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下降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
2019-12-19陈庆祚
陈庆祚
(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 福州 350003)
随着近年来增值税税率的下降,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也在不断下降,由10%下降至9%,建筑业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税率由以前的16%下降至13%及10%下降至9%,这对建筑业的财务管理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利润及税负,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针对增值税税率的改革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本文针对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的下降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了税率下降情况下建筑企业的应对方式,希望对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提出指导性建议。
一、增值税税率下降对一般计税项目与简易征收项目的影响及应对
(一)一般计税项目
一般计税项目在建筑施工单位中的情况通常具有以下三种:第一类情况是,建筑企业已完成部分的收入,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税款缴纳,增值税税率下降并不会对该部分造成影响;第二类情况是,建筑企业已经确认的收入,但并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情况下建筑企业具有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此时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与相应的单位协商,对施工合同的条款进行调整,将每个月确认的施工量延缓,并针对工程款的收取时间进行延后,从而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压力,并通过时间的延后取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为建筑企业降低税负;第三类情况是如果截至2019年4月1日,还没有执行纳税义务的,则根据降税后税率开具发票。
(二)简易征收项目
建筑企业已签简易征收项目的合同,由于简易征收的税率没有发生调整,因此建筑企业与相关单位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建筑企业不需要针对这部分合同进行变更或对内容进行补充,如果建筑企业的下游单位、供应单位需要向建筑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要明确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对合同价款是否含税进行说明,如果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4月1号之后,若合同价款为不含税价款,税金减少;第二,若合同对含税价格明确约定,那么开具发票的时间并不会对建筑企业的成本造成影响,但是如果合同是在以16%的增值税税率来进行签订的,那么在税率下调之后,应该考虑税率改变所导致的影响,建筑企业需要在谈判价格时重点考虑税率下降带来的影响,应该促使供应商减少合同价款,以提高自身经济效益。
二、增值税税率下降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
(一)对施工合同价的影响
1、如果建筑企业原先就已经签订合同,且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不含税价格有明确的标注,在2019年4月1日后,税率虽然下降,但不影响不含税价款,但是由于增值税税率下降,导致施工合同的含税价也会下降。针对这一情况,建筑企业签订合同时应该对不含税价进行约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明确该价格是否含税,若有则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需要明确增值税税率下降之后如何对这部分价款进行处理。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根据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并根据不同时间段内的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2、建筑施工单位在税率调整之前就已签订施工合同,且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含税价时,增值税税率的下降不会对合同的总价款产生影响。增值税税率下降,建筑企业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也会下降,但建筑施工合同中的不含税价款就会上升,此时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对合同金额进行调减。建筑施工单位或相应的合作单位如果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施工合同的签订,但并没有执行施工合同的内容,那么尽量不要对合同的价格进行调整,应该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含税价格对工程款项进行结算。
(二)影响相关业务操作策略
增值税税率在2019年4月1日之前为16%与10%,当建筑企业开展相关业务时,如果建筑企业和相关单位的合作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签订了合同,但是合同并没有完全执行,应该尽量避免对合同的价格进行调整,从而降低相关企业在开展这类业务时的成本。
1、建筑企业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对税金和不含税价格进行特别注明,并且相关业务在4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展的,在开具发票时会对进项税造成一定影响,此时建筑企业应与相关合作方协商,尽量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开具,如果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内容错误或金额错误等情况,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税不能得到及时且充分的抵扣,这样类情况下建筑企业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此时需要开具发票的相关单位承担一定责任。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开展的相关业务,建筑企业的合作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率下降已经执行,为了满足工程款的结算工作,各合作方需要针对业务的具体内容及合同及时补充,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与责任,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方在合同执行中,已完成了进项税税额的抵扣,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建筑企业应该与相关单位协商降低合同价款,以减轻建筑企业的成本。
2、若建筑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的价款为含税价款,在增值税税率下调之后,建筑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及相关单位协商,降低合同价款,减少自身支出。
(三)新签订施工合同
如果考虑税率下调导致的影响,那么可以在2019年4月1号之后再签订合同或对合同开始实施,按照4月1号增值税税率下调之后的实际税率执行企业的相关业务,从而使建筑企业的成本投入最小化,实现建筑企业与相关合作方之间的利益最大化。
(四)未签订施工合同
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下降,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可以把签合同的时间确定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并在4月1日之后对合同中工作及纳税义务执行,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可以实现有效的节税。建筑企业应该针对税率下降的问题予以及时的关注。近年来增值税税率在不断下降,建筑业的税率也在不断下降,在税率下降的大背景下,不调整含税价格时企业所承担的税负将下降,可以减轻建筑企业的税务负担。建筑施工类企业需要及时关注增值税的改革情况,明确税率下降的执行日期,并尽量与相关单位沟通,获取施工合同定价方面的主动权。
(五)简易征收项目的合同
简易增收项目施工方与相关合作方按照3%的税率签订合同,增值税税率的下降并没有影响简易征收的税率,因此对简易征收业务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对于已有的项目而言,简易计税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应该与相关合作单位,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注意,如果原合同中对是否含税说明,且供应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税金减少但是税价合计不变,若合同中对含税价格进行约定,开专用发票的时间不会对施工业务的成本造成影响。在增值税税率改革之后,应该考虑适用税率的变化,促使和相关合作方调整价款。
三、结语
随着近年来增值税改革的进程不断加快,建筑施工企业要充分考虑增值税变化带来的影响,加强对增值税变化导致的影响的关注,从多方面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建筑业应该对增值税税率的改变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从而减少增值税税率变化对公司的负面影响,保障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合理通过合同签订等方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强与合同合作方的协商与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