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背景下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2020-01-09张腾王莹
张腾,王莹
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350117;2.福州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350007
一、传统模式下社保征缴存在的缺陷
(一)社保征缴主体二元化流弊
2019年1月1日之前,我国不同的地区存在着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不统一的情况,普遍存在着二元化的社保征缴主体,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或者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其中税务部门的征缴又可以划分为两种模式,一种称为“税务代征”,另一种称为“税务全责”。“代征”与“全责”的根本区别体现在“全责”模式下由税务部门负责包括核定社保征缴具体数额在内的所有征缴环节,“代征”模式下具体数额的确定仍然由社保经办部门负责。
根据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此举结束了五项社会保险在不同地区分别由社保经办部门和税务部门征收的局面,统一了征收体系。
至此,社保征缴主体结束了长达二十多年的二元主体负责制,开启了社保征缴的新征程,但是面对社保征收体制改革引发企业负担加重的担忧,国家层面多次强调“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2018年底,多地税务部门又发布暂缓移交企业养老保险的公告,例如山西、湖北等多地税务机关网站已经发布公告,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但是未提企业养老保险移交事宜。这进一步揭示税务部门在取得社保征缴主体独立地位之后仍然面临着社保信息覆盖不全面,应缴社保费用核定困难、重复征缴、遗漏征缴等问题亟待解决。
(二)社保征缴范围无差别化
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中第三条针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规定了相应的征缴范围,但是实务工作中不区分企业经营状况的无差别征缴,导致大量经营不良的企业雪上加霜,不堪足额缴交社保的重负,从而造成我国社会保险费筹集的困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7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640万人,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29268万人,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中,参保职工22288万人,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8784万人,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2724万人,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9300万人。这些数据表明实缴数和应缴数存在较大的差距,参保比例低,传统模式下的社保征缴未能充分考虑到广大企业以及员工的最低层次需求,加上许多民营企业雇主的社会保险意识淡薄,把企业缴纳社保和企业的经营发展相对立,还有大量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流动性强、自身经济困难等原因消极参保,致使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受限,逃避缴费等乱象频发。
(三)社保征缴流程紊乱
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流程可以细分为六大环节,具体包括参保登记、申报保费、保费核定、保费征收、划解保费、查处追欠。虽然税务部门从2019年1月1日起取得了独立的社保征缴主体地位,但是传统模式下社保的征缴是由多个部门协作完成的,目前相关的法律还没做出配套的修订,例如福建省在2019年之前就通过《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将社保费基数的确定主体确立为地方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法》原本就存在不一致的规定,目前国税与地税合并,实务工作中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重心仍在税收监管之上,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职能往往未能履行到位,在取得独立征缴主体地位后,税务部门更是应接不暇,急需理顺各大流程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关系,否则极易造成征缴流程的脱节,导致税务部门的征缴工作陷入被动。
(四)社保征缴部门之间权责疏离
传统模式下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无法共享,致使税务部门征缴数额无法达到合理标准。社保经办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系统,导致税务部门无法掌握最新缴费者的详细缴费基数,社保部门核算征缴费数存在滞后性,往往由于延迟传递应征数据造成税务部门丧失社保费征缴的主动权。在实务工作中,税务各部门之间还存在职责部门划分不清的状况,在国税地税合并之后,税务部门要厘清缴纳社保基金的金额、人数更是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五)社保征缴救济机制缺位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险费起步晚,有关社保征缴的救济机制还未健全,社保费不等同于社保税,目前社保费用征缴过程中税务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还没有高位阶的法律作为依据,对于欠缴者的处罚力度不足,传统模式下税务部门对于欠缴户的处罚权缺位,尽管《社会保险法》第11章规定了用人单位征缴社保的法律责任,但是其处罚标准未受到追溯时效的约束,用人单位根本无法承受累计应缴数额产生的罚款,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与现实情况严重脱节。而社保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处罚标准没有严格的尺度,不仅无法保障社会征收,而且会引发社保征缴过程中的腐败。最终造成社保经办机构未能充分履行职责,社保费用延迟入库。
二、采用金税三期工程征缴社保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家政策的鼓励
金税工程脱胎于我国1994年开始的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当时我国开展以建立增值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然而在全国范围内存在上百种互不兼容的税收征管软件,极大增加了税务部门获取涉税信息的难度,同时也让不法分子借机偷逃税款,进而导致国家税收收入遭受严重损失。为了改变税收征管的困境,进一步实现税收信息的共享,“金税工程”被列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建设行列,从1994年至2001年,我国顺利完成了“金税工程”一期和二期的建设。
2008年9月,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了“金税三期”工程的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标志着金税三期工程的正式起步。“金税三期”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规范手段,融合先进税收征管理念和科技创新优势,优化了传统税务管理结构,实现全国范围内涉税信息的集中和共享,提升了税务机关的信息处理能力。
(二)科技发展的支持
金税三期工程的建设迎合了世界大数据技术应用研究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时代背景,其数据库平台的升级与更新适应我国“互联网+”与政府政务工作相结合的发展需求,金税三期工程背景下的社保征缴能够为政府部门的创新与发展搭建具备规模效益的互联网平台,实现网络与社保征缴传统业务的无缝衔接,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高新科技改变了传统模式下政府管理与服务效率低、质量差的弊端,切实提升了税务部门的社保征缴能力,优化了税务部门社保信息管理水平。
(三)系统功能的强化
金税三期工程目前已经开发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模块,融合了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环节、申报环节及征收管理环节,未来企业以及员工的大量信息能够全部纳入信息系统,部分省份还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块中加入了信息共享和信息交叉审核等功能,在系统层面上强化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譬如辽宁税务部门在金税三期工程中加入了对用人单位的社保费申报资料进行逻辑审核的功能,金税三期的统一性、综合性、联动性优势都将充分显现。
三、采用金税三期工程征缴社保的优势
(一)征缴主体明确化
采用金税三期工程征缴社保,有利于强化税务部门作为征缴主体的独立性,税务部门凭借金税三期提供的大数据分析技术,破除传统模式下的“资讯孤岛”现象,以高度集中的建设模式取代传统分散建设模式,促进企业信息资源的高效利用,增强税务部门在社保征缴上的权威性。
(二)征缴范围清晰化
相比于传统模式下的无差别征缴,金税三期背景下的社保征缴能够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进行不同行业的经营状况对比分析,从而实现电子政务和现实服务的有机结合,针对经营状况不良的企业拟定相应的社保征缴方案,凭借先进的互联网云计算服务功能,减轻企业缴交社保的负担,进而提升企业缴交社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扩大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三)征缴流程规范化
金税三期工程背景下的社保征缴表现出公开透明的特点,与传统模式下的征缴流程相比,其具体征缴流程更加清晰化和规范化,在税务机关明确取得完整的社保征收权之后,各大征缴环节都掌控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之中,社保缴交中的逾期、拖欠、处罚、缓交等各项审批都可以在统一的平台上完成,这既有利于税务部门的实时监控,也有利于减少企业深陷繁琐的社保办理流程而造成的成本损失。
(四)征缴部门权责明确化
金税三期工程最大的优势就是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全面共享,破除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资讯隔离,采用金税三期工程缴交社保,有利于征缴部门权责的明确化,第一时间把握具体的社保缴费基数,及时纠正误载的应征数据信息,强化税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征管信息功能,避免了税务部门之间针对社保缴交事项的责任推诿,降低了税务部门之间的内耗,提升了行政管理效率。
(五)征缴预警机制周密化
借助金税三期工程的监测与传输机制,税务部门可以有效地防范企业少缴或欠缴社保。负责社保征缴的人员在金税三期系统平台上可以评估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并且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对于不符合社保征缴管理活动的部分,通过特色子系统下达具有针对性的纠正指令,从而最大程度上避免社保征缴风险事件的发生。在社保征缴过程中,税务部门面对纷繁复杂的征缴突发状况,应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预警措施,充分借助金税三期工程构建详细周密的征缴预警机制,掌握社保征缴的主动权,确保社保费用按时入库。
四、金税三期工程背景下社保征缴的应用策略
(一)结合大数据分析评估企业社保缴交遵从情况
在金税三期提供的企业员工收入信息数据大背景下,将税务部门固有的企业经营大数据与社保部门采用的金保二期系统相连接,通过二者间的数据库信息对比分析,以及金税三期系统对社保代缴义务人和相关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分析研究,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社保缴交的遵从情况。
(二)借助金税三期预警系统开展社保稽查工作
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各税务部门、各子系统模块之间均已实现数据共享,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在社保稽查工作中可以随时调取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信息,减少社保稽查工作中由于信息检索、数据比对造成的时间浪费,可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实务工作调研中。此外,税务部门可通过金税三期平台对纳税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收集,能够及时对社保欠缴、少缴的企业进行特别预警和监管,也能防止对企业进行重复征缴。
(三)利用金税三期特色模块完善社保服务模式
在金税三期背景下,税务部门可以基于社保特色子系统中收集的企业的特点、企业经营规模、经营业务范围以及收支情况等相关数据为代缴社保的企业提供最新的政策公告、自动计算社保费用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更为全面和方便的社保服务,提升企业缴交社保的服务体验,与此同时,企业可以通过金税三期服务平台向税务部门反馈实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税务部门由此进行相关信息服务的分析和总结,从而进一步完善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
五、采用金税三期工程征缴社保应注意的问题
(一)进一步规范数据源的采集
金税三期工程中企业的相关数据采集凭借的是税务登记系统,系统中收录的数据目前还仅仅是企业基本的工商登记信息,而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重要数据只能依靠企业主动报送,其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需要税务部门进行深入的检查与确认,当社保征缴义务人为了少缴或不缴社保费用而隐藏其职工薪酬财务数据的真实情况时,税务部门就会陷入核定费用的困境。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数据来源的采集流程,确保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进一步提升分析数据的能力
金税三期工程对企业海量的社保信息进行了整合和筛选,信息数据是社保征缴管理人员开展社保经费管理风险识别工作的重要依据。由于各地相关社保征缴政策不尽相同,实际数据分析中采用的分析指标存在差异以及税务工作人员的素质存在差距,导致目前的金税三期系统仅限于企业经营信息的收集、统计和查询功能,未能开展深层次的数据分析活动,无法针对企业的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工作人员等利益相关者的银行账户、移动快捷支付等资金收付平台进行数据比对,进而无法对社保征缴义务人的各项行为数据进行全面的评判。可见,未来必须针对社保征缴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能力培训,同时加大数据库研发投入,升级金税三期工程的数据分析模块。
(三)进一步完善社保征缴的法律
虽然金税三期工程能够高效提升税务部门社保征缴管理水平,但是仅仅依靠金税三期工程无法满足新时代社保发展的全部需求,要完善社保征缴体制还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有学者结合美国、英国、德国、瑞典展开比较分析,提到了社保费强制征缴的法律缺位问题,认为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费改税”的方案来增强社保筹资的强制性。但关于“费改税”的探讨以及法律制度的修改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实际,切实反映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金税三期平台不仅仅是一个管理平台,更是反映人民群众需要的对话窗口,法律制定者可以借助金税三期平台拓宽信息渠道,收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建议,以此作为修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总结
传统模式下我国的社保征缴机制存在着征缴主体不明、征缴范围无差别化、征缴流程紊乱、征缴各部门之间权责疏离、救济机制缺位等问题,2019年起税务部门取得了独立的征缴主体资格,因此在金税三期背景下革新社保征缴方式具备可行性,金税三期工程以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为契机,凭借系统的大数据收集和分析功能,能够充分发挥其在社保缴交中的优势,使得税务部门的征缴地位大幅提升,征缴范围更加明晰,征缴流程更加规范,增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促进征缴预警机制的形成,进而构建规范有序的社保征缴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