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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化自信的生成机制

2020-01-01周忠华张诵威

武陵学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主体评价文化

周忠华,张诵威

(湖南文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文化自信是指以实践为基础、以能动性为中介的文化主体对自己所承载文化的积极态度。它有三重意蕴:一是基于主体的,即文化主体的自我相信与身体力行,是文化主体的知行合一;二是基于文化特殊性的,即主体沉浸于文化基本内容的特殊之中;三是基于比较的,即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因比较而产生强烈的自我效能,且宽容他者。这样的理解与把握,“既体现主体的知与行相统一,又体现自我与他者相统一,还体现行为过程与结果相统一”[1]23。文化自信是在实践中能动生成的,是主体实践、自我评价、他者评价、自我效能、文化宽容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主体实践与文化自信生成

实践使世界二重化的直接后果,不仅体现在人猿相揖别,还使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创造意义世界,生成了文化。这个意义世界是“实践的历史的积淀和对象化”[2]。当然,它通过生产工具、劳动对象、技术方法等物质性要素和德法规范、价值体系等精神性要素,能够反映出特定历史阶段、特定生存境遇的实践内容和实践要求。就特定历史阶段来说,农业社会的实践要求决定着农耕文化的生成,而农耕文化也反映并适应农业社会的实践要求;工业社会的实践要求决定着工业文化的生成,而工业文化也反映并适应工业社会的实践要求。就特定生存境遇而言,陆地文明、大河文明、海洋文明分别反映了不同生存境遇下生产实践的历史图景。如此,中华文化是中华儿女数千年来在华夏大地上实践活动的对象化反映。尽管历史长河中由狩猎采集经农耕实践到工业化大生产,有多个具体形态的流变,但中华文明始终绵延不断。

斯塔夫里阿诺斯认为“中国可以为拥有世界上最古老持久的文明而自豪”[3],但这只是体现文化自信的一个方面,即已然自信,是自信的一种表象。更为根本的是人能够在实践中“对自己的现实性和世界的非现实性的确信”[4]。也就是说,人通过实践活动把“现实”变成“理想的现实”,既改变世界的外部现实,由“现实性”变成“非现实性”,又为人类自己绘制世界图景,把人的理想变成客观真实的现实。主体“对自己的现实性和世界的非现实性的确信”,体现着对自身以实践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本质力量的积极肯定态度,这个确信就是自信得以生成的基点。

文化自信的生成也“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5]。众所周知,实践有成败之分。所谓成功,即客体经实践成为主体所建构的“为我之物”,从而使主体获取了利益、实现了目的、满足了需求;所谓失败,即客体经实践后,没有成为主体想要建构的“为我之物”,而是保持着“原像”与“镜像”的关系,或者成了主体的“害我之物”。成功的文化实践总能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并让人“喜笑颜开”;失败的文化实践却滞碍着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并让人“灰心丧气”。总的说来,成功概率是大于失败概率的,不然,人类难以生存和发展,甚至不可能存续,更不要说创造美好未来了。一般说来,当人们在反观自身所创造的文化时,会从实践活动及其结果中感受到本质力量的强大,如此,“以集体无意识而存在的文化自信”得以生成。当然,对于个体说来,倘若他麻木不仁、糊糊涂涂、无知无觉,即使人类在改造自然、改造社会过程中彰显出强大的本质力量来,他也可能毫无感触,进而文化自信无法在他那里生发。如此,优化实践主体的主观条件也是文化自信得以生成的重要方面。正如“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毫无意义”[6]一样,只有对人的本质力量保有高度的灵敏性,方可确信“自己的现实性”和“世界的非现实性”。

主体实践是物质性活动,隶属物质范畴;文化自信是主体的心理机制,隶属意识范畴。主体实践如何转化、并生成文化自信呢?的确,“我们实际上一步也超越不出自我之外”[7],进而,心理机制不可能离开心理领域而与实践活动直接发生关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经验。它作为感性认识的呈现,是人们把“事物、现实、感性”当作实践加以把握和理解的结果,天然地联结着主客观。如此,主体“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8],进而,主体的实践活动能够形成相应经验,并内化为主体意识。因此,成功的文化实践以及成功概率大于失败概率的经验性的历史事实,就会积淀为主体意识中关于文化自信的心理结构。

二、自我评价与文化自信生成

文化是人类特有的生存方式。主体为了能够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必须对自身的文化需要和实践能力以及创造出的文化内容进行评价,甚至是反思。一般说来,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是文化主体展开相应评价的最终目的与归宿。文化自信作为对主体尺度在文化领域中的积极肯定态度,总与文化主体对主体尺度(包括需要与能力)以及承载文化的基本内容的评价活动内在地联系在一起。

尽管能力与需要之间存在着鸿沟,即能力不能够直接满足需要,但可以通过文化主体实践活动来建构相应的为我之物,把“现实”变成“理想的现实”,以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如此,文化主体对自我能力的评价定是以把“现实”变成“理想的现实”的实践活动的评价为中介。把“现实”变成“理想的现实”的实践活动成功与否,往往是同文化主体的目的合理性与方法科学性密切相关。

文化主体在对自我实践能力进行评价时,是把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满足与否作为评判标准的。而体现主体能动性的需要不仅与能力一起构成了主体尺度,而且使“自在之物”经过文化主体的实践活动转化为体现其目的的、进而满足其需要的“为我之物”。然而,文化主体的需要总是保持着摄取状态——既因世界发展的无限性,也因需要本身的无限性——而成为一个只有原点而无边界的变量。由于人的需要往往受到社会历史条件规制,所以文化主体对需要的理解与把握又只能以自我希冀的形式呈现出来,而“自我希冀”就是一种以“为我”为目的而超越现状并以此出发来作用对象物的指向性。这种指向性又进一步引起文化主体去认识和改造对象物,如此循环往复。对文化发展表达一种健康的希冀,那就是做最好的自己。

一般而言,只要主体通过实践活动实现了文化目标、满足了文化需要,就可以说主体的文化实践是成功的;这也说明主体的能力能够满足其自身的需要,由此使创造、承载这种文化的主体具有文化自信。主体对于自身文化实践能力的肯定总是与其对自身创造出来并承载的文化的自信内在地关联着。特殊而言,不同的主体因其能力的不一样而在实践成败上有明显的程度差异,甚至相差甚远。遵循“主客体相关律”[9],文化主体的实践能力存在差异,就会导致主体在实践活动中建构出来的文化对于满足主体需要的状况也是存在差异的,进而又导致文化主体的自我希冀也是差异化的。这就是说,在自我评价活动中,不同的文化主体用不一样的自我希冀作为现实的评判标准,在通常境况下,对文化实践中所彰显的主体能力还是能够给予肯定性评价的。比如在近代中国,中华儿女借重“逆境中的美德”作用于文化开新、文化拱卫,让人在“残灯绝笔尚峥嵘”的忧虑中感受“道莫盛于趋时”,使人产生一种“花果飘零”而“灵根自植”的“自信自守中之希望与信心”[1]8。

自我评价除了涉及到主体尺度之外,还涉及到对文化内容的评价,即文化主体怎样看待自己创造出来并承载的文化。不同的民族有着不一样的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特性内洽于该民族独特的天地人一体结构之中,适切那样一种独特的生活环境。你可以礼拜祈祷,他可以祭祀追思;你可以斗蝈蝈,他可以斗公牛;你可以跳桑巴舞,他可以跳茅古斯……每一个人都生活在自己的民族文化中,认同它、信奉它、践行它,其他任何文化若不加改造地置放其中,都将显得格格不入。当然,以是否符合当下的社会存在作为区分文化糟粕与精华之标准,那么每一种民族文化既有糟粕也有精华。如此,在应然层面上讲,评价文化内容时,必须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文化建设规律,“不能局限在某种立场上,如果把特定的社会限定的特殊形式等同于文化的一般性历史内容,那么,拒斥一种文化也就可能拒绝一种文明,保护一种文化也就可能迁就落后”[10]。但在实然层面上,主体既可能沉于本民族文化之中并留连忘返,也可能数典忘祖,甚至成为别的民族的应声虫。

反思自我评价同样深深地影响着主体的文化自信。一般来说,积极的、肯定性的自我评价反思是能够增强主体自信程度的,反之亦然。面对近代中国的文化危机,不同主体表现出完全不同的态度:有人认为是因为丢弃了文化传统而导致国力衰败,进而主张文化复古;有人认为正是传统文化导致国力衰败,进而主张全盘西化。文化复古是文化自负的表现,全盘西化是文化自卑的表现,两者都不是积极健康的文化心态。中国共产党坚守理性精神,对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均以批判性眼光对待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进程中,既深刻反思和总结了本国文化建设的实际经验,又吸收和借鉴了其他国家文化建设的先进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在反思与总结、比较与借鉴中得以形成并不断发展的,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它、接受它、相信它,并重新找到了安放心灵的所在,由此,全社会的文化自信再次生成。

三、他者评价与文化自信生成

文化主体总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开展文化实践的。而主体的文化实践成功与否,多受制于实践目的和实践方法。其中,目的作为出发点与归宿决定着文化实践的方式和方法,是整个文化实践活动得以进行的原初动力和持续推进的方向;方法作为主观手段决定着文化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最终目的的实现。如此,主体的文化实践活动最终能否取得成功,主要取决于主体是否制定合理目标和采取恰当方法。但是,主体制定何种目标,采用何种方法,往往与实践主体的能力直接关联。因此,主体与他者都会基于自身利益而对对方的文化实践之目的、过程、方法、结果、能力以及文化内容展开相应的评价。在评价基础上,出于各自的目的,交往的双方既可能交融,也可能交锋,抑或是没怎么发生互相作用。

他者评价依人数多寡可以分为个体评价与民众评价,依权威与否可以分为普通评价与权威评价;两两组合后,可以分为普通个体评价、权威个体评价、一般社会舆论(即普通民众评价)与权威组织评价。四类评价的影响力“相比较而言,群体评价往往比个体评价的影响要大得多,权威个体评价往往比普通个体评价的影响要大得多,权威组织评价往往比一般性社会民众评价的影响要大得多”[1]151。一般说来,评价影响力愈大,评价愈是积极,那么主体的文化自信心就愈强。对于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我们特别需要重视国际社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评价。

他者在对民族文化进行评价时,往往是基于自身利益展开的,因此,差异化的他者对同一民族文化会有不一致的评价结果。但那些形形色色的评价意见,无论差异多大,那“绝对的普遍物、实体性的东西和真实的东西”[11]还是会显露出来,并在历史合力的作用下演化为一种社会舆论;而社会舆论在历史合力的作用下,一旦被意识形态化,则可能演化为官方意见。官方意见、社会舆论甚至个人评价都是影响文化主体的“普遍的、隐蔽的、强制的力量”[12]。不管他者评价究竟是何种形式,愈是与自我评价一致,主体的文化自信心愈强烈;相反,愈是与自我评价相差甚远,主体的文化自信心则愈微弱。

他者评价之所以会对主体的文化自信心有重大而深刻影响,成为影响文化主体的“普遍的、隐蔽的强制的力量”,就在于主体从他者评价中产生了关于自己形象的想象。一般来说,自我评价中主客体是同一的,他者评价中主客体不具备直接同一性,如此,他者评价比自我评价要更具客观性。但他者评价也是具有能动性的,也是有立场的,在阶级社会之中甚至是对立的,既可能对主体的文化实践及其文化内容予以符合客观事实的、肯定性的评价,也可能对主体的文化实践及其文化内容误解误读、予以否定性的评价。予以符合客观事实的、肯定性的评价,会对文化自信的生成产生积极影响,而予以误解误读、否定性的评价则会对其产生消极影响。由此可见,文化自信始终是社会的产物。

在反思他者评价的过程中,文化主体与不同的文化他者之间的亲疏关系,同样会影响到主体的自信程度。一般来说,文化主体与他者的关系愈亲,他者评价对文化主体反思的影响愈大,对其坚定文化自信的影响就愈大;反之,文化主体与他者的关系愈疏,他者评价对文化主体反思的影响愈小,对其坚定文化自信的影响也就愈小。因为文化主体的“关系型自我构念”[13]愈高,愈是会把那些关系亲密的他者的评价纳入自我概念当中来。

四、自我效能与文化自信生成

人往往可以对自己能否成功地施展某项成就行为作出主观判断。一般来说,成功经验可以增进人们的自我效能,反复失败则降低人们的自我效能。当我们把文化自信界定为一种“积极态度”时,就意味着文化主体在心理层面上同时具备几个特点:对自我及承载文化有清晰的认知感,对文化特色有强烈的认同感,对自我及承载文化缺点和不足有相当的容纳度,对文化理念和价值观念能够较好地践行。

“信自己”一般说来都是基于知道自我及承载文化是什么样的;认知清晰的文化主体很清楚自我及所承载文化的优缺点、自我所践行的文化追求什么理念,而且认知愈是清晰,其确定性和稳定性愈高,进而不会轻易受他者评价影响,由此会给予文化主体一种积极的情感体验,特别是能够带来一种对文化未来发展的掌控感。文化自信的生成在心理层面上是以自信主体对自己及所承载文化具备比较清晰的认知感为基本前提。文化作为与自然相对应的概念,意指人的一切行为与结果;作为与经济、政治等相对应的概念,意指与人的思想意识相关的模式、观念;但不论是广义与狭义,都指向了人的生存方式。正是人的生存面临种种困境,促使人们需要“文化”加以引导,也因为人的生存方式经常遭遇诟病,使得人们不会简单地断定这就是值得信赖的“文化”。一种文化要为人们所认同、相信,其最基本前提,是人们能自己觉得(比较)完全了解该文化是什么样的文化;反之,如果人们对该文化的认知感不够清晰,说明人们对该文化的认知仍存在混沌、模糊、笼统、费解,也就不难产生疑惑,结果自然是不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作为全体中国人的生存方式,要让人们产生自信并坚定自信,自然也是以自信主体——全体中国人——具备比较清晰的认知感作为基本前提。

文化自信的生成需要文化主体对文化特色有强烈的自我认同感。文化既有其同一性、普遍性方面,也有其差异性、特殊性方面。因为文化的生成元和生成性[14]都是差异的。文化的差异性或特殊性(即文化特色),既构成了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交融、交锋以及进化与发展的内在根据,又是以示区别于其他民族文化而确立自我的内在根据。这种特色是本民族文化经过与其他民族文化相比较后所体现出的独有特征。文化特色对文化自信是有支撑作用的。主体对文化特色的认同感越强烈,其自信心程度越高。同理,如果中国的文化是照抄照搬别国的文化模式和文化理念(当然这在现实是不可能的),就算是中国在文化建设上取得了无比辉煌的成就,人们也难以在内心深处认同这种“文化”,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自信。反之,如果中国的文化始终保持自己的特色和风格、具有自己独特的魅力,在保持民族精神独立性的基础上,参照、借鉴和吸收别国的文化模式和文化理念,创造性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并取得辉煌成就、提升国家软实力,那么其他国家在探寻本国文化发展之路时,肯定会借鉴和吸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经验。

文化自信的生成还需要文化主体对自我及其所承载文化的缺点和不足有相当的容纳度。金无足赤,任何一种文化既有精华也有糟粕;人无完人,自信程度再高的文化主体也有缺点和不足。当文化主体具有相当的容纳度后,自然能在心理上悦纳自我及所承载的文化,平静而理智地对待自我文化实践的成败及所承载文化的优劣,积极应对自己所处的境况,不怨天尤人、不妄自菲薄,进而彰显出应有的自信心。文化建设是一个从历史走向未来的过程,其间总是充满了复杂性、曲折性。正是因为文化建设、发展的复杂性和曲折性总是客观存在着,再具优越性的文化也只能够提升精神文明程度、减少文化建设发展问题和不足出现的概率和加快满足群众文化需求进程,却难以保证文化建设、发展进程中不出现问题和不足。现今中国的文化建设与发展不仅还有不少问题和不足,譬如城乡文化资源分布不均、满足公众文化需求的缺口大,等等,而且这些问题和不足在短时间内还得不到彻底的解决,这是生成文化自信过程中一定会面临的客观现实。

文化自信不是文化主体的虚骄和狂妄,而是文化主体那种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积极态度。如此,文化自信更主要体现在文化主体对自己所承载文化的理念和价值观念的践行程度上。在应然层面上,知行合一者的自信程度最高;但实然层面上,文化主体对所承载文化的认知度与其践行度不易统一,有时会因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导致严重的知行不一,产生“知晓,但不认同或不完全认同,更不会践行”的状况。文化主体对自己创造或所承载的文化愈能做到既内化于心又外化于行,其自信心程度愈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结构复杂、内涵丰富,且特色鲜明。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一方面,要通过正确处理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间的关系,即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养和厚植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建设和发展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另一方面,要在生产、生活与交往等场域中培养和造就一代又一代具有文化自信的文化主体,使其在践行中不断增强文化自信,同时也在自信中努力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越是被践行持久、广泛,其文化自信就越有基础、厚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越是坚定、有力,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也就更加自觉。

五、文化宽容与文化自信生成

文化自信需要文化主体对自我及所承载的文化有清晰的认知和科学的自我评价,并将自信放在与他者的普遍交往中加以把握。没有清晰的认知和科学的自我评价,就会在普遍交往中失去自我,进而生成文化他信;离开了同他者的普遍交往,很难生发出关于本民族文化存在价值的自信意识。

但与他者的普遍交往,是基于文化差异性。如此,过度张扬文化的民族性,形成狭隘的民族主义和文化封闭主义,则不是文化自信的外在表现。狭隘的民族主义和文化封闭主义都可能使文化主体拒绝交往。拒绝交往的结果只会使文化主体在对文化环境的适应性反应中逐渐由中心走向边缘,进而导致民族文化在与他者的普遍交往中失去平等交往的主动权。文化的交往应是平等和互相尊重的。能否以一种宽容的态度看待不同的文化,不仅仅是文化主体有无健康文化心态的表现,也是文化主体是否有文化自信的表现。也就是说,文化自信于主体的行为而言,不仅有于己的自我践行,也有于他的宽容。

文化上的宽容是指“对一切不守成规、超出常规、超越传统、挑战权威的思想、语言、行为的尊重和包容,是允许各种互不相同的‘主义’‘思潮’‘流派’的平等存在与发展,是允许‘独树一帜’‘异想天开’的思想、语言、行为的自由存在,是允许不同声音的自由争鸣”[15],这是差异中的共存。当今世界正处于差异化发展格局之中,在这种格局下,每个文化主体都“要承认‘自我’和‘他者’共在于一个‘生态圈’之中,其中每一个对另一个来说也许都是不可或缺的。物种的持续发展依靠‘共生’来维持,同样人和文化的生存与发展也需要有不同取向、异质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才能实现共生、共荣,才能创构新的文化、新的价值”[16]。文化主体是否宽容他者,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宽容他者,是衡量主体文化自信的重要标尺。这里的他者有两重意蕴:一是时间意义上的他者,即传统;二是空间意义上的他者,即别族、别国。如此,文化上的宽容他者,主要是宽容传统文化和宽容其他民族、其他国度的文化。文化主体愈能宽容其他文化,愈能彰显其文化自信心;越是海纳百川、美美与共,文化自信越有厚度。

当然,文化宽容是有条件的。一是不同文化主体之间要平等共存。差异共存不是博爱性的、无原则的共在,而是源自文化主体在交往实践中的差异感受并以积极态度面对他者不同的思想观念、行为以及生存发展方式,从差异多样性中领悟世界的丰富多彩。这种积极态度主要体现在平等上,既体现在被平等尊重——“不应该以独尊某一种文明或者贬损某一种文明为前提”[17],又体现在平等地阐释文化——“不要千方百计去改造、去同化,甚至企图以自己的文明取而代之”[18]。二是文化主体的话语充分彰显“唯我”又不显独断。这就要求文化主体不能脱离现实基础和历史条件,把自己文化所蕴涵的某种价值和理念看成是对于人们的观念、行动和生活具有终极意义的无条件的绝对力量,而是要具有自我批判意识,在文化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反思与总结、比较与借鉴而实现自我超越。三是对其他文化主体及其所承载文化的尊重。尊重差异是一种开放包容的心态与行为。它在重视自身文化发展的个性特色的同时关注和吸收其他文化形态的差异、特色,借鉴其他文化形态的优秀成果来完善发展自身。任何一种文化形态,如果都具有这种心态和思路,那在与其他民族文化交往互动过程中,就会有一种理性的文化自觉,即以开放包容的心态认识和理解其他民族文化,进而在保持自我特色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自我。当然,尊重是包括合理地批判与赞许的。总之,文化宽容强调对于差异的文化要在平等共存的基础相互尊重。

作为一种观念和行为,文化宽容总是处在动态变化之中的,它会随着文化主体的时代条件和实践基础而不断变化。当然,不同的文化主体的变化及演化趋势也各不相同,譬如有学者依据世界价值观调查和亚洲民主动态调查两大数据库,对中、日、韩三国的文化宽容度进行测量,发现日本20世纪90年代初的文化宽容度低于80年代初,韩国20世纪90年代末的文化宽容度明显低于80年代初,中国在新世纪初的文化宽容度低于20世纪90年代初,只是幅度很小而已[19]。文化宽容的动态变化,反映出文化自信心的动态状况。前些年,有人提出慎过洋节,以此抵御西方文化入侵,其实,只要自己不要数典忘祖,宽容就是文化自信的体现。

综上,在文化自信生成机制的五个环节中,主体实践是文化自信生成的本体基础,自我评价是文化自信生成的关键环节,他者评价是文化自信生成的重要条件,自我效能是文化自信生成的心理基础,文化宽容是文化自信生成的外在表现。当然,实践活动、他者评价对主体的文化自信机制所起的基础作用以及相应影响都以自我评价为介体,以自我效能和文化宽容为表现。离开了主体的自我评价,实践活动、他人评价都难以在文化自信机制中真正发挥作用,进而也难以促成主体的自我效能感提升与宽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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