价格调整的准确性。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属于事中调价,及时反映材料价格变化,合理性相对较好,但计算材料用量工作量繁琐,针对主要材料调差,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等一般不予以调差。
3 结语
在水电工程建设中,主材调差会经常遇到,材料价格调整除最常用的价格指数法和造价信息法外,还可采用票证法,即以承包人采购材料的发票等作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但通常此法因材料数量的不确定性不被发包人接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根据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合理确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合理地分解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风险,既有利于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中把控项目投资,也有利于投标人较准确的估算风险进行投标报价,同时,可避免和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