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务会计证据在财产侵占类案件中的运用分析
——以付某侵占案为例

2019-12-20

新营销 2019年13期
关键词:付某书证证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73)

一、财产侵占罪的特征和司法解释

财产侵占行为是指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拒不交还的违法行为。财产侵占罪的特征有四: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表现为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犯罪主体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从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会计证据在诉讼案件中的运用

法务会计证据是指在法律活动中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会计证据能够证明经济活动的类别,经济活动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和相关主体,以及相关经济活动涉及的财物的数目、金额等。从证明力角度,外部会计证据的证明力度高于内部证据;书面证据高于口头证据;内部控制健全的企业中会计证据的证明力更高。

在诉讼案件中会计证据需要遵循证言和书证相结合原则,可采性原则以及充分性原则。

三、会计证据在付某侵占案中的运用分析

在付某侵占案中,案件的调查采用了证人证言和书证相结合的方法。从证据的证明力来看,证言的证明力较低,因此书证更为重要。这些书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转账凭证、账簿记录、支票、发票等,且这些书证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量并具有充分的证明力,能够形成一条证据链,才能充分地证明案件事实。在付某侵占案中,法务会计人员搜集的证据主要是与案件有经济联系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付某和张某的供述。

在我国现今的诉讼案件中,尽管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但是听取证言有利于办案人员了解案件事实,确定收集书证的目标和方向。如多个证人证言组合后基本相同,也能较为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在付某侵占案的证据中,每一个犯罪事实都有多个证人的证词证明,因此应该具有相当的可信度。同时,被取证的证人应该符合一定的要求,以付某侵占案为例——案件发生的时间为1989年到1992年的四年时间,诉讼直到法院判决的时间是1995年,即在案件发生之后约两年获取了证人的证言,其中的间隔时间较短,当事人仍有较为深刻的记忆,从时间上来说,证明力较高。从证人的知识水平和表达能力来说,付某侵占案中的证人都为辛江乡工业公司的人员、海宁市人民医院综合服务部的相关负责人员等,都是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因此证人的证言可信度较高。从证人和被告人的关系来看,他们主要是同事关系或者是商业上的联系,若他们跟被告人不熟悉,那么证言相对客观的可能性比较大,若他们比较熟悉,由于不涉及夫妻、亲人等亲密关系,即使有可能带有主观意识,使证言有所偏颇,但仍有一定的客观性,可以采用。综合上述方面的分析,可以得出,本案的证人条件基本都符合取证的要求,证人证言还是有相当的可信度的。当然,许多主观因素仍然会影响证人证言,如证人的心理素质,证人对被告人的主观判断等。同时,相关办案人员也是按照自己的主观意识、办案经验来询问证人,他们也会有自己的主观判断,无法做到完全的客观。因此,即使在本案中证人证言占据相当的地位,但也决不能独立使用,必须有相关的书证佐证,相互印证,才能得出犯罪事实。

付某侵占案中的书证有硖石经营部的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应收账款的复印页、支票的复印件等,基本上涉案的每一项业务都找到了相关的凭证。以付某通过海宁市人民医院综合服务部和虚开发票挪用和贪污的公款为例,书证主要有硖石经营部1992年的应收账款页及有关转账支票复印件、银行信托凭证复印件、发票的复印件和会计鉴定为重复报销的结论书。应收账款也和转账支票复印件可以证明硖石经营部转账到了综合服务部和海宁市狮岭第二砖瓦厂,银行的信托凭证可以证明是付某从中提取了现金,而被鉴定为重复报销的发票则可以证明付某拿着虚开的发票重复报销贪污了54000元。这样,这其中一件挪用和贪污公款的事项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单位都有相对应的书证,组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也就能够证明付某在这件事中共侵占了公款54000元,同时非法挪用公款11490元。

在付某的侵占案件中,尽管取得的会计证据中有外来凭证的佐证,书面证据也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但不够健全的内部控制也有可能降低会计证据的证明力,辛江乡工业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而硖石经营部则是其中一个分支部门,不具有法人身份,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硖石经营部的内部控制很可能不够完善,且硖石经营部在案发后即关闭,因此在内部控制方面可能有一定的缺陷,因此取得的会计证据需要经过一定的推敲,证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付某侵占案中,法务会计人员取得的证人证言和书面的会计证据符合会计证据应有的特征,有相对足够的证明力,也基本符合会计证据的运用原则,因此最终法院在审理中可以确定犯罪事实,对付某和张某的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财产侵占案的法律认定分析

在付某侵占案的一审判决后,付某上诉称自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犯罪事实应适用《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在案例判决中已经叙述了付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适用《决定》。而根据法律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决定》是1995年2月8日通过,而当时(1995年)适用的仍然是1979年制定的《刑法》,从时间来说应该是《刑法》更旧,然而《决定》的量刑比较轻,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这样分析:侵占罪是两方法律都认定有罪的,如果新的法律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则新的法律具有溯及力,应该适用新法。

五、法务会计运用在财产侵占案件中的规律分析

1.法务会计在进行查证时,查证的是财务和会计行为。在财务行为方面,在财产侵占案件中主要查证的是财物收支行为;在财务过程中,比较重要的是财务记录以书面形式形成的财务资料,主要表现为支票、汇票、信用证等。在会计行为方面,法务会计调查中所需要的会计记录主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

2.关于财产侵占案件在法务会计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形式方面,主要有书证、物证、电子证据等证据形态,在前述的付某侵占案中,由于年代比较久远,搜集的会计证据主要是以纸质方式存在的,在现今的财产侵占案件中,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导致失真,需要一定的计算机技术。会计证据必须有多个证据形成一条较完整的证据链,使其能够描述一个连续、系统的过程,且应由专业法务人员操作。

3.在证明内容和证明力方面,在财产侵占案件中,不成熟的作案手法在财务业务的原因中很容易找到根据,与某个嫌疑人具有较密切联系的财务主体,配合财务活动的时间,也能够识别出有问题的交易。在证明力方面,组合会计资料证明力要高得多。

4.财产侵占案件中法务会计鉴定非常重要。法务会计鉴定的目的,就是确定犯罪的主客体,以及犯罪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情形,来勾勒与犯罪事实一致的案情。

六、结论

通过对财产侵占案中法务会计证据的运用分析和法务会计的规律性分析可以看出,法务会计在财产侵占案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由于财产侵占案件中一般只有证人证言和有关的书面证据,证据的直接性不强,因此法务会计的运用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在提取法务会计证据的过程中也有较高的要求。随着科技的发展,作案人员的犯罪手法也越来越多变且更加依赖高科技,因此法务会计也要跟上时代的潮流,不断改进、完善和发展,使其在相关的财产侵占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猜你喜欢

付某书证证言
我国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构造的反思与调整*
一部女性成长与救赎的见证录——《证言》的女性主义叙事学阐释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采信问题探析
《汉语大词典·火部》书证断句献疑
同学帮忙打架持刀伤人获刑
一学生偷走室友手机又放回被判盗窃罪
漏洞百出的证言
《汉语大词典》现代书证失误及其影响——以《围城》书证为例
在自家车库醉酒倒车也是“醉驾”
我国民事诉讼书证内涵的再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