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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语境错位风险分析

2020-01-08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语境受众

周 宏

(安徽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必须“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1]在中国共产党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以解决转型中国所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的当下,如何使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在全社会得到有效传播,从而激发出法治的生命力便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而在全球的外部压力与中国内部转型的双重压力之下,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媒介的广泛运用,一种区别于传统传播的虚拟语境得以形成,并深深地嵌入进风险语境的版图之中。需要对两种思想传播中的“语境错位”现象进行分析,减少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的风险,避免对传播效果带来过多的变数。

一、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需要具备适宜传播的场域条件

社会学家涂尔干强调的“社会失范”是指社会发生剧烈变迁导致旧规范不再适用而新规范又未建立,或者某种规范功能发挥受到阻碍、甚或几种规范体系相互冲突时,人们失去了行为的规范和准则,进而面对未来不知所措的状态[2]。在社会变迁剧烈的当今中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应对全球化风险、化解国内各种社会失范风险的路径选择。这种方略完成了法治运行的路向转变,实现了从“法制建构”到“法治应用”的重心转移。事实上,法治思想的传播也不可能在真空中进行,它需要有适合传播的场域,这种场域不应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场域,而需要扩展到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等相关联的综合性媒介系统。

首先,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是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进行的,因此法治思想传播者必须对风险的境况有着准确的研判。当下中国是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的社会风险共存的社会,这就容易导致国内外的不同风险在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复合性交织与蔓延。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是应对风险的重要手段,这种思想的传播也必须对传播中可能遇到的司法、行政以及其他风险有所防范与预判。如果不能有效地回应将会遇到的风险,必然会造成法治思想传播活动的被动局面。在传播过程中将实际存在的风险片面放大是非理性的,只会增加传播受众的心理恐慌,根本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刻意掩饰风险的存在也只是一种掩耳盗铃的做法,它会构成另一类型的风险。美国学者卡尔·米切姆认为:“任何一种社会风险的后果,其本身很可能就是一种新的社会风险形态,会引起社会风险种类的改变或叠加,也可能大大改变社会风险的波及范围”[3]。在对传播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了充分的研判并作好规避风险的初步预案后,还需要对究竟何种语境才适宜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予以准确的目标定位,将创设这种传播环境的努力作为传播工作的前置性要求。

其次,为了实现法治思想的有效传播,必须努力使法治思想的参与者保持对法治的真正信仰,使其理解法治对于健康共同体存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法律学者伯尔曼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4]。在一个缺乏法律信仰的社会里要实现有效地传播法治思想是不可想象的。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认为真正的法治是“良法之治”与“法的信仰”的有机结合。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5]。这就需要努力使这种传播语境成为一种法治文化的养成语境。道德、伦理、政治、哲学、文学、历史等都可以给这种氛围增加养料,都可以从不同层面加深传播受众对法治价值存在意义的体验。这种富含法治文化因素的传播语境一旦形成,将会对之前构建的法治秩序予以强化,从而消除符号意义层面缺乏生命质感的“法治”,焕发出法治的内在精神。这种语境下,法治就会成为共同体的生活方式与行为习惯,而发达的法治文化也会逐渐得到培育与弘扬。

再次,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有效传播需要参与传播的主体形成有效的理性沟通关系。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集全民之力共同推进[6]。这就要求这种传播场域下的参与者一方面不能违背传播规律,不能仅仅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当成一种强制性的政策宣传;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传播决策方的政治要求而丧失对传播的价值追求,从而将这种传播活动演变成一种娱乐性的法治报道。法治思想传播的决策方、传播方与受众方之间理性交往与沟通关系的形成会给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带来正向的促进作用。三方参与传播主体相互的沟通理性的形成是保证传播效果的重要条件,而沟通理性作为互为主体的理性,它在传播过程中彰显出传播三方参与传播的能力,这也是一种创设公共传播场域的要求。在这种场域中,法治思想传播的决策方与受众方通过传播方作为二者沟通的中介,三方主体可以在其中进行信息与意见的交流、碰撞,它可以形成法治文化与法治舆论的影响机制,从而对建构法治思想传播的共同体起到帮助作用。

二、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两种传播语境

当下的中国正在经历深刻的社会变革,外部风险压力的增大与内部转型的阵痛都在强化着个体与群体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及对各类“人造风险”的感知。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发生在这种复杂的语境之中,它的有效传播对于提升个体及群体的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会使传播的受众减少对各类“人造风险”的负面体验。结合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与发达互联网的技术发展现状,可以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语境分为现实语境(也可称为“传统语境”)与虚拟语境两个方面。当然,作出这两种语境的区分也仅仅是为了分析的需要,因为这两种语境实际上已经融入一体,构成了法治思想传播不可剥离的整体性存在场域。

现实语境体现出传统的思想传播模式,它在先前法治建构主义为导向的传播格局中最为突出。在先前以工具理性为定位的法治建设中,我们国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对发达国家法治成果的借鉴与吸收,构建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出于后发国家对现代化的赶超迈进的焦虑感,在法治思想传播中也强化了工具理性的功利性取向,主要依靠法治思想传播的宣传部门以科层化命令的形式对传播方进行传播任务的规制。在现实传播语境中,对于传播效果的评估也是粗放式、线条式的。在信息沟通不畅、缺少沟通理性的传播语境下,依靠行政与司法强制的力量是可以从总体上实现对法治思想传播调控的。在传统的法治思想传播语境下,传播的受众所获得的法治信息主要依赖决策方与传播方的单向输出,同时还深受传统观念、社会心态以及法律体系自身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可以认为,运用传统的传播方式是基本上能够实现传播任务并完成效果的评估与反馈的。英国学者彼得·斯坦认为:“社会秩序需要靠一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7]。在传统的思想传播语境中,这种“维持”更多地表现为缺少参与主体之间有效沟通时达到的法治理念的强制性接受。在此语境下,思想传播的决策方与传播方缺少弹性的法治效果评估手段。虽然从总体上能实现对传播行为的过程性控制,但受众方对前者长期的法治信息的依赖也会导致其所形成的法治思维方式的局限,导致其无法获取更多的可比较的法治信源,从而容易形成定势的法治思维。这种语境下养成的法治思维只会对传统的语境产生效果,但却无法在更为开放、更具风险的语境中运用自如。

虚拟语境则是由互联网技术及新式媒介的广泛运用所创造的信息传播场域。它并非一种脱离现实的虚拟性存在,而是具备着自身的逻辑发展规则、构成要素及价值取向。它实现了对传统传播格局的巨大突破,也为拓宽法治思想的言说空间与采取合理的行动提供了新的可能。虚拟语境的形成打破了传统媒体对于信息话语权的垄断,公众由被动接受者的身份变为了主动传播者和分享者,这就容易导致权力的分散化,原因就在于公众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自我赋权[8]。权力的获得容易导致权力的被滥用,得到“赋权”的个体便有可能运用从互联网上获得的、却与主流法治观不同的信息或思想对先前占据主导地位的法治话语体系构成消解式对抗。虚拟语境成为法治思想加工与发布的新式平台也是对传统的法治话语传播模式的挑战。它试图改变先前的信息传播格局,试图改变传统语境下的思想传播规则。应该说,虚拟语境的确在一定程度上重构了法治思想的传播秩序及传播角色间的权力支配关系。话语权再分配局面的形成也给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议程建构带来了困扰,加剧了法治思想传播的风险性程度。的确,现实语境中的思想传播遵循着传统的传播模式,基本能够实现法治思想与信息“能指”与“所指”之间关系的相对确定,避免传播过程中的冗余信息侵扰,但虚拟语境下传播受众对两者联想关系流动性的追求却构成了事实上对传播权力的抗争。

三、语境错位给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带来的风险

现实(传统)与虚拟相互交融的传播语境构成了风险社会下传播的底色,但两种语境下思想传播的特点与规律是不尽相同的。如果在实际传播中出现了两种语境的“错位”,即无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活动与传播环境的匹配性程度,将传统语境下传播规律直接生硬地运用到虚拟语境中去,抑或相反,都不可能做好传播工作。这两种情形都无视传播环境与传播受众的特殊性与差异性,都会给传播活动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也会影响到法治思想的传播效果。

(一)语境错位会削弱传播主体应对传播风险的信心

每一种实践活动都需要有适宜其展开的语境。在传统的法治思想传播语境下,传播主体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能运用各种传播经验去应对传播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太复杂的问题,在此语境下出现法治传播风险的总量是较少的,这些风险基本上都能落在可控范围之内。作为一种呈现单向性特征的法治思想传播活动,这种实践也深深地烙上了行政性规制以及对传播风险的强制消除的印记。传统语境下传播受众对于法治思想信息获取的通道相对较少、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威慑力对受众接受法治思想起到了正向促进作用。在此语境下,法治思想是可以在传播的受众身上得以形成并得到强化的。但虚拟语境的形成以及风险因素的叠加,使得传统的法治思想传播模式受到了挑战。学者胡芳认为,虚拟语境下“信息传播的格局也在悄然发生变化,技术赋予了公民传播权力并使之全民化,传统的信息垄断被打破,网络不仅是信息的发布平台,也逐渐成为生产平台,这意味着公民从被动接收信息到拥有了信息生产的主动权”[9]。传播受众主动权的获得标志着传播格局的巨大转变,这也会导致先前的信息生产者与传播者在新的语境下的重新定位,相应地,也会导致各种问题的产生。当传播活动与新环境能够顺畅接入并作好适应性的调整时,便会减少传播活动中的风险。当然,传播者需要融入新的传播语境并对这种语境下的传播规律有着深入的理解与掌握。而实际的传播者往往没有做到这些必备的前置性功课,在面对复杂的传播语境与法治思想成熟程度不一的受众时,一旦以前的许多传播经验“失灵”时,传播信心就容易受到打击,这也严重影响到传播的实际效果。

(二)语境错位会导致传播主体法治信仰的淡化与传播责任的虚置

不考虑具体的传播环境,将传统语境下的传播规律生硬地运用到虚拟语境中去,并非是针对性的明智之举,这容易导致传播受众对传播活动的逆反心理,并有可能造成传播受众对法治思想与信息的多样化解读,而这些解读有可能与法治思想决策与传播方的期待甚远。虚拟语境下的传播受众暂时摆脱了先前的信息渠道对其的限制,逐渐形成对多元化的信源与内容的适应与依赖,并可能形成对法治信息的独特的解读路径与范式。而当现实与虚拟交汇融合的复杂语境下许多扭曲的法治思想与信息未得到价值澄清、许多有违公正的司法与行政案例未得到及时纠正、法治虚无主义观念在一些场合大行其道未得到及时遏止时……诸如这一切的问题都可能在虚拟场景下被夸大,被歪曲,从而导致传播的受众对法治信仰的淡化。从虚拟语境下法治思想传播的风险来看,法治话语权力的分配不仅仅会导致法治话语体系内的多元化竞争格局,也会影响到受众对法治的信仰程度,有时候甚至会导致法治思想传播的合法性危机。这种危机,正如学者胡百精所言,即“当事主体在核心价值、存在理据和权力正当性上遭遇的根本性挑战、威胁、甚或颠覆”[10]。另外,虚拟语境对现实传播语境的拓展也加大了传播的决策方与实施方传播策略制定与选择的难度,导致这种传播活动更离不开环环相扣的传播专家系统。而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作为一种理性化的传播活动,同样体现出风险专家乌尔里希·贝克所描述的:“高度专门化的机构在功能上相互依赖,这种相互依赖导致无法从中单独分离出某一个原因和结果……从而导致整体责任的缺失”[11]的特征。这就形成了法治思想传播活动效果缺失时责任确定的困难,进而产生传播评估环节传播责任的虚置问题。

(三)语境错位会导致法治思想传播中受众方的“虚假认同”

法治思想传播中的虚假认同是指传播的受众方对传播的决策方与实施方的角色期待产生矛盾冲突时,为避免自身与传播方权力关系的失调而采取的心理防御性策略。也即在表面上并不拒绝传播方的法治规范与行为的要求,但在核心理念上却与后者保持着价值取向上的疏离。传统语境下的法治思想传播之所以能得以有效展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影响传播的因素不算太多,这些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也不太复杂,通过传播专家系统的控制以及背后的法治力量强势的威慑,强力推进的路径是比较有效的。这也体现出传播的受众在外在强力压制下主体性法治思维的异化,体现出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中的“虚假意识”的属性定位。

但在虚拟语境的风险背景下,传播的受众一旦得到互联网的“赋权”,其法治话语言说的欲望便得到了充分的释放,此时其话语形成场域的辐射潜能也是巨大的,而虚拟语境也可能会加剧传播受众对主流法治理念的虚假认同程度。在虚拟语境下,麦奎尔认为:“传统的传播的社会效果和提升受众经验被摆在次要位置,让受众参与更广泛的公共领域的活动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同样也被降低”[12]。缺乏了强力监管,受众方在虚拟语境下每天都会接触到各种鱼龙混杂的法治信息,但在许多时候却无法做到对其真实度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由纷繁芜杂的信息海洋中所获取的法治信息有可能会迫使传播的受众方为摆脱不确定感,从而将自己躲进同质化的信息脉络里,这使得传播的受众无意间形成了信息来源的固定化特征。这样的传播受众在类似回音室般的“信息茧房”中只能听到自己的回声,这也从侧面强化其在这种语境下所形成的法治思维模式对主导性法治思想的“虚假认同”现象。

四、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语境错位”的排险路径

在对现实与虚拟两种语境的“错位”给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带来的主要风险有了总体认知的基础上,需要立足于对风险的理性认识,确定法治思想传播中的“排险”思路。可以从以下三个主要方面进行思考:

(一)增强在两种语境下法治思想传播的风险应对意识

国外学者N.J.Smelser认为:“人们对风险的感知越强,便越可能触发防御性行动”[13]。在法治思想传播过程中,诸如传播中的司法风险、行政风险以及其它风险都向传播的决策方与实施方提出了要求。为此传播者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有效传播的前提是确保法治思想本身的合逻辑性与合目的性。这就要求必须做到准确释法、严格执法,保证对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解释的准确性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公正性。但在当下的法治实践中,以实际纠纷的化解与实体正义的实现为目标的法治实践路径都缺少对风险因素的深层次考量,未能厘清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关系,也就容易导致传播实践中价值取向方面的偏差,有时候甚至会影响到司法与行政案件的公正性。正如英国思想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却破坏了水源”[14]。当法律的公正价值无法实现时,就必然会影响到传播受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守法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在虚拟的传播语境下,参与传播的各类主体还必须增强自身的媒介素养,以此去规避与解决复杂传播语境下的各类风险难题。为此就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参与主体都能够熟练使用与解读媒介所提供的各类信息,共同运用媒介去建构复杂的法治秩序,从而将所获取的法治思想与信息作用到整体性的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过程中,强化法治传播中的风险应对意识。

(二)努力建构法治思想传播参与三方的理性沟通共同体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传播的决策方、传播方与受众方构成了这种传播实践活动的参与主体。法治信息在三者间良性互动的频度也成为传播活动有效与否的重要指标。可以认为,现实语境与虚拟语境的叠加、复合与交融已经改变了先前法治思想传播的格局,忽视传播过程中任何一方主体的积极参与程度都可能给传播过程增加风险,会给传播效果的获取增加变数。法治思想的传播需要社会公众的配合与支持,必须能在全社会展开并努力去争取社会层面的接受,而不仅仅依靠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在此,决策方、传播方与受众方构建法治思想传播的理性沟通共同体不失为一种可行性思路。这种共同体的形成与塑造是在良好的法治思想传播场域完成的。在这种场域中,诸方传播活动的参与者都能够平等地交流法治信息和与观点,形成法治舆论传播网络的行动机制。这种共同体的构建也是传播的参与诸方相互理解前提下沟通理性的培育与形成过程。台湾学者黄瑞琪认为:“沟通理性是一种互为主体的理性,它同实践理性都肯定主体的认识能力,但它要求行动的合理性,以及主体批判的有效性”[15]。由此,为了真正实现建立在信任与理解基础上的沟通理性的目标,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三方就需要努力确保沟通的有效性,就要遵循相互对话过程中表达形式上的易于理解性、法治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法治情感上的真诚性等对话的理性原则。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这些原则应该统一于“主体间性”,即在对话者之间形成开放与平等的“主体——主体”关系,而不是单向支配的“主体——客体”关系。而这种传播与交往中的沟通理性就是要确保多元主体之间的平等理解、团结尊重、包容并进的对话,以达成承认、共识和合作[16]。这也是解决虚拟传播语境下技术对受众的“赋权”所导致传统的传播信息垄断被打破后新的传播格局的重新创设与重构的努力。

(三)运用现代技术思维确定传播风险的归责机制

学者钱亚梅认为:“风险社会似乎成了一个责任主体模糊和缺位的社会……为此我们有必要重塑风险社会的责任机理,从知识理性、道德价值、社会信任、公共权力到发展策略,群策群力有效地防范、减缓和化解潜在的风险”[17]。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是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中展开的,而确立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责任伦理机制虽然面临许多困难,但却是传播过程中必须努力争取的目标,它可以未雨绸缪,为传播活动的有序展开做好制度上的规制与铺垫。在风险语境下,对于将要出现的传播效果的评估虽然并非易事,但借鉴运用现代社会学及其他学科的统计方法,在传播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司法与行政风险、以及各类技术与人为风险进行风险责任的分配也是可以实现的。在此可以借鉴现代数据思维方式来实现传播风险的责任分配。这种思维“是指一种意识,认为公开的数据一旦处理得当就能为千百万人急需解决的问题提供答案”[18]。通俗地讲,就是运用数据思维去探寻传播规律,以数据驱动传播的决策,在数据视野中获取传播的过去经验、审视当下的传播实践、并预测未来的传播效果。现代数据思维也符合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逻辑结构,因为二者均为构建在事物发生源头基础上的对事物未来发展态势的预测。应该说,这种思维与方法的运用开启了风险语境下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与治理的新视角。另外,这种思维与技术手段的采取也会有效减少风险传播中“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的出现,也即司法与行政的传播决策方、实施方精细化的传播分工所导致的诸传播环节在功能上相互依赖,这种相互依赖导致无法从中单独分离出某个原因和结果,由此导致传播责任整体性的缺失现象的出现。应该说,在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运用现代的技术性数据思维去获取传播动态,预测传播的效果,适时做好传播效果的反馈,对于确立传播风险的责任分配机制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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