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明代史》勘误
2019-12-27肖庆仕
肖庆仕
(安徽大学 历史系,安徽 合肥 230000)
牟复礼、崔瑞德教授主编,剑桥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的《剑桥中国史》第7卷和1998年出版的《剑桥中国史》第8卷,已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翻译成中文。第7卷于1992年正式出版,书名为《剑桥中国明代史·上卷》,第8卷于2006年正式出版,书名为《剑桥中国明代史·下卷》(笔者手中的《剑桥中国明代史·上卷》版次为1992年2月第1版,印次为2007年12月第4次印刷,《剑桥中国明代史·下卷》版次为2006年12月第1版,印次为2007年12月第3次印刷)。它的出版与翻译,无疑给中国读者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可借以了解西方学者对中国明史的研究状况。
通读《剑桥中国明代史》,其内容翔实,文献征引丰富,对某些历史事件和人物通过探讨研究而得出的见解,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甚至可以从中得到某些启发,大有耳目一新之感。在一定程度上,它作为“为西方的中国史爱好者提供一部有参考意义的作品”,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因此,《剑桥中国史》第7、第8卷的出版,对西方的读者更多地了解中国的过去,是有功绩的。
当然,《剑桥中国明代史》也有不足之处。张德信的《<剑桥中国明代史>的得与失》书评,阐述了“众手修书”产生的体例结构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内容重复、史实讹误、同一问题相互矛盾、结论欠妥等方面的实例,最后指出征引文献和参考书籍与学术论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1](P147-161)。德信的论述,无须赘言。但关于《剑桥中国明代史》史实方面存在的错误尚有缺漏,另外,《剑桥中国明代史》的翻译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从这两方面略加论述。
一、史实讹误
(一)陈友定“投降”考
由普林斯顿大学牟复礼撰写的《剑桥中国明代史·上卷》第一章《明王朝的兴起,1330—1367年》(张书生译,谢亮生统稿、校订),记载了陈友定的事迹,原文节录如下:“当他在1368年被明军俘虏并解送去南京时,朱元璋这位新的明王朝的皇帝指责他杀害了受命劝他投降的明军使节,但是朱元璋仍然准备赦免陈友定,给他以某种荣封;明太祖对勇敢的对手有好汉惜好汉之意。可是,陈友定对败亡了的元王朝的忠心毫不动摇,他向明朝皇帝大声嚷道:‘国破家亡我可死,尚复何言!’被激怒了的皇帝马上命令对他行刑,另外还处死了他一个自愿陪他来送死的儿子。”[2](P24)而易见,元朝忠臣陈友定遭受杀害。由迈阿密大学爱德华·L.德雷尔撰写的《剑桥中国明代史·上卷》第二章《明代军事的起源》(张书生译,谢亮生统稿、校订),同样记载了陈友定的事迹,原文节录如下:“1367年11月13日朱元璋正式发布明军同时南征与北伐的命令。……胡美的军队拿下了绍武(12月28日)。水军开抵福州(1368年1月18日)并攻下改城,然后沿闽江上驶去接受陈友定的投降(2月17日),这样就完全拿下了福建。”[2](P95)显而易见,陈友定投降了。关于同一历史人物(陈友定)的事迹第一章与第二章的记载互异,殊为可疑。
陈友定的事迹可见之《明太祖实录》、《明史》、《国榷》等。
另据《明史》卷二《本纪第二·太祖二》记载,“汤和克延平,执元平章陈友定,福建平。”[4](P19)此条记载中“执元平章陈友定”,表明汤和俘虏了元平章陈友定,并无陈友定投降之事。《明史》卷一百二十四“廷美克建宁,汤和进攻延平。……友定呼其属诀曰:‘大事已去,吾一死报国,诸君努力。’因退入省堂,衣冠北面再拜,仰药死。所部争开城门纳明师。师入,趋视之,犹未绝也。舁出水东门,适天大雷雨,友定复苏。械送京师。入见,帝诘之。友定厉声曰:‘国破家亡,死耳,尚何言?’遂并其子海杀之。”[4](P3716)此记载明白无误地表明城破之际,陈友定部下争相投降明军,而陈友定仰药赴死为元守节,幸而未死被明军俘虏押送至京师,后被杀害。
考之《国榷》卷三《太祖元年》,“汤和克延平。初,上使使招陈友定。友定会诸将杀使者,取血和酒,盟诸将饮之。……会军器局火发。我急击,陷之。友定出省堂,招枢密副使谢英辅参政文殊海牙诀曰:‘公等善为计,吾自死元耳。’按剑仰药。……我兵舁友定尸,植大雷雨,复苏。其子海自将药来就死。并俘京师。上诘友定曰:‘若杀我胡将军,又不内使者,今何惫也?虽然,若降我,且官耳,否则伏铜马。’友定恚曰:‘已矣,毋多谈,安得加死我乎。’伏铜马。铜马者,大马也。遂并杀海。”[5](P355)不降伏铜马而死,友定忠元之心可见一斑。
综合上述史料,陈友定据福建时,杀明将军、使者,拒不投降。城破之际,饮毒药,幸而未死,被俘京师。朱元璋招降,忠元不降,遂死。陈友定可谓元之忠臣也。由此,牟复礼所撰当为无误,爱德华·L.德雷尔所撰陈友定事迹为误。
(二)王振死亡考
由昆斯学院莫里斯·罗萨比撰写的《剑桥中国明代史·下卷》第四章《明朝与亚洲腹地》(吕昭义译,杨品泉校),记载了明英宗时期宦官王振死亡的事迹。“第二天,也先军队发动进攻并摧毁帝国军队,杀死王振,俘虏皇帝。”[6](P207)按其作者意思,也先军队摧毁帝国的军队,并杀死王振,俘虏正统皇帝朱祁镇。如此记载,与史实不符。
考之《明史》卷三百四《列传第一百九十二·宦官一》,“八月乙酉,帝驻大同,振益欲北。镇守太监郭敬以敌势告,振始惧。班师,至双寨,雨甚。振初议道紫荆关,由蔚州邀帝幸其第,既恐蹂乡稼,复改道宣府。军士迂回奔走,壬戌始次土木。瓦剌兵追至,师大溃。帝蒙尘,振乃为乱兵所杀。”[4](P7773)按之《明史》记载,王振为乱兵所杀。乱兵或是明军溃师,或是也先军队。莫里斯·罗萨比的撰写颇为武断。
考之《明英宗实录》卷一八一,“壬戌,车驾欲启行,以虏骑绕营窥伺,复止不行。虏诈退,王振矫命抬营行,就水。虏见我阵动,四面冲突而来,我军遂大溃。虏邀车驾北行,中官惟喜宁随行,振等皆死,官军人等死伤者数十万。”[3](P3498-3499)按之《明英宗实录》所记载,王振死于此役。但记载不详,不知王振死于何人之手。
《国榷》卷二十七记载,“壬戌,上欲行,虏绕我营不得发。虏诈退请和。上命曹鼐草勅许之。王振使移营近水,阵动,虏四面至,官军大溃,虏奋力乘之,大呼:‘解甲投兵者免’,官军裸而相蹈藉也。宿卫士受矢如猬。上骑突围不得出,遂坐地。陷虏中,太监喜宁忠勇伯蔡信从。王振等皆死。或云,护卫将士安州樊忠,以所持瓜捶死振。士卒死者数十万。”[5](P1775)按诸谈迁记载,王振可能被护卫将士樊忠所杀。
在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时,访问控制模块也需要处理潜在的策略冲突。当用户在发布一条消息时提到了他的一个朋友,或者这条消息跟他的朋友相关,这时他的这个朋友就属于间接消息发布者,而他们两个人的隐私需求一般来说是不一样的,这个时候就可能产生隐私策略冲突。为了满足这两个人(或更多人)的隐私需求,访问控制模块需要处理隐私策略冲突,对两个(或多个)访问水平进行比较,在语义树上选择靠根节点近的节点,因为越靠近根节点词义越广,可以很好地保护隐私信息。
综合上述史料,王振死亡原因,《明英宗实录》记载不详,《明史》记载死于乱军之手。《国榷》记载可能死于明护卫将士樊忠之手。可见,莫里斯·罗萨比撰写的王振死于也先军队之手颇为武断,不规范。
二、时间错误
中英文本对照,时间多有互异,现将中英文本对照排列如下。
1)由纽约摩根保证信托公司的小约翰·D.郎洛瓦撰写的《剑桥中国明代史·上卷》第三章《洪武之治,1368—1398年》(张书生译,谢亮生统稿、校订)中译本:“皇帝想给蓝玉和胡惟庸两件清洗案做个了结,他在1390年9月7日给胡党和蓝党的所有幸存者发布了大赦令。”[2](P168)蓝玉案发生于1393年,断无1390年洪武皇帝给胡党和蓝党的所有幸存者发布了大赦令之事。
英文本如下:“Intent on concluding the Lan Yu and Hu Wei-yung purges, on 7 September 1393 the emperor issued an amnesty to all surviving members of the Hu and Lan factions.”[7](P172)
据《明史》卷三《本纪第三·太祖三》记载,“二十六年春正月戊申,免天下耆民来朝。……乙酉,蜀王椿来朝。凉国公蓝玉以谋反,并鹤庆侯张翼、普定侯陈桓、景川侯曹震、轴轳侯朱寿、东莞伯何荣、吏部尚书詹徽等皆坐诛。……九月癸丑,代、肃、辽、庆、宁五王来朝。赦胡惟庸、蓝玉余党。”[4](P51)洪武二十六年,蓝玉因谋反被诛,因此案牵连而死者甚广,人心不安。故当年9月,特下旨赦免胡惟庸、蓝玉余党。查方诗铭编著《中国历史纪年表》洪武二十六年为1393年。据此判断,中译本误为1390年,当为1393年。英文本无误。
2)由普林斯顿大学牟复礼撰写的《剑桥中国明代史·上卷》第六章《成化和弘治时期,1465—1505年》(杨品泉译,谢亮生统稿、校订)中译本,“尽管皇帝已完全认识万氏的个性,他依然喜欢她。……所以即使她不能再控制他私生活的各个方面,但两人在1437年死去之前的11余年中,她对行政仍施加越来越大的影响。”[2](P339)成化皇帝死于1487年,1437年系明显错误。
英文本如下:“Despite this open recognition of Lady Wan’s character, the emperor remained devoted to her. Thus, if she no longer controlled all aspects of his private life, she came to exert still greater influence on the conduct of government during the eleven years that remained to both of them before their deaths in 1487.”[7](P348)
据《明宪宗实录》卷二九三记载,“成化二十三年八月戊辰朔,太监章泰传奉圣旨。……已丑,上崩。”[3](P4967-4977)查方诗铭编著《中国历史纪年表》,成化二十三年为1487年。据此判断,中译本误为1437年,当为1487年。英文本无误。
3)由普林斯顿大学盖杰民撰写的《剑桥中国明代史·上卷》第八章《嘉靖时期,1522年—1566年》(思炜、张言译,谢亮生统稿、校订)中译本,“瓦剌诸部在15世纪早期逐渐把他们的控制扩大到蒙古游牧民族,他们的势力和影响在也先(死于1455年)的领导下,达到了顶峰,也先于1543年自称蒙古可汗,尽管他和成吉思汗的家族决无关系。”[2](P452)也先死于1455年,断无1543年自称蒙古可汗之可能。
英文本如下:“The Oirat tribes had gradually extended their control over the Mongolian hordes early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and reached the peak of their power and influence under Esen(d.1455), who took for himself the title Prince of the Mongols in 1453, ever though he was in no way related to the house of Chinggis.”[7](P466)
据《明英宗睿皇帝实录》卷之二百三十四《废帝郕戾王附录第五十二》记载,“戊戌,瓦剌也先遣使臣哈只等斋书来朝,贡马及貂鼠、银鼠皮。其书首称大元田盛大可汗,田盛犹言天圣也,末称添元元年。”[3](P5101-5110)由此可知,景泰四年,也先自称大元田盛大可汗。查方诗铭编著《中国历史纪年表》,景泰四年为1453年。据此判断,中译本误为1543年,当为1453年。英文本无误。
4)已故密西根大学荣誉教授贺凯撰写的《剑桥中国明代史·下卷》第一章《明代政府》(杨品泉译)中译本,“从1430年开始,洪武帝定期派京畿显贵外出执行这类临时使命。‘巡抚’开始成为留驻在各省以及特定的边境区和其他军事要冲的协调人,任期不定,后来有时延长至10年,甚至20年。”[6](P71)洪武帝死于1398年,1430年明显有误。
英文本如下:“Beginning in 1430, the Hsiian-te emperor regularly sent metropolitan dignitaries out on such temporary commissions. ‘Touring pacifiers’ (hsiin-fti) began to appear as resident coordinators in various provinces and, in addition,in special frontier zones and other strategic places, with indefinite tenures that, later in the dynasty, sometimes extended to ten or even twenty years.”[8](P79)
“the Hsiian-te emperor”应译为宣德帝(1426—1435年),译文误为洪武帝。
5)拉特格斯大学于君方[音]撰写的《剑桥中国明代史·下卷》第十四章《明代佛教》(陈永革译,杨品泉校)中译本,“洪武皇帝起初鼓励僧伽度牒,1572年,在他成为皇帝5年后,57200名佛道僧尼获准出家;第二年,出家者人数竟达96328之多。”[6](P864)洪武皇帝在位时间为1368—1398年,1572年系明显错误。
英文本如下:“TheHung-wu emperor at first encouraged the ordination of the clergy. In 1372, five years after he had become emperor, 57,200 Buddhist and Taoist monks and nuns were ordained; and 96,328 more were ordained the following year.”[8](P894)朱元璋成为皇帝5年后,当为洪武五年,查方诗铭编著《中国历史纪年表》,洪武五年为1372年。据此判断,中译本误为1572年,当为1372年。英文本无误。
三、文字错误
(一)“礼部尚节”应为“礼部尚书”
由纽约摩根保证信托公司的小约翰·D.郎洛瓦撰写的《剑桥中国明代史·上卷》第三章《洪武之治,1368—1398年》(张书生译,谢亮生统稿、校订)原文摘录如下,“鉴于王子们的品行不端已如此暴露,皇帝在1373年命令宋濂和他的礼部尚节陶凯独力地编纂一部关于从前时代亲王的历史教训的教材。”[2](P129)此页“礼部尚节陶凯”与下卷不同,现摘录如下。明尼苏达大学的罗美因·泰勒撰写的《剑桥中国明代史·下卷》第十三章《明代的官方宗教》(陈永革译,杨品泉校)“礼部尚书陶凯,找到了对于所提修建祖先庙堂的一个宋代时的先例,说宋代的皇帝们每日及在节日期间在他们的家中祖庙中举行祭拜,并使用其帝室祖先们的画像。”[6](P836)前后互异,参之《明史》卷一百三十六,“陶凯,字中立,临海人。领至正乡荐,除永丰教谕,不就。洪武初,以荐征入,同修《元史》。书成,授翰林应奉,教习大本堂,授楚王经。三年七月,与崔亮并为礼部尚书,各有敷奏。”[4](P3934)由此可知,洪武三年七月,陶凯担任礼部尚书一职。据此,“礼部尚节”为误,当为“礼部尚书”。
(二)疑误
多伦多大学的蒂莫西·布鲁克撰写的《剑桥中国明代史·下卷》第十章《交通通信和商业》(杨品泉译)原文摘录如下,“印刷的使用,对国家来说肯定是一种重要的传布手段,对平民来信,也是一样。”[6](P617)文中“对平民来信”颇难理解,且与前文“对国家来说”对仗不齐,疑应为“对平民来说”,这样修改就文通字顺,理解无碍。
四、排版错误
排版之误导致注文误入正文。霍巴特与威廉史密斯学院的威廉·阿特威尔撰写的《剑桥中国明代史·下卷》第八章《明代中国与新兴的世界经济,约1470—1650年》(吕昭河译,杨品泉校)原文节录如下,“在向整体化迈进的步伐加大的同时,明代中国农业的专业化和商业化程度急剧发展,丝、棉、瓷器产业快速增长,跨地区贸易岩见宏:《动荡的社会》,见田村美造:《最后的东洋式社会》(东京,1968年),第133页;宫崎市定:《明清时代的苏州》,第306—320页;牟复礼:《最近一千年的中国城市史:苏州的形态和时空概念》,载《赖斯大学研究》29,第4号(1973年秋),第44—45页。显著扩大,将大部分土地税、劳役和超额征收都折合为白银支付的所谓“一条鞭法”而广泛推行。”[6](P387-388)
其中的“岩见宏:《动荡的社会》,见田村美造:《最后的东洋式社会》(东京,1968年),第133页;宫崎市定:《明清时代的苏州》,第306—320页;牟复礼:《最近一千年的中国城市史:苏州的形态和时空概念》,载《赖斯大学研究》29,第4号(1973年秋),第44—45页。”与正文内容格格不入。行文格式为作者、书名、(学报)页码,此为注解的格式,疑注文误入正文。
英文本如下:“As the pace of that integration increased,Ming China experienced a sharp increase in agricultural specialization and commercialization,rapid growth in the silk, cotton, and porcelain industries,a significant expansion in interregional trade, and the widespread implementation of the so-called ‘Single-Whip Method’ of taxation whereby most land taxes,labor service obligations, and extra levies were commuted to payments in silver.”[8](P405-406)如此可知,上述判断不误,当为中文本注文误入正文。
五、结语
上述文字,记述了笔者通读《剑桥中国明代史》后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做的一些考证。但是,毋庸讳言,《剑桥中国明代史》的出版和翻译,不仅加深了西方读者对中国明代历史的印象,也促进了我们对西方学者研究中国明代历史的状况的了解,它的功绩是不容抹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