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自主权加强背景下中国人才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2020-01-07徐晓慧
徐晓慧 陈 恩
([1]浙江理工大学 浙江·杭州 310018;[2]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浙江·宁波 315000)
0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上一切事物中人是最可宝贵的,一切创新成果都是人做出来的”“不能让繁文缛节把科学家的手脚捆死了,不能让无穷的报表和审批把科学家的精力耽误了”。2019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8月,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联合印发《若干意见》,这意味着高校和企业科研人员的自主性增强了。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背景下,人才流动性增加,在人才市场中“人才失信”行为层出不穷,从假文凭到频繁跳槽等,这势必对企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由于市场经济程度的影响,我国各地区对人才信用问题的重视程度存在显著的差异。
因为信息不对称,科研自主权放开后,如果没有相关的措施牵引制约人才的行为选择,由于理性人的假设,在失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时,人才势必会选择失信。所以,人才信用体系作为一种牵引制约机制在科研自主权放开下,对规范人才行为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接下来在我国人才信用体系建设现存不足分析的基础上,分别从法律法规、监管;信息电子化管理、征信统一标准;信用教育等方面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1 当前人才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1 人才规范体系:法律法规不完备
人才规范体系是通过设定一定的法律法规,规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信用涉及到个人隐私,因此对信息采集范围、信息加工权限、信息披露范围、信息使用原则、信息获得途径等重要问题法律规定一直是难题。也因为此,我国相关法律建设尚不完备,甚至没有统一的关于个人征信的法律法规,也没能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从经济学视角我们说,人在做选择的时候会从带来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去做出决定,如果一项决策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则做出决策的主体变化进行这个选择。因此,一个主体在是否选择失信时,会从其失信的成本与收益去衡量,就因为当前国内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信息滥用,失信行为进行明确惩戒法律规范,没有从法律层面对个人失信行为形式牵制约束,所以频繁跳槽等失信行为频频发生。
1.2 人才信用组织体系:征信机构数量有限,无统一标准
人才信用组织体系是核心,由各种人才征信机构组成,其作用在于对人才信用进行科学的评估,提供人才信用报告,促进人才有效、有序流动,实现信用经济下的市场运行秩序。当前中国人才信用体系未能很好的发挥作用,其主要问题还表现在:(1)从事人才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数量十分有限;(2)各个机构采用的信用评分规范程度层次不齐;(3)人才信用评价指标不统一,评级标准尚未成熟;(4)信用评级报告未能被市场接受。
1.3 人才信用工具体系:缺乏技术支撑
人才信用的工具体系是人才征信过程中所采用的技术、设施、标准和方法等集合,是信用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技术支撑。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干部人事档案的影响,当前我国没有一套统一的人才征信技术标准。表现在:(1)个人基础信息档案、个人信用记录没有完全实现电子化和动态管理;(2)各个征信机构的信用评估方法自成体系,导致评估结果的可比性不强。
1.4 人才信用教育体系:信用教育不足,教育体系不健全
人才信用教育体系是指通过人才信用知识宣传,从整个社会人文层面营造与渲染人才信用意识氛围,同时加快培养人才信用管理人员。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充分,以至于信用观念偏于保守,信用意识薄弱,失信行为层出不穷,信用道德评价还没有形成。与此同时,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市场供需矛盾突出。
2 人才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意见
2.1 信用法律建设及加强政府机构监管
2.1.1 不同层次的信用法律建设
由美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体系建设经验可得,除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以外,信用体系要有序的运行还离不开法律,即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信用法律体系的建设应该分成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建设以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扫除信用行业发展的基础性障碍为目的。我们将它称为基础性法律,主要对信息公共与个人隐私进行规定。比如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可以借鉴美国1966年出台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IA)、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每个个体都存在着一定的隐私,隐私权关系到相关个体的价值观、人格和权利。因此,通过法律保护有关主体的隐私十分重要,且与信用行为规范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可以参考美国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
第二个层次的法律法规是直接规范和约束信用行业相关主体的行为,为信用行业发展提供直接的指导和行为依据。这层法律建设可以包含两个操作,其一旨在规范管理征信机构、保护人才个体权益的法律。其二是旨在指导和规范高校和企业科研单位,立足公平竞争,对科研机构向市场投放信用和发放信用工作做出限制。
第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是第二个层次法律、法规的延伸,与信用产品的运用有密切的联系。如从法律上指定有差异的具有经济执行力度的失信惩戒法律法规,使其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由此可以对失信行为形成牵制约束,从而缓解隐藏的道德风险。
2.1.2 人才信用行业监管完善
其一,信用监管机构的设置可以包括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性质的监管机构。依据市场发展和有关法律的建立将管理职能自然的分配各有关部门。在信用行业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信用行业协会,可以开展专业教育、举办培训,举办信用领域的学术会议,制定标准等。
其二,信用监管的方式多元化。可以包括实地检查、按时报告、监督与预警系统、强制及惩罚措施等。
2.2 电子化人才信息管理,统一征信技术标准
2.2.1 人才档案—“原始资料”的电子化信息管理
逐步改变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人才信息档案、人才征信的电子化、流动的信息管理,针对每个人才个体建立唯一的电子人才信息档案,各地区的人才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共享,实现无缝链接。
2.2.2 统一征信技术标准
人才个体的信用信息属于原始资料,只能算初级产品,无法判断该个体的信用状况、能够承受多大的信用规模以及判断失信的概率、由此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综合决策问题,必须对初级内容进行加工,即信用评估。如何才能得到令人信服的信用评估报告:其一需要有可信赖的执业操守,要建设一批高水平、有能力、令人信服的专业信用队伍。其二,要建立一套国际国内公认的评估标准:比如,(1)信用评分标准统一。可以借鉴美国三合一信用报告评分标准,将评分定在330-830之间,分成五个等级,分别是很差、差、一般、好、优秀。如果一个人得分781分,则为信用评分为优秀级别。(2)信用指标体系构建标准统一,如良好信用表现的相关要素;失信行为相关的要素。(3)统一的、高质量的、公认的信用评估报告,各不同信用格式的评估报告要具有可比性。
2.3 实施多层面信用文化教育
2.3.1 建立完备的信用教育体系
完备的信用教育体系要从小做起,因此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是学校信用教育体系,从幼儿教育到大学教育,由简到难逐级开设人才信用教育系列课程,将其整合到现有教育体系下,形成完善的人才信用基础教育,从而从小提高每个个体的人才信用意识。二是社会信用教育体系,利用各种公共和民营教育机构或组织,面向全体群众,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轮训。三是以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多媒体媒介为主进行舆论教育体系建设。四,各地区政府机构,不定期进行信用主题宣传,利用多种不同形式进行宣传,提高群众的参与率。
2.3.2 信用管理专业人才教育
加快、加强信用管理人才专业教育,鼓励各地区、各级高校开始信用管理相关的专业与课程,增加信用管理人才的供给。其一,在专业基础课程体系假设上既有包括学科基础课还要包括专业课,如信用管理学,信用风险管理与度量等。其二,在师资队伍建设上,要坚持“四结合”原则,理论与实践集合、老中青相结合、校内外结合、国内外结合。建设一支多元化、年轻的、具有活力的教师队伍。其三,在教材建设中,不仅要引进国外相关机构的原版教材及有信用管理专业课程相关的制定教材,还有教师自己撰写、出口相关的专业教材,比如《信用管理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