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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历史演进与培养路径研究

2019-12-29郭华林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9年8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观念公民

郭华林 王 仓

(1.新疆大学人文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2.南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9;3.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意识作为对物质社会的认识,具有引导社会进步发展的能动作用。而权利意识的成长极大推动着人类文明社会的变革。从某方面来说,法学的发展史乃至世界文明史就是一部权利的斗争史。我们目前所享受的权利不可谓不广泛,但仍有一些潜藏的桎梏在束缚着权利的进步,这些桎梏不仅有制度的漏洞也有道德的缺失,但更强大的则是思想对人的限制,而人的思想受多种因素影响。通过梳理分析我国社会历史发展特点,进而寻找对公民权利意识的影响,指出并解释当代社会中的权利意识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则是当前我们需要面对的重点问题。

一、我国古代社会公民权利意识的特质

(一)封闭性是权利意识受阻的诱因

古代的中国处于亚欧大陆东岸,长江、黄河流域的大平原上,土地肥沃,气候条件温和,适宜农业发展。纵观古代世界的农业文明国家,两河流域、古埃及、古印度乃至古罗马,都有发达的农业文明,但都消失在历史长河中。与这些文明古国相比,中国的发展有其最大的特点——封闭性。

一是地理性的封闭。由西伯利亚、蒙古高原、塔克拉玛干沙漠、青藏高原、云贵高原、太平洋所形成的环状天然保护带,为古代中国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尤其是青藏高原。因为古代人的远洋能力有限,亚欧大陆上陆路交流是各民族各国家间的主要交流方式。受青藏高原阻隔,古代中国与外界交流主要通过丝绸之路,虽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的眼界,但客观上阻挡了很多潜在的强国入侵,使中国的农业经济安稳发展。与中国同样的农业文明国家如古埃及、两河流域诸国以及古印度,农业发展也较早,却连遭如亚述、波斯、马其顿等古代大帝国的征伐。反观中国,虽然也有北方游牧民族的侵扰,但没有被那些大帝国卷入世界舞台,加之附近民族的强盛时间较晚和中国偏离古代世界舞台中心的地理位置,使得中国高度发达的农业经济有产生的可能。

二是小农经济的封闭。由于地理上的封闭性,首先所带来的便是生产生活的封闭性。中国古代经济的发展模式发展成为以小家庭、小规模为主的精耕细作的小农经济模式。从商鞅变法开始,地主阶级逐步壮大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阶级,与之相对的,农业发展自然受到历代君主的重视。随着政权版图的扩大与人口的增长,人地矛盾必然突出,所以大多数中国古代农民拥有的田地很小,而且需要提高耕作技术来扩大产量以适应赋税并养家糊口。其次便使得商业迟滞,由于小农经济模式使得农民的购买力低下和重农抑商的政策影响,破产农民大都沦为依附农又被牢牢束缚在土地上,使得商人人数基本处于很低的水平。人民大多处于简单的农作生活中,不容易牵扯到权利的问题。

(二)儒家思想是权利意识受困的最大障碍

经济上的封闭性催生出君主专制这一政治产物,而君主加强专制的途径往往依靠一些利于统治的思想理论,如儒家学说或者依靠宗教如佛教、道教等。在这些理论学说中,不免大量的忠君、顺从、隐忍苦行等消极思想。在中国最有影响力的当属儒学,儒学对现代中国人的权利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古代,理学和心学对“人性”提出“存天理,去人欲”和“存天理,灭人欲”,这“一去”“一灭”虽然说针对的是“人性”,但也是古代主流儒学对人们权利诉求的压制。统治者为了社会稳定,江山永传,极力教化人民,而理学和心学的诞生正是迎合皇权强化,社会安定的意愿,对人进行长期的训化。

一方面,值得肯定的是传统的儒家思想是优秀的精神食粮,对塑造优秀的传统美德起到了积极作用。儒家思想提倡的“气节”“自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处世道理充满智慧,“尊老爱幼”和“仁爱”也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精神支柱。对于儒家的思想理论不能完全否定,需要继承发展,总体上来看,儒家思想对人们的影响仍是利大于弊。但这种儒家所倡导的忍耐与换位思考,往往会消解对于权利正当性的认识,本来正当的权益往往会因为要维持关系的和谐,从而忍让了别人。正如林语堂所说:“中国人之忍耐,盖世无双,恰如中国的景泰蓝瓷器之独步全球”,“忍耐的特性为民族谋适合环境之结果”[2]53。

但另一方面,儒家树立了“君子”和“小人”这两个群体,并在儒家的“贵和”观念下,提出“君子不争”“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等教人退避和谐的思想。与人不争是君子之为,为了达到身为君子的要求,人们会以君子自居追求“不争”,从而获得德望,成为人人敬仰的君子。这就在一定情况下造成人们会为了和谐采取隐忍或以息事宁人的方式来处理日常事务,这就难免会纵容一些问题。进一步说,儒家把“利”和“义”对立起来,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认为追求“义”应是人们行为的唯一目的,南宋朱熹又将“义”和“利”同“天理”和“人欲”联系起来,提出“循天理”和“殉人欲”,在这种价值体系中,人们会为了追求“义”而弃“利”,而忽略了逐“利”的正当性。[3]

除了儒家思想,在中国佛教和道教对社会的影响也是极大的。从佛教思想中不难看出,因果报应、苦行、轮回等观念都是劝人安于现状,服从统治,消灭欲望。同样的,道教的以“无为而治”为代表的观念也是让人避世,接受命运。

君王以儒释道教化人民,造就了中国古代内敛、求和的社会性格,并且对于普通百姓的诉讼行为加以抑制。康熙帝就曾诏示:“若庶民不畏官府衙门且信公道易伸,则讼事必剧增。若讼者得利,争端必倍加。届时,即以民之半数为官为吏,也无以断余半之讼案。故朕意以为好讼者宜严,务期庶民视法为畏途,见官则不寒而栗。”[4]487因此地方官吏特别是通过科举的儒吏都把无讼作为自己的政治理想。官吏对于那些好诉之人往往视之为刁民,皇帝对于那些诉讼繁多的地方官吏则进行惩戒。久而久之,社会上便树立起“贱讼”的价值取向。其结果就是人们把打官司视为不光彩的事。即使发生纠纷也不愿意诉诸法庭,而选择私了或忍耐,人们的权利意识便因为受到阻抑而弱化。[5]57

(三)无“权利”的社会最终形成

权利的定义是个复杂的过程,是最基本的法学概念之一。同样地,权利的定义又是强大的,任何法学范畴的问题都可以用权利的观念去解释。正如庞德所说“还没有任何一个词有这么多的含意。”[1]46但在古代汉语里并没有与现代法学范畴里的“权利”相同的词语,而是“权”和“利”被分开在不同的领域。“权”常常被用来突出一个人的政治实力,如“权势熏天”“权倾天下”“独揽大权”等,不难看出,中国古代人对权力的感情多有贬义,这与中国古代社会实际情况有一定的联系。“利”就是指好处,如“趋利避害”“坐收渔利”“威逼利诱”等。“利”有时也指财产收益等。可见在中国,法学意义上的“权利”并不根植于传统社会。

二、近代以来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演进

(一)近代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变化

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把维顿的《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译为中文时,首次借用古汉语中的“权利”一词,作为英语中“right”的对应词。丁韪良认为,“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有专用的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分,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人目,屡见方知为不得已而用之也。”[6]116至此以后,“权利”一词开始在中国被赋予法律含义,并与“权力”一词区分开,且已经摆脱了古代汉语对“权”的贬义色彩,并且在日后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含义日渐丰富,其褒义程度大大超过贬义,并具有明显的中国化过程。

从丁韪良把权利概念引入中国开始,中国的有识之士便逐步学习西方权利思想。不管是改良还是革命,西方权利思想都是救亡中国国运的思想利器。起初,晚清政府的统治者们着眼于西方科技,对西方权利的理解也只是在“国家主权”层面,对“个人之权”则予以否定。随后的维新派与革命派开始着眼于宪政和民权,在知识分子中逐步树立起公权与私权,基本具有了一定的公民权利意识。

但是西方权利意识在中国传播时,狭隘的民族主义和激进主义也逐步兴起。在辛亥革命时期,晚清政府代表的满族政权一直是革命对象,“驱除鞑虏,恢复中华。”明确地将晚清政权和汉族政权划分界限,刺激了狭隘民族主义的产生。而新文化运动对中国封建社会进行了彻底的批判,激进地认为封建礼法和儒家伦理都是对权利的践踏,使中国社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激进地否定封建社会,对权利的理解也是极端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全面学习苏联,建立起人民公社和计划经济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建国初期的社会生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对个人发展的约束日益显现,并且受激进主义带来的左倾思想影响。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左倾错误得到纠正,平反冤假错案,民主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公民权利意识在中国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二)当代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状况与影响

当今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进步,其内涵也丰富起来。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如今的社会已不是过去封闭落后的封建社会,但是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观念的融合所产生的当代社会文化仍旧与古代儒家思想的传统社会观念一脉相承,所以总有两者互相矛盾的地方出现。

1.顾及人情不敢维护权利

中国人从古至今都讲究“面子”和“人情”,为人处事都会考虑是不是有损颜面,有没有得罪别人。权利也往往被看成是个人一张拟制的“脸面”。[7]115不论是中国当代社会还是古代社会,中国公民都生活在一个“人情社会”,即一个公民的行为和观念很大程度上会考虑人际关系的社会。“中国人往往宁可牺牲个人的许多利益,来努力维持和谐的人际关系,起码要维持一种表面的和谐关系。”[8]8传统思想中的“贵和”与“中庸”在当代社会仍旧是公民普遍遵守的,但是也很大程度上造就了当代社会的一些问题。比如,我们都知道二手烟的危害,中国禁烟进展缓慢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公民权利意识的缺失一定是原因之一。如果每个人的权利意识足够强大,在生活中勇于对二手烟说“不”,那结果一定不是现在的样子。从中就可以看到传统思想观念中“贵和”的影子,我国公民为什么会少有人去当面及时制止抽烟行为,宁愿自己吸二手烟,就是因为当面制止他人吸烟难免破坏“和”,减少冲突就是所谓的“君子不争”。同样,在“酒文化”中,这种“人情社会”表现得更加突出。如今社会各种应酬中都离不开酒,我们每个人都有自主选择权,喝酒还是不喝酒都是自由的,但在社会生活中,不喝别人“敬”的酒,不喝领导“赏”的酒往往意味着人际关系的破裂,这种人际关系的破裂在人情社会中是致命的,很多人因此而迫于接受,承认他人对自己权利的侵犯。

当代社会中公民权利意识存在的问题都有中国古代传统观念的影子。当今中国公民权利意识薄弱倒不是自身意识不到权利的存在,而是不敢积极维护。中国人讲究“得饶人处且饶人”与“退一步海阔天空”等观念,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如对二手烟和应酬酒这类的行为,大多数人都能忍则忍且过,宁愿自己受伤害也不能坏了“和气”,传统思想对当代社会的影响可见一斑。

2.漠视他人权利

“自己权利的确立是以尊重他人的权利意识为媒介的,他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是以自己固有权利得到确认为媒介的。”[9]69我们现代社会中有时会出现多数人对少数人进行排挤或者歧视的现象,即多数人出于某种共同价值观对其余少数人形成“暴力”。正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所阐释的传统中国人在社会关系上所讲究的“差序格局”,人们总是用不同的标准来对待和自己关系不同的人。[10]30-34比如大多数人所做的事情和具有的价值判断成为主流的时候,一些挑战主流观点的少数人就会遭到打压。“那些与个人行为有关的法律和习俗,实际上乃是集体人格面具的表现。这些习俗和面具企图把一些统一的行为规范强加给整个集体,而根本不考虑个人的不同需要。”[11]240但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仅是自己维护权利和行使权利的自由,也包括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论我们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都不能妨碍和破坏他人权利,当然,不论是谁行使权利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对少数人的暴力,一方面出现在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和少数人的价值观发生矛盾时,少数人往往会受到各种质疑和偏见。比如,有的家长不让子女去学校上学而是让其在家接受教育,有的家长以所谓的“虎妈狼爸”式的方法来教育子女,但这些行为却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观念和方法,也有行为的自由。不论上述的教育行为如何不被多数人接受,只要其不违法,不违反公序良俗,都是应受尊重的,不能将他们进行“道德绑架”。但如今我国公民的自我权利意识和尊重他人的权利意识发展很不平衡,在自我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往往漠视他人权利,这在网络环境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而另一方面,当大多数人形成一个大团体时,往往侵犯少数人权利,这种暴力会转变成一定程度上的“歧视”。比如,当大多数人抵制某国家产品时,会通过语言或者暴力方式攻击相对少数的此产品拥有者,以“正义”和“爱国”为理由公然侵犯公民权利,并且被侵犯的少数人不敢进行维权。这种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行为在未成年人以及女性身上更加明显,如学校的校园暴力问题、女性的就业问题,这些问题的破坏力往往更大。

三、新时代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路径

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缓慢的过程,传统文化观念传承几千年,其影响是根深蒂固的,我们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完全吸收。社会观念意识的改变需要全方位的措施,不仅要依靠法律制度的规定引导,更需要对公民思想文化的开导。社会风气的改变不仅仅是完善立法,加紧制度建设这么简单,我国公民权利意识观念不强是有着多方面的因素,但从根本上来说是公民的权利意识观念不对,具体表现在:怕惹麻烦不想维权;势单力薄不敢维权;人多势众忽略他人权利。

(一)创新教育理念

教育是净化人们观念的有力武器,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更能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当今中国式教育往往忽略学生的个性发展,而是拿着社会普遍认为是成功的模版去“矫正”学生的“棱角”。这就造成其长大后缺少主见,缺乏创新意识,而是按照大多数人的做法去做,所以在权利意识上难免会“随大流”,成为上文所说的“多数人”中的一员。除此之外,这种“模式化”的教育理念也恰恰给学生埋下了侵犯他人权利的种子。“尊敬师长,尊敬长辈”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当代中国的教育往往以此来作为压制个性的手段,以坚决的服从长辈来达到教育的目的。通过这种教育模式的学生在其将来有钱有权的时候,本能的产生对下级压制行为,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我们一定要改变这种教育理念,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他们做一个有主见的人。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需要公民们有主见、有个性、分得清是非,而不是一味的抱着“别人都这么做”或者是“这么多人做不会是错”的观念去对待自己和他人的公民权利。要敢于维护自己权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不是一味的忍耐,不是没有原则的和气,社会的和谐也需要每个人都有积极的权利意识,互相尊重,有礼有节的保持社会和谐。

(二)提高社会包容度

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有权利去做自己想做的和拒绝自己不想做的事,不仅自己有此权利,每个公民都享有,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当我们去要求别人做事情时,应该多多考虑别人的感受,对每个社会成员多一些包容理解。就拿劝酒这件事情来说,喝不喝酒是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的事情,别人不想喝就对其进行强迫,这就构成一种侵权,而且这种靠劝酒来维持的朋友也是不可靠的。包括之前所说的禁烟问题,都是缺乏对他人包容的体现,做事不顾及他人的权利和感受这不是正确的权利观念。我们现在的公民普遍缺乏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包容度不够是其中重要的原因。

(三)发挥全民模范效应

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除了公民个人以外的努力,政府、社会媒体以及公众人物都要起到带头作用。政府通过各种行政手段,以出台政令文件等形式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引导规范各种不利于公民权利的社会行为,如出台控烟条例等,从制度上首先保证公民维权的便利。社会主流媒体发挥影响力,积极宣传鼓励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树立模范榜样。公众人物多多参与如控烟、控酒、禁毒等公益活动。

四、结论

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发展较晚,在古代社会中,由于特殊的自然和社会政治环境,形成了一套独特的传统思想和价值观,在近代以及现当代社会中,西方权利观念的引进与古代传统思想的碰撞融合形成了当代中国特色的权利观念。目前的公民权利意识现状不可避免的存有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子,导致公民不敢争取自身权利,不敢反抗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漠视他人权利,而且中国驯服式教育也推动了某些错误权利观念的形成,这就不仅要求除了法律制度建设之外,还需要改变教育理念。总之,目前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现状的形成是有其历史原因的,改变如今的公民权利意识问题是个漫长且艰难的过程,毕竟几千年的文化积淀是难以动摇的,需要全方位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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