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代官员继绝制度
2019-12-27夏文登
夏文登
继绝,宋代指为国绝或户绝者选立继承人,使之不绝宗祧。本文所指继绝制度乃是专指为户绝者选立继承人的制度。目前,关于继绝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户绝财产的继承及其继承权的研究[1-3],而对于继绝的具体制度,只是稍有提及。本文拟从继绝的标准与方式出发,探讨宋代官员继绝的具体规定,以及出继者与本宗的相关联系。
一、继绝的标准
官员继绝制度是宋代政治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乎部分特殊官员是否能将自己辛苦积累的家产传承下去,更关乎自己百年之后能否享有祭祀,这就使得宋代官方对继绝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从官员本身出发,只有在遭遇一定情况下才能申请继绝。首先,本人目前无子。如熙宁二年(1069),蔡延庆上言:“先臣赠太尉齐是臣之伯父,臣祖父以齐未有继嗣日,令臣出继。”[4]即起初蔡延庆伯父蔡齐无子,因蔡延庆祖父之命,以蔡延庆出继伯父蔡齐。其次,官员已逝无子或无孙。如绍兴八年(1138),“故太尉、镇洮军节度使、同知枢密院事种师道以再从侄浤为后”[5]。种师道病逝于靖康元年(1126),因无子为后,于绍兴八年以再从侄种浤为子,以继种师道之后。大观四年(1110),徽宗下诏:“王安石子雱不幸无嗣,有族子逮已尝用安石孙恩例官之。比闻兴讼未已,可仍旧以逮为雱后,以称朕善善之意也。”[6]王安石子王雱无后,而其族子王逮先前以王安石之孙的名义得官,故而以王逮继王雱之后。可见,宋代官员只有在尚无子嗣或逝后无子、无孙才可申请继绝。
从官员出继者出发,继绝也有一定要求。第一,出继者须合昭穆,不能乱了辈分。元丰三年(1080)以前已规定“无子者听养同宗之子昭穆合者”[7],即官员无子者可养同宗之子合辈分者为己后。如国子博士孟开“请以侄孙宗颜为孙”,神宗“诏皆如所请”[8]。第二,出继者需析户。宋制:“子孙继绝应析户者,非十八以上不得析。”[9]即子孙继绝年满十八即需析户而出,即析出其财产,但未年满十八者不得析户。第三,不得以居丧者继绝。熙宁四年(1071),“时右武卫大将军克务乞故登州防御使、东牟侯克端子叔搏为嗣,请赴朝参起居,而不为克端服。大宗正司以闻,事下礼官,而礼官言宜终丧三年故”[10]。赵叔搏当时正为其父赵克端服丧,而右武卫大将军赵克务乞以赵叔搏为后,为礼官所反对,最后神宗“诏自今宗室居父母丧者,毋得乞为继嗣”[11]。可知,宋代出继为人子者,须是其子孙辈,且出继者需析户而出,不能以正居丧者为后。
综上可知,宋代官员继绝有双重标准,即被继者与出继者均需符合规定。被继者应当下无子,或已逝无子孙,方可申请继绝。出继者需符合辈分,年满十八以上应析户之后方可出继,也不能以居丧者为己之后。
二、继绝的方式与责任
宋人刘炳尝言:“窃以深文刺骨、离于人心者,非所以为法;胶执拘滞、泥于故常者,非所以为礼。法不违于人情,礼固可以义起。君子者,法之原必本于平恕;圣人者,礼之制莫尚乎变通。”[12]刘炳认为法当结合人心,礼当崇尚变化,而宋代继绝的方式即因人情的原因出现数种。同时,出继者与所继处均需承担一定责任。
宋代继绝的方式主要有官立、近亲尊长立和当事人立。官立,即户绝者,官府为之立后。绍圣元年(1094),尚书省上言:“元祐七年南郊赦书节文,今后户绝之家近亲不为依条立继者,官为施行。”[13]可见在元祐七年(1092)的南郊赦文中就已规定,如果户绝者近亲不为依照条令继绝,则官府为之继绝。近亲尊长立,即户绝者近亲尊长为之立后。从绍圣元年尚书省所言“今户绝家许近亲尊长命继”[14]可知,绍圣元年已允许户绝者由近亲尊长为之立后。官立和近亲尊长立,均称之为命继,当事人立则与之不同。当事人立,是指户绝夫妇二人无子自行立嗣。夫未亡时继绝,谓之乞嗣;父亡而妻在,谓之立继。如赵克务于绍圣四年(1097)乞以赵克端之子赵叔搏为嗣,即男子无子,可乞近亲合昭穆者为其后。同时,宋代规定:“祖宗之法,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立也,当从其妻。”[15]即户绝之家夫亡妻在,则继绝当以亡夫之妻的意见为准。
人子出继之后,若养父母皆在,则继子对养父母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与义务。宋制:“依户令,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既蒙收养而辄舍去,徒二年。若所养父母自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本生者,并听。即两家并皆无子,去住亦任其情。若养处自生子,即虽无子不愿留养,欲遣还本生者,任其所养父母。”[16]即继绝处父母尚在,继子不可无故离去,否则判徒刑二年。若养父母已生子,或本生父母无子而出继者想要还本生处,则可听其归本家。如若两家皆不再生子,则出继者可任选一家承后。若养父母已生子,或无子不愿留养且想要遣还所养子,则任其父母。当然,为了保障继子的权利,淳熙四年(1177)户部上言:“夫死之后,不许其妻非理遣还。”除非“养子破荡家产,不能侍养,实有显过,即听所养母诉官”,且须“近亲尊长证验得实”,方可“依条遣还”,“仍公共继嗣”[17]。
综上可见,宋代主要通过官立、近亲尊长立和当事人立三种方式继绝。人子出继养父母后,不可动辄舍去,除非养父母生子或本生父母无子方可还本家。相比之下,养父母决定是否继续留养出继者的权力则更大。
三、出继者与本宗的联系
人子继绝,在名义上为所继者之后,其生养皆在所继处,是官方承认的合法父子继承关系,而与其本生父母无继承关系,但并非指出继者与其本生父母再无联系。
出继者在一定情况下需归本家。首先,养父母生子可遣返或出继者申请归本家。例如:“(蔡)齐初无子,子延庆。后齐有子,而褒绝,请复本宗。礼官以请,许之。”[18]即蔡延庆在其养父蔡齐生子后,由于生父蔡褒无子为后,申请归本宗,为朝廷许可。其次,出继者破荡家产可遣还。淳熙四年规定养子破荡家产、不能侍养即可遣还。最后,有违孝行者可遣还本家。元符二年(1099)春正月辛酉,“开封府言,殿直赵士瓁充仲庞继嗣,因附葬开仲庞棺取物。诏赵士瓁追元授因仲庞所得恩泽以来文字,勒归本房”[19]。赵士瓁因开继绝父棺取物,为开封府所告,故而被追除因赵仲庞所得恩泽,勒令归其本家。
出继者需为本生父母丁忧。宋代为所生母丁忧需解官申心丧,虽是针对庶生母而言,而非本生父母,但从何澹为本生继母丁忧可知,宋代出继者为本生父母丁忧至少应解官持心丧三年。绍熙二年(1191),何澹本生继母去世,其“引不逮事之文”[20],欲避解官持服,而太学生乔嚞等批评何澹:“谓所生继母无生我之恩,则不当为所生之继母服,抑不思黜其所生之继母,是贱其所生之父也,为人子者,尚忍言哉!”[21]建议何澹“以所生之父为念,特为所生继母持丧,以义起礼,扶持三纲,慨然辞位于朝以归”[22],最后何澹去官丁本生继母忧三年,直至绍熙四年(1193)终丧。
综上所述,出继者在养父母生子后可被遣还或自请归本家,若出继者孝行有亏也会被勒归本宗。出继者虽为养父母之后,但仍需为本生父母丁忧持服。
四、结语
政和时户部尚书刘炳在上言中曾引孔子所言说道:“继绝世,天下之民归心焉。”认为继绝是“圣主之所以乐为也”[23]。可见,在宋代皇帝与官员的心中,继绝关系到天下的治理。宋代继绝制度在标准和方式上虽有一定的要求,但究其实际,都是希望天下无人户绝,都能在百年之后享有后人祭祀。同时,出继者为本生父母丁忧解官持心丧,更体现了宋代官方倡行孝治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