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拆迁的重要性
2019-12-20周义法邱文静沈伟
周义法 邱文静 沈伟
【摘 要】拆迁工作常会引发矛盾纠纷,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运用法治思维,以笔者所在宜秀区为例,并无因强制拆迁引发的严重事件,究其原因,在于强化了法治思维运用,遵守法定程序,履行法定义务。具体而言,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应遵守法定程序,公告决定并给予被征收者申诉期,期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并选取合适的施工者。唯有如此,方能确保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确保经济社会大局的平安、平稳、平静。
【关键词】法治;强制拆迁
一、相关概念
征地拆迁指的是政府为公共建设需要,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物及不动产,给予补偿后对地上房屋及不动产进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的一系列行政活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成为拆迁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应废止。
二、矛盾化解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和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城市原有布局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导致拆迁房屋数量急剧增加,由此引发的矛盾也相应增多。如何有效防范化解拆迁领域风险成为了研究的对象。对此,笔者认为应强化法治思维的运用,相关行政部门应注重履行相应法定程序,选择何时的施工单位下文将通过实践中两个案例加以分析。
三、实践案例
(一)侯某与吴起县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迁违法行政一审案((2015)延中行初字第00006号)
在该案中,当地政府于2012年8月1日作出了《关于中央红军长征胜利纪念园附属工程房屋征收决定》,对侯某等人在内对225户的房屋进行征收。该决定要求被征收人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包括侯某在内的部分居民拒绝签署协议。
2013年4月,当地政府对侯某等拒绝签署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关于对中央红军长征胜利纪念园附属工程徐海定等13户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决定》,依法告知了侯某等人若不服该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5月底,当地政府对侯某等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
侯某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確认当地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该案中,被征收人正在法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内,而且当地政府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选择了自己执行,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当地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由该案可知,在实施强制拆迁行为时,当地政府必须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其一,要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在决定中告知被征迁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行政复议期限是60天,行政诉讼期限是6个月)。其二,若被征迁人未在有效期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或其复议、诉讼未得到支持,当地政府方可进行强制拆迁。其三,当地政府不得自行强制拆迁,必须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一般在准予裁定后,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只有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强制拆迁的行为方合法合规。
(二)许某诉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
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焦点之一为强制拆迁的主体认定。在该案中,当地政府委托一家建筑公司对许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但在拆除过程之中因操作不慎导致了房屋坍塌。当地政府主张这是建筑公司的行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与当地政府无关。但法院则认为,涉案房屋是在强制拆迁中倒塌的,法律责任应由改造工程指挥部承担,但指挥部只是临时性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作为委托方的当地政府应当承当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当地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从该案例可知,在强制拆迁过程中,责任并非由最终的施工者承担,而应由该行政行为的决定者承担,因此,政府主导下的强拆行为,政府即是最终责任承担着,选取合适的施工者也尤为重要。
四、解决思路
由此可知,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行为,只是强制拆迁中必须做出相应补偿决定,给予被征收方合理的申诉期,在申诉期满后必须获得法院准许裁定方可实施强制拆迁,而且在拆迁过程中,责任的最终承担还是当地政府,选取合适的施工者也极为重要。唯有运用法治思维,拆迁工作方可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张廉,杨东伟,刘丹.《政府依法行政》,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7年版.
[2]傅小随,吴良仁.《政府公共管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