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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三舍人”封还李定词头原因探析—— 基于奏议分析兼论其政治意义

2020-01-09武建雄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熙宁神宗变法

武建雄

“熙宁三舍人”封还李定词头原因探析—— 基于奏议分析兼论其政治意义

武建雄1,2

(1. 滨州学院 人文学院,山东 滨州 256600;2. 九州大学 文学府中国文学研究室,日本 福冈 8190395)

北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苏颂、李大临、宋敏求七次封还李定词头,以致诏令不行。三舍人以不合官制为由进呈7状奏议。事实上,三舍人矛头指向主持变法的王安石。三舍人封还李定词头代表保守派向革新派发起的强力阻击,彰显出北宋士大夫恪守官制的主体自觉精神,实现了对君权与相权的制衡,也突显了王安石变法在制度层面所遭遇的巨大阻力。

熙宁三舍人;封还词头;李定;奏议

“熙宁三舍人”指的是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中书省三位知制诰官员苏颂、李大临、宋敏求。三人并称,源于封还李定词头之后,据《宋史﹒李大临列传》记载,“大临清整有守,论议识大体,因争李定后名益重,世并宋敏求、苏颂称为‘熙宁三舍人’云。”[1,p8538]三人的职官属中书省之内的外制官。

北宋言路中,外制官负责起草帝王诏命,对于君命下达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北宋前期的外制官主要指“知制诰和直舍人院”,“除掌外制、参谋议、备顾问外,还常受命充任知贡举、修书、出使等差遣。其中封还词头是外制官特别重要的权力”[2]。词头,是帝王人事任命的诏令。封还词头,又称缴词头,即外制官对帝王下达的不合理的人事诏令,不予起草,并进奏章予以说明理由。

封还词头源于南朝门下省的封驳职能。在古代三省六部制的政治架构中,门下省初为皇帝的侍从机关,其权力是“出纳诏命”。“出”是出令,出的是皇帝的诏令;“纳”是纳奏,纳的是尚书的章奏。实际上,门下省在皇帝和尚书省之间扮演枢杻的角色,无论是皇帝诏令的下达,还是尚书章奏的上传,都需要经过门下省的处理。门下省的权力,一方面是“封”,即对诏奏的玺封以下达尚书;另一方面是“驳”,即对尚书章奏和皇帝诏令不合理的驳还。“封驳形成为制度,应当说是从唐朝开始的”[3]。唐代始,封驳权移于中书省,由中书舍人代行。《旧唐书﹒职官二》载:“舍人掌侍奉进奏,参议表章。凡诏旨敕制,及玺书册命。皆按典故起草进书;既下,则署而行之。……制敕既行,有误则奏而正之。”[4]从唐代开始,中书舍人可以将帝王人事任命的词头封还。宋沿唐制,舍人亦具封还词头职能,《宋史﹒职官》载:舍人“掌行命令为制词,分治六房,随房当制,事有失当及除授非其人,则论奏封还词头。”[1,p2534]

封还词头的出现,是古代政治制度自我完善的产物,它对于驳正帝王人事任命的违失之举具有重要的防范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权的肆意蔓延,避免了帝王主观造成的失误。但这一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又会受权力执行者主观立场与态度的左右,从而造成封还者为了邀名致君命不行的状况。

一、熙宁三年的封还李定词头奏议

熙宁三年,神宗欲擢秀州军事判官李定为太子中允、监察御史里行,从而引起言路激烈震荡,诏令至舍人院,引起时任知制诰宋敏求、苏颂、李大临的集体反对,三人拒绝草制,并缴进词头,不久相继被罢,是为著名的“熙宁三舍人”封还词头事件。

关于熙宁三舍人事件,前人已直接或间接地有所关注。最早对此进行研究的有金圆《宋代封驳制度考》(1980)、《苏颂封还词头述评》(1990),之后,许锋《“熙宁三舍人”简论》(1989),夏诗荷《苏颂与“三舍人议案”评析》(2003),宋靖《封还词头与北宋的封驳制度》(2007),与崔现芳《论宋代外制官的封还词头》(2018)。这些成果中,或者以熙宁三舍人为案例进行北宋外制官封驳制度的考索,或者引证史料对事件本身进行还原,但均未结合三舍人所呈奏议,来探析其封还词头的原因,而且现有研究在深度上亦较为有限。因此,本文将对此进行尝试,并力求阐明此一事件所彰显的政治意义。

熙宁三舍人缴进李定词头,共上呈奏议7状,其中,宋敏求1状,苏颂4状,李大临2状。此7状奏议,《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史全文》均无载。今存7状奏议全部源于南宋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五十二之中,另曾枣庄、刘琳所编《全宋文》(2006)也全部辑录。

有关熙宁三舍人缴李定词头事件,宋代史书记载并不完全一致。《宋史·职官志》记载如下:

三年,孙觉荐秀州军事推官李定,对称旨,为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由选人为御史自定始。于是知制诰宋敏求、苏颂、李大临以定资浅,封还词头,不草制,相继罢去。[1,p2594]

《宋史全文》记载:

前秀州军事判官李定权监察御史里行。……上欲用定知谏院,曾公亮、陈升之固争之,乃改命焉。[5]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

前秀州军事判官李定为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上悦,批付中书,欲用定知谏院,曾公亮、陈升之以为前无此例,固争之,乃改命焉。[6,p5103]

可以看出,《宋史》对封还李定词头的记载与《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史全文》略有出入,《宋史》载神宗欲除李定为太子中允、权兼监察御史里行,知制诰宋敏求、李大临、苏颂封还词头,不草制诏令。而《续资治通鉴长编》与《宋史全文》均记载,神宗欲用李定知谏院,遭到曾公亮与陈升之的反对,于是改命他官。可据此推知,神宗欲除李定知谏院在先,改命其任太子中允与监察御史里行在后,但无一例外的是,神宗擢任李定的两次意图,均遭到了臣僚的反对。查阅宋代史籍文献,有关曾公亮与陈升之反对李定知谏院的文字资料,《宋会要辑稿》《宋朝诸臣奏议》《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均无载,因此,李定初除谏官遭到反对的详细情况,无从得知;但关于宋敏求、李大临与苏颂缴李定词头的记载,《宋朝诸臣奏议》中却完整辑录了7状奏议,且均以《上神宗缴李定词头》名篇。缴李定词头的7状奏议,为了解事件的详细经过,提供了可靠的一手材料。

缴李定词头的7状奏议,均进呈于神宗熙宁三年(1070)四、五月间。据《宋史·神宗本纪》载,熙宁三年(1070)夏四月癸亥,“侍御史知杂事陈襄罢为同修起居注,程颢签书镇宁军节度判官公事,前秀州军事判官李定为太子中允、监察御史里行”[1,p183],这个时间与缴词头奏议进呈的时间吻合。7状奏议中,四月宋敏求进1状,苏颂进2状,李大临进1状,苏颂与李大临共进1状;五月,苏颂与李大临分别各进1状。

二、奏议中的封还李定词头原因

封建社会的君权之大,几无所不能,然而神宗先后两次欲除李定的诏命,却遭到言官的集体反对,尤其是后一次,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先后由舍人院三位知制诰官员七次封还神宗皇帝词头,其上奏之密集,反对之激烈,君权受阻之强烈,在宋代乃至古代谏议史上是非常罕见的。

三舍人反对李定任台官、拒草制词头的共同理由是不合官制的。三位中书知制诰奏议中明言:

宋敏求:旧制须太常博士经两任通判方许奏举入台,……今又以幕职官便升朝著而峻处纠绳之地,臣窃恐弗循官制之旧,而未厌群议。[7,p575](熙宁三年四月)

苏颂:今李定以郡幕职官入居朝廷纠绳之任,超越资序,近岁未有。臣诚恐有违官法,无益治明。[7,p576](熙宁三年四月)

李大临:今李定秀州判官除监察御史里行,不唯超越资序,未厌群言,抑亦有乖国朝从来法制。[7,p576](熙宁三年四月)

苏颂、李大临:臣等所以喋喋有言,不避斧钺之诛者,非他也,但为爱惜朝廷之法制而遵守有司之职业耳。[7,p578](熙宁三年四月)

苏颂:臣与李大临等前后论列李定差除未得允当,盖是遵守朝廷之法制,奉行有司之职业。初等职官超授朝列,兼权御史,不应近制,所以未敢具草。[7,p579](熙宁三年(1070)五月)

三位舍人一致认为,李定由秀州军事判官,区区一幕职官,擢升为御史,超越官制,程序不当。苏颂明确说:“今若先立定制,许于幕职官中选擢三院,则臣等复有何言而敢违拒耶?”[7,p577]即三舍人缴诏的理由是,李定擢任不合制度。

宋代是历史上极为重视言路的时代,具体表现在台谏地位的提升。《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载:“台谏之职在国初则轻,在仁宗之时则重;在国初则为具员,在仁宗之时则为振职。”[7,p305]撰《宋史》的脱脱也说:“宋之立国,元气在台谏。”[1,p9427]宋真宗天禧元年,又诏令台谏共同担负言责与纠察职能,台谏职能的互相侵紊,使其成为帝王的耳目之官,对于维护言路的畅通、限制相权、纠劾百官,发挥了重要作用。“宋代一改唐代谏官无举劾权的旧制,使台谏对上至宰执大臣下至一般臣僚都拥有弹劾纠举的特权,大大提高了台谏官僚圈的实力与声望”[8,p94]。帝王提升台谏地位,其目的在于“君主则得以在台谏监察权和宰执行政权的制维平衡中始终居于裁断是非、抉择利害的主宰者的地位。”[8,p95]可见,台谏在宋代政治机构中,是以在君权与相权之间起平衡作用的角色而存在。

宋代帝王重视台谏,因而其择官条件极其严苛。按宋代御史台官员的任职条件,需“太常博士经两任通判”才可以举荐入台官。宋敏求缴进李定词头的奏议中也说:“御史之官,国朝以来,其任颇重。虽列属三院,各有等差,至于肃正外朝,纪纲所寄,号为清峻,选择盖均。旧制须太常博士经两任通判方许奏举入台,盖以历任既深则更事益多,朝廷之仪得以详熟。”[7,p575]治平四年(1067),鉴于御史台常年阙员,且台官择人条件过分严苛,要求“必须资性端方,学识兼茂,然后可以处宪寺,任言责”,得人太难,以致言路壅塞,翰林学士吕公著上书神宗,请求放宽御史台择人条件:“今后每御史有阙,即轮学士、御史中丞、知杂一员保举;自正郎、前行员外郎并依谏官例除兼御史,朝官以上不问资序并除里行,太常博士通判及一年者并依旧制。”[7,p570-571]此奏呈上以后,神宗旨许举中行员外郎为侍御史里行。在吕公著所请放宽举台官的条件,仍须朝官以上,和太常博士通判一年的官员,才有资格任台官中资位最浅的“里行”。也就是在治平四年(1067)神宗旨许放宽了条件,单任职地方的幕职官根本不具备入台的资格。又据《宋史﹒职官志》“监察御史”条:

官卑而入殿中监察御史者,谓之“里行”。治平四年,中丞王陶言:“奉诏举台官,而才行可举者多以资浅不应格。”乃诏举三任以上知县为里行。熙宁二年诏:“御史阙,委中丞奏举,毋拘官职高下兼权。”三年,孙觉荐秀州军事推官李定,对称旨,为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由选人为御史自定始。[1,p2594]

由此条材料可知,继治平四年(1067)旨许放宽御史台择人条件,可以“中行员外郞为侍御史里行”以后,两年后的熙宁二年(1069),御史台仍旧阙员,可供举荐者多数因资历浅而不够格。于是,神宗不得不下诏再次放宽择官条件,“毋拘官职高下兼权”。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李定才得以以选人的身份,经由幕职官破格而擢升为台官。

经由上文所述,宋代的御史台职官制度的资限,与熙宁三年除李定为台官的诏命,两相对照之下,可以见出神宗的词头不合制度,显系违失之举。三舍人的7状奏议,明确以不合官制为由拒绝草制,充分运用了职能权力,纠正君命违失,显示出捍卫台谏制度的决心。擢升李定为台官,是君权凌驾于台谏制度之上的悍然操作。台谏择官的条件与程序被公然打破,维持纲纪的宪台,首先成为颠覆制度的桥头堡,势必会激起制度维护的力量。三舍人为维护台谏制度的尊严,不惜被罢官,与帝王权力勇敢碰撞,显示出北宋士大夫主体责任的自觉与北宋政治的清明。

三、封还李定词头与王安石之关系蠡测

熙宁三舍人以不合制度为由,拒绝草制李定词头,例为北宋政治制度内依法行事之举,缘何会引起朝野震动,四方耸闻?以致熙宁三年五月,翰林学士司马光亦参与抗命,上呈奏议《上神宗论不当复劄下舍人院须令草李定词头》为三舍人辩护[7,p581],然而不久,三舍人相继被罢黜。考察当时的政治环境与李定的出身,三舍人数次对抗君命,应与王安石变法直接相关。

宋神宗当政的熙宁初年,朝政的动荡由王安石变法引起,由此朝中士人形成了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革新派,与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两派在变法措施与用人方面形成了激烈对决,直接影响到对待朝廷一系列决策的态度与立场。

首先,王安石本人的官职升迁本身即引起保守派较大争议。据《宋史纪事本末》载,英宗治平四年(1067)九月,王安石以江宁知府被神宗召至京师,授翰林学士,引起宰相韩琦不满,辞去相州。神宗欲以王安石代之,韩琦直言:“安石为翰林学士则有余,处辅弼之地则不可。”[9,p324]明确表示反对。熙宁二年(1069)二月,曾公亮荐王安石为参知政事,谏官唐介、侍读孙固坚决反对,唐介认为“王安石好学而泥古,故议论迂阔,若使为政,必多所变更”,孙固认为“安石狷狭少容”[9,p326]。然而,神宗在一片反对声中,仍强行授命。六月,御史中丞吕诲上疏弹劾王安石,认为其“外示朴野,中藏巧诈,骄蹇慢上,阴贼害物”[9,p329]。神宗不为所动,吕诲请求罢去。

其次,王安石执政以后所推行的变法措施,遭致以言事官为主的保守派的强烈反对,引起台谏动荡。熙宁二年(1069)七月,变法大幕拉开,首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诏以发运使薛向领均输平准,专行于六路,议者虑其为扰,多言非便。八月,范纯仁上奏论王安石效桑弘羊行均输之法,是“使小人掊克生灵,敛怨基祸”[1,p8288],王安石大怒,乞加重贬,范纯仁罢去。同月,侍御史刘述、刘琦、钱顗上疏劾王安石,言:“安石执政以来,未踰数月,中外嚣然。……安石任偏见而立新议,陛下不察而从之,遂害天下大公。先朝所立制度,自宜世守勿失,乃事事更张,废而不用。奸诈专权之人,岂宜处之庙堂以乱国纪!愿罢逐以慰天下。”[1,p8388]结果,由于神宗坚决支持王安石,刘述等六人遭黜。九月,青苗法开始在陕西实行,因之前陕西转运使李参令百姓隐瞒麦粟盈余,经数年,廩有余粮。变法派以为新法得力,因而条例司请求自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等效果显著后,向其他各路推行,神宗准许。司马光不久激辩青苗之弊,忧其“蚕食下户至饥寒流离”[9,p334]。熙宁三年(1070)二月,新法施行中的弊端日益显现,河北安抚使韩琦上疏,陈当地官员执行新法时,放钱取息,唯利是图,造成贷钱易而收钱难的弊状,希望依旧施行常平旧法。三月,知审官院孙觉因反对青苗法,被贬知广德军。四月,御史中丞吕公著因上疏反对青苗法,贬知颍州。这一系列事实表明,王安石变法施行之初,即遭到了以台谏为首的朝官众多的反对之声。

再次,王安石执政后,在用人方面引起争议不断。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执政后,为了扩大革新派势力,不断引荐政见支持者。泉州人吕惠卿与王安石论经义多契合,熙宁二年(1069)九月,因变法不力,王安石负谤中外,于是荐吕惠卿为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司马光随即谏阻,认为吕为奸邪之人,后又亲自贻书王安石,道:“谄谀之士于公今日诚有顺适之快;一旦失势,将必卖公自售矣!”[9,p333]王安石不为所动。不久,陈升之同平章事,当时朝廷因变法而议论纷纷,王安石引陈升之为同党。十一月,神宗令韩绛制置三司条例,王安石恃其以为己助。王安石一面提携吕惠卿、陈升之、韩绛等同党之人,另一方面不断打压朝廷正直人士。先是御史中丞吕诲罢知登州,后又有知谏院范纯仁罢知和州,刑部刘述等六人被贬地方各任,富弼罢相。面对朝廷人事震荡,就连神宗都感叹道:“今天下汹汹者,孙叔敖所谓‘国之有是,众之所恶’也。”司马光对曰:“然。陛下当论其是非。今条例司所为,独王安石、韩绛、吕惠卿以为是,天下皆以为非也。陛下岂能独与此三人共为天下邪?”[9,p325]然而,司马光的谏阻,并没有动摇神宗支持王安石改革的决心。

以上史实充分说明,王安石自身的擢升、执政以后推行的法令及人事任命,均引起包括言路在内的诸多保守派官员的激烈反对。此处对于神宗大力倡导下的王安石变法革新是否得当姑且不论,单就身为侍从的三位知制诰官员苏颂、李大临、宋敏求而言,朝廷人事动荡,革新派陆续上台,保守派纷纷罢黜,三舍人7次拒草诰命的过激行为,以对抗君权的形式,明确为保守派站台,这是确定无疑的。因鉴于王安石变法有神宗背后支持为敏感话题,三舍人在7状缴词头奏议中极力避免谈及,但依然可以从中看出蛛丝马迹,如:

宋敏求《上神宗缴李定词头》:去岁骤用京官而迁之,今又以幕职官便升朝著而峻处纠绳之地。[7,p575]

此系第一状缴李定词头奏议,宋敏求明言“去岁骤用京官而迁之”,指的即是李定由秀州判官而迁任京官,已经属于超常提拔。此次提拔,属于二次超常擢升,自然会引起言路高度关注。事实上,三舍人对李定任命台谏的激烈反对,其矛头是指向王安石的,这可以从李定与王安石的特殊关系中看出,《宋史纪事本末》对李定的身份及其擢升来由有着清楚的交待:

定少受学于王安石,举进士,为秀州判官,孙觉荐之朝,召至京师。李常见之,问曰:“君从南方来,民谓青苗法如何?”定曰:“民便之,无不喜者。”常曰:“举朝方共争是事,君勿为此言。”定即往白安石,且曰:“定但知据实以言,不知京师乃不许。”安石大喜,立荐对。帝问青苗事,定曰:“民甚便之。”于是诸言新法不便者,帝皆不听。命定知谏院,宰相言前无选人除谏官之例,遂拜监察御史里行。[9,p341-342]

李定是王安石的学生,审官院孙觉举荐入京后,王安石之所以举荐其入廷议对神宗,除门生关系之外,最重要的是因为李定所言秀州青苗法施行状况对其有利,而李定入御史台,又壮大了王安石革新派的势力,并且可以监督百官,为其阻抑言路不利于变法的声音。

另外,按照宋朝的制度,帝王的旨意需要先由宰执大臣领旨,然后交由中书省起草。尽管程序如此,“诏命中总是或多或少掺杂着宰执大臣们的意见,特别是在一些权相执政或皇帝昏庸时”[3]。神宗锐意改革,擢升王安石为宰执,朝廷百官因变法弊病而派系分化,王安石在人事任用上急于壮大自己势力而安插亲信同党,李定擢任台官,必然有王安石主观用意的成分,或至少并不完全是神宗的旨意,而《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的记载也证实了这一点:

先是,宋敏求封还定词头,诏送别官,而颂当命辞。颂言未敢具草,诏再送舍人院,次至大临,大临亦封还。既而安石进呈举御史新条,并最初立条时奏对语,白上曰:“胡宗愈以此为臣私意,盖不知陛下立此法时德音故也。”[6,p5125]

可见,李定词头遭到中书省三舍人封驳以后,王安石在神宗面前辩解,认为胡宗愈怀疑李定的任命并非出于自己一己之私。但是王安石的自辩,正好暴露了在朝官员的怀疑,李定任命是出于王安石的一己之私。那么至此可以明了,中书省三舍人拼死力争的,并非针对李定本人,而是代表保守派势力,以限制君权的形式向革新派的领袖王安石发出的激烈挑战。

四、封还李定词头的政治意义

北宋外制官享有封还帝王词头的权力,这项制度设计是效法古代三省六部制的政治架构,初衷是为防止帝王人事任命决策的失误,赋予中书省知制诰舍人拒草诰令的权力,进而从源头上纠正君权的违失,限制君权的泛滥与错用。中书省的外制官具有封还词头的权力,是古代政治制度发展至成熟期的产物,充分体现出专制制度下政治民主化的自觉。知制诰苏颂说:“威福之柄,人主得以自专;官守有责,臣下得以固执。”[7,p577]意即帝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自我专断,但官员也有自己的职守,可以在制度范围内,遵章使用自己的权限。应该说,熙宁三舍人封还李定词头奏议,即是北宋外制官在职权范围内,严格践行职官制度,制衡君权的一个生动范例。

封还李定词头显示出多重政治意义。首先,北宋士大夫恪守职官制度的主体自觉精神,在封还李定词头奏议中得到充分彰显。北宋抑武崇文,养成士大夫忠直敢言之气,帝王坦言“与士大夫共治天下”,使得士大夫主体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空前提升,士人参政议政的热情高涨,蔡勘《定斋集》描述当时的情形道:“一事过举,议论蜂起,章奏交上,往往以死争之。”[10,p155]士大夫以议论相争的方式,践行了儒家“治国平天下”的社会人格,也体现出对职官制度的恪守,李大临封还李定词头时明言:“切缘臣与苏颂前后累次论列,屡烦圣听,非不知狂率僭易,罪当万死。然犹喋喋不已者,无它也,盖以职在近列,忝赞书命,诏敕未便,理合奏论。”[7,p580]南宋彭龟年论宋世士大夫奉公守法的特征道:“人君以法守天下,士大夫以法守官职。人君所为少出乎法,则士大夫悉力争之,非为身也,为法也,非为法也,为国也。”[10,p109]熙宁三舍人不惜黜官罢职而反对李定越级提拔,在“人治”的专制体制中,最大程度地发挥了“法治”的功能,使得北宋职官制度的尊严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其次,熙宁三舍人封还李定词头,有效行使了中书省的封驳职能,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君权与相权的制衡。北宋赋予外制官以封驳权,以监督君权、制衡相权,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据宋靖统计:“北宋自仁宗朝封还词头始,至钦宗朝止,封还词头共25例,其中,成功事例15例,未被采纳者7例,不可考者3例。中书舍人通过封还词头的方式直接改变决策的事例占60%。”[11]虽然学界研究者普遍认为,中书省的封驳职能不能过分夸大,“他们封还的只是限于外制官草制范畴的人事任命,而更为重大的政令和重要人事任命,则是由内制官翰林学士起草的”[2],而在北宋的政治实践中,帝王也确实有着多种对抗封驳的手段,熙宁三舍人封还李定词头事件中,据《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载,神宗面对中书7次抗命,“诏辄直舍人院蔡延庆等就职。及责大临等,延庆遂草定制。既进草文,上奏乞罢,知通进银台司孙固再封驳,卒行下”[6,p5127]。通过直接降诏直舍人院蔡延庆草制,并由孙固发出,有意规避了外制官的封还,使李定的任命最终得以实现。但是,这并不能抹杀熙宁舍人对君权和相权制衡所起的作用,它使得君主专制的威权在施行个人意志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阻抑的力量而有所顾忌,保留了体制内民主元素滋生的火种与希望。

再次,熙宁三舍人封还李定词头奏议,突显了王安石变法在制度层面所遭遇的巨大阻力。王安石变法是北宋中期最著名的政治事件,熙宁二年,本着“均济贫乏,变通天下之财”,“当修泉府之法,以收利权”的初衷[9,p327],以实现北宋富国强兵的理想。但是,儒家经义的学力,与北宋百余年来社会积弊丛生的社会现状相脱节,造成变法理想的顶层设计,在实际推行中遭遇了种种困境。变法实施不久,知谏院范纯仁即奏言直指王安石的不当做法:“王安石变祖宗法度,掊克财利,民心不宁。……安石以富国强兵之术启迪上心,欲求近功,忘其旧学,尚法令则称商鞅,言财利则背孟轲,鄙老成为因循,弃公论为流俗,异己者为不肖,合意者为贤人。”[9,p330]事实上,在王安石任执政之前,谏官唐介即直陈其弊,并预言:“安石好学而泥古,故议论迂阔,若使为政,必多所更变。”[9,p326]变法在推行过程中,的确引起“士夫沸腾,黎民骚动”,百官为之泾谓分化,宰相、御史、谏官、舍人等纷纷罢去。缺少上层同僚的支持,变法实施注定孤掌难鸣。而在如此窘境下,王安石并未及时说服并感化异己者,而是超越职官制度之上,越级提拔同党及门生李定以壮声势,以致遭到以熙宁三舍人为首的严守官制官员的强力阻击。因而,变法从施行之初,就注定是一出独角戏,其最后走到穷途末路,是历史的必然。熙宁三舍人以死相争,不惜舍身罢职,7次封还李定词头,无疑是王安石变法遭遇困境的一个缩影。

五、结论

熙宁三舍人7次封还李定词头,并覆奏陈情,是北宋中书省行使封驳职能的生动案例。三位知制诰官员苏颂、李大临、宋敏求的7状奏议,无一例外地以不合官制为由,反对李定任职台谏,拒草诰命。事实上,三舍人以封还词头的形式制衡君权,其实际指向为主持变法革新的王安石。王安石本人的不次擢升,主持变法后实施的激进措施所引起的官场动荡,以及大力提拔同党、门生以壮大革新派势力的人事任命,激起了保守派的强烈反对。熙宁三舍人的7状缴李定词头奏议,始终以恪守职官制度为由,实际裹挟着保守派对以王安石为首的革新派的强力阻击。

北宋外制官运用封还词头的权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君权的制衡。熙宁三舍人7次封还李定词头,虽然最终没有阻止帝王人事诏命的发布,但是彰显出北宋外制官恪守官制的主体自觉精神,并有效限制了君权与相权的肆意扩张。三舍人以官制为由对李定任命的反对,突显出王安石变法在制度层面所遭遇的巨大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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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the Refutation of Li Ding’s Edict by “Three Sheren of Xining”: Analysis of the Memorial to the Emperor and its Political Significance

WU Jian-xiong1,2

(1. School of Humanities, Binzhou University, Binzhou 256600, China; 2. China Literature Research Office of Literature Office, Kyushu University, Fukuoka 8190395, Japan)

The 3rdyear of Xining in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Su Song, Li Dalin and Song Minqiu had refuted the edict of Li Ding seven times, which made the empire’s edict unable to be carried out. The three Sheren proclaimed that the edict of Li Ding was not in line with system. Actually, the three Sheren aimed at Wang Anshi who presided over the reform at that time. The three Sheren’s refutation of edict showed a strong resistance from conservatives to revolutionaries. It also showed the subjective consciousness of the officials in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which reflected the great resistance of Wang Anshi’s reform on the system level.

three Sheren of Xining; refutation of the edict; Li Ding; memorial to the emperor

I206.2

A

1009-9115(2020)02-0071-07

10.3969/j.issn.1009-9115.2020.02.014

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资助经费项目(J18RA228)

2019-09-14

2019-11-29

武建雄(1978-),男,山西河曲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为宋代文学。

(责任编辑、校对:刘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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