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五蠹》读后评述
2019-12-27吕烨馨吴晓玲
吕烨馨 吴晓玲
《韩非子·五蠹》是韩非的代表作。韩非,生于约前280年,逝于前233年,曾师从荀子,是战国末期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系统学习和整理了春秋战国时期以来形成的各个学派及其学说,尤其是从多方面探讨和补充了法家学说的内容,形成了完整的法家法治理论体系。韩非也由此被广泛认为是法家的集大成者。
韩非的法律思想以法治为核心,他提出了以法为本,法、势、术结合的思想,建立了以法、术、势三位一体为核心的法治思想体系。简要地说,韩非的法律体系主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从历史的发展、人性的好利恶害、人口的增长方面论述了法治的必然性;二是从法的本质、特征、作用等方面论述了法治的必要性;三是从法、势、术三者结合方面论证了法治的可行性。
韩非生平言论著作众多,广为流传的著文共五十五篇,都收录在《韩非子》中。其中《五蠹》有着丰富而深刻的内涵,研习之能够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文章内容概述
《韩非子·五蠹》中题为“五蠹”,“蠹”字意指由内部危损整体的木中之虫,“五蠹”指五种蛀虫。文中的“五蠹”指的是学者(儒家)、言谈者(纵横家)、带剑者(游侠刺客)、患御者(逃避兵役的人)和商工之民(商人手工业者)五种人。韩非认为,这五种人像蛀虫一样,会扰乱法治,危害国家,君主应当清除。
从文章内容来看,文章集中反映了韩非的历史进化观及其法治主张。文章开篇介绍了上古时代两位圣人构木为巢、钻燧取火而受人爱戴的故事、近古时代商汤和周武王讨伐夏桀和商纣的故事以及宋人守株待兔故事。在不同的时代,由于环境和条件的变更,人们已然对同一件事情产生了不一样的看法。韩非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众而货财寡”的人口说,认为古代人口少而资源多,不必争,今人口多而资源少,则民多争。他还将历史的发展大致划分为上古、中世、当今三大阶段,提出“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的观点,认为不同的时代应该用不同的治理方式,从而说明了韩非“事异则备变”的主要观点。
其次,韩非提出将严格的赏罚制度用于法治,讲究厚赏和重罚。“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故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韩非还在文中说明了施行仁政而强调道德会与法治的严格规定产生冲突。如若制定了法规却无法严格执行,则会使国家丧失威信,不利于国家的治理。
最后,为了保证其法治主张的实现,韩非针对当时的社会现实提出了清除五蠹之民的主张。他认为“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言谈者,“为设诈称,借于外力,已成其私,而遗社稷之利”,患御者“事私门”而“远战”,商工之民“蓄积待时,而侔农夫之利”,都是破坏法治、妨碍耕战、对君王有害的人,必须坚决铲除。
二、《五蠹》的法治观念论述
文章从历史进化观和当今的历史现状出发,论证了法治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在法治的必然性方面,法家主张政策应与时俱进,变法图强。《五蠹》中,韩非提出“上古、中世、当今”的时代划分,并以不同时代的治理例子举证体现了法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此外,韩非提出的“人口说”认为,在当时物资匮乏的战国之世,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粥少僧多,争端难免变多。并且法家认为人们“好利恶害”的人性会加剧争端,只有通过法治才能规范社会,才能在真正在顺应人性中治理好人民。
在法治的合理性方面,法家认为法治更加公正、公平和客观,简明的法律制度更利于安定社会和规范行为,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五蠹》中最明显的体现便是五种祸患之人往往会因为个人的私利而破坏法律规定,韩非对此深恶痛绝,极力希望君主能秉公执法,去除五蠹。
《五蠹》在实行法治的途径中也有对法家法治思想的体现。“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体现的便是法家在法治措施中重要的赏罚方式。厚赏重罚、赏罚分明、有理有据皆体现了法家利用人性特点而规范社会的主张。
三、《五蠹》的法儒思想差异
在《五蠹》中,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韩非子用人口说论述当今之世应该采取法治,而非古时采取的礼治或德治上的教化。古时人少而资源众多,大家不必争利则会相互礼让,而现在人多而资源少,多战乱,人们自然轻礼重利。文中以徐国推行仁义和子贡游说齐国的例子更可以看出施行仁义和采用辩智在当时的社会情形下是无法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
二是韩非指出要治“急世之民”,不能采用过去的“宽缓之政”,他反对仁治、礼治,主张施行法治、势治。在急剧变动的时代,只有推行严格的法治才能使社会秩序井井有条。文中还举出了鲁国任用孔子的事例,虽然孔子推行仁政,人民对他赞美有加,但他为鲁国公所用也是服从于君主权威的表现。况且天下民众之多并非人人都重仁义、讲道德,但君主的权威以及法律的准绳却可以威慑所有人。
三是以儒者、游侠为例,认为施行仁政、注重道德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法治规范造成损害,人们不遵守国家制定的规范,就会出现社会上的混乱。正直的人告发亲人的罪行,却因为违背孝道而被惩罚;顾及亲眷的人逃避征兵打仗却没有受到责罚……这样的事情是正确的吗?关注个人的私利,重视道德而非法规,也会让国家的利益受损,不利于富国强兵。相反,法家思想中的法治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在法治下人人平等。
儒家思想的特征在于行德,以德服人,使人心悦诚服而有天下;法家思想的特征则在于依恃权势和武力而假行仁义,以力服人。
四、思考与启示
韩非子认为,法治应法、势、术三者结合,意为推行法治需要以法为本、国家树立权威、以及推行的有效办法,三者缺一不可。实行法治首先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从立法层面上严格要求,制定符合时代要求和社会实际的法律,才能走好法治基础的第一步。其次,必须要树立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明确赏罚制度。只有刚正不阿的执法,坚持人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国家的权威。实行法治,需要的是正确的办法和长期的坚持,与时俱进,持之以恒。在我国法治中国的建设中,时刻跟紧时代潮流,不断探索更有效的方式,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
在笔者看来,韩非子的法家思想总结了前期法家代表性的观点和论述,融汇了老子、荀子等其他学派的学说,增添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在继承中发展,最终形成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体系。他极具说服力的论证了表明了法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让法家思想在理论上根基稳固。
虽然韩非子的法家思想也存在一些消极方面,如过于重视法治而忽视了社会中的人情冷暖、相较于民生更重视君主的绝对权威等,但是,从整体来看,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及理论还是十分具有时代意义和可用价值,尤其是体现了一种现实的唯物主义和发展的历史观点,无论是在当世还是现世都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