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化风险和技术性风险识别与应对
2020-01-08罗莉
罗 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00088)
当前,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然而受制于法律制度的滞后、工业技术与应用科学的局限及发展,决定了知识产权风险具有存在的必然性。如何快速识别并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因知识产权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同时积极发掘知识产权风险之中的机遇,对企业具有重要且现实的意义。
1 知识产权制度化风险
知识产权制度化风险来源于工业制度、科技政策和法律规则,表现为规则运转的失灵。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以社会现实为土壤,但法律制度往往滞后于社会发展,经常表现为无法可据甚至错判,如新技术引发的短时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等。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适用方面,出于主观或客观原因,知识产权权利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不同主体可能会对同一法律规则产生认识偏差从而引发知识产权风险。该风险在知识产权权利确权、无效、撤销、诉讼等程序中表现的尤为显著。
2 知识产权技术性风险
知识技术本身的局限性、负面性即是一种风险,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最新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可能因技术误用、滥用或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等,违背技术自身规律从而引发知识产权风险,如核技术误用导致的泄漏事故。纯技术差距,即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亦可能引发知识产权风险,如产品核心技术是基于专利许可方式获得,则可能被知识产权权利人终止合作,使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再如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可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风险,即进口国将其国内企业高价值专利技术纳入产品标准之中,使得进口产品无法达到该标准从而放弃该国市场或者不得不向该国专利权人支付高额许可费用。
3 制度化风险和技术性风险防范原则
本文认为,为有效、全面帮助企业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可遵循下列原则。
(1)以充足有效信息为基础。知识产权情报信息可通过历史数据、经验、利益相关方的反馈、观察、预测与专家判断等多种渠道获取,内容应囊括足以精准识别具体的制度和技术风险,以及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环节的风险。但使用这些情报信息时,需注意信息自身的局限性或者专家之间分歧的可能性。
(2)系统化、结构化原则。企业应以整体化视角将与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有关的人员、技术、信息、资金、制度等全部要素进行组织整合,以形成一整套防范风险的各种措施。同时,由于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因子引发风险事故存在前述两种逻辑关系,故“为提高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效率和取得一致、可比、可靠的结果”,企业还应将各种零散的风险防范措施依据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因子的不同维度,进行具有结构层次的排列,并强化措施之间的联系。
(3)定制原则。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遭遇的知识产权风险可能多达17种,故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措施首先应与风险类型和风险状况相匹配。同时,由于企业间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具有显著差异,故还需考量法律制度的要求、企业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方案实施成本与预期收益比较等诸多因素,做到防范措施的“个性化”。
(4)持续改进原则。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是动态变化的过程,风险可能伴随企业内部和外部事件的发生、组织环境和知识的变化、监督和检查的执行同步发生变化,一些新的风险可能出现,另一些风险则可能消失。为此,企业应持续不断地对各种变化进行实时监测和审查,以确保防范措施的实时有效性以及得到持续改进。
4 制度性风险应对
一方面,由于以社会为土壤的制度必然会跟随社会发展而变化,故为减少知识产权制度变化引发的风险,企业可实时监测本国及“走出去”过程中的目标市场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政府政策等规则及其变化,并根据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不同知识产权类型进行分类认识;另一方面,因立法和司法机关会根据司法实践需求,不定期针对知识产权法律出台法律或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性司法判例以统一制度适用标准,故企业还应对此进行动态关注和学习。
5 技术性风险应对
技术规制是风险治理机制的重要措施,“技术知识既是造成风险社会的因素,又是克服各种风险的出路。”为此,企业应遵循事先预防原则,从技术研发开始就通过技术规制技术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或副作用。同时,企业可将技术信息从研发到应用过程适度公开,引入公众参与和公众决策规避风险。而在缩小纯技术差距,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方面,除企业自身加大资金、人才投入外,外部还应构建以法律制度、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为主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如调整现有专利资助政策向专利数量与专利质量并重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