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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影响的实证研究
——物质保障抑或情感依附

2019-12-30刘玉萍郭郡郡

关键词:承包地意愿劳动力

刘玉萍,郭郡郡

(1.西南民族大学 西南民族研究院,成都610041;2.西华师范大学 政治学研究所,四川 南充637009)

一、问题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和非农化的快速推进,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在此过程中,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农业生产中转移出来,在城市中形成规模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大量农民工留居城市,一方面,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提供了劳动力,成为城市经济崛起的重要动力,但另一方面,也使“农村空心化”和“农业边缘化”等现象日益严重,是为“新三农”问题的主要致因[1]。正因为土地、农民工以及城乡发展之间难以割舍的关系,基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考虑,近年来,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涉地政策举措,这些举措表明,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已将“土地和劳动力流迁”相关问题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加以考虑①。而作为这些政策决策的起点,由此引申而来的思考是:土地在农民工的城市居留决策中到底扮演何种角色?

逻辑上,之于中国农民,土地承载了双重职能,可分别称为物质保障与情感依附。其中,物质保障职能关注于从土地获取物质收益的潜力,以及与之相关的机会成本,情感依附职能则聚焦于农民的乡土情结,以及因土地而获得的“安全感”。很显然,物质保障与情感依附,分别指向了土地在劳动力流迁中不同的“发力”重心,由此进一步引申而来的问题是:如果土地是农民工的城市居留决策的重要考量,那么土地的物质保障和情感依附职能分别发挥了多大作用?

循上述问题,本文以下将基于2017年四川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从“迁入”的角度实证检验土地在农民工城市居留决策中的作用,并进一步验证其背后物质保障和情感依附职能作用的相对大小。我们期待,本文的研究不仅可以在理论上丰富学界对“劳动力流迁过程中土地的作用”探索,还能够促使社会各界更深刻的理解土地之于中国农民的意义,从而为当前正在推行的土地相关政策和改革提供决策参考。

二、文献综述

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农村—城市移民理论并没有强调土地在农村劳动力流迁中的作用。在Lewis[2]和Todaro[3]关于农村—城市移民的经典研究中,“农村地区”被假设是外生的,土地的重要性自然也未加考虑。但自他们的开创性研究之后,诸多文献探讨了发展中国家劳动力乡城迁移的驱动因素[4-6],至此,迁移者留置于农村的主要资产——土地开始逐渐引起关注。纵观现有文献,研究者主要从土地资源禀赋,土地处置方式(主要为土地流转)和土地制度安排三个方面,分析了土地对劳动力流迁意愿和流迁行为的影响。

针对不同研究对象,相关研究发现了截然不同的土地资源禀赋与农村劳动力流迁之间的关系。Taylor 等[7]对墨西哥,Kuhn[8]对孟加拉国,Vanwey[9]对泰国,以及Cain[10]、蔡昉和都阳[11]对中国的研究均发现,家庭或个人的迁移随着土地持有量的增加而下降,但Rozelle 等[12]、Olowa 和Awoyemi[13]等的研究结果却表明,土地规模与流迁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此外,也有少量研究验证了二者之间的非线性关系[14-15]或认为土地禀赋对劳动力流迁的影响并不显著[16],而Shi 等[17]则认为,在土地资源禀赋中,重要的不是土地规模,而是土地类型,他们的研究发现,灌溉农田对流迁决策有负向影响,旱地和森林则没有显著影响。

土地资源在农户之间的配置不仅取决于其初始分配,还受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的影响,由此,土地流转与劳动力流迁之间的关联性也就成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领域[18]。一些研究者认为,土地流转和农地规模化促进了劳动力的乡城迁移[19-22]和劳动力资源的再配置[23],这是因为土地流转一定程度上可释放劳动力红利[24],降低了迁移的机会成本[25],并能为流迁提供资金支持。但另有学者指出,如若地权不稳,贸然实施土地流转将使农户承担“失地”的社会风险,可能反而降低了劳动力的乡城迁移意愿[26]。在近期的一项研究中,陈丹等[27]则发现,农地流转确实会影响农村劳动力的乡城转移意愿,但影响因群体和迁移类型而异,且受农地制度安排的影响。

在土地制度安排中,土地产权(权属)是关键,也成为大量研究关注的选题。Besley[28]通过理论模型证明了土地产权对农民迁移决策的影响。诸多实证研究则发现,稳定的地权有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释放,并促进劳动力的乡城迁移[29-31]。值得注意的是,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农民拥有土地的完整产权不同,中国农民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产权残缺极易使农民产生“地权不稳”的预期[32],从而影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迁移成本及方式。据此,刘晓宇和张林秀[33]即发现,不稳定和不安全的土地产权抑制了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迁移。

从已有文献可知,对于土地和农村劳动力流迁的关系,当前研究并没有得出明确一致的结论,这是因为逻辑上,土地与农村劳动力流迁的关系受相反方向作用力的影响——正向的收入效应和负向的机会成本或心理成本效应,而这又与土地所承载的职能密切相关。就农民而言,土地主要承载物质保障和情感依附两项职能。物质保障是指传统上对于农民,土地不仅是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收入的重要来源,能为其生活提供物质条件。情感依附则源于两个方面的心理情感或依赖:一是农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对土地难以割舍的乡土情结[34];二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还具有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功用,使得农民对其有相当比重的心理依赖[35]。物质保障意味着两方面:一方面,农民可从土地获取物质收益,从而为其流迁提供物质基础或助力[36];另一方面,农民因流迁而无法有效使用农村土地也将产生一定的机会成本。心理依附则意味着,当流迁时,农民会因离开土地、承担失地风险而产生心理成本。由此,物质收益将构成农村劳动力流迁的动力因素,机会成本和心理成本则构成劳动力流迁的阻力因素,土地对农村劳动力流迁的影响则是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整体而言,之于中国农民,尽管丰裕的土地资源禀赋意味着可从土地获得的物质收益增加,但也会相应增加流迁的机会成本,而此时推进土地流转自然能够降低机会成本,但若是地权不稳,农民又会因为担心失去土地而产生心理成本。因此,尽管大部分研究证实,土地对农村劳动力的流迁决策具有重要影响[37],但由于二者背后复杂的相互作用机理,有关土地影响劳动力流迁的路径目前仍少有关注,劳动力流迁中土地所承载的职能,相关研究也多作“黑箱”处理。

鉴于此,本文拟基于2017年四川流动人口的大样本调查数据,实证检验土地对我国农民工乡城流迁的影响。与以往的研究相比,本研究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与大多数劳动力流迁的文献关注于“流出”行为不同,我们将落脚点置于农村劳动力的“迁入”行为,即对农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进行分析;二是在分析劳动力流迁中土地资源的作用时,我们不仅会考虑承包地的影响,还将顾及农民另一项重要的土地资源——宅基地的重要性;更为重要的是,除一般化的检验土地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外,我们还将进一步对其背后的作用机制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即比较土地的物质保障和情感依附职能在农民工城市居留决策中作用的相对大小,以期破解劳动力流迁中土地职能的“黑箱”。

三、理论框架与研究假设

关于劳动力的乡城流迁,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展开过论述,并构建了一系列有代表性的模型,其中,美国经济学家托达罗(Michael P. Todaro)以城乡收入差异为切入点,所构建的乡村—城市劳动力流迁的经济行为模型,受到了劳动力迁移研究领域学者的广泛追捧。托达罗模型的基本思想是:劳动力的乡城迁移取决于城乡预期收入的差异,其公式可表述为②:

(1)式中,M(t)为t 期从农村向城市迁移的劳动力数量,也可视为t 期某具体劳动力从乡村迁往城市的可能性;d(t)为t 期城乡预期收入差异,f 为响应函数,f' 表示农民工迁移数量或意愿,是城乡预期收入差异的增函数。托达罗模型意味着,城乡预期收入差异越大,劳动力从乡村迁往城市的可能性越大,愿意居留城市的农民工也越多。

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不仅体现为城乡收入水平的不同,还表现为城乡福利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巨大差异,为此,参照已有研究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影响因素的分析[38-40],我们对托达罗模型中“城乡预期收入的差异是农民进城务工动因”的逻辑进行拓展,认为农民工居留城市主要源于其认为留城“净收益”为正,这里,“净收益”是指留城“收益”和留城“损失”之间的差值。此处,留城“收益”主要为与更高收入和更好的福利相关的居留城市的物质收益,这代表农民工在城市居留的动力因素。留城“损失”则源于农民工远离故乡引致的心理成本,这构成了农民工在城市居留的阻力因素。此外,有地农民工在进行城市居留决策时还涉及土地相应的影响,但土地是“动力”还是“阻力”却并不明确。因此,区别于传统的托达罗模型,我们重点强调“净收益”在决定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中的作用,“净收益”则主要由三类因素决定,分别为物质因素,心理因素和土地资源,农民工城市居留决策的公式由此可表达为:

(2)式中,S(t)为t 期农民工在流入地城市的居留意愿,f 为响应函数,p(t)、m 和l 分别表示与城市居留意愿相关的物质因素,心理因素和土地资源,且物质条件的改善将增加农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与离乡留城相关的心理成本的增加则会降低农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

我们重点检验土地资源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而根据以往研究,土地既可能是动力因素,也可能是阻力因素,这主要取决于与土地相关的收益和成本在农民工城市居留决策中作用的相对大小。当土地所获物质收益能够为农民工的流迁或城市生活提供助力时,土地将体现其“动力”的一面,反之,当农民工因居留城市远离土地而产生较大的机会成本或心理成本时,土地将体现其“阻力”的一面,“动力”和“阻力”作用的相对大小,则决定了土地资源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影响的方向及大小。因此,在验证土地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时,本文需检验一组竞争性假设:

假设1-1:土地(承包地和宅基地)是农民工城市居留的“动力”因素,有地农民工比无地农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更强。

假设1-2:土地(承包地和宅基地)是农民工城市居留的“阻力”因素,有地农民工比无地农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更弱。

如果结果支持假设1-1,土地所获物质收益将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发挥主导作用,反之,如果结果支持假设1-2,机会成本或心理成本将会是农民工城市居留中更为重要的考量。

当土地承载物质保障职能时,人们关注土地的物质收益——耕种承包地可获得收入和宅基地盖房可居住,流迁前可从土地获取的潜在物质收益越高,能为其流迁与城市居留提供的助力越强。但同时,倘若农民工离乡留城,也会因放弃置于土地的物质收益而产生机会成本,且机会成本越高,土地对农民工城市居留的“阻力”也越大。据此可知,农民工城市居留助力的来源以及相应机会成本的形成均与土地资源密切相关,逻辑上,土地资源禀赋越丰裕,即同等条件下,土地(承包地或宅基地)的面积越大,可为农民工居留城市提供的助力应越强,相应的机会成本也越高。因此,如果土地的物质保障职能在农民工的城市居留决策中发挥作用,土地面积的增加可能对农民工的城市居留产生正反两方向的影响——如提供的助力占主导,则影响为正,反之,如机会成本居主导,则影响为负。

此外,从物质保障上看,相较于承包地的闲置或由他人代耕(多为免费),承包地因流转而获得收入,既补偿了农民工(居留城市无法耕种土地所致)的潜在物质损失及相应的机会成本,也可为农民工居留城市的生活提供帮助,从而增强其城市居留能力。因此,当农民工进行城市居留决策时,如果土地的物质保障职能具有重要影响,相对于无承包地或有承包地但不流转的农民工,进行承包地流转的农民工,理应具有更强的城市居留意愿。

根据以上分析,当土地影响农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时,如果土地的物质保障职能发挥作用,我们可提出如下假设2 和假设3-1:

假设2:与居留助力增强和机会成本提高相关,土地(承包地或宅基地)面积的增加将对农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产生或正或负的影响。

假设3-1:与无承包地或有承包地但不流转的农民工相比,有承包地且流转的农民工,其城市居留意愿更强。

但是,如果土地之于农民工,重要的不是物质保障而是情感依附,农民工则会对承包地流转有不同认知。与多数国家土地私有,农民拥有对土地的完整产权不同,传统上,中国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仅拥有集体所属土地的承包权,且承包面积由村集体定期、不定期的进行规模不等的调整[41],在此制度设计下,农民工可能对流转土地缺乏稳定性预期[26],甚至会担心因流转而失地[23]。即便近些年出台的涉地政策一再强调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农民工依然可能对地权缺乏稳定性预期:一方面,相关政策最近几年才陆续推出或强化,农民工对此类政策可能并不十分了解;另一方面,正因为推行时间尚短,对相关政策的执行力度,农民工也可能心存疑虑,毕竟,农民工尤其是老一代农民工,大多有过多次地权调整的经历。当预期地权不稳时,如果流转所获物质收益不足以弥补农民工因担心失地而致的心理损失,承包地的流转反而将不利于农民工的城市居留。为此,如果农民工在进行城市居留决策时,土地的情感依附而非物质保障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承包地流转的角度,我们可提出与假设3-1 相反的竞争性假设3-2:

假设3-2:有承包地且流转的农民工,相对于有承包地但不流转的农民工,其城市居留意愿更弱。

基于出生世代,农民工通常被分为新生代农民工和老一代农民工。已有大量研究显示,新老两代农民工在职业选择[42]、发展意愿[43]、消费习惯[44]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其中,乡土认同方面的差异则表现得尤为明显[45]。老一代农民工成长的年代是中国农村变革时期,土地承包到户激发了他们对土地的热情,长期的农村生活和务农经历,使他们与土地之间建立了一种难以割舍的感情。与老一代不同,新生代农民工成长于改革开放之后,他们中的大多数往往并没有在农村务农的经验或经历,对农业生产也不熟悉,这就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对乡土的认同与依恋远不如老一代农民工那样醇厚[46-47]。除此之外,在早期我国社保体系尚不健全时,土地还曾是老一代农民工实际意义上的“社会保障”,相对而言,在新生代农民工成长的过程中,农村的正规社保已极大普及,土地的社保功用大大弱化。无论是乡土情结的变化还是社保功能的弱化,都意味着如果农民工对土地具有情感依附,新生代农民工的这种情感依附要远低于老一代农民工。为此,当土地影响农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时,如果情感依附职能发挥主导作用,我们不难提出如下命题:

假设4: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土地对新生代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更不显著。

整体而言,上述待检验假设中,假设1-1 和假设1-2 主要从整体上考证土地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假设2 至假设4 则为检验土地影响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背后土地所承载的职能,其中,假设2 和假设3-1 支持土地的物质保障职能,假设3-2 和假设4 则支持土地的情感依附职能。

四、实证分析

(一)数据与实证方法

本研究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的 “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调查(以下简称流动人口动态监测)”中户籍地为四川的样本进行分析。流动人口动态监测采用分层,多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PPS 抽样方法,调查对象为在流入地居住一个月及以上,年龄15 周岁及以上的非流入地区(县、市)户口的男性和女性农民工。2017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的调查时间为2017年4月,共获得户籍地为四川的流动人口调查样本13319 个,其中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居留流入地城市的样本达10621 个,占到了全部样本量的79.74%。

在2017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中,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调查主要涉及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其一是针对所有被调查者,询问“今后一段时间,您是否打算继续留在本地(以下简称是否留在本地)”,是一个二项选择问题,为的是了解农民工的即时留返安排,选项“是”和“否”分别表示“打算继续留在本地”和“不打算继续留在本地”;其二是针对“打算继续留在本地”的被调查者,询问“如果您打算留在本地,您预计自己将在本地留多久(以下简称在本地留多久)”,是一个有序离散选择问题,用于了解农民工对城市居留时限的预期,其中,选项1 至5 分别表示“1-2年”“3-5年”“6-10年”“10年以上”以及“定居”等时限渐长的城市居留时限。由调查流程可知,农民工有关城市居留意愿的决策实际上包含了两阶段——第一阶段的即时留返选择和第二阶段的居留时限决策,且只有在第一阶段即时留返选择中选“是”的农民工才需进行第二阶段的居留时限决策,从而涵盖在第二阶段的样本之中,第一阶段选“否”的样本则不会被观测到,此时,决定“即时留返选择”的变量便对“居留时限决策”产生了断尾(truncation)作用,因而可能导致通常所说的样本选择偏误问题[48]。

易证明[49],当两阶段决策的随机扰动项相关时,分别进行模型的估计会产生不一致的估计结果。不仅如此,与经典的Heckman 样本选择模型不同,城市居留决策第二阶段的居留时限决策,其决策选项并非连续变量,而是有序离散选择变量,不再适合Heckman 样本选择模型的设定。此时,考虑样本选择偏误的最大似然估计(maximum likelihood estimation,MLE)将是最有吸引力的选择③。

为此,本文以下将采用De Luca 和Perotti[49]提出的最大似然估计方法纠正样本选择偏误,对土地影响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各假设进行实证检验。根据前述基于托达罗模型的理论框架设定,在两阶段实证模型中,因变量分别为“是否留在本地”和“在本地留多久”,自变量则主要包括三类变量簇,分别为“土地资源”变量、“物质因素”变量和“心理因素”变量,此外,在不同的分析中,我们还加入了个体特征变量作为控制变量。

(二)土地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

为检验假设1-1 和假设1-2,表1 的估计结果展示了不考虑土地的具体特征和状况,是否有“承包地”和“宅基地”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

表1 显示,选择方程和决策方程扰动项的方差ρ 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第一阶段即时留返选择导致的选择性偏误会对第二阶段的居留时限决策产生影响,适宜采用De Luca 和Perotti[49]提出的考虑样本选择偏误的最大似然估计方法进行估计。

从估计结果看,对于农民工,“是否留在本地”和“在本地留多久”与相对不同的因素有关。除土地资源和个体特征外,我们不难发现,当农民工进行即时留返选择时,他们仅关注住房、医保和城市融入等少量因素,而当决定留下的农民工面临居留时限决策时,他们显然更加谨慎,会考虑收入、就业、住房、医保、流动范围、家庭迁移情况和城市融入等可能与留城生活相关的诸多因素。

表1 是否有土地对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

选择方程和决策方程中,土地资源变量的系数估计值均为负,并且,除选择方程中“是否有宅基地”的系数估计值显著性稍低外,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其他土地资源变量的系数估计值均显著,由此表明,表2 的估计结果整体支持了假设1-2,即土地是农民工城市居留的“阻力”因素。因为逻辑上之于农村劳动力流迁,土地资源可同时具有正向的收入效应和负向的机会成本和心理成本效应,表2 的估计结果意味着,对于农民工当前的城市居留意愿,土地所获收入的正向影响,要小于离开土地而产生的机会成本和心理成本的负向影响。

事实上,在劳动力流迁中,收入效应要发挥主导作用,要求土地所获收入能够为流迁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简言之,农民工居留城市,土地所获收入可提供的助力越大,收入效应的影响也就越大。在一些贫困国家或中国早期农村劳动力流迁中,一方面,相当部分农民由于太过贫穷以至于连流动的基本费用(如交通费,在城市找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等)都负担不起;另一方面,城乡生活成本差异尚在可比范围之内,此时,来自农村土地的收入也确实能为农民的迁移和城市生活提供较大帮助,土地自然表现出较强的收入效应,并主导了土地与劳动力流迁之间的(正向)关系[13]。但是,当前中国的情况显然并非如此,现阶段,不仅绝大部分农民完全有能力负担流动的基本费用,且由于城乡生活成本差异巨大,土地所获收入可为农民工城市生活提供的助力也已大大降低④,因之,土地的收入效应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小,乃至于低于离开土地的机会成本和心理成本,就不足为奇了。

(三)物质保障与情感依附作用的检验

为检验假设2、假设3-1 和假设3-2,各控制变量保持不变,土地资源变量中,分别以“承包地面积”和“流转情况”代替“是否有承包地”,“宅基地面积”代替“是否有宅基地”,以分析土地面积和承包地流转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2 所示。

表2 土地面积和流转对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

如果土地的物质保障发挥作用,同等条件下,土地面积越大,可获物质收益越高,为农民工城市居留提供的助力越强,放弃承包地耕种或宅基地居住产生的机会成本也越大,农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将因二者作用力的相对大小而增加或降低。但是,表2 的估计结果却显示,在选择方程和决策方程中,“承包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的系数估计不仅绝对值较小,且显著性水平很低,显示出农民工在进行城市居留决策时,土地面积及其与之相关的助力或机会成本的并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类似的,承包地流转,不仅因流迁放弃耕种而引致的机会成本获得补偿,流转所获收入还可成为农民工城市生活的助力,这意味着如果农民工在意土地的物质收益,承包地流转理应有助于农民工的城市居留。但是,表2“流转情况”的估计结果却同样显示,有承包地且流转的农民工,其城市居留意愿反而低于有承包地但不流转的农民工,表现出承包地流转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负向影响。

从以上结果看,与物质保障相关的“土地面积”和“承包地流转”,并没有对农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产生预期的影响,表明在农民工进行城市居留意愿时,即便考虑了土地的物质保障,其职能作用也相对有限。对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物质保障职能着眼于土地的物质收益方面,土地可获物质收益对农民工城市生活的贡献越大,物质保障职能在其城市居留意愿中的权重相应也就越高。然而,在2017年四川流动人口动态监测中,大部分(占比72.86%)有地农民工将其留在流入地城市的原因归于收入、工作、交通等因素,这意味着相对于留城可实现的多方面的物质条件的改善,土地可获收益便显得不那么重要了。不仅如此,即便单就收入而言,调查中,实现了承包地流转的农民工,其流转所获收入平均也仅占家庭年收入的1.96%,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如此小的收入占比,自然也不太可能是农民工城市居留决策时的重要考量。

虽然对于农民工,土地的物质收益影响有限,但除去物质保障,中国农民对土地还具有较强的情感依附。在我国,世世代代农民将土地视为安生立命之本,农民自古以来就有“土生万物由来远,地载群伦自古尊”的土地崇拜观念,并且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对土地难以割舍的深厚感情⑤,即使是那些在城市工作的农民,也无法割舍落叶归根、故土难离之情[50]。此外,改革开放后相当长时期,我国广大农村处于社会保障缺位的状态,直至本世纪初农村社保制度逐渐建立之前,土地一直承载社保功能,成为事实上我国农村最重要的保障形式,以及正规保障缺位状态下“安全感”的来源[51-52]。不同于物质保障,情感依附更看重土地所能给予的心理收益,意味着任何隐含“失地”风险的行为均会使情感(安全感)受损并产生心理成本。在有地农民工看来,即便土地流转可产生一定(事实上很少量)物质收益,但同时也将承担较大的在承包权调整中“失地”的风险,因此,若以情感依附为决策基础,当物质收益很小而心理成本较大时,农民工要么会选择不流转土地,要么流转却担心“失地”而不愿意远离(居留城市)。事实也的确如此,2017年四川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的调查显示,在有地农民工中,进行了承包地流转的占比仅为9.0%,绝大部分农民工留置于农村老家的土地,要么撂荒,要么免费给亲朋耕种。而根据表2 的估计结果,那些实现了土地流转的农民工,其城市居留意愿反而弱于没有流转的。农民工的这些行为背后,担心因流转而失地恐怕是重要考虑。

总的来看,表2 的估计结果支持了假设3-2,但不支持假设2 和假设3-1,显示出农民工在进行城市居留决策时,对土地的情感依附(而非土地的物质保障职能)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为检验假设4,我们以出生年份为界,将农民工分为老一代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⑥,并分别估计土地对新老两代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相关结果如表3 和表4 所示。

表3 老一代农民工土地对其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

表4 新生代农民工土地对其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

表3 老一代农民工的估计结果显示,土地相关变量中,除“宅基地面积”的系数估计值不显著外,其他变量的系数估计值均为负,且至少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表明对于老一代农民工,土地(承包地、宅基地)对其城市居留意愿具有负向影响;承包地面积越大,其城市居留意愿越弱⑦;相对于有承包地但不流转,有承包地且流转的老一代农民工,其城市居留意愿更弱。整体而言,除“承包地面积”具有微弱的负向影响外,表3 土地相关变量的估计结果保持了与全样本较高的一致性。

与表3 相比,表4 新生代农民工样本的估计则完全显现出另外一副图景。表4 土地相关变量的估计结果中,除“流转情况1”的系数估计值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外,其他变量的系数估计值均不显著。表明对于新生代农民工,土地并非其进行城市居留决策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表3 和表4 的估计结果表明,土地对新生代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要远小于老一代农民工,这一结果同样指向了农民工对土地的情感依附。前述分析可知,尽管可从土地获取的物质收益以及放弃土地耕种的机会成本在两代农民工中并无本质区别(均很小),但两代农民工对土地的情感依附却有显著差异。农民对土地的情感依附主要来自乡土情结和社保职能,而从这两个方面看,新生代农民工对土地的情感均应弱于老一代农民工。在四川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中,老一代农民工第一次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平均年龄为32 岁,据此推算,在成年后与进城务工之前相当长的时期,老一代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与之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第一次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平均年龄仅为19 岁,这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数一成年便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城,城市里的非农工作也往往是他们的第一份工作。因此,与老一代农民工进城前长期的农村生活和务农经历,以及在此基础上累积起的对乡土的深厚情感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对农村、土地等不是那么熟悉,普遍缺乏从事农业生产的意愿与技能,也因此整体而言,乡土情结也较老一代农民工更为淡薄[53]。此外,在改革开放后相当长时期,中国社保的覆盖范围很窄,尤其是广大农民,大部分没有正规社保作为保障,在正规社保缺位的情形下,土地承载了部分社保的职能,成为农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保障,由此在老一代农民工的内心深处,衍生出一种类似“安全感”的对于土地的情感。但进入新世纪后,随着中国农村社保制度的建立和社保覆盖范围的扩张,此后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自工作始,便有正规的社保作为保障,在此背景下,不仅客观上土地的社保功能被弱化,主观上新生代农民工也很难体会到土地的“保障”作用,使得从社保职能的角度看,新生代农民工对土地的情感依附也更低。

整体而言,对于新生代农民工,不仅可从土地获取物质收益,而且对土地的物质保障职能影响较小,从而对土地的情感依附职能也影响更低,因此在其进行城市居留决策时,土地自然少被考虑,与此不同的是,尽管对于老一代农民工,土地的物质保障职能同样很小,但由于他们对土地有较强的情感依附,使得他们在进行城市居留决策时,土地仍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总的来看,表3 和表4 的估计结果支持了假设4,并进一步证实,农民工对土地的情感依附,而非土地的物质保障职能,在土地影响农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中居于主导作用。

五、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结论

农村剩余劳动力迁往城市后,土地成为其留置于农村最重要的资源,对于中国农民,土地主要承载了物质保障和情感依附两项职能。在托达罗模型的基础上提出研究假设,本研究试图检验土地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土地影响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背后的机理——在农民工的城市居留决策中,土地的物质保障和情感依附职能作用的相对大小。利用2017年四川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在农民工城市居留决策的“两阶段”框架下,本文采用De Luca 和Perotti[49]提出的含有选择性偏误的离散因变量的最大似然估计方法,对土地影响农民工城市居留的相关假设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显示:第一,整体而言,土地是农民工城市居留的“阻力”因素,即拥有承包地或宅基地对农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具有负向影响。第二,宅基地或承包地的面积对农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并无显著影响。第三,承包地的流转不利于农民工的城市居留,即相对于有承包地但不流转的农民工比有承包地且流转的农民工而言,其城市居留意愿反而更低。第四,两代农民工比较,土地仅影响老一代农民工的城市居留意愿,新生代农民工在进行城市居留决策时,土地并非其重要考量。

综上,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不仅发现了土地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负向影响,还进一步证实当土地影响农民工的城市居留决策时,发挥主导作用的并非土地的物质保障,而是农民对土地的情感依附。

(二)政策启示

伴随农村劳动力的离乡进城,农民留置农村的土地资源被大量闲置,基于盘活土地资源,维护粮食安全等多重因素考虑,近年,中央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涉地”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土地确权,农民进城落户“三权”不变,推进承包地流转,以及“三块地”改革等。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我们不难推知,这些着力点各异的政策举措,将对土地的物质保障和情感依附职能施加不同的影响,从而可能引致相对不同的政策效果。

当农民对土地有较强的情感依附时,保障地权安全,维护土地承包权的稳定,能够降低劳动力流迁中的“失地”风险,减少农民工因“担心失地”而引发的情感损失,从而有利于其城市居留。从这个方面讲,土地确权和农民进城落户“三权”不变政策⑧,由于夯实了流迁农民之于土地的各项权益,减少了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对于推动农民工城市居留和市民化,显然具有积极意义。同样,由于情感依附(而非物质保障)是农民“涉地”决策时的主要思考点,某种土地处置方式,如果将农民置于“失地”风险之下(使情感受损),即便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收益,也多半不为农民所接受,从而,也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乡城流迁。就此而论,当前推进土地流转或“三块地”改革的相关政策举措⑨,往往将政策着力点瞄向物质收益方面,政策着力点和农民诉求的不匹配,显然会使相关政策的作用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无论是土地流转还是“三块地”改革,要想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均需以地权安全性的有效保障为基本前提。只有优先保证土地权益安全,后续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扩大土地收益的政策努力才能得到农民工的支持与配合。

两代农民工比较,源自显著更低的对土地的情感依附,在进行城市居留决策时,新生代农民工对土地资源的关注明显低于老一代,随着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农村土地承包或使用主体,农民整体对土地的情感依附,连带着与土地资源配置相关的改革的阻力将大幅降低,新一轮土地改革也将逐渐迎来机会窗口,从而可在对农村劳动力迁移和城乡经济发展没有太大冲击的情况下,实现以物质收益为基础的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

注释:

①例如,在近期出台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十篇“完善城乡融合发展政策体系”中,即有大量关于劳动力流迁和土地的表述。

②对托达罗模型的详细讨论,可见周天勇著《托达罗模型的缺陷及其相反的政策含义——中国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就业容量扩张的思路》,经济研究2001年第3 期75-82 页;危丽和杨先斌著《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博弈分析——对托达罗模型在我国的适用性研究》,经济问题2005年第9 期34-37 页;盛亦男和孙猛著《农民工返乡的经济学分析——以托达罗模型为视角》,人口研究2009年第6 期102-109 页。

③对该方法的详细描述可见De Luca 和Perotti 著 《Estimation of Ordered Response Models with Sample Selection》(The Stata Journal2011年第2 期213-239 页),Stata 软件的heckoprobit 命令提供了该方法的具体操作。

④一个重要例外是征地补偿,通常情况下,征地补偿如使农民获得大笔收入,这笔收入则能够为农民的城市生活提供助力,并提高其市民化意愿。(参见王慧博著《中国东西部失地农民市民化意愿对比测量》,社会科学辑刊2013年第3 期64-69 页。)

⑤费孝通很早就断言:“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从土里长出过光荣的历史,……靠种地谋生的人才明白泥土的可贵,‘土’是他们的命根。”(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⑥参照现有关于农民工代际的划分(参见张斐著《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人口研究2011年第6 期100-109 页;刘传江著《新生代农民工:特征、问题与对策》,人口研究2010年第2 期34-39 页),老一代农民工是指1980年以前出生的流动人口,1980年及其以后出生的则视为新生代农民工。

⑦虽然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但决策方程中“承包地面积”的系数估计值仅为-0.075(据此估算的平均边际效应仅为0.00155),这表明即使承包地面积的增加对老一代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有负向影响,其影响也非常微弱。

⑧2016年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现阶段农民进城落户的“三权”,即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此即通常所说的“农民进城落户‘三权’不变政策”。

⑨“三块地”改革指的是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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