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言論與秩序: 嶽麓秦簡所見 秦代的言論規範*

2020-01-04王博凱

简帛 2020年2期
关键词:秩序

王博凱

關鍵詞: 嶽麓秦簡 妖言 秩序 言論規範

言論規範是秦穩定社會秩序,進行社會治理的一項重要内容。即統治者利用法律和教育等手段對吏民的不當言行予以規範、引導或懲治,以達到穩定社會秩序的目的而采取的相應措施。目前學術界對該問題的研究,成果不少,主要集中在秦漢言論罪的類型及相互間關係的辨析,(1)這方面代表性成果有: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中華書局1985年,第1860頁)對“妖言”和“誹謗”關係作了界定,指出“秦漢妖言乃誹謗之類”;張仁璽《秦漢家族成員連坐考略》(《思想戰綫》2003年第6期,第100頁)探討了與秦漢連坐制有關的“挾書”“誹謗”“妖言”“妄言”“非所宜言”等言論罪,結合傳世文獻分析了各自的内容和量刑原則;潘良熾《秦漢誹謗、妖言罪同異辨析》(《中華文化論壇》2004年第4期,第154—155頁)對“誹謗”和“妖言”的内涵及特徵作了區分;吕宗力《漢代“妖言”探討》(《中國史研究》2006年第4期,第41—51頁)梳理了“妖言”在秦漢文獻中的語意並結合具體案例探討了秦漢統治者的因應之道;宋潔《兩漢“妖言”與“祝詛”關係探析》(《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2期,第22頁)涉及秦代言論罪,指出睡虎地秦簡中的“毒言”即“妖言”;吕紅梅《從焚書坑儒和黨錮之禍看秦漢士人的言論犯罪》(《黑河學院學報》2011年第2期,第115—118頁)對秦漢士人階層“誹謗”“妖言”罪作了研究,分析了其影響;齊繼偉《秦漢“妖言”再認識——基於嶽麓簡“以不反爲反”令的考察》(《第三届簡帛學的理論與實踐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2018年,第172—188頁)在綜合各家對“妖言”及其他言論罪認識的基礎上,結合嶽麓簡材料作了進一步闡發。以及秦漢政府對言論罪的應對措施和輿論對秦漢社會的影響兩方面。(2)參看趙凱《社會輿論與秦漢政治》(《古代文明》2007年第2期,第59—67頁)分析了童謡、讖緯的輿論功能及秦漢王朝輿論政策的執行情況;孫家洲《“誹謗”之法折射的秦漢政治實態》(《秦漢研究》第2輯,2008年,第66—70頁)分析了“誹謗”這一罪名與“焚書”的關係及其行廢,探討了其對秦漢社會的影響。但問題仍存,其一,當前的研究在時代上側重於兩漢,對秦代多是附帶提及,許多問題的研究還不盡充分。其二,在史料運用上,以往的研究多以傳世文獻爲主,缺少對簡牘材料信息的挖掘。而新出嶽麓秦簡中有不少涉及秦代規範言論的律令,《爲吏治官及黔首》中亦有關於言論教育的材料。透過這些新資料,可對以往研究中的老問題予以再審視,同時對探討相關新問題亦能提供新綫索。

一、 嶽麓秦簡所見秦代的言論立法

秦代社會中存在大量不當言論行爲,見於文獻記載的便有“妖言”“誹謗”“詈駡”“妄言”等。秦政府通過立法手段對社會中存在的不當言論行爲予以規範在嶽麓秦簡中多有體現。

(一) 嶽麓秦簡中的“行訞”律令

嶽麓秦簡中有不少關涉“妖言”“行訞”的律令,是研究秦代“妖言”罪内涵及定罪量刑等問題的新材料。

嶽麓秦簡1017號簡是一條涉及“行訞”的律令:

【·】自今以來,有誨、傳言以不反爲反者,輒以行訞律論之,其有不□者,徙洞庭,洞庭處多田所。 ·十三1017(3)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42頁。

對該令文的理解,陳偉先生認爲,“誨”應作動詞講,指謀劃。(4)陳偉: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簡帛網2018年3月9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00。拙文曾指出,“誨”和“傳言”之間應斷讀,分爲兩種情況,“以不反爲反”則是此兩種情況的具體内容。(5)王博凱: 《讀〈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札記》,簡帛網2018年3月12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14。何謂“以不反爲反”?就是將不反的情況説成是反的行爲,也就是“虚論反狀,妄説反由”。武大簡帛中心秦漢簡讀書會同拙文的理解基本相同,不同之處是其認爲,“誨傳言”是“誨言”和“傳言”之省略。(6)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秦漢簡讀書會: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讀劄(二)》,簡帛網2018年3月21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29。對簡中的未識字,學界有幾種不同説法,但均有待於再討論,這裏暫取整理者缺釋的意見。(7)何有祖《〈嶽麓書院藏秦簡(伍)〉讀記(二)》(簡帛網2018年3月10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05)認爲,該字與馬王堆帛書《老子乙》中的“冥”字接近,應爲“冥”,“不冥者”即可以開導之人;陳偉《〈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三)》(簡帛網2018年3月21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30)指出,該字爲“索”字,“其有不索者”即不追捕;林少平《讀〈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帛網2018年3月18日,http: //www.bsm.org.cn/foru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288&extra=page%3D7)認爲,該字疑爲“官”字,“不官者”指不擔任官職的人;齊繼偉《嶽麓伍簡1017“其有不□者”》(簡帛網2018年4月23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59)認爲,該字應爲“冣(聚)”,指聚衆。“冥”字雖文意可通,但字形上或尚有差别,且秦漢乃至後世法律文獻中並未找到相應文獻依據爲佐證。“索”和“官”二字在字形和文意上尚需再討論。“冣”字内部“耳”旁與圖版寫法不符,下部筆劃亦有偏差,比較同組簡的“冣”寫法與未識字有别。但整體上看,“其有不□者”一句表示一種適用刑罰減輕原則的意見是可取的。由此,該令文大意爲: 自今以來,有謀劃或散布“以不反爲反”言論者,按照“行訞”相應的律條來論罪,對其中的特定情形“不□者”從輕論處,遷往洞庭郡多田所勞作。

尚在整理中的《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中還有幾條涉及秦代“妖言”的令文:

1148-1+1148-2: 入者云,令可先智(知)殹(也)。 ·廿四 ▂(8)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上海辭書出版社,待刊。感謝陳師松長先生同意引用。

這幾則簡文内容相近,應屬一組。從内容上看,該令文涉及“妖言”、“誹謗”、“僞”(欺詐)、“諸□魅道”等言論罪的内容。在已刊布的《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中,有一組令文與其關係極爲密切:

·九1022(9)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41—42頁。

1110號簡首所補的兩字,整理者注爲據0868號簡補,足見兩者在内容上關係密切,其實該簡簡首殘斷,其上一字完全可據補“訞”字。1022號簡後即是1017號簡,也是關於“行訞”的内容。將三組令文聯系起來考察,可管窺秦“妖言”立法及其他相關問題的諸多信息。

(1) “妖言”的内涵及特征。關於“妖言”的内涵,目前的認識並不是很清楚。學界往往將其與“誹謗”相混淆。如沈家本認爲,“秦漢之妖言,乃誹謗之類”。(10)〔清〕 沈家本: 《歷代刑法考》第1860頁。此外,劉俊文、韓國罄等先生亦多持此觀點。參看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中華書局1996年,第1331頁;韓國磬《中國古代法制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80頁。但也有學者對兩者作了明顯區分,潘良熾先生以是否涉及神鬼妖異來區别二者之間的界限,歸納“妖言”的特征,認爲其多有謀逆企圖。(11)潘良熾: 《秦漢誹謗、妖言罪同異辨析》第154頁。我們從1070 +C10.4-4-1號簡可以清楚地看出,“誹謗”與“行訞”是並列關係,足見二者的不同。齊繼偉先生在其觀點上作進一步申説,認爲“反逆”是妖言罪區别於其他言語罪的本質特徵。(12)齊繼偉: 《秦漢“妖言”再認識——基於嶽麓簡“以不反爲反者”令的考察》第181頁。我們認爲,秦代“妖言”確具有“反逆”的特征,但“反逆”並不是“妖言”的獨有標籤,更不是其區别於其他言論罪的顯著標志。從嶽麓簡的内容看,秦代“妖言”與“與私邑私家爲不善”“僞爲不善”的内容並列出現,且定罪量刑依據相同,説明兩者具有類似特征。“私邑私家”整理者注: 指個人的封邑和私人家庭。“與”字可解作幫助或隨從。《戰國策·秦策一》“楚攻魏張儀謂秦王”章:“不如與魏以勁之。”高誘注:“與,猶助也。”《國語·齊語》“桓公憂天下諸侯”章:“桓公知天下諸侯多與己也。”韋昭注:“與,從也。”“爲不善”整理者未注解,《史記·孝文本紀》:“吕産欲爲不善,丞相陳平與太尉周勃謀奪吕産等軍。”《漢書·賈山列傳》:“又言柴唐子爲不善,足以戒。”鄧展注云:“《淮南傳》棘蒲侯柴武太子柴奇與士伍開章謀反。”可見,“爲不善”多指做壞事,遍檢秦漢史料,凡言“爲不善”者又多與以下犯上,謀反之事相關。1110號簡“爲爲不善”與0397+0390號簡“爲=不善”相同,兩個“爲”字並用,我們認爲第一個“爲”應作“僞”,指欺詐。《説文》人部:“僞,詐也。”因此,“與私邑私家爲不善,若爲爲不善”罪是説協助或隨從私邑、私家做危及政權(謀反)之事,及使用欺詐手段爲此事的罪行。漢代的案例及唐律的規定亦可佐證,《漢書·夏侯勝傳》:“會昭帝崩,昌邑王嗣立,數出。勝當乘輿前諫曰:‘天久陰而不雨,臣下有謀上者,陛下出欲何之?’王怒,謂勝爲訞言,縛以屬吏。”唐律“自從祅法”條:“讖書者……若將傳用,言涉不順者,自從造祅言之法。”(13)岳純之點校: 《唐律疏議》,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71頁。所謂“不順”即指謀逆之事。因此,我們基本能確定秦“妖言”罪確與言涉“反逆”之事有關。但是,在秦的言論罪中,並不僅有“妖言”罪涉及“反逆”。簡文中的“僞爲不善”,“僞”即欺詐,也是一種言論罪,其同樣涉及“爲不善”的謀逆内容。又如秦代的“妄言罪”,張仁璽先生認爲,“妄言”就是指煽動或推翻封建王朝統治的言論。(14)張仁璽: 《秦漢家族成員連坐考略》第100頁。《史記·項羽本紀》:“秦始皇帝遊會稽,渡浙江,項梁與項籍俱觀,籍曰:‘彼可取而代之也。’梁掩其口曰:‘毋妄言,族矣!’”《史記·酈生陸賈列傳》載酈食其夜見陳留令,“説之曰:‘夫秦爲天下無道而天下畔之,今足下爲天下從,則可以大成功。’”陳留令言:“秦法至重也,不可以妄言,妄言者無類。”可見“妄言罪”亦涉及“反逆”之事,但這兩種言論罪明顯與“妖言”有别。

另外,學者大多認爲,“妖言”多伴有神鬼怪異之特征。(15)參看潘良熾: 《秦漢誹謗、妖言罪同異辨析》第155頁;吕宗力: 《漢代“妖言”探討》,《中國史研究》第39頁。但從傳世文獻記載的秦代案例看,並未有明確表明其與神鬼妖異有關的證據支撑。反倒從嶽麓秦簡1070 +C10.4-4-1和2022號簡文看,秦代有“諸□魅道”之説,所謂“魅道”之“魅”,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大祙(魅)恒入人室,不可止”,(16)陳偉主編: 《秦簡牘合集(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445頁。可見,“魅”多解釋爲鬼怪。文獻中也多見“鬼魅”二字的連用例,如《漢書·揚雄傳》:“鬼魅不能自還兮,半長途而下顛。”從簡文語境看,其應是一種言論行爲,且“行訞”“誹謗”“僞不善”“諸□魅道”四種言論行爲並列論罪,既然“魅道”已屬涉及神鬼怪異之事的言論行爲,四者之間應互不包含。從這個層面推論,秦代“行訞”行爲很可能與神鬼怪異之事並無關聯。至於兩漢文獻中“妖言”涉及妖異之事的記載可能是伴隨着讖緯的盛行漸漸發展而來的。

(2) “妖言”罪的立法。以往傳世文獻僅記載“妖言”的相應案例,並無明確的律令處置規定,故對秦漢“妖言”罪的量刑準則及細節還不能作準確描述。(17)吕宗力: 《漢代“妖言”探討》第39—58頁。現在嶽麓秦簡中的“妖言”律令以真實的令文書寫了秦“妖言”罪的若干處置規定。對於“妖言”罪的適用主體,目前明確見於記載的有一般的平民和奴隸群體這一廣大人群,當然部分官員階層也應包含在内。關於“妖言”罪的量刑原則,據漢代文獻所載“妖言”案例的總結,主犯多處死,親屬没官,或遷徙流放。對“妖言”罪主體的論罪,簡中未體現,或與漢人所論相同。犯罪者其妻子大多收入官府爲奴,遷往遠處的材官、左材官等機構從事勞役,且終身不得赦免。奴隸犯此罪,其妻子雖爲奴隸也要依照該令論處。

(3) “以不反爲反”内容歸屬及相關問題。“以不反爲反”在秦言論罪中的歸屬問題,我們認爲其或當歸入“非所宜言”罪的範疇。令文談到了關於謀劃、傳播“反”這一負面訊息的問題,《史記》中恰有一條可與此對讀。秦二世在與群臣討論陳勝、吴廣等反叛行爲屬於“反”還是“盜”的問題上,出現了關於“非所宜言”罪的明確記載,《史記·叔孫通列傳》載:

陳勝起山東,使者以聞,二世召博士諸儒生問曰:“楚戍卒攻蘄入陳,於公如何?”博士諸生三十餘人前曰:“人臣無將,將即反,罪死無赦。願陛下急發兵擊之。”二世怒,作色。叔孫通前曰:“諸生言皆非也。夫天下合爲一家,毁郡縣城,鑠其兵,示天下不復用。且明主在其上,法令具於下,使人人奉職,四方輻輳,安敢有反者!此特群盜鼠竊狗盜耳,何足置之齒牙間。郡守尉今捕論,何足憂。”二世喜曰:“善。”盡問諸生,諸生或言反,或言盜。於是二世令禦史案諸生言反者下吏,非所宜言。諸言盜者皆罷之。乃賜叔孫通帛二十匹,衣一襲,拜爲博士。

這裏亦涉及“言反者”獲罪的情況,其罪名即“非所宜言”。無論從内容還是語境與嶽麓秦簡該條令文極其相近,因此簡文内容或當歸入“非所宜言”罪的範疇。學者多認爲“非所宜言”是個大籮筐,任何不當言論均可囊括,但至少從秦文獻的證據中尚未看到其内涵範圍能如此之廣,既然是明確見之秦文獻中言論罪的一種,顯然不應該將其他言論罪全部囊括其中。只能肯定一點,即“非所宜言”罪也是涉及“妄説反由”之類的“反逆”内容的。

嶽麓秦簡令文出現“妖言”“行訞”“誹謗”等多詞並列的現象,這裏有一個問題,“妖言”和“行訞”是一回事嗎?我們推測,兩者可能並非一回事,“行訞”的範圍或許大於“妖言”。吕宗力先生考察了“訞”字在先秦秦漢典籍中的語義情況,認爲“訞”即不祥,反常之事,多預言政事、人事吉凶。(18)吕宗力: 《漢代“妖言”探討》第39—58頁。但“訞”亦可作禍亂之舉講,《國語·吴語》:“出則罪吾衆,撓亂百度,以妖孽吴國。”起事倡亂者被稱爲妖賊亦屬此類。因此,“行訞”並不一定指以神鬼之事附會的“妖言”,而也可能是指一切具有“反逆”色彩,禍亂政事,涉及“不順”這一情況的言論行爲,是泛稱而非專指“妖言”。從簡文“行訞”與“誹謗”並列論罪的情況看,其應指言論行爲,且與“誹謗”有别。齊繼偉先生分析秦漢案例指出“誹謗”罪並不涉及“反逆”之事,結合這一點和前文論述,我們推測“行訞”這一言語行爲應該包含了具有“反逆”色彩的禍國亂政之語,秦代的言論罪諸如“妄言罪”“妖言罪”“非所宜言”等罪可能都屬於“行訞”的内容。可以確定秦代有關於治理“行訞”行爲的專門法條,對特定情形的言論罪按照不同的“行訞”律條來論處。

(二) 對詈駡罪的立法

秦法對社會上存在的吏民毆詈行爲也作了規範。“詈”就是詈駡,這種行爲在秦家庭及官員中均廣泛存在。

(1) 秦家庭中的詈駡行爲。嶽麓秦簡載:

“奊訽”整理者注指“詈辱”。(20)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59頁。秦律對辱駡家人的行爲,視詈駡對象的不同而給予不同形式的處罰,體現了秦對等級有序的家庭倫理之重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對平民家庭詈駡現象予以規範外,還將奴隸家庭也納入其中,“奴外妻如婦”説明秦法對奴隸家庭中未被收,具有人身自由的“外妻”在詈駡罪的量刑中參照一般的“婦”來論罪。

嶽麓秦簡1686號簡尚有一則“不聽父母笱若與父母言”的令文,(21)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33頁。這也是一條涉及言論規範的律令。關於其解讀學界也有不同意見,陳偉先生將其斷讀爲“不聽父母,笱若與父母言”,並將“笱”通“苟”,作草率講,解釋爲“草率、粗魯地跟父母説話”,與“不聽父母”分屬兩種行爲。(22)陳偉: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四)》,簡帛網2018年3月31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41。“言”,整理者注:“當指怨言。”(23)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58頁。高欣媛先生認爲“言”或亦可作“議,議論”講,或可引申爲争論。(24)武漢高校讀簡會: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研讀記録(四)》,簡帛網2018年7月6日,http: //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188。王寧先生認爲“笱”應讀爲“詬”,爲斥駡之意,這一點整理者已指出。對於“言”其基本同於高説,指呵斥或争論。(25)王寧: 《〈嶽麓(伍)〉簡196/1686的“笱”和“言”》,簡帛網2018年7月11日,http: //www.bsm.org.cn/bbs/read.php?tid=4327&fpage=2。這條律令是對家庭成員間尤其是子女對父母言論行爲的規範,如果不聽父母的斥責或對父母呵斥及有其他言語衝突就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三) 對欺瞞罪的立法

對欺騙官吏的謊言行爲,秦令也做了規定。嶽麓秦簡載:

簡文中的“謾”,整理者注:“欺誑。”(28)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62頁。是一種謊言欺騙治獄官吏的行爲,對“治獄者親所智(知)”,接受人酒肉食,弗請而欺騙説已請的行爲,均以盜律來論罪。其中的“弗言吏”亦屬於對治獄官吏的欺瞞行爲。

這則令文反映了秦下層小吏有公事未得休假,爲求歸休而欺瞞上級官吏的現象。秦法對以父母及家人不死謂死、不病謂病而欺瞞上官的行爲予完城旦罪及遷罪論的處罰。

這一類言論罪中還有一種情況即官吏“詐避事”的行爲。所謂“詐避事”多見詐病以逃避應做的職事,嶽麓秦簡載:

秦漢時期,官吏詐病逃避職事的行爲傳世文獻也見載。《史記·惠景間侯者年表》:“元朔四年,侯澤之坐詐病不從,不敬,國除。”秦法嚴懲官吏詐病不視事的行爲,給予“貲二甲”的處罰並“廢官”。此外有些詐避者還要罰到新地爲官兩歲。

值得注意的是,秦律令不僅對社會生活中不當言語的行爲予以規範,對官府事務中官吏間的正常交流溝通亦有相應的規定,嶽麓秦簡1758、1923號簡載:

●令曰: 諸有案行縣官,縣官敢屏匿其所案行事及壅塞止辤(辭)者,皆耐之└。所屏匿辠當(遷)若耐以上,以其1758所屏匿辠論之,有(又)駕(加)其辠一等。 ·廷丁廿一1923(31)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40—141頁。

對其中的“壅塞”和“止辭”兩種行爲,整理者分别注爲:“指隔絶溝通管道”,“制止對方的言辭。”(32)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60頁。可見,秦重視官府中相關事務間官吏的正常溝通,以提高辦案的科學性,對官員“壅塞”和“止辭”的行爲要處以耐刑,且以此造成嚴重後果者,還要加罪一等來論處。

二、 嶽麓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所見秦代的言論教育

《爲吏治官及黔首》(以下簡稱《爲吏》)作爲一部官箴文獻,(33)文中引用《爲吏治官及黔首》的釋文均出自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叁)釋文修訂本》,上海辭書出版社2018年。後不再出注。其性質爲秦官吏使用的宦學教材,内容多爲治官和治民的教育舉措,且與秦律令多可相互對應,其中一些針對言論教育的内容恰可作爲配合律令規範吏民言行的有效手段。《爲吏》載:

慎=之=言不可追(0924)

多言多過(1574)

擇言出之(0310)

疾言不可悔(1544)

“慎之慎之,言不可追。”意思是説話一定要慎重。“勿言可復”一句大意是不要説反悔的話。“疾言”指輕率的話。《韓非子·説疑》:“是以群臣居則修身,動則任力,非上之令,不敢擅作疾言誣事,此聖王之所以牧臣下也。”《語書》也指出惡吏多“訏詢疾言以視 (示)治”。(34)陳偉主編: 《秦簡牘合集(壹)》第35頁。《爲吏》中這些説法與先秦諸子的“慎言”觀念暗合。孔子曾多次提到“慎言”,如《論語·爲政》載:“子曰: 多聞闕疑,慎言其餘,則寡尤。”(35)程樹德撰,程俊英、蔣見元點校: 《論語集釋》,中華書局1990年,第115頁。此外,《墨子閒詁》載:“慎言知行,此上有以規諫其君長,下有以教順其百姓。”(36)〔清〕 孫詒讓撰,孫啓治點校: 《墨子閒詁》,中華書局2001年,第275頁。可見,“慎言”是先秦時期的重要觀念,涉及個人修養與國政治理,是一項良好品行。《爲吏》吸取先秦諸子的“慎言”觀念,作爲教化吏民的教材,意在教育官吏在政務的處理及人際交往中要注重謹言慎行,同時對百姓也有一定的教化作用。

毋信毚(讒)□(1491)

苦言樂(藥)也(1535+1498)

甘言毒也(1540)

好言塞責(1573)

毋喜細説(1565)

1491號簡的末字,查圖版,僅存少許墨蹟,但從文意推測,應爲“言”字。“細説”指小人之言,讒言。這一部分的内容是教育爲吏者要明辨言論是非,勿聽信讒言。此外,也要廣開言路,多聽取善言,這一點在《爲吏之道》中也有體現,如“聽間(諫)毋塞”。也從另一層面説明爲吏者本人也要規範自己言行,聽取和傳播正確的言論。

毋非(誹)旁(謗)人(1543)

二曰精廉無旁(謗)(1573)

這兩則意思是説,爲吏者要清正廉潔,不要妄言、誣告、誹謗别人。“誹謗”在秦代已經成爲一種罪名,爲律令所禁止。《史記·李斯列傳》載篡改始皇詔賜死長子扶蘇時言其罪就有“乃反數上書直言誹謗我所爲”。從文獻可見,時人及漢儒多批評秦“誹謗”酷苛,如侯生言:“臣聞禹立誹謗之木……又急誹謗,嚴威克下,下暗上聾,臣等故去。”(37)〔漢〕 劉向撰,向宗魯校正: 《説苑校正》,中華書局1987年,第517—518頁。《漢書·路温舒傳》:“忠諫者謂之誹謗,深計者謂之妖言。”但不可否認的是,秦對“誹謗”之言是做過不少規範的,無論在立法還是教育的引導方面,儘量減少誹謗言論的危害。如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有投書,勿發,見輒燔之。”(38)陳偉主編: 《秦簡牘合集(壹)》第216頁。秦法通過對匿名信的管控,防止匿名者歪曲事實,誹謗、誣告他人行爲的出現。此外,上述官箴類文獻也從教育的角度,培養吏民勿要誹謗他人的良好品行。

醜言出惡(1497)

此外,秦官箴文獻還鼓勵言而有信,不發空言。如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有“言如盟”,“不敢徒語恐見惡”等即是這一規範的例證。

三、 秦言論政策之得失再認識

(一) 秦言論政策評價相關問題辨析

對秦代言論政策的評價,學界的一些認識尚需再探討。首先,漢儒對秦言論政策的批判不免有誇大之處。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言劉邦攻入咸陽,與秦父老對話時專門提及秦言論法之苛,“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從上文嶽麓簡的記載看,秦“誹謗”或“妖言”之罪的處理並非族其親屬,而是一定情形下僅將罪人之妻子收爲官奴並遷往相應處所進行勞作,終身不得贖免而已。劉邦這一號召性言論難免有收攏人心,使秦民歸附之成分。西漢政論家在論述秦亡原因時,談到秦言論罪之苛重。如賈誼、路温舒等言“胡亥今日即位,而明日射人,忠諫者爲之誹謗,深計者爲之妖言”,(41)《漢書·賈誼列傳》。“忠良切言皆鬱於胸,譽諛之聲日滿於耳,虚美熏心,實禍蔽塞,此乃秦之所以亡天下也”。(42)《漢書·路温舒傳》。學者也據此認爲秦言論政策的弊端是導致秦亡的原因之一。其實,漢儒對秦言論法的批判也多是將矛頭指向秦二世,齊繼偉先生指出,二世曲解秦言論之法,蔽塞言路,目的在於打擊異己。(43)齊繼偉: 《秦漢“妖言”再認識——基於嶽麓簡“以不反爲反者”令的考察》第188頁。這一看法是正確的,因而不能據此否定秦代整個言論規範體系構建的合理性。

其次,有學者認爲,在秦統一以前,中國歷史上長期没有思想言論罪,因言論不合己意而殺人成爲合法,並有了相應的罪名,則完全是秦代的文明。(44)張銘洽: 《張銘洽學術論集》,三秦出版社2018年,第159頁。這一説法也並不確切,早在先秦時期危害社會秩序的不當言論入刑的現象已經出現。官方以法律規範言論在先秦文獻中多有體現,如《周禮·地官·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七曰造言之刑。”所謂“造言”即“訛言惑衆”。《管子·五輔》:“故曰,五經既布,然後逐奸民,詰軸僞,屏讒慝,而毋聽淫辭,毋作淫巧。若民有淫行邪性,樹爲淫辭,作爲淫巧,以上諂君上,而下惑百姓,移國動衆,以害民務者,其刑死流。”可見春秋戰國時期這種行爲已入刑,只不過秦在先秦不當言論罪基礎上爲鞏固統一實施的部分極端措施如“挾書”“偶語詩書”等看似極具“秦朝特色”而已。

(二) 秦言論規範政策之得失

(1) 秦言論政策之得。首先,有助於穩定社會秩序。秦初統一,政局未穩,民心浮動,各種不安定因素都對秦的統治構成直接威脅。睡虎地秦簡《語書》“民多詐巧”一句即可看出當時楚地百姓較難管理的情狀。《語書》還展示了官府中普遍存在的“惡吏”形象,其在言語上的表現即“易口舌”“輕惡言而易病人”“訏詢疾言以視(示)治”等。吏是直接與百姓打交道的政府人員,參與社會治理,惡吏的不當言行勢必會引起吏民關係的緊張,激化矛盾,容易“長邪避(僻)淫失(泆)之民”從而加劇社會秩序的不穩。秦漢社會中還普遍存在誣告他人的行爲,這影響論獄公正、擾亂司法秩序。如《法律答問》載:

有投書,勿發,見輒燔之;能捕者購臣妾二人,殿(繫)投書者鞫審讞之。所謂者,見書而投者不得,燔書,勿發;投者【得】五三,書不燔,鞫審讞之之謂殹(也)。五四(45)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 《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06頁。

“投書”即投匿名信,這則材料顯示了秦法對投遞匿名信誣告他人行爲的處理原則,體現秦法杜絶誣告,維護司法公正,穩定司法秩序。

當時社會上還流行各種反映秦王朝徭役繁重的歌謡:“生男慎勿舉,生女哺用脯。不見長城下,屍骸相支柱。”(46)〔宋〕 李昉: 《太平御覽》引〔晋〕 楊泉《物理論》,中華書局1985年,第2583頁。充分體現了當時民衆人心不穩的怨恨情緒。陳勝、吴廣在反秦戰争中爲號召更多民衆加入反秦隊伍,利用輿論大作文章,如“篝火狐鳴”,“魚腹丹書”,“詐稱公子扶蘇、項燕,從民欲也”等都對秦維護正常統治秩序構成了威脅。

從秦統治者的角度而言,無論從歷史背景還是現實動因,對這些因不當言論而危害統治秩序的行爲,理應采取相應措施予以管控。事實上,透過上文的分析,秦對危害統治秩序的不當言論,通過立法和教育的雙重手段予以規範和引導,不僅打擊了造作、散播“妖言”、“非所宜言”、“誹謗”、“欺瞞”、“詈駡”等危害統治秩序、擾亂司法秩序、家庭秩序的行爲,對整頓吏治,實現官吏間業務上的良好溝通,宣導廉吏和改善吏民關係,維護家庭倫理也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秦對言論的規範管控並不代表限制吏民的言行自由,相反“自言”制度的實施體現了秦統治者一定程度上鼓勵吏民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努力。關於“自言”的内涵及功能,卜憲群、劉楊先生作了全面總結,指出其内涵之一爲秦漢社會貴族、吏民向官吏、政府機構揭發、言事、告白、申請某事,或者官吏之間的事務聯繫。(47)卜憲群、劉楊: 《秦漢日常秩序中的社會與行政關係初探——關於“自言”一詞的解讀》,《文史哲》2013年第4期,第82頁。李傳印先生亦從“自言”的視角分析了秦漢時期百姓“自言”對監督吏治腐敗的重要作用。(48)李傳印: 《自言: 秦漢時期的“言論自由”》,《檢查日報》2014年10月31日,第006版。嶽麓秦簡中亦有幾則與“自言”相關的律令:

這則令文屬於“受財枉事”組簡的内容,這裏的“自言”顯然是指官府提倡吏民主動向官吏坦白過錯,如此,在法律認定上定爲無罪,從輕處罰。

●令曰: 諸以傳食禀貣者,人馬牛羊有死亡廝└及别者,將吏輒自言縣官,縣官以實署當禀者數於傳,其1691(50)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93頁。

令文顯示,在官吏事務中,下級官吏要主動向上級彙報所負責的具體事務情況,這對及時更好地做出决策及應對方案有很大幫助。

可見,基層官吏尚可通過該制度向上級“自言”爲吏,也就是主動自薦。此外,尚可自行要求免斥其官。

由此可知,吏民是“自言”制度的主體,“自言”的程式多是下層吏民向官府或上級彙報、揭發、申請相關事務。不可否認,秦實施“自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吏民的言行自由,有助於維護良好的行政秩序和社會秩序。

(2) 秦言論政策之失。秦言論政策之失主要體現在秦極端言論政策的推行和秦二世借不當言論管控打擊異己上。秦極端言論政策要數“焚書坑儒”了,《史記·秦始皇本紀》載有始皇三十四年“焚書”時李斯的一段奏文:

今皇帝並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學而相與非法教,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入者心非,出則巷議,誇主以爲名,異取以爲高,率群下以造謗。如此弗禁,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禁之便。……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

從奏文看,李斯以維護“主勢”爲目的。禁“造謗”之言,焚《詩》《書》,無疑造成文化上的巨大損失,“偶語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以妖言惑衆坑殺四百餘儒生,東郡隕石案以“始皇帝死而地分”之語盡補周圍人誅殺,這些内容顯然是對秦法規範不當言論政策的肆意擴大和極端處置。

秦二世曲解言論之法,禁群臣進諫之路,將其作爲打擊異己的工具。北大漢簡《趙政書》載:“夫變俗而易法令……使以法從(縱)其約(欲),而行不義於天下臣……”(52)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編: 《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93頁。從而造成群臣莫敢爲諫的後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秦的滅亡。

四、 結 論

通過以上論述,本文主要結論歸納如下:

其一,透過嶽麓秦簡可見,秦通過立法和教育的雙重手段對社會中存在的不當言論予以規範,對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社會的良好運行無疑起到很大作用。

其二,“反逆”是“妖言”的特徵之一,但並不是其區别於其他言論罪的依據。“妄言”罪及“非所宜言”罪都有語涉“反逆”的特點。秦代“妖言”可能並不涉及神鬼妖異之語。“行訞”與“妖言”或有别,“行訞”範圍可能涵蓋語涉“反逆”内容的所有言論罪。“誹謗”和“妖言”在秦法律上有明確的區分。

其三,學界對秦言論政策的評價存在不妥之處,秦對言論規範體系的構建及其維持社會秩序的作用應予以肯定。“自言”制度的實施無疑體現了秦統治者鼓勵吏民參與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所做的努力。但是,秦始皇“焚書坑儒”的極端管控言論之舉和秦二世曲解言論之法,打擊異己,造成了文化的損失,破壞了正常的言論秩序,客觀上加速了秦的二世而亡。

猜你喜欢

秩序
打击恶意抢注商标 让市场竞争更有秩序
王毅:秉持践行正确的民主观、发展观、安全观、秩序观
守秩序的磁铁精灵
国际秩序的裂变及其未来
《维护秩序》教学设计
秩序与自由
秩序
心灵秩序
老师来审题
漫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