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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以来民族地区家庭变迁与家庭政策研究

2019-12-20李海鹏关佳宝

贵州民族研究 2019年11期
关键词:比重民族家庭

李海鹏 关佳宝

(中南民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

家庭是由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产生的社会生活组织[1]。家庭是最具中国特性的本源型传统[2],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3],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消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小治理单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代化建设进程加快,使中国家庭规模和家庭类型不断变化,家庭功能和家庭关系得以不断调整,家庭变迁和家庭政策研究不断深入[4]。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者借鉴家庭现代化理论解释中国当代家庭变迁过程,主要关注家庭规模、家庭结构以及人口变动对家庭变化的影响等,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导致核心家庭比例越高(曾毅、李伟等,1992年)[5],城镇地区的核心化趋势相较农村更加显著(王跃生,2015年)[6],家庭的人口规模逐渐变小是当代中国家庭变迁的基本趋势,中国家庭正在经历核心化过程(张翼,2012年)[7]。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与家庭相关的普查和调查数据增多,中国家庭变迁研究更为深入[8],相关研究表明中国核心家庭依然占据主导,夫妻家庭比例明显上升,主干家庭比例下降,联合家庭近于消失(马春华、李银河等,2011年)[9],但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家庭规模的缩小主要是由于人口结构变动导致,与西方核心化过程有所区别(黄宗智,2015年)[10]。在家庭变迁研究基础上,有学者认为现代化进程中,家庭功能发生变化,导致各种社会问题不断产生(吴帆,2012年)[11],而当前中国家庭政策顶层设计不足、碎片化问题严重、政策取向陈旧、政策完备性差,需要建构家庭发展政策(彭希哲,胡湛,2015年)[12]。

由于特定的地理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历史文化等因素影响,现代化进程中民族地区家庭变迁的历史起点、发展轨迹、现状特征和社会影响同其他地区有一定差异。但当前针对民族地区家庭变迁的研究相对不足,已经开展的工作包括:陈华(1995年)依据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发现西藏城镇单人户比例较高,其原因在于援藏建设的未婚大学生较多[13]。刘志扬(2006年)在拉萨市娘热乡的调研发现,西藏农村核心家庭增多,扩大型家庭减少,家庭内部职业角色呈现多样化和兼业化特征[14]。李晓霞(2009年)依据新疆调研资料发现,民族混合家庭户数量明显上升,民汉混合户增长更快,但全疆分布区域差别较大[15]。王跃生(2014年)以2000年和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分析发现五个民族自治区核心家庭比例在全国排名较高,直系家庭比例较低[16]。翟树芬、魏传华等(2015年)基于第五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研究发现,我国民族混合户数量增加,但所占比例减少[17]。晏月平、廖爱娣(2015年)利用1982年以来历次人口普查资料分析发现,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观念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促使各民族传统大家庭逐渐向核心家庭转变,传统民族家庭功能明显表现为选择性转移和适应性变化[18]。

因此,民族地区家庭变迁特征如何?带来哪些社会问题?需要怎样的家庭政策?仍需深入研究。本文基于1990年、2000年和2010年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和2015年1%全国人口抽样调查资料,以县为分析单位,剖析民族地区家庭变迁轨迹、现状特征和社会影响,以期为制定民族地区家庭政策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民族地区指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分析单位为县(市辖区、县级市),为分析方便将民族地区划分为九大地域,除开五个自治区外,还包括西南民族走廊地区(云南、贵州、四川和重庆的民族自治州所辖县和自治县),甘青民族走廊地区(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州所辖县和自治县)、东北民族走廊地区(黑龙江、辽宁、吉林等省自治州所辖县和自治县)、中东部民族地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浙江、福建、河北等省区自治州所辖县和自治县)。

一、“四普”以来民族地区家庭变迁特征

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1990年、2000年和2010年民族地区人口数量分别为1595.30万人、1631万人和1741.96万人,家庭户数量分别为137.65万户、425.51万户和503.27万户,民族地区家庭户数量上涨幅度明显高于人口数量上涨幅度,家庭规模、结构、婚育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变化。

(一)民族地区家庭户规模缩小

家庭户规模即家庭人口数量[19]。如表1所示,1990-2010年,民族地区家庭户规模不断缩小。1990年,民族地区4人以上家庭户比重达64.38%,比全国平均水平高5.43。2010年,民族地区4人户下降至33.22%,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当。1990年至2010年,单人户和2人户比重分别上升12%和8%,4人户和5人户比重分别下降7%和6%,其余家庭户规模变化较小。按照2015年1%人口抽样数据显示,中、大规模家庭户的比重略有上升,而小规模家庭户比重略有下降,这可能与抽样数据有关,但也证实了民族地区小规模家庭户为主的态势没有发生改变。

表1 全国和民族地区平均家庭规模比重 (单位:%)

如图1所示,民族地区家庭规模的区域差异较大。1990年除东北民族地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外,西藏、甘青民族地区、广西、宁夏和西南民族地区平均家庭规模均超过4.50人/户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至2015年,内蒙古和东北民族地区平均家庭规模下降至低于2.74人/户和2.86人/户,低于全国3.09人/户水平,其他地区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尤其是西藏自治区平均家庭规模仍然达到4.13人/户。

图1 按地区划分民族地区平均家庭规模(单位:人/户)

(二)民族地区核心家庭户比重降低

家庭结构即居家生活单位的类型及其构成,该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家庭成员的居住偏好、关系特征和家庭功能。如表2所示,2000年民族地区核心家庭占比较高,尤其是宁夏和新疆等地区,核心家庭比例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0年,民族地区核心家庭所占比重下降,但仍然是最主要的家庭类型。2000-2010年,民族地区夫妇二人家庭户和单人家庭户所占比重大幅度上升,但西藏、甘青民族地区与西南民族地区仍然保持着较高的三代以上直系家庭比重,说明该地区仍保持着多代人聚居的生活习惯。此外,2000年至2010年隔代家庭比重也呈上升趋势,这可能与家庭人口迁移和家庭人口老龄化等原因有关。

表2 2010年与2000年全国与民族地区二级家庭构成比重(单位:%)

(三)民族地区民族混合家庭的比重区域差异较大

民族混合家庭户是指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的家庭户[17],该指标是民族关系的感应器和族别文化差异的显示器[15]。1990-2010年,民族地区单一民族家庭比重降低至91.21%,但2015年又回升至94.98%。1990-2010年,民族混合家庭增加至8.79%,但2015年又降低至5.02%。如表4所示,宁夏、新疆和西藏民族混合家庭比重低于民族地区平均水平,这与当地民族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有一定关联。内蒙古、广西、东北民族地区、西南民族地区、甘青民族地区民族混合家庭比重均达到5%以上,说明这些地区民族间交流比较频繁,有助于民族混合家庭形成[15]。

表3 民族地区民族混合家庭户比重(单位:%)

(四)民族地区家庭婚育年龄推迟

如表4所示,1990-2015年我国民族地区婚姻状况变化如下:一是早婚现象减少。1990年至2015年,民族地区15-19年龄段已婚人口所占比重从4.23%下降至2.15%。二是结婚年龄推迟,1990-2015年,20-24和25-29年龄段有配偶人口比重从44.93%和85.68%下降至21.08%和62.53%。三是老年无配偶人口减少,至2015年民族地区65岁以上有配偶人口比重上升至65.55%,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35个百分点。

表4 全国与民族地区不同年龄段有配偶人口比重(单位:%)

如图2所示,1990-2015年我国民族地区生育状况变化如下:一是早育人口所占比重减少,但比例仍然较高。2010年民族地区15-19年龄段生育率为0.219%,2015年下降至0.173%,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一倍。二是民族地区20-29岁妇女生育率下降,30-39 岁妇女生育率上升,说明民族地区妇女婚育年龄推迟。三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不同,民族地区各年龄段妇女生育率普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图2 民族地区育龄妇女分年龄生育率(单位:%)

(五)民族地区家庭户老年人口负担加重

家庭老龄化程度一般以65岁以上人口占家庭户比重来衡量,家庭老龄人口增加会加重家庭的经济负担。如表5所示,广西、中东部民族地区和西南民族地区的家庭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他民族地区家庭老龄化程度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宁夏和新疆有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户占总家庭户比重不到20%。但总的来看,2000年以来民族地区家庭老龄化程度持续增加,且大多数地区已经达到20%的警戒线,未富先老情况较为突出。2000年以来内蒙古、宁夏和东北民族地区空巢家庭迅速增加,广西和西南民族地区的隔代家庭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西藏、广西和甘青民族地区与子女共同生活家庭户比重较高,尤其是西藏自治区的比重一直在90%以上,这与藏族习惯于几代同堂的民族习惯有较大关系。因此我国养老保障政策应该根据地域差异和民族习惯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表5 民族地区65岁以上老年人独居户、隔代家庭户、与子女生活家庭占有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户比重(单位:%)

二、“四普”以来民族地区家庭变迁的社会影响

家庭变迁受到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同时家庭变迁也造成一定的社会问题。从家庭发展的现状特征和发展趋势看,民族地区家庭变迁造成了空巢家庭养老、男性婚姻挤压、留守儿童教育、家庭脆弱性贫困以及非传统家庭文化冲突等社会问题。

(一)空巢家庭养老问题突出

当前主要有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两种满足老龄人口养老需求的方式。家庭养老模式指老人同子女一起生活,由家庭成员提供养老资金和劳动力,因此需要较大的家庭规模,一般存在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社会养老模式指养老供给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障金,由非家庭关系的社会成员或组织进行照料,该方式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充足的资金积累,一般存在于发达国家或地区。当前,我国民族地区老龄化程度加深,尤其是空巢家庭和隔代家庭的数量和比重不断增加,老龄人口的养老需求增大。但是一方面民族地区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进入城市和发达地区,家庭规模小型化和简单化,家庭人力资源的缺失导致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不能满足老龄人口养老需求;另一方面民族地区又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力量薄弱,基础社会建设滞后,短期内民族地区社会养老模式难以替代家庭养老模式。因此,民族地区面临人力支持缺失与财力支撑缺乏的双重困境,“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均不能有效满足民族地区老龄人口的养老需求,尤其是“空巢”家庭养老问题十分突出。

(二)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严重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20]。由于父母在儿童早期的智力开发、人格培育和社会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一角色的缺位会对儿童的长期发展带来不利影响[21]。民族地区一般属于劳务输出地区,留守儿童较多。在民族地区留守儿童三个类型中(同祖父母居住;同叔姨等近亲或远亲居住;独自留守),与祖父母一起生活的比例最高。根据2000年-2015年三次人口统计资料显示,中国隔代家庭比重呈现下降趋势,但部分民族地区隔代家庭比重不降反升,广西和甘青民族地区历年人口调查隔代家庭比重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民族地区留守儿童问题的核心是教育问题:一是民族地区学校分布散落,教育资源相对匮乏。1996-2018年民族地区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造成民族地区各类学校教育资源较少,教育质量相对较低[22];二是照看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普遍教育水平不高,身体素质较差,家庭教育相对缺乏。留守儿童的隔代教养人中,受教育程度主要是小学和初中,年龄在50岁以上,尤其是民族地区还存在80岁以上高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作为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在事实上形成“逆向照顾”;三是孩子年幼时缺乏父母关爱,容易发生各种心理健康问题。根据龙艳在广西的调研显示,样本地区留守儿童比例达到44%,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相比,在孤独倾向上存在显著差异[23]。

(三)男性婚姻挤压问题开始显现

婚姻挤压是指在适婚年龄的男女两性同期群中出现的数量不平衡现象,表现为男性相对不足或女性相对不足的现象,从而导致相对过剩的一方找不到合适的结婚对象,成为所谓的“光棍”[24]。2000-2015年间,民族地区的男性婚姻挤压问题逐年加重,且随着两性年龄差的增长,男性婚姻挤压效应愈发突出。在各年龄组的分布中,15-24岁年龄段,适婚男女性别比重相似,在2000年和2010年,男性大二岁和三岁的性别比重还出现小于100 的情况。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男女年龄差的扩大,男性适龄未婚比重出现大幅度上升。2000年,23岁以上男性适龄未婚人口比重达到超过61.51%,29岁以上超过80.62%,40岁以上的未婚人口超过90%由男性构成。2010年,25岁以上男性适龄未婚人口比重超过62.39%,38岁以上男性适龄未婚人口比重超过80.59%。2015年,民族地区25岁以上男性适龄未婚人口比重达到60%以上,40 岁以上男性适龄未婚人口比重超过80%。未婚人口的性别失调加大了男性成家的难度,造成男性个体心理、健康和行为失衡,增加了社会不安定风险,对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带来挑战。

(四)脆弱性贫困风险仍然较大

随着现代化进程加快,市场风险、气候变化风险等现代性风险增多,同自然灾害、地方疾病等传统风险复合作用增大了民族地区家庭生存压力。通常家庭化解风险的方式包括扩大家庭规模的传统模式和依靠社会保障分担的现代模式,然而由于民族地区家庭趋于小型化和简单化,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弱化,依靠扩大家庭规模化解社会风险的传统方式已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同时民族地区医疗条件有限,社会保障水平与能力较低,化解家庭风险的社会机制尚未成熟,社会化分担家庭风险的能力仍然较低。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使得民族地区家庭在遭受灾害、疾病和市场波动时,家庭的应对能力和恢复能力不足,增加了陷入贫困的概率和持续脱贫的难度。2014年以来,随着精准扶贫的持续推进,民族地区贫困家庭数量迅速减少,但是到2018年底,民族八省区贫困人口仍然达到603万人,占全国贫困人口37.50%,贫困发生率4%,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倍以上,致贫的主要原因是疾病和灾害风险对家庭的冲击,因此要实现民族地区稳定脱贫目标,必须制定化解家庭风险的相关政策。

(五)非传统家庭文化冲突增多

家庭变迁往往内嵌于社会转型之中,社会变迁改变了民族地区各类群体尤其是年轻人的婚姻生育观念,导致非传统家庭大量涌现。民族地区1990年-2015年30岁以上年龄段有配偶的人口比重从94.76%下降为84.99%,这表明随着社会发展,年轻人建立家庭的起始期不断延后,原有“早婚,早成家”观念逐渐被打破。随着婚龄推迟,家庭生育的时间也相应延迟,晚育现象使家庭周期中的世代间隔拉长,家庭中世代年龄差也在不断增大。离婚、闪婚、隐婚等现象不断增多,丁克家庭、单亲家庭及再婚家庭等所占家庭比例不断上升。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地区年度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民族地区离婚率除西藏(西藏离婚率:1.20‰)外均超过2‰,内蒙古和宁夏的离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15‰(内蒙古离婚率:4.00‰;宁夏离婚率:3.27‰)。内蒙古、宁夏和云南的再婚人口占本省区登记结婚总人口比重均超过全国水平27.89% (内蒙古:48.11%;宁夏:30.72%;云南:29.35%)。非传统家庭数量的增多,对传统家庭观念形成一定的冲击,尤其是与部分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习俗相差较大,容易因认知差异产生文化冲突。由于这类冲突难以通过简单的宣传说教和人为调节所改变,因此民族地区非传统家庭的涌现和传统文化间的矛盾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调节,需要建立家庭冲突消解机制。

三、完善民族地区家庭发展政策的建议

家庭政策是直接作用于家庭的公共政策,旨在促进、保护和加强家庭生产、伙伴关系、经济支持、育儿与照顾等家庭功能[25]。有效的家庭政策有助于父母平衡工作和家庭,鼓励个人选择生育、促进性别平等、支持社会保护、消除儿童和家庭贫困,改善老年人福祉。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面临人口从农村向城市、西部地区向中东部地区转移过程中,亟需建立适宜的家庭政策。

(一)尊重家庭多元化发展,重塑家庭价值与功能

民族地区家庭政策建设首要任务是明确树立其价值取向。一方面,家庭政策必须正视和包容家庭多元化发展进程。当前,民族地区婚姻观念、生育观念、居住方式、代际关系朝着多元化发展,单亲家庭、单身家庭、同居家庭、再婚家庭、空巢家庭等不断涌现,“尼特族”(NEET)或“啃老族”“袋鼠族”“归巢族”等现象也不断增加,因此应该正视家庭的多元化趋势,支持家庭发展。另一方面,应该传承发扬中华家庭文化价值传统。中华文化有着重视家庭责任的传统,壮族有名的《传扬诗》一开始就阐明父母有养育子女的义务,“娘忍饥吐哺,父挑担打工”,把他们抚养成人。儿女长大,要继承家业家风,“幼树长成林,横梁可换新;有儿能当家,父母不操心”。哈萨克族谚语有言:“年轻人登门要干活,老年人登门要款待”[26]。蒙古族民间谚语有“存念父亲要常顾及叔伯亲;想念母亲要常顾及舅父亲”[27]。因此应该继承各民族传统家庭价值中的有益观念,弘扬中华民族家文化的价值传统,充分发挥家庭的“性、情、生、养”的显功能和“内化人格、凝心聚力”的潜功能。

(二)明确政策客体与目标,构建发展型家庭政策

首先,应以家庭为社会政策对象。当前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变迁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以家庭为单位表现出来的,只有制定以各类家庭为对象的综合性社会政策,从公共服务和转移支付两个角度支持家庭功能发挥,才能有效消解因流动人口家庭、空巢家庭、丁克家庭、独生子女家庭等快速增加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其次,应以促进家庭发展为主要目标。当前我国实施的干预性家庭政策无法适应多元家庭的利益需求,只有着眼家庭长远稳定发展,建立适应民族地区特点的发展型家庭政策体系,才能不断增进家庭发展能力,消解家庭变迁产生的多类问题。最后,应该以保障家庭基础能力为重点。将政策重心关注特殊家庭( 如残疾人家庭、空巢家庭、单亲家庭、独生子女家庭等)的发展需求上,在保障家庭基本生存的基础上,提升家庭的情感支持能力和高级发展能力。

(三)依托大数据分析平台,制定精准的支持政策

首先,应该建立“整体性治理”的家庭政策设计理念,整合现有的人口计生、民政、税收、人保、卫生等部门的相关职能和资源,成立家庭发展委员会,协调政府、社区、家庭和企业形成伙伴关系,规划形成完善的家庭政策体系,提高家庭政策有效性。其次,应构建以家庭支持为中心的大数据分析平台,可以税收大数据平台为基础,细化分析家庭变迁中的结构与功能变化,精准定位个体政策需求,推动政策治理的精准化。最后,因地制宜制定民族地区家庭发展政策,民族地区的发展阶段、历史文化等有一定特殊性,家庭发展的结构性差异较大,民族地区要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优势,针对各地区家庭变迁特点,在分析家庭大数据的基础上,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家庭政策,如西藏家庭规模显著大于其他民族地区,要重点加大医疗与养老的投入,积极解决空巢家庭医疗、养老难问题。广西自治区留守儿童比重较高,要重点加大儿童早期教育设施建设力度,保障儿童权利[28]。

(四)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家庭社区共治

社区是连接家庭与社会、家庭与政府的关键环节。破解家庭福利需求与供给间的失衡,需要整合家庭与社区福利资源[29]。应该支持民族地区社区基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弥补家庭变迁导致的家庭功能缺失,实现家庭社区共治。根据民族地区社区实际情况,应着重建设内容包括:(1)社区养老保障设施,如老年人服务中心、老年人全托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托管照料服务[30]。(2)社区抚幼设施,如儿童,留守儿童较多的村庄,应提供专业看护。(3)社区家庭干预机构,如法律咨询、婚姻咨询、家庭教育、家庭人际关系调节等专兼职咨询队伍,帮助解决家庭困难,满足各类家庭需求。在社区建设中,还应挖掘少数民族传统治理资源的功能。少数民族传统组织如基诺族的“卓巴卓色”组织、佤族的寨老组织、拉祜族的卡些卡列组织、布朗族的头人组织是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地缘性共同体组织,曾经发挥了支持家庭的社会功能,这类组织经过改造能够成为现代治理资源,提升社区对家庭支持能力。当前已经有不少地区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比如湖南通道县等地侗族村寨引导“寨老”“侗款”等组织的转化为老年人协会,不仅丰富了老年人业余生活,还成为了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因此在民族地区家庭政策建设过程中,应该激发传统组织的活力,充分利用传统文化与邻里资源,探索完善社区家庭互助模式,通过邻里乡亲之间的相互照料弥补家庭功能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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