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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绩效考核中的问题及对策

2019-12-20孙磊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18期
关键词:业绩考核职权公务员

孙磊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引言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代表行政机关执行权力的主体,其主要权力内容便是对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和行使,讲求法律的现时性和现场性,但并不包括对具体法律条款的解释或者制定修改。因此,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公职行为往往能够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直接的影响,这也就意味着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僭越层级。而约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体行为的重要方法之一便在于对其绩效进行严谨考核,以此来作为奖罚,降级或者是职位调动的依据。

一、绩效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将各类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指标统一概括为德、能、勤、绩、廉,分别代表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要纳入考量的主要方面,这五项指标代表的是囊括的大致范围,但在实际的考核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对于统一指标的参考并不能完全适用各种情境,因此便出现了问题和阻碍。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绩效考核中所出现的问题大致可以列为以下几点:

(一)层次不够细致分明

如上文所述,通用概括的五项指标是较为统筹层面的要求,所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宏观性较强,但适用于具体不同业绩和绩效的标准却并没有明确规定,业绩考核结果的评价也较为简单,并不能适用公务员较为复杂的客观情况。并且在决策考核结果的过程中,对于许多公务员的业绩并没有明确的参数可以作为依据,例如公务员行使职权程序是否规范,或者是行使职权所带来的具体效益到底如何等。这就容易导致在业绩审核时产生一刀切的问题,绩效优质的公务员得不到有效鼓励,绩效不突出的公务员持续划水,有违公务员之间公平竞争的准则和相互鞭挞的风气。

(二)业绩考核重点不明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机构性质和职权性质决定了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因此不能将此类公务员与其他类别的公务员相提并论。但目前公务员考核的体制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往往与其他类别相混淆,并不能体现自身的特点,不能体现职权的特殊,甚至行政机关不同层级和部门之间也没有对其考核标准加以区分。对衡量指标大水漫灌式的适用,不考虑具体职能的情况,忽略实际,容易导致公务员的积极性下降,同时在行政执法内部也无法调动整体的主动性,不利于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和程序规范。

(三)评价方法缺乏严谨性

公务员法中对于公务员业绩考核频率主要在于日常和年度两者的结合,日常考核是对公务员平时工作的检测,年度考核是公务员整体一年工作的总结。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很少能够做到真正的细致和明确。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考核中,往往只需要其做到打卡次数足够,迟到早退现象较少,执法过程中并未出现较大失误即可。在年终考核中,往往是只需要公务员自行撰述年度总结报告等,然后交由上级审核并提出相关建议。总体的实施过程较为松散,没有严谨要求,同时也具有较强的任意性和主观性,缺乏实质意义。这也就容易导致公务员之间的懒惰倦怠,工作态度的浑水摸鱼。

二、绩效考核问题的解决对策

绩效考核问题的重点大致便在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细致的标准,对于公职人员没有做到百分之百的严格要求,公务员作为国家权力行使的重要主体,担负着规模更大的社会责任,自然也要接受更为严谨的考核于监督。对于公务员绩效考核中所出现的问题,可以有以下解决措施:

(一)要有严格的考核准则

对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要充分考虑其职权职位的特殊性和具体情况。首先,是要严格按照客观实际,根据职权区别进行针对性的专门考核,要求考核能够明确反应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公职行为内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要件。其次,是要在把握全局的基础上有所侧重,既要对公务员的总体工作绩效进行检验,也要在检验中根据职权行为有所突出,有能够重点审查的工作内容。最后,是要有既定的考察指标,这种指标应当具有客观性和发展性,这样既可以尽可能地避免主观性过强,也给考核指标未来的发展留有空间和余地。

(二)专项机构加以监督

公务员的考核主体往往是公务员内部的上级人员,这也就意味着无可避免地会带有主观的偏向性,而公务员考核的程序和结果必须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因此应当对公务员的考核设立专门的机构。机构的组成人员可以是公务员自身的人员调度单位,也可以吸纳部分人民群众进行监督,让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倾听民意民声。同时,也要对考核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核,让其自身能够具备公正公平和客观严谨的精神。

(三)公务员信仰的树立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除了要认真接受监督,完成工作任务之外。还要有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履行职责,一切为了人民的信仰。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深入基层,一切从人民的立场出发,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让业绩考核指标能够更加体现自身的能力,反应工作的效益和职权义务。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做到各司其职,有法可依。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要深刻意识到公务员代表了国家职权和权责的走向,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作为法律基层监督实践的主体,理应起到自身的带头作用。对其绩效考核能够增强公务员内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助于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行使职权的效率,为人民谋求幸福与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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