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远程庭审制度研究
2020-01-09刘丽
刘 丽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远程庭审是指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存储与显示终端设备,实现视频、音频以及图像实时传送,连接本地审理法庭与异地审理法庭,使不同空间的法官、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能够同步参与庭审活动的新型庭审方式。远程庭审方式是我国实现网络强国战略,进行网络空间治理在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司法审判现代化的重要举措。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将坚持强化科技驱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强调要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全面建设智慧法院。在这一背景下,可以预见未来远程庭审制度将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国现行远程庭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探索完善路径。
一、远程庭审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和运用现状
(一)远程庭审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
远程庭审是远程审理的一个下位概念,厘清远程审理和传统审理方式之间的关系,也就明确了远程庭审在现行民事诉讼审理体系中的定位。有学者认为当前应将远程审理作为传统审理方式的补充而非替代[1],也有学者认为远程审理应被定位为与传统审判方式并列的方式[2]。笔者更赞同前者的观点,远程庭审方式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传统庭审方式的一种创新和补充,传统庭审方式有其不可取代的一些优点。同时,远程庭审不是信息技术与审判程序的简单相加,而是通过信息技术优化诉讼模式,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新时代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满足司法现代化的需求。
(二)远程庭审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现状
远程庭审在我国多地已得到了实践,目前基本上可以分为浙江互联网法院模式、吉林电子法院模式以及其他模式,各种模式均有其优势与不足。浙江高院主导建设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并确定诸多地方法院作为试点,主要受理网络支付、网上著作权、网上交易纠纷以及前述纠纷的上诉案件,要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才能启动。审理法庭与阿里巴巴等后台实现数据对接,证据获取更为便捷,但技术对接也对审判安全造成了威胁。吉林电子法院具有完备的视频会议系统即云会议系统,该系统主要适用于调解。利用该系统进行远程庭审的主要是一些当事人在外地或不方便出庭的案件,目前适用案件数量较少。吉林模式对于远程庭审适用的案件类型、审理程序以及是否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没有严格要求[3]。其他模式则是利用QQ、微信等社交平台的远程视频系统,远程审理特殊情形下的离婚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操作性强、形式多样,但存在适用平台混乱、网络安全性较差、诉讼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二、远程庭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适用方式有局限性。民事诉讼主体通常涉及审判机关、诉讼当事人(包括诉讼代理人)和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等)三种类型。然而,根据我国目前司法解释及实践,远程庭审的程序启动主体主要是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关于法院能否依职权决定适用和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申请适用则没有相关规定。
第二,适用范围不明确。目前,远程庭审的受案范围基于各地区试点实验情况不一,地域特征明显,法律规范上无明确规定。按照现行立法,视听技术远程庭审仅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但司法实践中也有在一审普通程序甚至二审程序中运用视听技术的情况。
第三,缺乏系统性的操作规范。远程庭审主要包括庭前准备、实际庭审和庭后签字确认笔录三个阶段,但现行法律缺乏对各阶段操作的系统性规范,各试点地区法院操作流程各不相同,导致远程庭审缺乏严肃性和规范性,有损司法公正和权威性,也是影响当事人选择适用远程庭审方式的一个负面因素。
第四,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不够。目前,远程庭审在制度层面的规范仍然缺失,其适用率低的原因之一是民众对其认同感不足。所以,远程庭审还是应该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现行实践主要是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法院有最终决定权,但对于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有无异议权、对法院驳回申请的当事人的救济、当事人申请适用后能否要求恢复适用传统庭审方式等问题都缺乏相应规定。
第五,缺乏远程庭审协作平台的良好构建。远程庭审通常涉及法院、当事人、证人等多个终端,需要协调好各终端情况才能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但目前,法院间缺乏统一规范的协作机制,不利于整合多地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尚未将公证处、律所等有条件和资质的专业性机构纳入远程审理协作平台范畴,不能最大程度上便利诉讼参与人远程参加庭审。
三、民事诉讼远程庭审的完善建议
(一)拓展适用方式,明确适用案件范围
应通过立法明确拓展远程庭审的适用方式,如德国规定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适用[4]34。我国远程庭审启动主体应以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指示为辅。作为民事案件纠纷主体,当事人申请应作为远程庭审程序启动的主要方式,而赋予证人、鉴定人申请远程参与庭审的权利有利于保障其独立诉讼利益;法官依职权适用为辅则是兼顾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远程庭审的适用范围可从正反两个方面来作出规制。可适用远程庭审的有小额诉讼等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别程序案件;事实清楚的二审案件、中间裁决案件等;存在当事人、证人不宜出庭的案件。不宜适用的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案件。离婚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可一概而论,可让当事人在远程与线下两种审理模式间进行选择。
(二)完善远程庭审各阶段操作规范
远程庭审主要包括庭前准备阶段、实际庭审阶段和庭后签字确认三个阶段,需要通过立法对各阶段操作进行系统性规范。庭前准备阶段分为庭前会议和设备调试两部分。庭前会议中可对案情简单的个案进行证据交换,远程庭审和不公开审理的申请也应在庭前会议提出。设备调试是指对各终端涉及的庭审设备进行检测和调试,若有环节不符合要求且短期无法解决,则不得适用远程庭审,须延迟审理。庭审阶段要注重有关人员的身份认证和隐私保护。在正式庭审前,采用视听技术作证的证人首先要经过公安部门的身份认证,其次要确保证人作证环境的安静、严肃,不允许原告或被告缺席。庭审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同时要注意隐私保护,如对于公开直播的远程庭审,使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鉴定人、证人的声音、图像等做技术处理,不得在庭审中透露其个人信息。签字确认阶段要注意操作的规范性。庭审结束后,可让异地的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通过电子签名确认庭审笔录或者通过传真方式异地传输文件,由协助法院或机构打印出来交由其签字确认,同时远程协助的工作人员也应该对庭审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签字确认。
(三)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不同的程序可能会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产生不同的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也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尊重当事人对程序选择的话语权是非常必要的。在当事人一方申请的情况下,应赋予另一方异议权,该异议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应由立法明确规定,至于异议是否成立最终应由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来决定。对于当事人申请适用远程庭审被法院驳回的情况,应赋予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的救济途径,防止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加重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适用远程庭审经法院许可后,为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原则上不得反悔,除非发生客观情况导致适用远程庭审程序会有违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样地,应设置远程庭审方式与传统庭审方式的转换机制,当出现特殊情况时,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改用传统庭审方式进行案件审理。
(四)搭建远程庭审协作平台
首先,法院是远程审理协作平台的主力军。关于地方法院间的配合模式、机制和职责分工,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义务规则化、制度化的相关规定,将地方法院的履职及权利义务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规划,帮助地方各级法院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相互协作,克服庭审的不足。其次,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涉及司法活动场所亦可成为远程审理协作平台的一部分。随着信息化普及程度提高,全国多地公证处基本都已配置远程视频室以处理公证事务。律师事务所专业程度高、基础设施完善,尤其是当事人有代理律师时,在代理律师事务所参与远程审理具有一定可行性且易被当事人接受。最后,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之间的沟通合作,推进电子民事诉讼信息平台搭建,以便于整合资源,完善电子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