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契约文书词汇的面貌及价值
2019-12-27赵永明
赵永明
(淮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徽州契约文书是宋元明清乃至民国的徽州人民各种交易的资料,“反映中国农村历史实态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1](P45),真实地记录了当时的社会生产生活状况。“徽州古文书是20世纪的重大发现,是继甲骨文献、汉晋简帛、敦煌遗书、明清档案之后的第五大文献。”[2]徽州文书自20世纪被发现以来,许多学者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但是绝大部分还是局限于从史学的角度进行的研究。作为近代汉语的文献资料,从语言学的角度进行的研究还不多见。徽州契约文书是语言研究重要的第一手资料,但是,从词汇角度研究徽州契约文书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徽州契约文书词汇研究方面,方孝坤《徽州文书俗字研究》、《徽州古文书词语考释》等首开其端,其后有关徽州契约文书词汇研究的专著几无所见;学位论文有韦岩石《乾嘉时期〈徽州文书〉量词研究》;单篇论文主要有储小旵《明清徽州契约文书疑难词语考释十则》《徽州契约文书语词例释》、张丽《徽州契约文书语词例释十则》、赵永明《徽州土地契约文书词汇的特点及价值》、张静《徽州契约文书“湏”释义考辨》、王年年《徽州契约文书词语“起业”释义》,等等。相对于数量庞大、内容宏富的徽州文书语料而言,目前的研究成果显然数量不多且不成系统。从学术批评的眼光来看,现有研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研究内容来看,其词汇研究多是分散的、零星的,不具系统性。理想的研究应该是根据徽州契约文书的文体特征,对徽州契约文书词汇进行系统性分类研究;第二,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集中于清代契约词汇的研究,迄今罕见学人对宋、元、明的徽州契约文书词汇进行研究,作为徽州契约文书词汇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几个不同时期的词汇研究理应得到加强。
把握徽州契约文书词汇的面貌,扫清徽州契约文书中的疑难性文字、词语,这些研究可以为不同学科进一步研究徽州文书提供基础性工作。今不揣浅陋,请方家指教。
一、徽州契约文书词汇的独特面貌
徽州契约文书与其他文书相比有其独特性的一面,如在时间跨度上,上起宋代下至民国,具有时间跨度大的特点。徽州文书又有系统性强的特点,具有很强的家族性。所有这些决定了徽州契约文书在词汇上有其不同于其他文书的特质。
(一)词形的面貌
徽州契约文书中的词语在词的形态上富于变化,主要体现在同词异写(一词多形)与同义多词两种,体现了古徽州人实用为主,富于变化的文字使用心理。徽州契约文书中,大量的词语呈现出同词不同形的情况。如《淳祐八年(1248)休宁祁门胡梦斗卖山赤契》:“今将出卖与同乡人李武成,三面平议价钱十七界官会贰佰贯,其官会当日交领足讫。其山未卖已前,不曾与人外人交易。”契约中的“平议”“已前”显然是一“评议”“以前”的俗写。又如《泰定三年胡日和典山契》:“未典已前,即不曾与家外人交易。如有乙切不明。”其中的“已前”当为“以前”;“乙切”当为“一切”。类似的情况非常多见,如“元”与“原”相通,“明”与“名”相通,“直”与“值”相通,类似诸例不胜枚举。
仔细分析这类词语的书写特点,我们会发现这类词语在不影响表义的情况下,多以同音词相互替代。徽州契约文书中词形的书写形式如此富于变化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实用主义至上的文字使用心理。徽州契约文书中的许多词语形体出现多变性的根源在于俗字的大量使用,从而导致词形的变化多端。方孝坤曾指出“字迹的横向变化即区域性的用字差异,是俗字产生的内在原因之一。由于区域性的民间习俗、时尚以及方言等方面的影响,也会产生一些俗字。徽州历史上是一个独特的文化、经济区域,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的独特性、区域性特征,徽州文书的收集整理为研究这一区域的历史文化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我们分析徽州地区的文字使用习惯提供了契机。”[3]他同时又指出历史上的徽州人在文字的书写上一直有从俗从简的文字使用心理。由于文字使用的从俗从简的使用习惯导致了徽州文书中的词语形体常常以多种面貌出现,甚至出现一词多形的形式,如“袛当”常写作“抵当”“支当”“知当”。纵观这些异形词常常以音同为使用原则,同音相替的原则是徽州契约文书中词语书写的重要原则之一。其二,书写者自身的原因。书写者客观的识字水平,书写态度等,也是徽州契约文书词语出现同词异写的重要原因之一。徽州契约文书中常常出现“依口书人”“代书人”字样,这些专有性的名词反映了许多契约的签订人不识字,只有请他人代为书写。与此同时,许多代写者由于自身文化也很浅薄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因此常常把文字写错或者故意从简,这样就造成了文书中词语形体的变异现象。如《明永乐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李祖生出卖山契约》:“其山地未卖之先,即无家外人重伏交易。如有不盟并是出卖人自行之当,不涉买人之事。”其中的“重伏”很显然是“重复”的错误写法,书写者只是根据谐音的原则进行书写。又如元、明两代的徽州契约文书中常常把“文银”写成“文艮”,很显然是为了书写的方便而进行的书写,也是一种错误的写法。虽然这些书写形式并不规范,但是由于大家都理解或者都可以接受,这些写法逐渐被大家接受,形成了徽州契约文书中独有的词形现象,这些写法在徽州地区逐渐推广,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文书词语形体。
(二)独特的套语
作为通行于古徽州地区的契约文书,其在词语的形成与使用上不仅仅有地域性,而且有体裁性和专属性,这样就形成了许多专门性的套语。如表示担保者的“保人”“中人”;表示代替别人书写文书的“依口书契人”“依口代书人”;表示目击交钱的证人“显见交钱人”“见交钱人”;表示本家人的“家内人”,表示家族人的“家外人”;表示田地买方的“出产人”“出卖人”;表示与契约买方无关系的“不干买人之事”等等。这些套语自宋代的徽州契约文书直至民国时期的徽州契约文书中成为习见词语,有的只是稍微变换一些叫法而已。
除了以上具有普遍性的契约文书套语之外,有些徽州契约文书中的套语竟为徽州某一个地域所独有。如根据汪柏树的研究,契约文书中的“承典为也”“承当为业”“承买为业”这些专有用语是婺源县部分都图契约特有的习惯用语。而在契纸尾部分写上“尾契”,也是民国婺源县地契特有的标志[4]。
(三)时代特征凸显
徽州契约文书上起宋代下至民国,总跨度达一千多年时间,在不同的朝代不同的时间表现出不同特点,在词语(术语)的书写及使用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时代特征也十分显著。我们可以从词语的书写形式、套语的使用习惯、一般词语的使用等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在词语的书写形式方面,宋元徽州契约文书中常常把“上”写成“尚”,把“中”写成“忠”,把“下”写成“夏”。如《南宋度宗咸淳三年(1267)方伯淳卖山赤契》:“方伯淳奉母亲指零(令),将自己标账内大坞县字号十号夏(下)山二亩,夏(下)地五号计五步……”。又如《至元五年(1339年)祁门县十六都王进孙等标分地杉木方约》:“十六都王进孙同安孙,与十五都郑廷芳有十六都土名樵溪口上岸往后尚(上)地一亩、夏(下)地二亩。”其中的“尚”“夏”写法都体现了元明时期徽州契约文书的书写特征。明代以后的徽州契约文书中,这类写法罕有出现了。
在套语的使用方面,例如元代的徽州契约文书中的套语大多承继宋代契约文书的用语。如在契约文书的末尾常常有“奉父亲或母亲指令”之类的用语,这是宋元契约文书的习惯性写法。但是这类用语在元代以后极为少见,体现了徽州契约文书的时代特征。清代的徽州契约文书中,在契约尾部常有“日立卖契人”“日立批据人”“日立当契人”等套语。
在一般词语的使用上,徽州契约文书在词语的使用上亦表现出明显的时代性特点。例如元代的徽州契约文书中表示“自己、体己”之意的“梯己”在其他时期的契约文书之中是没有的。郑思有《心史》:“元人谓自己物曰梯己物。”杨瑀《山居新语》:“体己者,即今之所谓梯己也。”这一词语在元代的法律及契约文献中为习见性词语。如《元代法律资料辑存·刑统赋疏通例编年·典买房屋契式》:“□里□都姓□厶右□,有梯己承分房屋一所,总计几间几架,坐落□都,土名□处,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系厶人住坐。”显然,元代的契约文献中“梯己”已成为一个程式性的词语。“梯己”这一词语是我们判断徽州契约文书时代性的一个不可多得的标志性词语。又如宋代的徽州契约文书中多把表示土地边界起止的“止”写作“止”,而元代以后多写作“至”。
又如,明代的徽州契约文献中常常出现“断卖”“田骨”“地骨”等词语,其他时期的徽州契约文献中则十分罕见。清代的徽州契约文书中亦有许多时代特征鲜明的词语,如在清代契约文书中,常常把土地交易中的卖方行为称为“退”。如今天收藏于安徽省图书馆的一个人清代契约(收藏号Z:22884):“立退麦柮田人许荫宗,今退到胡名下田壹亩贰分,土名碓臼堨。”其中的“退”即为“卖”。
二、徽州契约文书词汇的价值
“敦煌文书最早的为东晋永和九年(353年)的,晚的为北宋天圣八年(1030年),徽州文书从南宋…两个文书在年代上存在自然的连接,总跨度1631年,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P1)从汉语词汇史的角度来说,徽州契约文书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与研究意义。
(一)保留了大量的徽州方土词语
徽州契约文书保留了大量徽州独特的方言词语,有些词语直至今天仍然广泛使用。如“坞”为徽州契约文书中习见的词语,《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祁门县李阿林卖山赤契》:“其二号山地东至……横过至胡四坞岭,西至黄小坞田及地,北至尖,南至溪。”《至元四年(1338年)祁门县郑定孙卖山地赤契》:“至林家山坞心,抵郑思聪山……上至降,南至双坞田口,北至大降。”文书中的“坞”“尖”“降”等皆为徽州方言语词,至今仍然广泛使用。以文书中的“降”为例,在徽州文书中当读为“gàng”,“在整个徽州,凡是山脊都通称为‘冈’,即便是高山上的山脊也是如此。”[6](P136)今天祁门县还有牯牛降风景区。又如何谓“尖”?徽州方言中“山顶则称之为‘尖’,如新安江的源头就名为‘六鼓尖’。”[6](P137)
另外,根据储小旵、张丽、凌桂萍等人的研究,徽州契约文书中有许多方言俗语词,如“双即”“比日”“不次”“茶科”“柴槎”“出绍”“出水”“茶荅”“生放”“车扇”等等,不胜枚举。对这些方俗词语的研究,不仅可以使我们正确解读徽州文书,还可以为今天的徽州方言词语进行探源。
(二)保留大量的契约文书特色词语
徽州契约文书在词语的使用上有不同于其他文献之处,其中保留有许多特色性的词语。
如反映契约名称的“赤契”“白契”等,反映契约类别的“上手契”“来脚契”“田皮契”等,反映土地所有权的“田骨”“地骨”,反映土地买卖过程中对于土地持有方式的“断根”“断骨”等。表示“各种捐税的统称”的专有名词“籍”,表示对财产进行分配方式的“分股”“分数”“分法”“坌籍”“分籍”等[7]。
有些词语或词组的专属性非常之强,成为千年来徽州契约文书中的习用性之词。如表示交易过程中买方、卖方、中见人(证明人)的“三面议定”,在徽州文书中已经成为固定性的词语。又如表示交易过后所有由卖方承担责任的“支当”一词,自宋代以来至民国,几乎所有的契约文书中都必有这一词语,只不过写法不同罢了。如宋淳祐八年(1248年)《祁门胡梦斗卖山赤契》:“如有四至不明,并是出产人知当。”明代《休宁县谢元熙断卖山赤契》:“如有家外人占攔,并是出卖人自行祗挡。”有些专属性词语甚至在近代汉语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如“不词”,最早出现在敦煌契约文书中,赵家栋认为该词语当为“不得有不同的言论和意见。”[8]为“不得异词”的省略形式。该词语在宋元以后开始在徽州文书中广泛使用,如《元至正六年休宁县吴兰友为女陪嫁产业文书》:“日后要用,本家赍出,照证不词。”《元至正十一年徽州李氏孙等卖地白契》:“如要参证,赍出不词。今恐无凭,立此断卖契为用者。”“该词使用之频繁,以至于当时的一部日用类书《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所载的契式中都明确使用‘不词’了,以此作为契约的标准用语之一。”[9]
上述徽州契约文书特色词语突显了徽州这一地域的特色,也突显了契约这一体裁的特色,为我们深度了解古代徽州社会的生产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有利于近代汉语词汇发展变化的研究
语言是发展变换的,不同时代的语言各有自己的特色。在语言的几大要素中,词汇的发展变化尤为凸显。徽州契约文书纵跨千年,这正好为我们从历史的观点考察近代汉语的发展变化提供了极好的材料,由于徽州契约文书属于写本材料,所以其真实性尤显珍贵。
(一)词形书写形式的发展变化
由于不同时代词语形体的不同,造成了词语形态的变化。与此同时,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书写习惯也有不同,这就造成了词语形体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这一现象在徽州契约文书中有鲜明的体现。宋元时期,文书中的“至”多写作“止”,如《淳祐八年祁门胡梦斗卖山赤契》:“如有四止不明,并是出产人知当。”《南宋度宗咸淳三年方伯淳卖山赤契》:“东止方思义自地,西止领及方文瑞山,北止田塝,南止尖。”这种写法在明代以后多写作“至”。如《洪武二十七年休宁县张奉卖田赤契》:“东至水坑,西至汪彦伦田,南至汪彦伦塘,北至胡兆新田。”其他的如上文所述宋元契约中常常把“上”“中”“下”写成“尚”“忠”“夏”,元以后的契约文书中多写作“上”“中”“下”的形式了。又如明代的契约文书中“照”与“炤”常常混写,“立此卖契为照”常常写作“立此卖契为炤”,清代的徽州契约文书中基本上已经正式使用“照”了。
(二) 词语使用上的发展变化
徽州契约文书中对于同一概念的表达在不同的时代常常使用不同的词语,从中可以看出文书中词语历时使用的变化情况。如宋代的契约文书中,在契尾习见“见交钱人”,明代的契约中则多用“见人”“中见人”。宋元的契约中表示代为书写者多用“依口代书人”,明清以后多写作“代笔”或“代笔人”。从中可见,文书中词语的使用向着简化的方向前进了,体现了语言的经济原则。
有时候,通过对于词语历时替换使用情况的研究,还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解读契约中的疑难性词语。如宋元徽州契约文书中常常出现“内外人”这一术语,如《建文三年休宁胡得等卖田赤契》:“如有四至不明,重迭交易,内外人占栏,并是出卖人自行祗当。”何为“内外人”?不易理解。这一术语在明代以后及清代的契约文书中为“亲房人”所替代。如《嘉靖十八年李京全卖菜园白契》:“倘有亲房人栏占,尽使出卖之当,不及买人之事。”由此可见,“内外人”即为“亲房人”。又如宋元时期契约中的“占栏”一词频繁出现,如《淳祐二年休宁李思聪等卖田、山赤契》:“如见外人占拦,并是出产人祗当,不及受产人之事。”“占拦”这一词语在清代的契约中多为“拦阻”所代替,如《乾隆休宁黄氏抄契薄》:“倘有来历不明及内外拦阻,一切不明等情,尽是卖人承值,不涉买人之事。”又如宋元明契约中频繁出现的“祗当”“知当”“支当”“之当”究竟为何意义?如宋代《淳祐八年胡梦斗卖山赤契》:“如有四止不明,并是出产人知当。”明代《永乐二年祁门谢曙光卖山地赤契》:“如有家外人占拦,并是卖人之当,不及买人之事。”到了清代的契约中,这些词语为“承值”“理值”“承肩”“承当”等所代替。如《清代歙县张寄庵补典契》:“倘有内外亲房人等异言,均系出典人承当,不涉受业人之事。”《乾隆休宁程氏抄契薄》:“倘有内外人言说,尽是卖人承当,不涉买人之事。”由此可见,“祗当”“知当”“支当”“之当”等当为“承当、承担”之义。
四、有利于大型辞书的建设
理想的大型辞书应该是收词尽量全面,释义尽量详尽,书证尽量提前。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在诸多的权威词典尚有欠缺之处。徽州契约文书可以为这类辞书的编纂、修订提供较好的文献资料。现拣选例以说明之。在收词方面,徽州契约文书中的一些重要词语可以补充大型辞书未收之憾。如“一听”在徽州契约文书中频繁出现,如《至正十一年贵池谢安得等卖坐落祁门山赤契》:“其山一听买人经理入户,迁造风水,永远管业。”又如《明永乐十五年九月十五日祁门谢曙光出卖山地赤契》:“其钞倂契当日两相交休,其山地骨倂苗一听买人自行永远管业。”很明显文书中的“一听”为“全部听从,全部听任”之义。且这一词语在近代汉语的文献中广泛使用。如《东西晋演义》(第二四一回):“当彪之全无惧色,其余群臣咸惧,皆云:‘一听尊命’”。《东周列国志》(第六十五回):“献公使宁喜独相卫国,凡事一听专决,加食邑三千室。”《封神演义》(第一百回):“武王曰:‘朕有此心久矣。只因相父封神未峻,故少俟之耳。今相父既回,一听相父行之。’”然而这个在近代汉语中使用广泛的词语并未被大型辞书,比如《汉语大词典》等收录,实乃憾事。其他的诸如“碎领”“推单”“起割”“力坌”“比即”“茶科”等,诸多大型辞书皆未予收录,可据此作补。
在义项方面,许多徽州契约文书中词语的语义亦可以为大型辞书的义项建设服务,如可以补充辞书失收的义项,纠正错误的义项等等。如《道光五年王时芳等立承山文约》:“四至之内是身承去兴养苗木杂柴,务要密密成林,日后成材出水之日眼同四六相分。”其中的“出水”意义为“完成”之义的方言口语称法,安徽岳西至今仍有此用法[10]。《汉语大词典》等未收录该义项,可据此作补。其他仍有许多类似的例子,此不赘述。
五、结语
徽州契约文书是重要的历史文献资料,其价值不仅体现在史学等领域,在语言学方面亦有重要的价值。其在词汇学方面所具有独特的面貌,体现在词形的书写上较为随意,以实用性为标准。与此同时,徽州契约文书的词语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文书中保留了许多徽州方言词语,这对于徽州方言词语的研究,徽州方言词语的探源又显得弥足珍贵。徽州契约文书具有较强的地域性与专属性,因此文书中的词语极具特色。徽州契约文书上下绵延千年,文书中词语的变化为我们考察近代汉语词汇的变迁提供极好的语言材料,也为我们正确解读疑难性词语提供了较好的材料。总之,徽州契约文书在近代汉语的研究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时代价值,我们应该充分重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