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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

2019-12-24陈诗书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新商务周刊 2019年7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义务

文/陈诗书,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1 引言

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越来越繁荣,复杂且多样化的经济问题日渐突出,经济法已经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法律责任指的是当某个体违反法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进行的补偿或惩罚义务,常规性的法律责任以义务为前提,责任为后果,当主体不遵守义务,或者违反义务的时候,法规执行者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2 经济法权力主体

严格来讲经济法的主体有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属于管理主体,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的有国家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权利主体指的是受利主体,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组成部分,包含盈利组织和消费群体,本文主要讲的是权力主体。

2.1 国家行政机关

经济法权力主体中,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有中央机关与地方机关,中央机关是指国家角度进行经济宏观调控部门,国务院可以对经济直接干预,维持社会经济稳定;国务院内部的财政部、国土资源以及其他部门可以负责各自领域的经济把控;国务院下属部门即税务局、统计局也可以进行经济调控。地方机关需要服从中央的调配,根据当地经济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地区级经济管理工作。

2.2 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

公民自愿组成了社会团体,社会团体需要遵守国家规定,按照章程展开社会组织活动,属于非盈利形式,由某一类人或者某个地区的人组成,例如共青团或者妇联,这些组织拥有政府授予的权力,可以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

3 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

3.1 构成要件

首先,违法行为,在经济法中对于该行为的界定不能只从违反法律规定角度分析,还需要从更深层次发掘,比如违反法律原则和违反法律行为规范,经济法中,权力主体行使的权力需要保证合法与合理共存,如果权力主体不正当使用自己的权力,执行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但不够合理,且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和损害事实,权力也会被归为违法行为。

其次,损害事实,很多权威人士表示,损害事实不一定是经济法律责任构成之一,如果某个经济方案不符合经济法规定,没有通过审核就在经济社会中出现,那么它的实行就一定有存在的道理,即能够在短期内促进经济发展,但是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看,这会对经济制度造成威胁,甚至构成违法,其危害性大于积极性。这种时候,不需要造成经济损害事实就能够因为它的程序违法,要求它承担责任。

再次,主观过错,经济法研究范围内,人们认为主观过错不属于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国家性质和政府职能分析,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保证社会和公共的合法利益,权力主体的工作不能对民众全部公开,想要证明主观对错无法实现。这不应该被认为是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但是在实际责任判定中,只要有违法行为或者损害事实其中一项,就可以对其进行法律责任判定。

最后,因果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不存在必然联系,当损害事实真实发生,而且损害事实可以作为经济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时,才需要对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加以科学分析。

3.2 归责原则

首先,分类规则,权力主体权利包含以下三个部分: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以及市场规制。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侧重经济调控领域,在定性与定量方面比较困难,市场规制侧重执行权利,对经济问题进行定量定性处理。宏观调控属于法律行为,对当前市场经济秩序进行调整,但是在实行宏观调控的时候难免会损害到一部分人的利益。市场规划在实行的时候是某一部门对某一经济权利主体,通过客观调查确定责任归属问题。

其次,责任法定,这项原则要求归责必须合法合理,保证公正,权力主体行驶权力的时候保证程序合法,处置合法,尽量避免自由裁量权的应用。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如果无法避免对部分人造成利益损害,就要尽可能将利益损伤降低在最小范围内,坚持公正指的是对权利与义务进行分配,保证调控与执行的决定、程序与信息的公开。坚持责任法定的同时也要保证权利义务、义务责任的统一,了解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表述信息,明确二者之间不是包容关系,做好权力分配工作,以此完成义务的决定工作,通过承担的义务确定权力主体权利。只有实行义务后才能够有责任,确保职权职责化,如果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可以有理由对权力主体进行法律追究。

最后,责罚对应,惩罚的基础是责任,经济法律惩罚手段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存在,责任的存在不意味着接受惩罚,惩罚出现必然有相应的责任,一般情况下,责任与惩罚是同时出现的。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型,在某些领域范围内会和传统的法律责任相重合,当影响比较小的时候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后果严重,或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将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此外,经济法责任具有社会性,这是经济法的基本特性,为了维持社会经济稳定运行,当某个个体违反了经济法律,损害的不只是一部分人的利益,很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在进行责任判定的时候需要从社会角度分析其造成的社会影响,保持责任与惩罚同时存在。

4 总结

总而言之,在我国当前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相关立法工作日渐完善,我国经济法具有特殊性,权力主体需要承担大量义务,却没有相应的权力分配,归责方面对权力主体处罚力度比较小,因此,我国经济法还需要进行法律法规建设,确保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之间的职责平衡,使权力主体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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