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水电工程建设中法律风险防范的经验与启示
2019-12-22李淑荣大唐甘肃祁连水电有限公司
文/李淑荣,大唐甘肃祁连水电有限公司
1 诉讼的起因及推进
1.1 诉讼的起因
众所周知,水电工程建设难度大、周期长、参建单位多,加之三道湾水电工程受地质和环保等政策因素影响,项目于2013 年和2 016 年两次停工,导致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索赔、反索赔、超进度付款等一系列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诉至法院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
1.2 诉讼过程推进
案件于2015 年7 月在省高院立案后,法院组织完成了证据交换、质证、鉴定、开庭审理等一系列审理程序,但至截稿时仍未取得一审判决。
2 建设工程规避法律纠纷的经验
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解决、处理变更和索赔等问题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和索赔,即便是做出一定幅度的让步,也比通过诉讼解决付出的成本要小很多,应该说是建设单位解决问题付出的最小代价。通俗的讲,此时建设单位仍然掌握着“话语权、钱袋子,主动权在自己手上”,而施工单位的想法还处在尽可能多的结算工程量,拿到工程款的阶段,索赔对他来说只是附加的、额外的补偿费用。而到了诉讼阶段,施工单位会觉得只有高额的索赔才能弥补项目的亏空,就会挖空心思想尽一切办法,就一个索赔事项从不同的角度索要费用,而且花样层出不穷。
施工单位在诉讼期间胃口不断上涨,一再增加诉讼请求,以**局为例,从最初反诉的2200 万元,通过多次增加,到庭审时达到了6600 万元,增加3 倍之多。就具体事项而言,例如隧洞涌水事件,从抽水费用、增设设备的费用、停工窝工费用、施工降效费用等多方面索要,索赔理由五花八门,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其中很多说辞竟然得到了鉴定机构的认可,仅凭推测和所谓的经验就计算了补偿费用,虽然列入到不可确定费用中,但对法院的裁定会起到不利于建设单位的情况。现在看来,如果这些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就解决了,费用会相对小很多,尽管有很大的难度,也比诉讼阶段也容易很多。
2.2 在索赔和变更的解决中,最好签订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书
合同履行过程中就某些达成一致的事项,双方应签订会议纪要或形成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执行。
施工过程中就某些事项与施工单位达成了一致,以批复文件的形式由监理下发,并在月度结算报表中给予支付。但在后期诉讼过程中,施工单位仍以文件是建设单位单独下发,没有施工单位签字为由试图推翻文件批复内容。更加难以想象的是,鉴定机构以施工单位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为由,对已批复的单价进行重新组价,或对已批复的费用进行重新计算,这给法官判断和最后的判决对建设单位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2.3 在招标和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约定索赔的计算原则
施工合同范本中,没有关于索赔事项如何计算的条款,但一个项目的建设是无法避免索赔的,因此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清晰的约定索赔事件成立后费用的计算方法。
三道湾水电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索赔的计算方法,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无法和施工单位就索赔补偿达成一致,导致纠纷谈判失败,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即便是在委托鉴定的过程中,双方对计算方法仍然各执一词,而鉴定机构缺乏专业认知,且也很难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因此提前在合同中约定索赔的计算方法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很重要的。
2.4 在招标和合同的约定中,应明确人工、材料的调价原则
对于建设工期超过1 年的项目,最好对人工和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双方合理的分担价差风险,这样施工单位在报价时可估算应承担的部分风险,综合单价趋于合理,也有利于保证工程工期和质量。
三道湾水电工程专用合同中约定“人工和材料价格不论政策发生任何变化,均不作调整”,施工单位为了中标并未打足风险资金,综合单价偏低,导致施工过程中,在材料单价上涨尤其是人工单价涨幅较大后,施工单位严重亏损,直接影响了施工建设的积极性,大大影响了工程进度,最后为此而买单的仍然是建设单位。
3 诉讼过程的启示
3.1 对较为复杂的工程建设,诉讼过程是漫长的,结果是不可控的,但凡能双方协商解决的,最好不要通过诉讼来解决
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一般会综合工程管理、造价、法律等多个专业,且现场情况复杂。例如工程建设过程中,工期拖延极少情况是单方造成的,往往是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在这种“共同延误”的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难度很大。法院合议庭也是在双方庭审答辩、鉴定机构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做出评判,而这个过程相当漫长,且判决的结果是不受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控制的。
三道湾水电工程四个案件自2015 年7 月立案,已整整过去了四年时间,仍未取得一审判决,审理期限对于这种复杂案件形同虚设。判决结果主要取决于合议庭对具体事件的认知,主观性较大,判决结果双方都无法掌控。因此如双方能拿出诚意,即便是做出一些让步协商达成一致的,最好还是协商解决,否则诉讼投入的资金、人力、物力远比协商让步的费用高,而且也不一定能得到预期的结果,在如此复杂的案件中,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哪一方都很难得到预想的效果。
3.2 如果不可避免的进入诉讼程序,最好建立以建设单位经办人员为主,律师为辅,相互配合的工作模式
一般情况下,大家会认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应由律师作为主导,建设单位配合即可。但在复杂的水电工程建设诉讼过程中,很难找到懂得水电工程建设能够全面胜任此项工作的律师,在三道湾水电工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笔者深深的感到真正想解决问题或解决好问题的人,还是当事人自己,必须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主导、律师为辅的工作模式。
首先是律师欠缺工程管理和造价等专业理论,在进行法庭调查涉及具体事项较为深入时,律师无法展开具体的陈述;其次是有些律师既无专业知识,又未较深入的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即兴随意演说,扭曲事实,故意混淆合议庭视听;甚至个别无良的律师在利益的驱动下,主观上就不想解决问题或很合理的解决问题,想继续为二审做代理,因此在具体事项的陈述中不从解决问题的根本出发点考虑。
3.3 现场主要负责人员、技经人员需全程参与诉讼过程,必要时应以委托人身份出庭,以便很好的陈述,防止判决结果偏移
无论是法官,还是鉴定人员,都是从未到过现场、从未参与工程建设的第三方,既不熟悉现场,也不清楚工艺流程,甚至有些司空见惯的常识要给他们详细剖析讲解,客观的讲,真正懂得水电工程建设或能够较深入研究工程案件的法官是很少的,因此主要现场负责人员客观详尽的讲述会得到法官的信任,而技经人员针对鉴定机构不切实际的计算可以从专业角度提出质疑。如果建设单位做不到这一点,让施工单位占据主导,将极大地影响法官对事件的判断,对判决结果影响很大。
3.4 加强与法官和鉴定人员的沟通,力保结果公平公正
由于法官和鉴定人员对现场的不熟悉,仅凭经验无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断,因此与法官和鉴定人员的沟通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三道湾水电工程司法鉴定阶段初期,由于不熟悉鉴定程序,我方没有及时跟进,对鉴定结果影响很大。例如鉴定机构在**公司反诉请求4800 万元的基础上,做出了4200 万元的鉴定初稿,为扭转局势,我方抽调工程管理、技经管理人员配合代理律师,对鉴定初稿进行深入而全面的分析,每个事项整理反驳依据和异议,形成了一份全面而详尽的异议书,并组成工作组到鉴定单位连续蹲守,经过据理力争,鉴定机构后来出具的鉴定报告意见压缩幅度很大。
3.5 促进公司上下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依法治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经过三道湾水电工程三年艰辛和漫长的诉讼过程,虽然取得结果还很漫长,但使公司上下进一步认识到了法治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对祁连水电公司后续的项目建设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警示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了管理程序,堵塞了合同管理的漏洞,使工程建设健康、稳步推进。
笔者以亲身经历的三道湾水电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为蓝本,总结了水电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执行变更及单价调整等方面的经验,接着又语重心长提出了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有助于企业提高法务工作能力和法律风险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