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中反映的婚姻制度小考
——“先配后祖”说刍议
2019-12-27曹可寒
曹可寒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左传·隐公八年》:“四月甲辰,郑公子忽如陈逆妇妫。辛亥,以妫氏归。甲寅,入于郑。陈鍼子送女。先配而后祖。鍼子曰:‘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非礼也,何以能育? ’”[1]“先配而后祖”何解,历代注疏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以下试将先秦至清各家说法梳理归类,并进行辨析。
一、“配”“祖”诸家之异说
贾逵曰:“礼齐而未配,三月庙见然后配。”①以“配”为成夫妇,“祖”指“三月庙见”之礼,大夫以上无问舅姑在否,皆三月庙见后乃始成婚;郑众以“配”为同牢食,“祖”指“祭祖”,认为郑公子忽先食而后祭祖,无敬神之心,故曰“诬其祖也”[1]。后世学者于“配”字多从贾说,“祖”则不以为然,郑玄以“祖”为軷道之祭:“先为配匹,而后祖道,言未去而行配。 ”[2]《仪礼注疏·聘礼第八》“出祖,释軷,祭酒脯,乃饮酒于其侧”下郑玄注曰:“祖,始也。既受聘享之礼,行出国门,止陈车骑,释酒脯之奠于軷,为行始也。《诗传》曰:‘軷,道祭也。谓祭道路之神。’《春秋传》曰:‘軷涉山川。然则軷,山行之名也。’道路以险阻为难,是以委土为山,或伏牲其上,使者为軷,祭酒脯祈告也。卿大夫处者,于是饯之,饮酒于其侧。礼毕,乘车轹之而遂行,舍于近郊矣。”[2]即祭道神也。清俞正燮即从此说,认为“陈鍼子不忠君命,不乐此行,谩言忽不当成昏于陈,当以亲迎日即行,苛辞置之。”[3]杜预《春秋经传集解》中则认为“配”即逆妇,“祖”指出告祖庙——“礼,逆妇必先告祖庙而后行②[4],故楚公子围称‘告庄、共之庙。 ’③郑忽先逆归而后告庙,故曰‘先配而后祖’。”然孔颖达《正义》一一驳之,先引《士昏礼》驳贾、郑:“亲迎之夜,衽席相连。是士礼不待三月也。禹娶涂山,四日即去,而有启生焉,亦不三月乃配,是贾之谬也。”“妇既入门,即设同牢之馔。其间无祭祀之事。先祭乃食,《礼》无此文,是郑之妄也。”对于祭道神之说,认为:“传既言‘入于郑’,乃云‘先配而后祖’,宁是未去之事也?若未去先配,则鍼子在陈讥之,何须云送女也?”对于告庙之说则曰:“此时忽父见在,计告庙以否,当是庄公之事,而讥忽者,楚公子围亦人臣矣,而自布几筵,告于庄共之庙,不言禀君之命。知逆者虽受父命,当自告庙。且忽先为配匹而后告祖,见其告祖方始讥之,知忽自告祖也。或可郑伯为忽娶妻,先逆而后告庙,鍼子见而讥之。公子围告庙者,专权自由耳,非正也。 ”[1]驳贾者,下文另有按说;驳二郑者,余以为不误;驳杜预出告祖庙说尚有可议,世子及卿大夫出疆必告庙,忽出国无不告庙礼,《白虎通》尝言娶不先告庙[5],礼未明言,未知其可也。而称郑庄公违礼,即便一国之君有如此之失,郑国上下皆不知礼乎?此说过于臆断。清人沈钦韩将杜预说稍加修正,认为“祖”不是指出行前而是指回国后的“告至”仪式[6];李贻德发挥贾说称其所言“配成夫妇也者”,“配”与“妃”义同,区别“行夫妇之事”与“成夫妇之位”,后者乃“正名”④之举,未正名不得称配[7];黄以周认同这一区别,然以成妇待三月庙见乃上下通制,大夫以上则必待庙见后行夫妇事,寻其意仍以前者为配,故盛赞未庙见不肯行夫妇礼之恭伯姬、孝孟姬为善守经者[8]。汉晋以后诸家注释,多不出以上诸类,间有异解,如崔述《考信录》称“郑人昏礼,先配后祖;陈人昏礼,先祖后配也。 ”[9]然皆不足为据。 对于“配”的“逆妇”、“同牢食”、“行夫妇之道”、“成夫妇之位”,“祖”的“三月庙见”、“祭祖”、“祭道神”、“告祖庙”“告至”等多种解释,究竟哪一种说法是对的,为何“先配后祖”要被讥为“不为夫妇”、“何以能育”,接下来需要引入“三月庙见”之礼。
二、“三月庙见”说
关于“三月庙见”,《仪礼·士昏礼》相关经文有三:
“若舅姑既没,则妇入三月,乃奠菜。”
“妇入三月,然后祭行。”
“若不亲迎,则妇入三月然后婿见……主人对曰:‘某以得为外婚姻之数,某之子未得濯溉于祭祀。’”[2]
较为详细的记载见于《礼记·曾子问》:
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10]
许多学者将《士昏礼》所言三月奠菜当作三月庙见之礼,因“择日”有两种理解:一为无论舅姑存殁皆有三月庙见,称来妇,舅姑殁则再择日祭于祢,犹舅姑存时盥馈特豚于室,为成妇之义;二可理解为祭祢即三月庙见,择日意为择三月后一吉日。《正义》从第二说,认为《士昏礼》不见“三月庙见”之事:“则庙见奠菜、祭祢是一事也。”对于舅姑偏有没者,引庾氏云:“昏夕厥明,即见其存者,以行盥馈之礼,至三月不须庙见亡者。”崔氏云:“厥明妇盥馈于其存者,三月庙见于其亡者。”称未知孰是[10]。细考经文,庾说之误甚明矣:《礼记》明言未庙见而死者其柩还归葬于女氏之党,若有舅没姑存,已当时见姑,庾氏云不须三月庙见舅者,岂有百年后仍还归葬于女氏哉?然若三月庙见即祭祢,舅存姑没者无祢庙可见,舅不没,则女终究无法“成妇”,周公制礼岂有此疏漏乎?
《正义》又于“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下云:“今未庙见而死,其婿唯服齐衰而已,其柩还归葬于女氏之党,以其未庙见,不得舅姑之命,示若未成妇。然其实已成妇,但示之未成妇礼,欲见其不敢自专也。”称经之义为未庙见者不得舅姑之命,虽已成妇,但示之未成妇礼[1]。此说仍有可议:其言“其实已成妇”者,指当夕已成婚也,然《说文解字》:“妇,从女持帚。”“妇”与“妻”当有所别。 “妇”最初指男性子的配偶,《尔雅·释亲》云:“子之妻曰妇。”《谷梁传》:“宋荡伯姬来逆妇,非正也。其曰妇,何也?缘姑言之之辞也。”[11]明言妇是缘姑言之之辞。《毛诗正义·氓》“三岁为妇,靡室劳矣”下笺云:“无居室之劳,言不以妇事见困苦。有舅姑曰妇。”[12]均指明妇是相对舅姑而言,李学勤于《论殷代亲族制度》更以商及周初青铜器铭文证之[13]。 奠菜、祭祢、庙见、祭行,强调的都是确认“妇”的身份。要理解《礼记·曾子问》这段话,就需要辨明同牢而食,同衾而寝,曲室衽席的夫妻之情及亡则奠菜,存则盥馈的妇道之义的区别。
《毛诗正义·葛屦》“纠纠葛屦,可以屦霜”下毛传言:“掺掺犹纤纤。妇人三月庙见,然后执妇功。”郑笺云:“言女手者,未三月未成妇也。”正义曰:“三月庙见,谓无舅姑者。妇入三月,乃见于舅姑之庙。若有舅姑,则《士昏礼》所云‘质明,赞见妇于舅姑’,不待三月也。虽于昏之明旦即见舅姑也,亦三月乃助祭行,故《易·归妹》⑤注及郑《箴膏盲》皆引《士昏礼》云:‘妇入三月,而后祭行。’然则虽见舅姑,犹未祭行,亦未成妇也。成妇虽待三月,其婚则当夕成矣。《士昏礼》云:‘其夕,衽席于奥,良席在东,皆有枕,北趾。主人入,亲脱妇缨,烛出。’注云:‘婚礼毕,将卧息。 ’又《驳异义》云:‘昏礼之暮,枕席相连。’是其当夕成昏也。”[12]毛传及郑笺皆明言三月庙见后乃可以称妇⑥,孔颖达仍从其《礼记正义》中的观点,认为三月庙见即祭祢,因此仅对无舅姑者而言。但进一步指出舅姑存者三月祭行,则其认为三月庙见(祭祢)与三月祭行为二事,分别针对舅姑既殁(存)者言之。下面便试辨祭祢、三月庙见与三月祭行。
三、祭祢、庙见与祭行
前所引《士昏礼》“妇入三月,然后祭行”后注曰:“入夫之室三月之后,于祭乃行,谓助祭也。”贾公彦疏云:“此据舅在无姑,或舅没姑老者。若舅在无姑,三月不须庙见,则助祭。案《内则》云‘舅没则姑老’者,谓姑六十亦传家事,任长妇。妇入三月庙见,祭菜之后亦得助夫祭。”此言三月祭行为助夫祭也,贾公彦认为若姑在或姑未满六十则妇不得助祭,而舅在无姑者三月无须庙见,便须助祭,与孔颖达所说近似。
三月奠菜即祭祢已明矣,贾公彦于三月奠菜后疏云:
自此至“飨礼”,论舅姑没三月庙见之事。必三月者,三月一时天气变,妇道可以成之故也。此言“舅姑既没”者,若舅没姑存,则当时见姑,三月亦庙见舅。若舅存姑没,妇人无庙可见,或更有继姑,自然如常礼也。案《曾子问》云:“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郑云:“谓舅姑没者也,必祭,成妇义者。妇有供养之礼,犹舅姑存时盥馈特豚于室。”此言奠菜,即彼祭于祢一也。[1]
“犹舅姑存时盥馈特豚于室”,可见奠菜是为补行舅姑存者昏之明旦的盥馈之礼,象生时见舅姑,与祭行之义当有别。孔颖达称“虽见舅姑,犹未祭行,亦未成妇”,其礼虽未有错,但其义将三月奠菜与三月祭行混为一谈则乖矣。贾公彦称 “三月亦庙见舅”,“亦”字是以祭祢有所不同于三月庙见乎?否则称三月庙见舅可也,何必加“亦”?则下文“自然如常礼”者,是无须庙见之常礼,还是无须祭祢,进行正常庙见的常礼?此先不表,余以为三月奠菜与三月庙见当为二事,无论舅姑存殁,皆须三月后庙见、祭行,而舅存姑没者再择日祭祢,即三月奠菜。《汉书·平帝纪》载:“(元始四年)二月丁未,立皇后王氏……夏,皇后见于高庙。”《汉书·外戚传》:“(孝平王)皇后立三月,以礼见高庙。 ”[14]高庙,即汉高祖之庙,可见三月庙见非祭祢。
三月庙见之礼的来源,与先秦较为开放的男女关系有关。
为何三月奠菜、三月庙见、三月祭行这些活动一定要等上三月?前贤学者亦有多种说法。孔颖达提出“三月一时天气改变说”:“三月庙见之礼,必待三月,一时天气改变,乃可以事神也。 ”[10]万斯大进一步引申为“助祭说”:“岁有四时之祭,率三月一举。妇之庙见,必依于时祭。然妇入而遇时祭,或一月而遇,或二月三月而遇,远不过三月,举远以包近。故曰三月,非必定于三月。”[15]认为三月是举大而言,并非真的一定要三个月。此或言对“三月祭行”说言之,然四时之祭者,《礼记·王制》曰:“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尝,冬曰烝。 ”⑦[10]士亦有此礼乎?《白虎通》中提出“观察性情说”:“三月一时,物有成者,人之善恶可得知也,然后可得事宗庙之礼。 ”[5]江永在《礼记训义择言》补充道:“古人之意,盖欲迟之一时,观其妇之性行,和于夫,宜于室人,克成妇道,然后可庙见而祭祢。”[16]认为以三月为期者,是为观察新妇的善恶性情,通过了这一考验才可以“庙见而祭祢”。对于以上三种说法,余以为仍有所不足:若为待天气改变乃可以事神,为何反马、致女之礼亦在三月之后?若是为观察性情,朱熹即秉此说:“服事舅姑已及三月,不得罪于舅姑,方得奉祭祀。”[17]然而朱熹于后文又言“某思量,今亦不能三月之久,亦须第二日见舅姑,第三日庙见,乃安”。这一期限在后世时间不断缩短,甚至发展为三日、次日(司马光⑧),这显然不足以对新妇之性情得出全面的结论。《通典》载有“拜时妇三日妇轻重议”条[18],魏晋时这一礼仪已经有了这样巨大的改变,显然与先秦以来社会风俗的变化脱不开关系。因此我更倾向于何休在《公羊传·成公九年》下提出的“验贞说”:“父母使大夫操礼而致之。必三月者,取一时足以别贞信,贞信著然后成妇礼。 ”[19]
此说与《士昏礼》不合,以现时眼光看来更是不合常理,因此俞正燮斥其不通人情,不可用[3]。然而此说恰可以解释前一节所提出的为何陈鍼子要讥 “先配后祖”的郑公子忽“不为夫妇”“何以能育”的问题。与经文不合者,贾逵、服虔提出大夫以上方三月成婚,以避《士昏礼》亲迎夕入室之文,礼有等差,此说未必无据;非人情者,皮锡瑞《论古礼多不近人情,后儒以俗情疑古礼,所见皆谬》[20]文中辨之已明矣。这一礼仪的出现,应与当时特殊的社会背景有关。先秦男女之防不及后世之严,婚前性行为比较自由,《诗》《书》等文献中皆有不少记载。为了保证继承人血统的纯正,有些少数民族采用“杀首子”的方法,见《汉书·元后传》:“且羌胡尚杀首子以荡肠正世,况于天子而近已出之女也。”颜师古注曰:“荡,洗涤也。言妇初来所生之子或它姓。”[14]其目的和顾虑可谓明矣。西周贵族则采用三月庙见礼。三月之期,足以判定新妇是否已先怀孕,而后乃可以成婚,新妇才有资格参与夫家的祭祀⑨,确认新妇身份后方有反马、致女。因此郑公子忽不及三月而“先配”,陈鍼子讥其“不为夫妇”“何以能育”,意指嗣后可能不纯,何以能育哉?
另可举三例为旁证,其一为民俗:《理化县志稿·礼俗》曰:“男女至成人,经媒妁通款,得两家同意,求喇嘛卦决,始牵牛羊问字纳聘。及至卜得吉期,男子枪马亲迎,与汉礼亲迎礼无别。迎妇至加行婚礼后,新郎新娘均须每日诵经,互瞻性情,察彼此举止。诵经时间自一月至半年不等。在此期间,有夫妇名义,无夫妇行为……无论迎娶、招赘,皆彼此考察。期中男女如不愿悦,皆可退还信物。解除婚约。”[21]“有夫妇名义,无夫妇行为”者,与三月庙见之礼何其相似;又《古兰经》第六十五章离婚篇称:“你们的妇女中对月经已绝望的,如果你们怀疑,就以三个月为她们的待婚期,还没有月经的,也是这样的;怀孕的,以分娩为满期。谁敬畏真主,他将使谁顺利。”以三月为待婚期;杜甫《新婚别》所云:“妾身未分明,何以拜姑嫜。”未分明者,或许亦出于此乎?
这一礼节本只在上层贵族中流行,盖其宗族之关系往往还牵扯到政治关系及国家利益,而士昏礼牵涉较小,限于经济实力,隔离三月也难以实施。随着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乱,阶层剧烈变动,兼之社会风俗改变,对贞洁要求愈加严格,保证血统纯正还可采取其他方法,必待三月而后庙见的要求也就不再那么严格。其目的也渐渐弱化成告祖而已,至于后世,便如朱熹所说“第三日庙见”也无妨了。
综上所述,《左传》中所说“先配后祖”,“配”当指夫妻同房,行夫妻之事,“祖”即三月庙见之礼。三月庙见,是贵族为保证子嗣血统纯正采取的隔离与验证的手段,所以通过三月之期考验者乃可以称妇,可以庙见,可以助祭,不特指为得到舅姑之承认也,因此无论舅姑存没,皆当有此礼。
注释:
①贾书不存,此处乃转引自李贻德《春秋左氏传贾服注辑述》卷二,亦为孔颖达《正义》采用。
②《礼记·文王世子》:“娶妻必告。”
③楚公子围之事见于《左传·昭公元年》楚公子围聘于郑:“围布几筵,告于庄、共而来。”
④《曲礼》:“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孔子所谓必也正名乎者。
⑤《易·归妹》上六爻辞:“女承筐,无实。士刲羊,无血。无攸利。”刘寿曾在《昏礼重别论对驳义》中认为“上六承筐为三月庙见之礼”。
⑥《左传·成公九年》:“二月,伯姬归于宋。夏,季孙行父如宋致女。”服虔注云“笃婚姻之好”,有学者认为此指三月乃成婚。本文以为非。
⑦郑玄注云:“此盖夏、殷之祭名,周则改之,春曰祠,夏曰礿。”
⑧而朱熹认为其“惑于陈鍼子先配后祖一语”(《朱子语类》卷八十九)。
⑨所以《士昏礼》“若不亲迎,则妇入三月然后婿见”后主人对曰:“某之子未得濯溉于祭祀”,意指前祭之夕当濯溉祭器,自此以前女未庙见,因此未得祭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