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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询价采购规范性研究
——以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为例

2020-01-08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0年23期
关键词:号令公开招标民办高校

陈 华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 江苏·南京 210000)

民办高校询价采购的资金来源通常属于自筹资金不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但由于我国民办高校起源于公办院校母体之中等历史原因;如本文作者所在中北学院为例,其采购的资产在性质上仍属于国有资产,因此又不能脱离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即财政部74号令(以下简称74号令)的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相较于工程和服务类项目,货物类项目在民办高校每年的采购预算中占比要相对多,因此询价采购属于民办高校非公开招招标采购的主要方式。

1 民办高校询价采购工作的规范性原则

1.1 公开透明原则

根据74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民办高校询价采购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的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且根据7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民办高校应当在财政部认可的媒体上发布询价采购公告。这是便于投标供应商能够通过合法的渠道了解询价采购信息,同时对民办高校予以社会监督,遏制滋生权力腐败。

1.2 独立公正原则

除上述询价采购信息需要在财政部的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外,还要的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74号令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必须独立进行评审,民办高校作为采购人主体不得干预评审过程。

1.3 平等守信原则

民办高校采购人在提交询价采购寻求的时候,要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预算金额、采购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如实说明。而投标供应商应当根据询价采购文件和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做虚假文件参与采购。评审专家应当根据询价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2 民办高校询价采购工作的存在的问题

2.1 询价采购评判标准和适用范围不合理

根据74号令第四十九条中的规定: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民办高校询价采购多采用合理最低价作为采购的评判标准。但正因为将合理最低价作为评判的标准,导致在实际采购工作中,难以界定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能够达到询价文件的标准要求。

另外是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以中北学院为例,以往所有的限额以下采购,都是采用询价的方式。但根据74号令第三条的规定,只有货物类的项目才能够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可考虑到中北学院作为民办高校,在资金体量等方面无法和政府部门相提并论,例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为200万(含)以上,而中北学院为10万(含)以上,到这就导致中北学院如果完全照搬74号令的规定,考虑到评审专家和成本等因素,其非公开招标采购工作必然难以开展。毕竟以中北学院不足10万的非公开招标采购规定而言,如果再完全按照74号令要求,必须寻找招标代理公司并邀请专业相当的校外专家(非公开招标,采购人不得作为评委)作为评委,实践中难以操作。当然中北学院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因此也不能完全脱离政府采购法和74号令的相关规定。

2.2 询价采购文件设置不规范

不同于公开招标,我国的询价采购文件规范性要求比较模糊,在74号令中只是简单的对于询价采购限定于货物类而已。而对于询价采购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在内容、格式等标准上没有统一规范。

同时缺少规范性的参考文件范本,对于询价采购如何合法合理的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界定。以中北学院为例,以往采购规范完全照搬南京师范大学,但南京师范大学是公办院校,其在采购中可以完全以政府采购法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而相对于中北学院而言,如何正确表述采购需求的同时,又规范设置询价采购文件和询价采购通知书是个难题,这也是民办高校非公开招标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3 询价采购监管主体不明

政府部门或者公办高校其资金来源多是上级财政部门的拨款,资金来源清晰明确,因此当采购项目产生质疑或者诉讼的时候,投标供应商可以向其上级资金主管部门投诉。但正如上文中提到,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大多属于自筹资金,即非政府财政性资金,其资金监管主体并不明确。以中北学院为例,中北学院在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资金自筹的民办院校,如果某个采购项目产生质疑或者投诉时,可能会出现没有上级部门予以受理的情况,因此出现监管断层与空白,采购是否合法合规,根本无从知晓。

3 民办高校询价采购规范性的完善

3.1 实践工作与法律法规的有效结合

如74号令等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是政府部门、公办院校等事业单位,而对于民办高校在非公开招标采购中的法律制约属于空白,这就导致民办高校的非公开招标自由裁量权力巨大,存在滋生腐败的风险。对于74号令中关于评审专家的设置,民办高校受办学条件及地方限制往往难以请到专业对口的专家,那么可以尽量采用网络询价采购的方式,并以有效最低价作为评判标准,这样只需要对于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后再按照价格最低即可确定中标单位,至少保证了程序上的合法。

就中北学院本身而言,自办学地点从南京市搬迁到了丹阳市后,从外部因素来说,南京市与丹阳市在城市规模、专家人才储备等方面的差距,再加上中北学院本身资金体量和政府部门、公办院校的差距。在执行询价采购工作中要充分考虑自身和本地的条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秉承实践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

3.2 规范询价采购文件的要求和程序

尽管询价采购针对的一般是预算金额小、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但是在采购工作中切不可随意,对询价采购文件、询价通知书要重视,评审过程也要合法合规。必须规范询价采购文件的具体要和程序。

规范询价采购文件的具体要求:首先是询价采购文件的制定,必须结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公正公平提交采购需求,不能够带有倾向性的指定产地品牌等违法参数。其次是询价通知书中相关商务要求也要明确,如付款方式和质保金的比例和退还、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货物的交付期、提供何种发票、递交响应文件的密封性和完整性,甚至于合同的范本等。

规范询价采购的合法程序:首先必须要在公共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公告中需含有询价采购需求和询价响应单。根据74号令的规定,需要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期,然后按照询价公告中的要求和日期进行评审。评审是询价采购工作的关键环节,由于地方上的民办高校受制于专家人才数量有限和本身资金较少的限制,询价采购评审组也应当由学校多个部门组成,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并至少邀请一位及以上校外专家参与评审。在整个评审过程中,评审组需要严格按照询价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不得中途变动实质性内容,且询价采购中的供应商必须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3.3 完善关于民办高校询价采购的监管处罚制度

尽管民办高校的资金属于自筹性质,但仍需明确其监管主体,这也是民办高校询价采购乃至公开招标采购监管的核心部分。民办高校应当以政府监管作为外部监管主体,同时根据利益相关者角度建立内部监管体系。以中北学院为例,外部需要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管,内部则需要学校理事会设置独立于中北学院的部门和人员单独进行监督管理。

另外询价采购还可以借鉴公开招标的投标保证金,设置报价保证金作为响应供应商乱报价的处罚保障。这是由于民办高校搬迁至地方上以后,询价采购中最常出现的就是共同高价围标。地方上的局限性,导致响应供应商通常数量很少,相互之间也大多有联系,因此响应供应商就商定报价,然后分享中标后的好处。如监管部门通过正规网站、超市等询价方式发现响应供应商存在故意虚高报价的情况,可以没收其报价保证金,约束供应商慎重报价。

4 结论

民办高校询价采购作为其最主要的采购方式,具有采购方式灵活简便、成本较低的特点,但同时由于其资金的特殊性,和其资产属于国有的矛盾性,在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管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如何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同时又有效防控采购风险,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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