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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金融生态的法律营造与再生
——以可复制、可推广原则为中心

2020-01-07逯鑫赫

关键词:试验区上海金融

倪 斐,逯鑫赫

一、 问题提出

早在2004年,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就撰文探讨了法律与金融的关系,文中提到“法律环境直接影响着金融生态”(1)周小川:《完善法律制度 改进金融生态》,《金融时报》2004年12月7日Z17版。。该文被认为是国内最早提出“金融生态”这一概念的文献。此后,学者们对什么是金融生态以及法律与金融生态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金融生态理论的一般观点认为,金融生态是各种金融组织出于生存和发展的目的,与其外在生存环境之间以及各金融组织内部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分工合作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2)林永军:《金融生态建设:一个基于系统论的分析》,《金融研究》2005年第8期。。法律制度是金融生态的基础环境。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新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金融组织、金融服务的出现,也受到专门法律制度的认定、规范和指引(3)匡国建:《完善金融生态法律制度的思考》,《金融研究》2005年第8期。。

金融生态理论借鉴了生态学的理论观点,从主体与环境之间及其内部相互作用的系统论视角出发,观察和分析了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特有现象(4)潘功胜:《金融生态建设与经济金融发展》,《中国金融》2013年第13期。。以金融生态理论为视角来看,在中央和上海地方金融创新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下,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金融生态区。但从中央的角度来看,设立和培育这种金融生态区的目的不止于自贸区自身的建设发展,其基本目标还在于金融生态的再生,即依托区位优势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起到能够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示范带动作用,服务于全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设计,上海自贸区将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为实体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试验区作为一种新型的开放模式,它不是金融特区,不是金融洼地。此外,央行针对上海、福建、广东、浙江、辽宁等省(市)设立的自贸区均出台了金融支持政策,尽管央行金融支持政策因各自贸区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这些政策在金融支持的目标上有着一定的共性,即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建立起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管理模式。

与以往的任何一次区域性改革试验和国家战略(包括经济特区、西部大开发等)相比,自贸区建设更加强调法律系统的保障作用。自贸区金融法治能为自贸区金融生态提供什么样的制度环境基础,它又将如何推动自贸区金融生态在其他区域的复制和再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有助于自贸区金融法治整体框架的构建和完善,也有助于自贸区金融创新模式可复制、可推广目标的实现。

二、 自贸区金融生态的法律营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分析

(一) 大金融生态环境下的自贸区金融生态建设目标

完整的“金融生态”通常包括金融生态主体、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生态调节三个组成部分(5)同②。经过十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国金融生态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一是在金融生态主体建设方面,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已经全部完成股改上市;二是金融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其基本框架是以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金融方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三是多层次的金融生态体系已初步形成;四是金融生态调节能力显著提高(6)同②。但是,我国金融生态建设问题依然突出:在金融法治环境方面,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仍有待理顺;金融主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仍不健全;新兴金融业务的规范尚不完备,金融执法的效率不高,行政干预司法问题依然突出;金融业态多元化和生态主体多样性有待加强(7)潘功胜:《金融生态建设与经济金融发展》,《中国金融》2013年第13期。。与问题突出的大金融生态环境相比,自贸区设立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通过实施法治化的、透明的全国统一市场运行规则,使金融资源得到高效配置和自由流动。总体来看,在各自贸区现有的总体方案中,有关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总体目标设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内容涉及我国长期面临的金融体系制度变革瓶颈问题(8)刘洪愧:《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第88页。;二是借助自身区位优势,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根据各自贸区的总体方案及相关文件,不同的自贸区在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方面体现出地域性与国际性的双重特点:(1) 上海自贸区大力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开放,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等,并鼓励金融市场的产品创新(9)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2) 广东自贸区着眼于粤港澳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在跨境支付结算、联接粤港澳金融基础设施等领域不断创新,积极促进粤港澳跨境投资贸易和工作生活的便利化。(3) 天津自贸区则按照国家明确改革创新重要任务——建立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的要求,打造“专家+管家”式租赁业服务体系,从增加投融资需求、加快跨境资本流动、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及相关宣传等方面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4) 重庆自贸区依托新形势下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西部大开发战略等重大举措,从探索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增强跨境金融服务功能、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等方面完善自贸区的金融服务功能。

(二) 金融创新之处法律的退却与生长

为培育具有创新性的自贸区金融生态,突破现有大金融生态环境的制度瓶颈,从中央到上海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

1. 法律的退却:中央和地方立法在自贸区暂停实施

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自贸区、天津自贸区、福建自贸区和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三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颁布了面向我国11个自贸区的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内容涉及:一是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三资企业相关行政法规中的行政审批规定;二是扩大服务业开放,暂时调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行政法规中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文件公布之后,各自贸区所在的省(直辖市)立法机关也出台文件作出响应。2013年9月,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有关上海自贸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上海市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随后,天津市、福建省、广东省人大常委也依次通过类似的决定,在本省(市)自贸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行政审批。

2. 法律的生长:回应自贸区金融生态培育需要的中央和地方政策与法律支持

上海自贸区挂牌之际,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出台了21条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促进政策。随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包含30条措施的《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在投融资汇兑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改革等四个方面规定了创新举措,形成了金融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的整体政策框架。第二批次、第三批次陆续设立的8个自贸区也同样得到了央行的金融支持政策,如中国人民银行在2015年12月发布的《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规定,除了要从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这两方面进行创新外,文件还提出未来将助力福建自贸区拓展金融服务、深化两岸金融合作、完善金融监管。重庆自贸区是我国第三批次所设立的自贸试验区,2017年10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出了36条金融创新举措,其内容包括八个方面:简化跨境收支管理;创新跨境结算管理方式;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优化结售汇管理;拓展跨境投融资,支持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增强跨境金融服务功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组织推动、工作机制及宣传总结等保障措施。由此亦可看出,相较于上海及其他第二批次开放的自贸区,重庆自贸区获得了涵盖面更广且更为具体的金融支持政策。

此外,自2014年2月起,央行上海总部陆续发布了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放开、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分账核算业务、审慎管理这七项自贸区金融细则,为自贸区金融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对自贸区金融生态培育的支持还体现在相关地方政府制定的自贸区条例或管理办法之中。我国18个自贸区目前所出台的自贸区条例或管理办法均设专章对自贸区金融创新举措作出了规定。

(三) 自贸区金融生态的样本分析

下面以金融生态基本范畴理论为基础,从金融生态主体、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生态调节三个角度对自贸区金融生态展开分析。

1. 在金融生态主体方面,自贸区支持不同层级、功能、类型和所有制的金融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10)参见2014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尤其是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机制上,实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银监会授权上海银监局对符合条件的试验区内银行取消了分行以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转而采取分支机构设立事后报告制,同时,对这些分支机构的高管任命也实行事后报备制。广东银监局印发了《关于简化广东自贸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提出为银行业机构设立“延伸绿色通道”,亦即在仿照上海银监局相关举措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允许自贸区所在地市(上海自贸试验区仅允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银行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新设、变更支行及任命机构主要负责人,均实行事后报告制(11)参见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简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可以预见未来自贸区内金融服务业将迎来蓬勃发展,相关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12)《浦东时报》2016年9月19日报道,至2016年7月底,上海自贸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达到464家;中国保险报网2018年11月16日的文章表明,至2018年9月末,广东自贸易区共入驻银行机构151家,保险机构103家。。

2. 法治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自贸区围绕金融制度创新法治化、政府与金融机构关系法治化以及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展开了积极探索。

首先,在金融制度创新法治化方面,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业全面开放、人民币跨境使用以及利率汇率市场化是自贸区金融的主要制度创新点,也是自贸区金融生态环境与国家大金融生态环境的主要区别所在。在大生态环境中法治不健全的背景下,自贸区先行先试,探索相应立法,对于这些创新点的顺利推进和风险管控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也能为自贸区金融生态的再生积累制度经验。在央行上海总部七项自贸区金融细则的基础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章“金融服务”进行了细化规定。福建自贸区基于央行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设立专章对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规定;天津自贸区依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金融领域的改革创新主要涉及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推动金融服务业加大开放程度、实施融资租赁业政策创新、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等几大方面。随后天津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和发展规划对自贸区金融创新进行了细化规定(13)李善民:《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蓝皮书(2017—2018)》,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204页。。

其次,在政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关系法治化方面,由于上海自贸区实行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重新定位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金融服务的全面开放减少了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随着事前审批向事后报告制度转变,金融机构的商业性和独立性显著增强。广东自贸区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同样注重完善金融业负面清单准入模式,简化金融机构准入方式(14)汤萱:《自由贸易区金融创新发展:广东自由贸易区金融发展报告(2016)》,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年,第68页。。福建省银监局出台了有关简化自贸区银行金融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细则,文件将自贸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机构和高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同时还建立了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这些政策不仅有利于提升自贸区内金融服务网点增速和覆盖面,而且也将赋予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大的经营自主空间(15)李善民:《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蓝皮书(2017—2018)》,第62页。。

最后,在自贸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上,上海市自贸区分别于2013年10月22日、11月5日和11月21日设立上海自由贸易区仲裁院、上海市自由贸易区法庭以及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上海市首个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旨在公正、高效地解决自贸区金融、贸易等纠纷,提高自贸区的运行效率(16)蒋丽:《构建上海自贸区金融机构内外联动纠纷解决机制》,《经营与管理》2014年第5期。。天津自贸区设立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中心、中国海事委员会(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中心;广东自贸区在广州海事法院下设立了广东自由贸易区巡回法庭,同时设立的仲裁机构还有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珠海国际仲裁院;福建自贸区设立了厦门国际商事仲裁院、福州国际商事仲裁院、海峡两岸仲裁中心。第三批次开放的自贸区也分别设立相应机构,诸如重庆自贸区的两江国际仲裁院、河南自贸区的郑州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等(17)李善民:《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蓝皮书(2017—2018)》,第146-147页。。此外,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和陕西省西安市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对化解相关区域内自贸区国际商事纠纷,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自贸区营商环境亦具有重要意义(18)《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开始正式办公》,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6/id/3375848.shtml,2019年5月25日。。

3. 自贸区金融生态调节能力体现为金融风险管理能力。自贸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可自由兑换意味着逐步开放整个金融防线,国际资本将通过国际借贷、国际证券投资以及外汇市场传导至区内,从而对区内的金融市场形成冲击(19)宋晓燕:《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挑战》,《东方法学》2014年第1期。。“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国际资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但二线作为境内区外和区内的连接点,如果存在监管漏洞,就很有可能造成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20)孙立坚:《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的金融开放战略》,《新金融》2013年第12期。。2014年5月14日,银监会授权上海银监局发布《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构建了较为完整的银行业监管基本框架,要求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守中国银监会现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对于试验区业务中流动性风险等可能更为突出的风险管理领域适用更为审慎的管理标准。2014年5月22日,央行上海总部出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该文件根据宏观审慎管理和风险防控的要求,对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的审慎合格标准、业务审慎合格评估及验收、风险管理、资金异常流动监测预警以及各项临时性管制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16年7月,上海市政府印发《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开展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功能监管实施细则》,文件拟将所有的金融服务业均纳入监管,实现金融监管的全覆盖,同时对涉及的金融服务、监管信息实现共享,其中就金融监管的全覆盖提出三方面措施,即全面覆盖经营机构、全面覆盖金融产品、全面理顺监管分工,从而通过这一综合监管方式完善自贸区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促进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良性互动,推动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因此,自贸区内的金融机构及其金融行为受到国家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多重监管,许多金融机构内部也已经组建风险控制团队专门研究和防范金融风险(21)钱芸莱:《首防流动性风险 上海自贸区亮剑风控底线》,《中国经营报》2014年5月19日第A07版。。

三、 自贸区金融生态的法律再生——可复制、可推广的路径分析

(一) 自贸区金融生态再生的实践路径

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是设立自贸区的初衷,也是自贸区金融生态开放性特征的内在要求。从已有的自贸区金融生态再生实践来看,主要方式表现为自贸区自身采取的积极推广措施和自贸区外的地方主动复制实践。

自贸区采取的推广措施主要形式是不断推出金融创新案例,发挥现有金融创新案例的“溢出”效应。从2014年3月25日上海自贸区发布首批9个金融创新案例算起,截至2019年5月,上海自贸区已累计发布9批110个金融创新案例(22)《上海将在自贸区新片区争取更有力度开放举措》,http:∥www.china-shftz.gov.cn/NewsDetail.aspx?NID=71688d14-c932-4144-8884-46ea4e6fb35c&CID=16a79677-7b73-4570-a610-761ad7cf52c3&MenuType=[object%20Object]&navType=0,2019年5月14日。,这些创新案例主要集中在自由贸易账户开立和相关业务创新,银行间债券、外汇、货币市场的加速开放,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推动,外汇管理改革措施的进一步落实,以及投贷联动在全国的率先试点等方面。福建自贸区采用“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模式,按片区划分来推广金融创新案例。以福州片区为例,该片区迄今为止已发布四批共计70个案例,涉及金融组织体系革新、跨境金融创新、金融服务质效提升、政企合作增强以及两岸金融合作深化等领域。天津自贸区自成立4年多来,也陆续发布了8批金融创新案例,其中最近的一批金融创新案例于2018年12月5日发布,该批案例从完善政府服务、提高租赁业发展水平、提升金融服务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等方面展示了自贸区改革的红利效应(23)《天津自贸区发布第八批金融创新案例》,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qy/dfjr/201812/t20181207_150789.html,2019年5月25日。,对实体经济的发展、良好营商环境的打造而言,其辐射带动效果将不断显现。

自贸区金融生态再生的另一种模式是区外地方的主动复制。2014年1月,深圳市出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14年改革创新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其中诸多举措都借鉴了央行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央行30条意见”)。2015年5月,山东省发布《山东省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在经常项下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大宗商品衍生产品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商业保理业务等方面学习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经验。此外,2017年9月28日,云南省通过了《云南省进一步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从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四个领域提出二十四条可复制的自贸区经验。在金融创新领域,实施方案要求国家外汇局云南省分局负责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在本省推广实施“允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的相关政策两项金融改革工作。

(二) 可复制、可推广面临的现实困境

自贸区金融生态在全国其他地方再生受到原有金融生态基础、金融案件数量、类型以及金融管理机关和法官处理金融案件能力的限制。

从中央到地方的法律制度完善为自贸区金融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但自贸区金融生态的形成离不开相关地区原有的金融生态基础。以上海自贸区为例,在设立自贸区之前上海就已经是全国的经济、金融中心,建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人民币债券交易中心、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票据市场服务中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清算所等国内重要的金融中心。这些原有的金融生态基础很难在全国其他地方加以复制。上海市地方政府领导也承认,上海自贸区内的一些金融中心的创新功能是难以复制和推广的。比如,2013年11月6日在上海自贸区区内注册成立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对内对外逐步辐射的功能,而这种代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创新功能的平台是难以复制和推广的,因为在全国各地设立类似的能源交易所是不现实的(24)屠光绍:《自贸区金融改革不全是可复制可推广》,http://news.cnstock.com/news/sns_bwkx/201405/3014774.htm,2014年7月26日。。作为距离台湾最近的省,福建对台湾省有着地理、血缘、文化、商贸等多方面的天然优势,成为两岸经贸合作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地区,故而福建自贸区在发挥对台优势、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化的先行先试过程中所获得的经验并非能够全部为其他省(直辖市)复制和推广。其他几个自贸区的改革发展经验也同样存在难以复制和推广的政策领域。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由于中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不同地区的金融管理机关和法院处理的金融案件的数量、类型及复杂程度各不相同,金融执法者和法官获得的“习得”经验存在诸多差异。在自贸区内,金融机构的大量进驻对于自贸区内执法人员和法官处理金融案件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自贸区内的金融执法人员和法官将赢得更多的裁判相关案件的机会,也因此获得更多的习得经验。相反,中西部地区的金融执法者和法官这方面的机会相对较少,习得的经验相对欠缺。可这种“习得经验”本质上是一种人力资本,要把其复制推广至其他地区无疑非常困难(25)罗培新:《自贸区商事裁判经验“可复制,可推广”之困境辨析——以信义义务案件的实证分析为视角》,《学术月刊》2014年第5期。。

(三) 渐进式的可复制、可推广路径

不可否认,地区间金融生态基础上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在短时间内很难达到平衡。由于自贸区的金融生态系统明显超前于全国的大金融生态系统,因此尽管“金融洼地”不是自贸区金融创新的初衷,但客观上确实产生了“虹吸效应”,引发周边地区乃至全国更多的金融要素(机构、人才、资金)向自贸区所在地集聚(26)赵士勇:《苏金融资源外流之惑》,《华夏时报》2014年6月9日第7版。。金融要素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不是或者主要不是自贸区,而是由自贸区金融创新实践积累而来的金融法律系统。自贸区金融生态的再生是一种新的金融法治环境和金融秩序的再生。

作为自贸区金融生态系统的一部分,自贸区金融法律系统的可复制、可推广要立足于金融创新实践成效及其风险控制评判。具体评判标准有两个:一是风险可控,二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风险不可控的金融创新的复制和推广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不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背离了自贸区宗旨。自贸区金融生态的复制和推广呈现渐进式的再生路径,具体而言,这一路径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注重风险控制的金融法律系统先行得到复制和推广。支持实体经济是自贸区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试验区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发展为试验区更加广泛的经济活动提供投融资及汇兑便利等方面。在央行支持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的30条意见中,有关跨境融资的规定能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允许企业建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池能够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例如成都学习上海自贸区经验时先行复制了人民币境外融资制度。此外,由于不同地区的金融发展方向和侧重点不同,不会整体照搬自贸区金融法律系统,但在金融风险控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等技术性措施方面的共性大于个性,也会先行得到复制和推广。例如深圳前海率先借鉴的是上海自贸区防范金融风险的账户分类监管制度以及解决金融纠纷的商事法院制度。

第二,金融系统较为先进的地区先行复制和推广自贸区金融法律系统。从现有的12个自贸区、准备申报自贸区建设和已借鉴自贸区金融创新实践的地区来看,大都具有相对先进的金融生态基础,例如广东自贸区、福建自贸区以及江苏自贸区等。

第三,复制和推广自贸区金融法治环境的程序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我国现有自贸区金融生态环境中法治环境的生成遵循了从上至下的法律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区内调整实施相关法律→“一行三会”出台支持自贸区金融创新意见→相关地方立法规定有关金融服务创新内容。所以,在程序上,自贸区金融法治的特殊性使得自贸区金融法治在自贸区以外的其他地方复制和推广在程序上也需获得中央的授权,否则就破坏了宪法规定的法制统一性原则。另外,实践中自贸区推广金融创新经验是以分批推出创新案例的形式,通过案例来推动中央和地方立法,最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自贸区外的地方借鉴自贸区金融创新制度也非采用立法形式,而是以地方政府政策文件的形式先行实施,以在申报自贸区建设中抢得先机。可见单纯复制自贸区金融立法就已经非常复杂,而形成良好有序的金融法治环境更是一个长期“习得”的渐进过程,有赖于大批的金融管理实践和金融案件审理经验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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