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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2019-12-23易灵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1期
关键词:消费信贷贷款消费

易灵

(北京立信十八部,北京 100000)

早在20世纪80时代,我国商业银行就开始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但是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体制及消费观念等因素,到1997年末,全国消费信贷总额仅为172亿元。1998年后,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提振国内消费市场,中央政府先后出台了鼓励个人住房类贷款、汽车消费类贷款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期,中央政府也开始允许各商业银行尝试开展除住房类、汽车类贷款以外的各类消费类贷款,如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助学类贷款、旅游贷款等,也尝试允许发行特定用途的信用卡业务。自此后我国消费金融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2009年,我国政府正式全面启动消费金融试点工作,2013年11月,银监会修订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行业。

总体来看,我国消费金融的起步较晚,但增长速度快,增速持续高于整体信贷增速,但是信贷余额占GPD比重依旧偏低,预计今后在政策等各种因素推动下,我国消费金融将进入中高速发展阶段。

一、场景视角下的消费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国内消费金融的主要形式是消费类贷款。消费类贷款与生产类或经营类贷款完全不同,具有丰富多样的运用场景。这里所谓消费金融的场景就是指消费金融的服务对象所处于的消费环境,也就是消费者产生消费需求的相应环境,这是消费金融需求产生的动力和源泉,它决定了消费金融产品业务的具体特征,因而也决定了消费信贷的风险定价机制。简单地说,就是消费信贷的用途越是明确,那么消费信贷的风险特征就越容易被描述和处理,因此消费信贷的定价机制也就越容易获得。

按照消费信贷的场景,可以区分为非场景应用模式(完全没有消费场景),半场景应用模式(有部分消费场景)和特定场景应用模式(有明确的消费场景),后两者可以合并为场景应用模式的消费金融。

(一)非场景应用模式消费金融发展现状

非场景应用模式的消费金融包括商业银行发放的信用卡业务,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从事的“现金贷”业务。对于“现金贷”贷款业务,一般其特征为:借贷款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小额及短周期。“现金贷”这类贷款不限定特定的消费用途,消费金融机构无法控制借款人的资金流向,借款人在取得借贷款资金之后完全由其支配,可以在任何的消费场景中进行消费。

现实中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借款人完全可以通过虚构某些场景来进行骗贷欺骗,甚至不排除借款人虚构借款理由进行骗贷的可能,因此风险比较高。事实上,“现金贷”最合理的消费场景就是消费者为了归还因为消费而欠付金融机构的借款,比如信用卡还款等。真正合理使用“现金贷”需要极佳的风险控制模式和有效的资金运作,极高的借款利率覆盖较高的坏账率。

2017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表明监管层监管已经明确对无具体消费场景的“现金贷”业务进行严厉监管,除具备放贷业务经营范围的持牌机构外,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现金贷”业务,对于实际利息费率必须限制在36%以内。因此可以预计,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现金贷”将进入严格监管期,需要有较高的进入门槛。

(二)场景应用模式消费金融发展现状

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一般针对不同的消费市场进行差异化定价,差异化定价需要对消费市场进行细分,进而从细分市场中寻找合适的消费场景切入消费金融。市场细分的依据主要是消费者对于服务的需求弹性,而消费者的需求弹性主要决定因素则是消费对象和用户人群。消费对象的划分就是消费者的消费应用场景,例如3C、家电采购、装修、租房、教育培训、医疗美容、旅游、婚庆等消费。

场景应用模式下,消费金融最常见的产品是3C产品、家电和家具装修贷款,其他类别的场景相对较少。由此也可以总结出对于消费金融场景产品覆盖的逻辑,这个商业逻辑就是产品的多寡是从标准化产品到非标准化产品的过度。对于3C产品、家电和家具装修贷款这类产品而言,因为其标准化清晰度较高,故而消费场景产品就越多;反之,由于装修、教育培训、旅游等场景标准化程度低,就需要更为个性化的产品,以符合对应的消费场景。

目前国内的消费金融服务商越来越注重对于场景应用的把握。不同消费者在不同的消费领域中,因为场景环境和对象的性能、特点千差万别,从最具标准化的3C产品到难以用统计的标准来衡量的医疗美容等消费信贷产品,从大型的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到小型的助贷类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不同的消费金融服务商对于不同的消费场景都有深入渗透,更多细分的消费场景意味着更多的市场机会,从大中型消费金融公司到小微型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机构都在不同的细分市场中寻找市场机会和定位。

二、国内消费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消费金融机构贷款量偏低

我国消费金融起步较晚,市场化程度偏低,尽管经过近几年的高速发展,但是在贷款余额依然不大,占GPD比重依然很低。

得益于2010年中央政府对于经济的刺激政策,我国金融机构消费贷款渗透率(金融机构消费类贷款余额÷GPD×100%)从2011年开始稳步上升,但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依旧偏低。总体说,我国居民的贷款消费意识有所觉醒但尚不强烈,尚未形成“先消费、再付款”的消费习惯。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相比,我国家庭债务占GDP比重偏低,固然有目前中国家庭收入偏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家庭的消费信贷意识还有待发掘,未来随着经济的中高速发展,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消费金融市场还未形成良好体系,市场竞争比较混乱

我国目前的消费信贷仍以中长期为主,对于市场的短期需求往往不能满足。而能满足短期甚至超短期需求的“现金贷”业务则市场竞争无序、管理混乱,由此也造成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十分欠缺。由于缺乏有效针对消费金融的行业法律法规,不少消费者在收到侵权后无法有效维护其自身权益,这也反过来造成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恶性竞争,最终损害市场整体的利益。

以我国消费金融行业而言,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一般是持牌的机构,而大量的小型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则基本没有具体行业法规进行监管。由于行业监管基本缺位,造成了近几年“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不能说不是由于监管跟不上行业创新的节奏引起的。金融安全攸关国计民生,放任金融行业的无序创新是十分危险的,行业监管体系不能只依靠民商法,甚至刑法来调节,涉及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应该建立起行业内规范和有针对性的行业法规。

良好的消费金融市场,需要市场监管者、参与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平衡,特别是市场监管者应该更多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正反两个方面吸取经验教训,以维护市场长期、良好、健康和稳定地发展。

(三)征信体系不健全,消费金融服务主体风险控制成本高昂

首先,由于起步晚,我国目前的央行征信体系依旧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截至2018年5月,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了约9.6亿自然人,仍有近4.4亿人未能纳入征信系统。即使是纳入征信系统内的自然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占比仍不够高,远远不能满足对于信贷管理的体系要求。

其次,商业征信体系不健全,大中型商业征信机构之间数据不互通。早在2015年1月份,人民银行就已经印发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腾讯征信、芝麻信用、深圳前海征信等8家民间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原预计准备期限仅为6个月,但是因为各种原因,直到今年初,央行公布才公布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的个人征信业务获得许可,这是央行颁发的首张个人征信牌照。从管理的逻辑上说,上述机构拥有网上购物和社交的海量数据,但是这些机构都是各自依托其企业集团发起创建的,在业务或者公司治理结构上很难具备第三方征信所要求的独立性,当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时很难协调解决,机构之间既没有共享数据的动机,也缺乏共享数据的标准。上述商业征信机构的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没有经过检验,可信赖程度值得怀疑,因此消费金融服务商即便使用商业征信机构的信用数据,也只能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最后,消费金融服务机构缺乏对于违约借款人的有效惩治手段,现有涉及民间借贷的催收手段要么成本很高,要么震慑力有限,难以起到有效警示作用。

总之,社会征信体系的不健全,一方面提高了消费金融服务机构的风险控制难度和成本,使得其只能倾向于选择高利率来覆盖违约成本;另一方面使得消费金融服务机构缺乏有效的对于失信人的惩治措施,借款人的恶意欺诈、骗贷、逃贷成本低廉,这一切就极大地制约了消费金融拓展的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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