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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研究

2019-12-18

新营销 2019年14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税负发票

□ 朱 锐

(中建三局 湖北 武汉 420051)

一、文献综述

截至2015年,全球已有160多个国家开征增值税,基于全球92个国家的统计数据显示,增值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了31%,即便在以OECD成员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其平均占比也接近20%,由此可见,增值税在各国税制结构中也占据着重要地位。具体到中国,2016年增值税收入占比为31%,超过企业所得税约10个百分点,继续稳居中国第一大税种的地位。增值税属于间接税,当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时,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款会由下游客户承担,实际承担者为最终消费者。

目前已有研究表明,“营改增”具有明显的减税效应,但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减税效应不同,其对各行业的具体影响也不同[1]。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将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打通建筑业以及上下游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可以避免重复纳税,平衡税负[2]。实证结果表明,营改增推行初期会造成建筑业税负增加,稳定实施后将有效降低建筑业的税负。“营改增”后,由于装配式建筑对预制构件等高增值税率材料的使用,减少了低增值税率如混凝土沙土等材料的使用,因此相比于传统建筑,装配式建筑增值税的抵扣额度会更高。此外,也有研究表明“增值税转型”显著刺激了企业投资,提高了投资的价值相关性,还对就业产生了显著影响。目前中国企业的税负较高企业生存空间狭小,减税能够很好地增强企业活力[3],“营改增”则影响了企业税负、促进了企业分工,从而可以有效降低生产效率损失[4]。因此为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企业要提高增值税抵扣意识,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管理,同时加快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税收意识和专业素养,实现企业的降水减费[5]。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进项税抵扣困难

尽管从理论上“营改增”可以通过提高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度从而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不尽然。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原材料采购时会优先考虑降低成本,因此往往会选择出价较低供应商,而这些供应商并非都属于一般纳税人,经常会出现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自然人的情况,这样一来建筑企业就很难从其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出现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的问题。其次,就目前的市场而言,建筑企业施工中劳务支出比例仍居高不下,通常通过分包获取发票,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税务转嫁,建筑企业实际税负并没有得到降低,没有实现降税减费的目的。再者,由于“营改增”是分步实施,这使得早期试点企业由于其供应商可能并未纳入“营改增”的范围而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早期获得的增值税发票难以获得充分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最后,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相比于资本密集型企业其可抵扣的项目和税额都要少很多,因而可从中获得的税收减负也要小很多,因此如何更好的抵扣进项税,发挥“营改增”带来的减负效应是值得建筑企业思考的问题。

(二)会计核算复杂化

“营改增”也让建筑业的会计核算变得复杂化。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这一特点改变了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营改增”之前,建筑产品的造价为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但“营改增”之后,建筑产品的造价要在税前进行价税分离,但由于不同的供应商的类型、所使用的税率并不一致,测算时需考虑多种情况,这就加大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且建筑企业在招标时也会难以准确预测可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很容易会导致实际与预期的严重偏差。此外,建筑项目核算周期较长,成本核算具有滞后性,会计信息容易传递失真,在营业税制下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掩盖了这一问题,但在采用增值税税制后这一问题会浮出水面,如何合理的进行成本核算,健全会计核算体系是建筑企业面临的一大挑战。

(三)企业需重新制定新的税收策略

税收制度的变化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面临新的税收制度,企业也应根据政策制定新的税收计划。“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也出现了变化。一方面,国家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按征收率为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供其抵扣,但小规模纳税人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对政策理解的有限而不愿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强制要求也可能导致客户的流失,因而如何从其手中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值得建筑企业思考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税收优惠和过渡政策,不同的建筑项目可以采取不同的计税方式,如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全额抵扣,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可以一次性抵扣等,建筑企业应好好研读政策规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选择最有利的方式进行计税,降低企业税负。此外,装配式建筑较多的使用预制配件,减少了混凝土砂石的使用,相比于传统建筑可以更大程度上的抵减增值税,且随着劳务成本的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是大势所趋,建筑企业在选择工程项目建设方式时也应考虑这一点,实现综合成本的降低。

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发票的取得和管理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为降低成本可能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材料供应商,但“营改增”以后,企业必须转变思维,相关财务人员、业务人员都要提高增值税抵扣意识,而不是只看到当时购买时成本的高低,要从增值税抵扣后的结果来判断最终成本的高低,要主动关注供应商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和可抵扣额是多少,合同中相关条款对发票种类和时限的规定等问题。相关业务人员也应主动向供应商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发票进行初步的审核,与合同相匹配,审核通过后应妥善保管,并及时上交至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收到发票后应及时认证,明确各岗位发票的管理职责,实现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的相统一,确保进项税额的成功抵扣。

(二)调整会计核算方式

“营改增”改变了建筑企业工程造价的计算,原有的计量方法已不适用于新的情况,建筑企业必须顺应新形势的变化,适应税收改革的变化,改变原有的报价方法。首先要结合以往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供应商名单对其进行分类,即分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或自然人,再根据供应商增值税纳税人的具体身份(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评估报价,依据不同建筑产品的不同税率实行价税分离,重新编制企业内部定额和施工预算,合理调整建筑产品的定价、计价方式,降低税收改革对建筑业实际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建筑企业应尽快着手实施,规避风险,充分利用税收规则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减低施工成本。

(三)建立税务信息化管理

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以后,建立完善的税务信息系统管理则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国建筑企业大多处于粗放式管理状态,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对税控的管理更是有待提高。一个完善的税控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主数据管理和报账系统等。合同管理可以确保合同的签订,对业主和供应商之间有关增值税发票的约定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可以通过账套与税务业务的凭证实现对接,减少财税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档案管理是指要对增值税发票进行归档备案,实现电子化档案等。最后通过主数据模块进行信息传递,与税务机关对接,实现防控风险,精细管控的税务管理目标。

图1 税务信息管理流程图

(四)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

营业税制下,税收科目简单,财务人员处理也较为便捷,但增值税制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有数十个三级明细科目,这也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筑企业应挑选经验丰富的对财务人员,安排他们进行新税收政策的学习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对“营改增”政策的核心内容进行重点分析解读,务必使每一位财务人员都提高对增值税的理解,意识到虚开、乱开增值税发票的危害,严格按流程办事,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如果有必要,企业也可以成立专门的财税学习小组,对建筑行业国家政策的变化进行深入研究,密切关注税收制度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降税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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