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诉讼事务“减证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2020-01-09朱巧红
朱巧红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司法鉴定系,广东 广州 510520)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过程中面临着资源集约利用、信息化平台搭建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新的发展规划对其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九个珠三角城市,拥有三种法系、两种制度。法律服务中诉讼事务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在“减证便民”要求下,探索一种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的诉讼便民服务体系至关重要。分析粤港澳大湾区诉讼便民举措,针对诉讼便民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完善措施,对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快速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粤港澳大湾区诉讼便民服务举措的提出
为全面推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政府部门要求加强并规范法院司法便民工作,具体举措包括:成立专门的诉讼服务机构,做好诉讼材料转接、信访接待、诉讼引导答疑、诉讼联系、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建议等工作;提供“非常规”诉讼服务,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非工作日的诉讼接待及立案制度,为老弱病残者提供上门立案服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巡回办案,针对纠纷集中地区或偏远地区进行不定期就地审判;采用网络、电话等远程形式预约立案,健全繁简分流机制,提高诉讼效率;适当简化案件审理程序,发挥简易流程的效率优势,降低诉讼成本;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维护诉讼公平;加大各部门监督力度,明确立案程序,规范案件监督卡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建立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加强司法协助工作及司法救助工作,有效保护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度[1]。这些诉讼便民举措均强调了司法的大众化要求。
二、粤港澳大湾区诉讼便民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问题
粤港澳大湾区相关政府部门虽提出了一些诉讼便民举措,保证了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的公开透明及司法的公正公开,在实践中提升了诉讼效率,取得了显著成果,但诉讼便民服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诉讼部门之间仍存在信息壁垒
对诉讼材料进行盖章和证明实质上是对既成事实的进一步确认,但这种既成事实只由诉讼部门掌握,各部门之间并未实现该事实的共享和传递,因而只能由当事人自身传递信息,造成群众跑腿的现象,增加了人民群众的诉讼负担及压力[2]。不同类型的诉讼事务涉及的诉讼材料及证明材料各不相同,这些材料的开具又涉及不同的部门机构,如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政府单位、医疗机构等。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缺乏管理平台,各部门的信息无法实现统一管理,只能由当事人到各个相应部门开具诉讼材料,导致群众诉讼效率较低。
(二)过于注重“减证”,有时未真正实现“便民”
在当前工作中,清除缺乏法律依据的证明类诉讼材料是不符合实际要求的。调研发现,当前未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未实现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如果对粤港澳大湾区诉讼事务中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类材料进行清理,会导致权力寻租、办案时间延长、诉讼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
(三)诉讼便民服务缺乏制约手段,流于形式
在处理诉讼事务过程中,由于粤港澳大湾区法院缺乏完善的惩处问责制度、对诉讼便民服务相关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导致诉讼事务中“减证便民”的成效不大。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司法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感,对待工作懒散懈怠;另一方面是司法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相应制度及政策服务好人民群众。后者有明确严格的惩处规定和依据,在诉讼服务中心较少出现;而前者有较强的隐蔽性,缺乏较为充分的惩处依据,在诉讼服务中心中存在较多。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懈怠懒政,导致群众走冤枉路,部分工作人员甚至为了降低责任将责任推诿到其他部门或他人身上。
三、粤港澳大湾区诉讼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措施
(一)立案方面
立案主要包括刑事自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申请执行几方面。法院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远程立案,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便民服务。实现远程立案之前,派出法院需搜集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庭审通过后生成案号和立案审批表,审批之后再将其送回法庭进行排期。这种模式下的立案时间较长,无法保证每个案件都能及时得以审批立案。实现远程立案之后,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实现在线登记立案。当事人在线登记立案后,法庭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录入网络平台,随即进入立案审批、案号生成、排期等工作流程,并将案件通知书以邮寄的方式传递给当事人。法院及派出法庭还可以配备网络打印机,让当事人当场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减少立案时间。
(二)款项方面
关于诉讼款项的缴纳,当事人在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后需在立案庭缴纳诉讼费,其他费用需到诉讼缴费窗口进行办理,当事人奔走于法院与法庭两个地方才能完成立案,程序较为烦琐,且诉讼退款较为困难[3]。结合信息技术实行远程缴费能够有效解决缴费、退款不便等问题。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远程缴费方案:缴纳诉讼相关款项之后,当事人通过网络系统向法院提交缴费凭证,法院确认收款后出具财务根据,进行财务备案;申请退款时,当事人也可在网上提交退款申请及收款账户,网络平台会对当事人身份及账户进行验证,法院审核无误后,采用网上银行的形式向当事人收款账户进行转账,完成退款。
(三)送达方面
法院及派出法庭应配备网络打印机,供当事人领取诉讼材料或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在领取开庭传票、裁判文书等诉讼文件时,可以通过电子签名系统在法院发出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派出法庭或法院通过网络打印机接收当事人确认签收的送达回证,并将回证收集归档。另外,法院可在网络平台增加诉讼文书下载打印功能,让当事人通过网络就能及时获取诉讼文书。
(四)庭审方面
为实现真正的便民利民,可采用远程庭审视频的方式进行案件审理。参加庭审之前,当事人可以就近选择法院,向受理法院提出申请。庭审结束之后,法院通知当事人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利用网络打印机打印相关材料,由法院进行归档处理。另外,法院可以选择采用录音录像的形式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内容,形成电子庭审笔录,再将音像视频光盘进行归档处理[4]。这种模式下,法院可以建设远程庭审视频系统,让处于网络环境中的当事人随时随地参加庭审。针对庭审过程中诉讼相关证据核对环节存在的证据原件真实性问题,法院可通过网络打印机进行证据资料传真,验证诉讼证据的真实性,提高庭审效率并减少当事人诉累。
(五)查询咨询方面
法院可以建立网络咨询平台,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流程咨询或投诉信访、立案咨询及诉讼答疑等服务。同时,为当事人提供查询服务,当事人可在网络系统中根据案件信息或身份信息查询法院受理情况及庭审排期进度。
(六)监督管理方面
粤港澳大湾区诉讼便民服务体系除了对立案、款项、送达、庭审、查询咨询等方面进行建设,还要建立健全规范的监督管理体系,以全面落实诉讼便民服务及责任。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是保证诉讼便民服务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加强监督管理需要做到:健全诉讼服务工作标准,细化人员配置、基础设施建设、诉讼便民服务流程、标识设置等方面的标准,推动诉讼便民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式规范化、服务内容程序化;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加强对法院和法庭工作人员的考核、监督、指导及管理,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将工作人员的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效率纳入考核内容,设定相应的淘汰机制和报酬支付制度,以保障服务质量和效率。
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粤港澳大湾区相关政府部门及法院应灵活运用互联网思维,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远程立案、远程缴费、远程庭审、远程送达及远程查询咨询系统,建立规范化的监督管理制度,从而构建完善的诉讼便民服务体系,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只有始终坚持信息化服务司法管理、服务审判执行、服务群众,让数据多“跑路”,为人民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诉讼服务,才能满足人们多元的司法需求,构建现代化的审判体系,从而为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