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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困境及应对策略研究

2020-01-10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0年24期
关键词:学分学历成果

袁 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430064)

继续教育作为我国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学习形式多样,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继续教育的覆盖人群也越来越广,继续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其学分认定和转换机制也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研究在借鉴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分认定转换机制基础上,基于我国继续教育发展现状,对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机制进行了研究。

1 确立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机制的重要意义

2016年,《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机制,通畅不同类型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之间转换通道,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体系”。作为我国继续教育发展的主要趋势,加强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研究,对完善我国终身教育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1 有利于提高成人教育培养质量

目前,我国学分互认制度已在普通高等教育领域内推广试行,但在继续教育领域,并未得到实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广大继续教育学习者,降低了学习者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的便利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继续教育学习者的兴趣。继续教育的学分认定与转化对我国现有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无疑是一种挑战。学分认定与转化作为学分制的延续和发展,将学习者的各种学习成果转化为学分,累积的学分作为个人的学习成果,同事还是获得各种学历或资格证书的凭证。学分认定与转换不仅可以覆盖各级各类的学习形式,真正实现继续教育领域学习通道的畅通,同时也能在一定期限内为学生保留其积累的学习成果,这一弹性机制使得学习者的自主选择范围扩大,以便通过学分认定与转换取得一定资格或学历。

1.2 有利于优化继续教育的资源配置

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与转换是学分制的延伸,其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促进现有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终身学习理念影响下,学习者对继续教育要求越来越高,现有教育资源配置模式无法完全满足学习者的需求。对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化机制的研究,有利于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之间的相互转化,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学习者重复学习,同时促进各类教育教学的合作与交流,实现校际间、学历与非学历之间或区域间教育资源的共享,成为优化继续教育资源配置的良好契机。

1.3 有利于构建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当前,在全社会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的背景下,继续教育作为终身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必须加快适应这一趋势,将学分转换制度在继续教育领域中推广,全面建立继续教育学分制和学分互认制度,以期为各类学习者提供多种类型、多种层次的教育服务,满足学习者的不同学习需求,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拓宽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人才成长通道,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为我国学习型社会的构建和人才强国战略做出贡献。

2 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面临的困境

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校内与校外、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等诸多方面。但目前我国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发展时间相对较短,缺乏统一的学分转换制度与机制,各机构之间学分互认较为困难,严重影响了继续教育学习者的积极性,具体表现为:

2.1 学分认定与转换的体制机制不健全

建立并实施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制度是继续教育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手段。但我国目前只有在部分文件中提到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提出“探索开放大学建设模式,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中要求“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机制,畅通不同类型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之间转换通道”;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建立个人学习账户和学分累积制度,畅通继续教育、终身学习通道”等,各级管理机构也出台了相关配套的政策性文件,但这些文件的出台距离落实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以及学分银行具体工作,还缺乏相应的详细体制机制。续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在实施中涉及到各方面,体制机制的缺失使得学分认定和转换的实际展开变得困难。

2.2 缺乏统一的认证机构和认证标准

当前我国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机制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欧洲学分积累与转移制度,还是韩国学分银行体系,均建立了统一的认证机构和认证标准。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中将北京、上海、广东等地作为试点地区,对试点地区的广播电大作为试点学校,开始对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进行合理的有益探索。试点地区已经纷纷建立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这些办法目前适用范围有限,基本是一地区一办法,即使在同一省市,也存在普通全日制和继续教育无法统一转换学分的情况。同一课程的学分、授课时间、评估方法和教材都存在一定差异,这也是大学之间很难相互认可学分的原因。总之,缺乏统一的认证机构和认证标准,一方面使学分转换标准的制定推行变得困难;另一方面也导致学分跨机构转换通道不畅。

2.3 非学历证书学分认定与转化困难

我国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还存在两大难题:一是证书种类繁多,二是证书所对应的课程和学分不明确。通常,高校普遍接受的非学历证书多为2-3个,能够接受的学分是1-2学分,且各高校对认定的非学历教育的证书类型、证书颁发单位和认证的成绩也都有所不同,而对于已获得普遍认可的非学历证书,对证书的时间限定并不严格。目前非学历证书学分互认现状比较混乱,严重影响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的良性发展,学分认定与转换发展严重受限,非学历证书学分认定与转化成为继续教育学分互认中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3 学分认定转换机制及策略研究

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复杂,因此在研究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机制时,需充分考虑继续教育学习者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合理的学分认定与转换系统,包括学分认定与转换原则、学历继续教育项目之间课程学分认定、非学历学习成果认定为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分的认定等转换规则和实施流程。

3.1 坚持实质等效的认定转换原则

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必须在坚持“实质等效”的总原则下开展,具体原则为:第一,针对学历学位层次相同、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以按照横向对比“同级、同类、同量”原则来认定转换学分,即学历层次相同的课程申请认定时,同一类型的课程如果课程内容、知识点的重合度达到一定比例,即可等量认定。可最大限度的激发学习者的积极性,促进学历层次相同的继续教育横向沟通。

第二,针对学历学位层次不同、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按照纵向对比“以多换少、以难换易”原则来认定转换学分,即学历层次低的课程向学历层次高的课程申请认定时,同一课程中按照一定比例将学分多的课程折算为学分少的课程,内容难度大的课程认定为内容难度小的课程。如当低学历层次的课程学习成果要认定为高学历层次的课程学分时,可按照80%比例进行学分折算;当高学历层次的课程学习成果要认定为低学历层次课程学分时,可按照120%比例进行折算,既保证了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同时也避免了教学资源的浪费。

第三,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应当坚持“成果的唯一性和有效性”原则,同一个学习成果不得进行重复的学分认定和转换,课程及学分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不同学历之间相互折算学分的幅度最高不超过目标层次和课程总学分的40%。

3.2 坚持明确可行的认定转换办法

(1)学分认定与转换的课程类型。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应当在同类课程中进行学分的认定与转换,不得跨越课程类型。对同时具有多种类型学时的课程,根据其学时所占比例进行相应认定。如一门课程具有理论学时和实验学时,可视学时比例情况相应拆分为理论课、实验课或实践课的学时。

(2)学分认定与转换的课程内容。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应当针对相同教学内容进行,不得罔顾课程内容差异。如原学习成果的教学内容必须与申报认定转换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内容达70%以上。

(3)学分认定与转换的时效性。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涉及的学习成果应当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根据课程的性质认定转换的学习成果一般是申请之日起前五至八年内取得。部分学习成果可根据其性质酌情缩短或者延长其有效期,如涉及时事政治、经济、法规等时效性较强的课程或内容更以及新换代较快的前沿课程应缩短认证的有效期。

3.3 坚持规范有序的认定转换流程

规范有序的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流程是学分认定机制得以成功运行的保障。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的申请者凭有效的学习成果证明,向其申请认定转化的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时,可要求申请者的学习成果证明辅以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简介等相关材料。学分认定转换机构对学习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并得出是否认定成功的结论,学分转换管理机构要对认定转换的结果进行公示,并对认定转换材料进行存档备查。

对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机制进行探索,是在学分制基础上做一些尝试改进,不仅是对学分制的补充和延伸,更是对当前我国继续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一个新思路。建立完善的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机制不仅需要相应政策制度的认可和保障,也需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相关理论的研究,为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全面推广提供相应的保障,以完善人才成长的立交桥,促进我国学习型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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