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警执法权威的维护
——以《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为视角
2020-01-08彭凯
彭 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一、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指出,“和平时期,公安队伍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一支队伍。对这支特殊的队伍,要给予特殊的关爱,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全面落实从优待警措施”①参见:各地公安机关扎实推进“践行新使命、忠诚保大庆”实践活动(三)http://www.mps.gov.cn/n2253534/n4904351/c6629516/content.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9 年11 月28 日。。我国改革开放40 年来取得诸多举世瞩目的成就是同广大民警长年累月在一线执法、执勤分不开的。基层民警既是公安队伍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同广大公民接触最多的警察职业群体。然而,近些年来,广大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行为人干扰、阻挠、抗拒、侮辱以及袭击的事件却屡屡发生,并造成了一系列严重、恶劣的影响,不仅给民警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财产权、人格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造成了严重侵害,还损害了国家的法治尊严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广大民警依法依规履职、打击违法犯罪,继而维持社会治安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信心、耐心与恒心。
“权威的作用在于使公众相信并服从某一决定或命令,主要表现在公众对命令的内心服从。权威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外在保障,民警执法权威亦是如此”[1]。虽然国家近年来不遗余力地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然而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却不甚理想,一些地方相继出现了不少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挑衅民警执法权威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出现,除了社会矛盾的客观存在之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可能在于一些公民从内心深处就漠视国家法律规范、轻视民警执法权威[2]。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公安机关首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9 年2 月1 日正式施行,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提供了直接依据和制度保障。“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是关爱民警最基本的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建章立制,为民警执法、依法履职提供了坚强后盾,使广大民警执法时更有底气、更有信心。”①参见:各地公安机关扎实推进“践行新使命、忠诚保大庆”实践活动(三)http://www.mps.gov.cn/n2253534/n4904351/c6629516/content.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9 年11 月28 日。此外,有的省份已经出台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等配套规范性文件。例如,2019 年5 月28 日,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吉林省公安厅制定出台的《吉林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参见:吉林出台办法维护民警执法权威http://www.mps.gov.cn/n2255079/n4242954/n4841045/n4841055/c6517824/content.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9 年11 月28 日。同时,陕西省公安厅修改完善《陕西省公安机关民警因公伤亡案例调查剖析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陕西省公安厅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澄清正名工作规定》《陕西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依法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和合法权益。参见:陕西学习贯彻《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http://www.mps.gov.cn/n2255079/n4242954/n4841045/n4841055/c6470278/content.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9 年11 月28 日。尽管如此,我国关于民警执法权威的专项研究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截至2019 年10月8日,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为主题,在中国知网进行检索,一共查到55 篇文献;同时,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为篇名,在中国知网进行检索,仅仅查到6 篇文献。实际上,以《规定》为第一切入点依然属于相对比较新颖的研究视角与研究方向。故而,本文以《规定》为视角,对我国民警执法权威的维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与初步的分析,以期为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提供思路。
二、维护民警执法权威面临的主要现实瓶颈
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在湖南和广西调研时强调,要着力提升公安机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水平,忠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②参见:赵克志在湖南和广西调研时强调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着力提升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能力http://www.mps.gov.cn/n2255053/n5147059/c6778912/content.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9 年11 月28 日。。公安机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水平的稳步提升离不开对民警执法权威的维护。作为我国当下最为重要的政法力量之一,民警不仅肩负着捍卫国家尊严、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重要任务,还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有力推动者、积极践行者与忠诚捍卫者。虽然我国法律赋予了民警一定的执法职权,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时会遭到一些行为人的阻挠、干扰、谩骂、侮辱、威胁、恐吓甚至是身体伤害[3]。据公安部统计,改革开放40 年来,我国共有1.3 万余名民警因公牺牲,仅仅在2013 年到2017 年5年当中,因公牺牲民警就达2003人,因公负伤或者致残多达2.5 万人。其中,2017 年一年内共牺牲民警361人,平均年龄仅43.5岁③参见:公安部新闻发布会http://special.cpd.com.cn/n40115672/n42426532/最后访问时间:2019 年1 月8 日。。上述列举出的系列数字令我们感到非常痛心。需要审视与反思的是,民警的执法权威屡受挑衅和侵犯,不但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严重危害了民警(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使得一些民警提心吊胆,心有顾忌,不愿、不敢依法依规履职,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公安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消解了公安机关内部的凝聚力,降低了社会各界对民警执法的信任度与期望值。具体而言,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时,主要面临着如下事实层面与法律规范层面的现实瓶颈。
(一)事实层面的困扰困惑
事实层面的困扰困惑的集中表现是不利于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各色各样行为。当下,虽然由于“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4]。以《刑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为主的法律规范已确立了挑衅民警执法权威的类型以及法律后果,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作用,但是,在事实层面,辱警袭警、妨碍民警执行公务、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仍然是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主要“绊脚石”。其中,辱警袭警现象最为严重、最为普遍也最为棘手,表现形式不仅仅局限于“硬暴力”,“软暴力”的方式也愈来愈多且社会影响、现实危害愈来愈大。“软暴力”辱警袭警采取的并不是肢体冲突、身体对抗、人身攻击等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冲突形式,而是言语谩骂、威胁与恐吓,恶意造谣、传谣、诽谤,曝光隐私,恶意告状、投诉、炒作等严重损害民警身心健康的形式[5]。兹举一例:近年,在民警依法对某女子的违法行为进行劝导时,该女子不仅不听劝阻,还一直对民警进行恶毒的言语攻击,甚至抢夺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此类辱警袭警的实例并不鲜见,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民警合法权益和民警执法权威造成严重的伤害。一系列辱警袭警乱象反映出一些公民对法律的漠视甚至是无知,折射出我国普法教育工作任重道远,同时,可以看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还要做很多工作。
(二)法律规范层面的缺失缺位
法律规范层面的缺失缺位是维护我国民警执法权威的重要挑战之一,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法律规范层面涵盖的内容相对比较丰富,其中最为重要的表现是法律责任的缺失缺位。例如,长期以来,我国警察法制偏重的是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常常忽略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再者,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明显差异,广大民警仅仅依靠国家财政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许不能够完全消除其后顾之忧。在《规定》颁行之前,我国警察法制尚未确立辱警袭警、妨碍民警执行公务、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民警在遇到此类行为时,没有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渠道和空间,这也会给一些不法分子或者无道德底线的人借题发挥的可乘之机。在互联网时代,部分“键盘侠”①指部分在现实生活中胆小怕事,而在网上占据道德高点发表“个人正义感”和“个人评论”的人群。源于2014 年6 月4 日,人民日报一篇题为《激励见义勇为不能靠“键盘侠”》的时评。一般先入为主地认为辱警袭警的行为人肯定有其原因,常常人为地将民警视为强势的公权力主体,将辱警袭警的行为人视为是弱势的私权利主体。一方面,对辱警袭警的行为人表现出同情、理解甚至是助威、支持的态度;另一方面,对本该是受害者的民警却表现出无所谓、漠视甚至是挖苦、讽刺的态度。不仅如此,他们还会通过社交软件、自媒体等进行失实的报道与传播,久而久之就会对民警执法权威造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警察执法权威的一个重要视角是执法者是否受到尊重。警察扮演着维护社会治安的正面形象,其执法行为是否受到被执法者的尊重直接决定着执法权威的塑造。”[6]由此,这些“键盘侠”的行为不仅助长了一些故意破坏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人的嚣张气焰,也会致使民警执法权威下降,进而使得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被不同程度侵害,不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三、基于《规定》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路径
《规定》以《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不仅满足当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现实客观需要,也契合了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和改革开放的持续要求。在执法实践中,一旦遇到符合《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的执法权威[7]。针对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在事实层面和法律规范层面所遇到的瓶颈,《规定》为我们提出了不同维度且相对全面、微观的可行对策②值得思考的是,为了认真践行与落实公安部出台的《规定》,我国多个省(市)积极开展了配套的落实工作。例如,河南省公安厅严格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严厉打击辱警、暴力抗法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旗帜鲜明地支持一线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福建省公安厅制定出台《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与检法部门、网络媒体建立快处机制,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和合法权益,坚决做到“民警声誉无小事”,不让民警流血又流泪;青海省公安厅持续深化爱警暖警十项措施,研究制定《青海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民警依法履职、行使职权提供了政策支持;天津市公安局出台实施《2019 年惠警暖警十件实事实施意见》,其中包含“建立民警会员服务中心,为民警提供维权服务保障”,将维护民警执法权威落到实处。参见:各地公安机关扎实推进“践行新使命、忠诚保大庆”实践活动(三)http://www.mps.gov.cn/n2253534/n4904351/c6629516/content.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9 年11月28 日。。本文对此从如下层面展开讨论与分析。
(一)主体层面
主体层面的维护路径回应的是“保护谁”的问题,集中体现在《规定》第三条与第三十一条。根据《规定》第三条:“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第三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可以清楚发现,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主体范围不仅仅包括民警及其近亲属,还包括警务辅助人员(辅警)。上述两个条文将同民警执法高度相关的重点人群均纳入保护范围。这在法治层面保障了民警及其近亲属和辅警不因依法履职、行使职权而使人身财产、人格尊严受到侵害,进而消除了民警的后顾之忧,确保他们能够安心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二)机构设置层面
机构设置层面的维护路径体现在《规定》第四条,包括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几乎涵盖了公安机关内部的所有部门,门类比较齐全且各有特色。其中,设置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通过充分调动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力量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全程“保驾护航”,科学合理地整合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力量并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使民警不再是“单枪匹马”地执法执勤,充分体现了国家法治的尊严,适应了现实形势的需要,回应了广大民警的诉求,对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的开展,震慑阻挠民警执法行为,激励警察忠于职守、敢于担当,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8]。
(三)内容层面
内容层面的维护路径主要体现在《规定》第八条:“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一)受到暴力袭击的……(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十)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该条以明确列举加兜底形式落实了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法定内容。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害时应当维护的内容种类更加宽泛,除去兜底,尚有九种内容种类。这无疑全面考量了近些年发生的民警执法权威受到各类侵害的现实,例如增加了“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被恶意投诉、炒作的”“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等内容种类,这些新增内容明显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指向性和现实回应性。通过法治化的路径不仅使得一些随意破坏民警执法权威的自然人甚至单位不敢、不能、不想“为非作歹”,而且也有了某种现实可操作性——通过具体客观的“刻度尺”来逐一定性和衡量每一起挑衅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因为“国家的法治尊严和民警的执法权威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警察的权威就没有法治的尊严,有效维护民警的执法权威,方能捍卫国家的法治尊严。”[9]所以,在实践中,发现一起必须及时查处一起,绝不“放水”,决不妥协与姑息,进而有力有效地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四)保障层面
需要直面的现实是,我国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但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此非凡成就与广大民警的无私奉献和不懈努力显然是密不可分的。在此情形之下,从制度保障层面更需要强调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必要性与迫切性,通过制度供给来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唯有如是,才是对民警辛勤付出的最佳认可,也唯有如此,才能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10]。
保障层面的维护路径是《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主要体现在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总的来说,依照《规定》第十条:“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符合上述情形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必须积极作为,而且必须及时有效采取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地消除上述不法侵害状态,并依法严格对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值得关注和欣慰的是,《规定》分别从民警依法履职、行使职权的人身安全保障、财产保障以及心理健康保障三个维度给出了正面、可行的回应。
首先,在人身安全保障上,构建民警因公负伤的紧急救治畅通机制。依据《规定》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畅通机制,为负伤民警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为救治负伤民警而专门开辟一条绿色通道,通过采取合理的救济措施、提供卫生医疗保障,可以及时有效地将民警的人身损害降至最小范围,以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该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警依法履职、行使职权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同时,依照《规定》第二十条:“民警认为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亲属或者民警所在单位可以向所属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提出维护执法权威申请,一般情况下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提出。警务督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情形、线索,应当主动启动相关工作程序。”民警在因依法履职、行使职权受到侵害时,法定主体可以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维护执法权威申请。
其次,在财产保障上,构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根据《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规范审批和管理使用。民警所属公安机关及其政工人事部门、警务督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出面抚慰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之前,我国民警在依法履职、行使职权被不法侵害时,各地公安机关几乎都是依照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发放抚慰金以及发放多少抚慰金的决定。而各地公安机关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差异巨大等客观因素致使抚慰金在各地发放标准不一,不能够及时有效地为广大符合抚慰金发放条件的民警提供充分的保障。《规定》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构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无疑将抚慰金的规范审批和管理使用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可操作化。总之,构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在经济层面减轻了民警的部分压力,并在法治意义上解决了民警依法履职、行使职权的财产保障问题。
最后,在心理健康保障上,要聘请专业人员在必要时对民警进行心理干预与治疗。《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聘请专业人员,在必要时对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亲属开展心理干预和治疗,缓解和疏导心理压力、负担。”该措施在精神层面减轻了民警的部分压力,并在心理学、医学等层面解决了民警依法履职、行使职权的心理健康保障问题。
(五)责任层面
要想使民警执法权威的维护获得明显的成效,具体责任层面的架构与设定是不可缺少的。依照《规定》,有关责任主要分为行为人责任层面和民警责任层面。
1.行为人责任层面
不少人根深蒂固地认为警察执法“威风”“风光无限”“牛气”“高大上”,可在现实中,民警在执法时却面临权威性缺失的窘境:一方面,倘若处置轻了,有人会质疑与批评“履职不力”“玩忽职守”“半作为”“不作为”;另一方面,倘若处置重了,则有人会指责甚至是谴责“暴力执法”“滥用职权”“乱作为”“胡作为”。另外,极个别公民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是干扰、阻挠、抗拒、袭击更令广大民警“头晕目眩”和“精神错乱”[11]。《规定》第九条是行为人责任层面对民警执法权威的维护路径,也是《规定》的最大亮点与主要创新之一。根据《规定》第九条:“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警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民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办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关于回避的规定。”至此,《规定》清晰地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界定区分为,刑事犯罪、治安违法和民事侵权三类。其中,公安机关支持民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以维护民警自身合法权益是《规定》的最亮闪光点之一,而根据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程度和实际危害不同,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民警责任层面
依法维护警察执法权威,不仅是保障警察执法时正确履职和行使职权的客观所需,也是维护法治尊严与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题中之意。而在保障民警依法履职的同时,还应警惕和注意由此可能产生的权力滥用等棘手问题[12]。是故,《规定》亦在民警责任层面进行了设计和架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是民警责任层面的维护路径。上述具体条文均指向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面临的承不承担责任、如何认定责任、怎样承担责任等微观性问题。而在上述条文中,至少可以得到以下两点法理支撑:一方面,民警依法履职、行使职权符合法定情形时免责。民警对因依法履职、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不用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是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补偿。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开展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公安机关必须独立自主,宽严相济、综合考虑、客观评价、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六)民警救济层面
民警救济层面的维护路径主要为《规定》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上条文旨在解决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该如何进行救济等问题。对此,首先,公安机关内部将成立专家组依法处理有较大争议的民警行为。对民警行为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以及执法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依法处理。其次,民警在遇到特定情形时应当保障民警的程序性权利。民警对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严重处分的,享有向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并且保证不因民警的申诉而加重处分或者打击报复。最后,公安机关内部聘请的法律专职人员将在关于民警执法特定情形中发挥一定作用。公安机关内部聘请的法律顾问、专职律师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七)舆论层面
“由于当前网络环境的高度透明性,民警行为的些许失范都会导致网络涉警舆情,一旦处理不当,极易造成病毒式传播,严重危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形象。”[13]舆论层面的维护路径主要体现在《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条。我国民警在依法履职、行使职权时不仅受到法律法规的监督,还受到各色各样舆论的监督。诚然,舆论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但一些带有商业炒作性质的自媒体往往采取贬低、丑化、矮化、挖苦、讽刺等“吸引眼球”的手段煽动公众对民警的负面对立情绪。面对这些“恶意炒作”的舆论指责和讨伐,很多民警往往身心俱疲却又不得不直面公安机关的内部处理。有的公安机关在舆论的不断围攻和持续影响下,未经依法调查等程序,在真相还未水落石出时便轻率地对民警作出处分。显然,这种行为会引起消极的连锁反应,不但严重挫伤了广大民警的依法履职、行使职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会将舆论引致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更为不利的境地。对此,依照《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在处理舆情时,由政工人事、新闻宣传这两大有丰富处理舆论经验和策略的部门加入,相信今后的公安机关会更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好针对民警执法权威的舆论炒作事件,并依法严惩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散布谣言、侮辱、诽谤等行为。故此,从舆情应对的层面,公安机关应当仔细甄别、独立判断是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不能因为受到舆情的影响而作出不当追究民警责任的错误决定,进而加重民警的身心负担和工作压力。
(八)信息公开层面
信息公开层面的维护路径体现在《规定》第五条与第七条。根据《规定》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宣传部门等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这一协调联动机制的一个重要面向即是信息公开,这显然有助于有效消除各种对民警执法权威不利的社会舆论。而根据《规定》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发布机制,由警务督察部门会同新闻宣传、法制等部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普法教育。”构建新闻发布机制能够达到及时有效澄清事实、积极还原真相、主导舆论走向等主要目的。现实中,民警在依法履职、行使职权之际,偶尔会遭到行为人的暴力抗法、阻碍执法甚至是侮辱、袭击等情状,此时民警在心理上便会有所顾忌和担忧。倘若采取强制手段完成执法便会被一些新闻媒体、自媒体冠以“暴力执法”“滥用职权”等名声。所以,在法定范围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及时、有效地公开民警执法信息,尽快减轻和消除社会舆论对民警执法权威所施加的各种负面影响。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明确提出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为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1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方面联系愈加密切,维护民警执法权威问题应当作一个全面系统的考量与剖析,多管齐下,不仅要采取法律手段,还应当采取道德手段甚至政治手段,力争将民警因依法履职、行使职权遭到的损害降至最低并依法保障民警的执法权益。令人欣慰的是,《规定》为我们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带来了有深度、有广度、有高度的解决模式和探索路径,彰显了中央对民警执法权威维护的高度重视、深切关心、大力支持。当然,《规定》的生命力还需要实践的持续检验与全方位验证,还需要学界进行全方位、多视野、持续的研习和探求。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我国民警执法权威的维护将在《规定》的有力保障下实现快速进步,从而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