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图相济,实归掣肘
——明代仪真掣盐与京掣的纠葛
2019-12-17
(南京大学 历史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掣盐是食盐运销环节的核心,也是多方利益交汇所在。“掣”是抽取的意思,“掣盐”即抽查盐包,秤掣盐斤,验证盐引,核对引数和盐数是否相符合。掣盐制度是盐引制度的衍生,其渊源是宋代的“批凿验引法”和沿江秤盘局[注]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26—527页。,两淮掣盐体制成型于元代,当时两淮运司在真州、采石二要津各设批验所。[注]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22《户部八》,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828—829页。真州、采石批验所主要在于称验袋,真州批验所还有监督盐袋交易的功能[注]张国旺:《元代榷盐与社会》,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37—139页。,淮南之盐已经出现了“一盐两掣”的雏形。
明代,“两淮盐课足当天下之半”,通州、泰州两分司所产的淮南之盐又占两淮的大半。与其他地方不同的是,通、泰所产之盐需要经过仪真掣盐和京掣两次掣放,才能进入市场。明初仪真掣盐基本仍延续元代旧制,景泰以后,明廷逐步改革了仪真等地的掣盐体制,与之同时,在南京也形成了独立于两淮之外的掣盐管理系统,万历时期朝野围绕京掣的改革又发生了激烈的争执。职是之故,淮南之盐的掣放情况便值得投以更多的关注。目前学术界关于明代掣盐的系统研究却付诸阙如,对于淮南之盐的掣放更无涉及。[注]可参见[美]黄仁宇著,阿风等译:《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84—285页;徐泓:《明代前期的食盐运销制度》,《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第23期,1974年;叶志如:《嘉庆十七年长芦盐砝舞弊案》,《历史档案》1989年第4期;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2—285页;张荣生:《古代淮南盐区的盐务管理》,《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2期;王毓铨等编著:《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87—690页;淮安盐业志编撰委员会:《淮安盐业志》,方志出版社2013年版,第82—85页,等。本文拟以明代仪真食盐掣放的变革为视角,聚焦于探究仪真批验所掣盐和京掣的演变、纠葛,兼有讨论万历时期京掣改革过程中南北两京的角力,以期揭示明代掣盐制度发展的轨迹,并借以管窥明代盐政管理体系演进的内在理路。
一、两淮掣盐体制的演化和运作
(一)明初仪真掣盐的情况
明初沿袭元制,在两淮设都转运盐使司管理两淮盐务,并于仪真、淮安、泰州等处设批验盐引所管理掣盐。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令两淮运司“移通、泰等州批验所于仪真县”[注]《明太祖实录》卷72,洪武五年二月辛巳,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明实录》校勘本,第1326页。,将淮南的各批验所归并于仪真。至此,淮南之盐俱掣于仪真,淮北之盐俱掣于淮安。
批验所大使之职掌:“掌验掣盐引之政令,辨引符,防矫伪,权钧石,榷余剩,守其储积以给藩府、留都百官之供应焉。”[注]嘉靖《两淮盐法志》卷2《秩官志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4册,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166页。掣盐的目的不仅是核对盐引和秤重盐数,更是控遏私盐和夹带的重要手段,故而明廷非常重视。盐商们如果逃避掣盐将面临很重的处罚,《大明律》规定:“凡起运官盐,每引二百斤为一袋,带耗五斤。经过批验所依数掣挚、秤盘。但有夹带余盐者,同私盐法。若客盐越过批验所,不经掣挚关防者,杖九十,押回盘验。”[注]刘惟谦等撰,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8《户律五·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每袋食盐只准“带耗五斤”,超出五斤便视为私盐,予以“割没”。明廷严格推行掣盐之法,固然是基于控遏私盐、打击夹带的需要,也当是基于“盖有惩于元末张世诚、方国珍之变,而为之禁制”的考量。[注]张培仁:《静娱亭笔记》卷8《论川盐》,《续修四库全书》第118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二)掣盐体系的演变
明中叶之后,盐法逐步实现了由“开中入粟”到“折色纳银”的转变,在此背景下,仪真掣盐体系也随之发生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掣割功能的变化。明初,“掣割之法未密,余盐之议未兴,商人得因之为利”[注]嘉靖《两淮盐法志》卷6《法制三》,第236、231页。,当时批验所割没的食盐,在放支配给之余多被用于配给、赏赐、折俸、赈灾等。至嘉靖初,两淮仪真等批验所的割没被统一改为折银上缴,不再直接没收盐货。这种情形的出现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先是朝廷将割没之盐折卖白银解纳太仓。如成化十九年(1483年),朝廷令仪真批验所“运盐客商,不拘官军民,俱依法掣割。其割没余盐,除放支南京各衙门食盐外,巡盐御史按季督同运司掌印、监掣等官变卖时价,类解户部。”[注]万历《大明会典》卷34《户部二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595页。然后,开始允许盐商将应割没之盐折银上缴。如正德九年(1514年),御史师智存奏准:“令各运司遇割没余盐,听巡盐御史督同运司官从公估卖,或听本商纳价,年终解银,送太仓银库收贮,以济边用。”[注]嘉靖《惟扬志》卷9《盐政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84册,第581页。最后,掣盐的割没只征收白银。嘉靖元年(1522年),明廷“准以嘉靖二年正盐抵给各商,以后余盐查照旧例,止令本商自纳价银,解司类解。”[注]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下·秦钺禁开余盐疏》,《续修四库全书》第839册,第292页。割没折银是在明代中期盐课折银背景下缓慢演进的结果,余盐银、割没银一并纳入运司固定上缴额课之中。[注]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续修四库全书》第839册,第44页。掣盐功能已不局限于秤掣和割没,同时复有征税的作用,因而也变得更为重要。
其次,管理官员的变化。批验所原设大使、副使的职位卑微,“俱未入流”。[注]《明史》卷75《职官四》,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47页。明廷恐其无法承担掣盐征税的重任,便派员监管,是为“监掣”。监掣官员由巡盐御史委任,名为监督,实为管理。不同时期,仪真批验所监掣官的来源、构成各有不同。正统之时,一度由盐运司同知叶思铭“专理掣所事”。[注]嘉靖《两淮盐法志》卷10《宦绩》,第293页。正德时期,改由“运司公正官或(临近府县)进士出身推官、知县监掣”。[注]嘉靖《两淮盐法志》卷6《法制三》,第236、231页。后因一人监掣,缺乏监督,不少监掣官贪赃枉法,致令夹带盛行,至嘉靖三年(1524年),两淮巡盐御史张珩一改前制,“始以州县官同司佐监掣”,来自不同系统的两人共同监掣,互相监督,效果颇佳。“(仪真、淮安)二所宿弊尽厘正之,羡课增至百二十万金。”[注]按,嘉靖《两淮盐法志》卷10《宦绩》(第290页)误将张珩按淮之年记做“嘉靖十三年”。然而监掣官都是临时差遣,他们各有本职,两人常常难以同时到齐,遂导致掣盐延宕。至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御史黄国用上疏以“专掣放,以免壅滞”为由,奏准“添设运司副使一员于仪真掣盐”[注]《明世宗实录》卷409,嘉靖三十三年四月庚寅,第7137页。,掣盐副使一度成为运司专设之官。后来,又因“运官不职,改为有司”,至崇祯年间又改差运司官员监掣。[注]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6《覆巡按史条议两淮盐法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8册,第73页。仪真批验所监掣之官不断在运司官担任和地方官员兼任之间反复,终明之世,未得长策。
第三,掣盐频率的变化。明初,盐商随到随掣。后来,明廷发现掣盐的频率与盐价的高低有直接关系:“掣盐之期太急,则盐贱而病商;太缓,则盐贵而病民”。[注]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2《题覆户科黄承昊条陈两淮盐法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7册,第621页。如何使掣盐更为有序,明廷进行了很多探索:正德时,清理盐法都御史蓝章改革掣盐,使得掣盐一改无序的状态。蓝章下令“每一巡盐御史秤掣引盐,以一百万引为率,止许减少,不许过多。”[注]蓝章:《劳山遗稿·定掣盐疏》,《四库全书未收书辑刊》第5辑第18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继而,他又“定掣数”,“每岁每季止放掣一次,每次止许二十万引”[注]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下·蓝章盐法疏》,第288页。,季掣之内,淮南掣四单,“不许过期停壅”。[注]《明世宗实录》卷457,嘉靖三十七年三月丙子,第7738页。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由于税银每年分春、秋两季解京的关系,又改为“一年定两掣”。[注]赵世卿:《司农奏议》卷2《覆陕西总督盐法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0册,第176页。万历末年,盐法壅滞,整饬两淮盐法道袁世振为了集中销盐,“题定两淮与别运司不同,每年止于一掣,期定于九月十五日”[注]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15《题遵奉圣谕议修盐政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3册,第668页。,仪真掣盐所也随之由每年两掣变为每年一掣。不难看出,明代仪真掣盐的时间并不固定,且频率越来越低。
(三)掣盐的详细流程
成化以后,盐商逐渐分化为边商、内商和水商三个群体[注]参见[日]藤井宏:《明代盐商的考察——边商、内商、水商的研究》,刘淼辑译:《徽州社会经济史研究译文集》,黄山书社1989年版,第252—346页。,内商凭在边商处所购的盐引赴各场支取食盐,之后打包装船,进入掣盐环节。至嘉靖时期,两淮盐场已经形成了稳定、规范的掣盐流程:
第一步,开造掣单。淮南二十五场盐船“行至白塔河巡司桥下”驻扎[注]嘉靖《两淮盐法志》卷5《法制二》,第212页。,当地的巡检司根据盐商抵达的顺序编制单册。“单”是批验所掣盐的一定引盐的数量单位,“淮南六万六千引外,加三万四千引为一单”。[注]按,明代两淮盐场南北两掣盐所、不同时期的每“单盐”的数量会不尽相同,此为嘉靖三十七年规定之数。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32《户部十九》,第564页。当盐船所载之引盐,累积到一单之数,巡检司即将造好册的盐单一式两本,呈送巡盐御史进行审核。
第二步,堆屯候掣。盐商报单之后,便将盐运往指定位置上堆,“扬州者,钞关迤东上堆”[注]陈仁锡:《无梦园初集》劳集二《答咨访盐法·淮扬道中纪盐法》,《续修四库全书》1382册,第344页。,盐商将盐包交由脚夫抬扛安屯,等待掣盐。
第三步,巡盐御史组织掣放。临近掣盐之时,巡盐御史需要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按照盐单的顺序,令“运司出给告示,赴司封引……(使众商)诣批验所掣割”。[注]朱廷立:《盐政志》卷4《制度下·张珩题行两淮关防条约》,第242页。其次,要委任官员监管掣盐。最后,还要将审核过的巡检司先前所呈送的两本单册,“一发掣盐委官,一发该司收贮备照”[注]汪砢玉:《古今鹾略》卷5《政令》,第51页。,俾监掣官有可依之据,运司有可查之案。
第四步,掣盐和割没。监掣官按单册顺序进行掣盐,掣盐之时,“每引各认色号,插旗一面至二十号而止。委官亲手掣签对号,提上一引,执旗人役带领上秤,即以一引轻重之数例十九引。二十引完以后,照前周而复。”[注]汪砢玉:《古今鹾略》卷5《政令》,第51页。如有发现超重便按例“割没”,嘉靖以来皆折银征收,淮南每引以五百五十斤为则,“如一引之外,多余盐五斤以内,通将原掣引盐积算。淮南每百六十斤纳银一两,淮北每二百斤纳银一两,是为旧割没。若多出五斤以外,即照违例夹带问罪,每斤纳银一分,是为新割没。”[注]汪砢玉:《古今鹾略》卷5《政令》,第51页。可见新规的处罚更为严厉。掣放之后,内商通计成本利润,将食盐转卖给水商。
不难看出,明代仪真等地的掣盐过程颇为复杂,巡盐御史虽是掣盐活动不可或缺的组织人,但掣盐的具体工作则是由巡盐御史所委任的监掣官负责,执法的尺度也尽由监掣官把握。因此,明代掣盐体系又衍生出新的弊端。
(四)掣盐存有的弊端
明代两淮仪真掣盐弊出多端,事关朝廷者主要有二:掣盐愆期和超掣迭出。当然,这两种弊端不局限于仪真,更是明代各地掣盐的通病。
掣盐愆期。内商利润的多少系于守支和掣放速度的快慢,掣盐之期虽定,实际却是商人“下场挨掣,动以数年”。[注]《明史》卷80《食货四》,第1941页。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其一,巡盐御史未能及时组织掣盐。嘉靖初,御史魏有本就曾发现“巡盐御史或引嫌避事,不以时掣,商人守支累年,使盐价腾踊,私贩得利”[注]《明世宗实录》卷96,嘉靖七年十二月庚寅,第2252页。;万历间,因两淮“盐臣久缺,百事稽误,迟至十八个月一掣,计误掣二年”[注]《明神宗实录》卷441,万历三十五年十二月丙寅,第8370—8371页。;晚明士人陈际泰路过仪真时,也发现“盐院不以时掣,积斯多至百余艘,少者数十艘”。[注]陈际泰:《已吾集》卷11《议·盐法议》,《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9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678页。其二,部分监掣官故意回避。巡盐御史所委监掣官员都非专职,各地官员,特别进士出身者往往视盐务为膻地,害怕官声受损、影响前程,因而多不愿意担任监掣官,甚至故意“避嫌搁误”[注]《明世宗实录》卷103,嘉靖八年七月丁酉,第2422页。,继而导致掣盐壅滞。早在弘治时,就有大臣发现“仪真批验所因委官监掣不以时至,(盐商)复有久候之困”。[注]《明孝宗实录》卷30,弘治二年九月戊寅,第676页。其三,不少御史和监掣官分肥其中,不愿速掣。明人张大复记载了这样一个事情:嘉靖末,如皋知县嵇鑘被巡盐御史委以监掣仪真之职,“故事,掣者至,燕饮月余,箧肥乃去,则藉手报使者。先生(即嵇鑘)往还才六日,徒手归报,御史面誉之,心街之矣。”[注]张大复:《梅花草堂集·嵇先生鑘》,《笔记小说大观》第32册,扬州古籍书店1983年版,第163—164页。监掣官故意拖延时日,为的就是从盐商那里多得好处,御史也得以“藉手”分肥,这本质上是御史“市恩”、监掣官“返利”的人情利益往来,而嵇鑘却“不得要领”,迅速掣放,无法进行利益输送,自然会被御史所嫉恨。
掣盐愆期造成了大量的食盐堆集,正德时两淮盐场候掣之盐“不下一二百万引”[注]蓝章:《劳山遗稿·定掣盐疏》,第8页。;嘉靖四十年(1561年)“仪、淮二批验所各商未掣盐”,累积达1513221引[注]万历《大明会典》卷32《户部十九》,第564页。;万历中叶又“停压课引至八十余万”。[注]康熙《两淮盐法志》卷28《盐法总论》,台湾学生书局1966年版,第2378页。虽然朝廷不断更定掣盐之制,但掣盐愆期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盐商候掣动辄经年,一般的小商人根本无力承受如此长时间的资本周期,客观上加速了盐商群体的“寡头化”,这也成为万历末改行“纲盐法”的背景之一。
超掣迭出。在屡屡愆期的背景下,盐商夤缘请托之风不息,而盐务官员的权力寻租之弊亦不得止,于是便产生了超掣。所谓超掣,是对不按开单顺序,早于其他商人掣盐行为的总称。反映明代嘉隆时期世情的小说《金瓶梅》中有这样一段情节:西门庆获得盐引三万引,便请求同是蔡太师门下的两淮巡盐御史蔡蕴早些支放,“蔡御史道:‘我到扬州,你等径来察院见我,我比别的商人早掣一个月。’”[注]笑笑生著、秦修容整理:《金瓶梅》,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651—652页。这就是典型的超掣。
明代超掣的名目繁多。早在正德十年(1515年),都御史蓝章在清理盐法时就发现:“富豪奸商通同作弊,将单在后者先搀掣盐,名曰‘提单’。”他认为“此弊不禁,奸人得利,本分者束手旁观,控诉无门。紊乱盐法,莫此为甚”,要求:“今后巡盐御史务照单之先后掣放”。[注]嘉靖《两淮盐法志》卷6《法制三》,第236页。比照《金瓶梅》中的事例,可见由于巡盐御史徇私舞弊,提单等超掣现象并未得到根除。“提单”之弊未除,在“边商朋计营求”之下又生“河盐”[注]所谓“河盐”是指“其在河径直起掣,全不上堆也”,《明神宗实录》卷78,万历六年八月丁未,第1687页。;“河盐”之后,鲁宝又行“浮引”。[注]“浮引”,即正盐以外之盐,鲁宝所行之“浮引”不需要依单排序掣盐,参见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第284—285页。
掣盐事关征税,超掣迭出,正课遂亏,两淮盐场官员为了完成上缴盐银的任务,多次“劝借”商人,万历年间累年积欠竟达到六百万两之多[注]《南京都察院志》卷23《职掌十六》,《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第73册,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668页。,盐法由是大坏。万历末,“凋敝之际,幸得一袁世振为疏理两淮盐法道,与巡盐御史龙遇奇推广部议,更单法为纲法,盐法为之大苏,商困为之立起”,然好景不长,随后又出现了“挂掣”“赶掣”诸弊,两淮之盐“旋复壅滞,而事不可问矣”。[注]康熙三年《扬州府志》卷12《盐法志》,广陵书社2015年版,第211页。
掣盐愆期和超掣迭出之弊,明人讨论多矣,然始终均未能禁革,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态势,究其缘故,盐政官员,特别是监掣官员的窳败。掣盐之时,由于执法的尺度尽由监掣官掌握,其权甚重,自然会有盐商巴结孝敬,如通判王汾被“鹾院委掣盐”时,便有“徽商以千金进”。[注]徐象梅:《两浙名贤录》卷37《清正》,《续修四库全书》第543册,第321页。在监掣通常被视为一份“肥差”的同时,“下官有托人居间而百计营求者,上官有私受竿牍而狥情委用者。常例之濡染不赀,当场之斤重弗问。掣盐只循故事,夹带宁有底止?”[注]毕自严:《度支奏议》山东司卷1《题覆诸臣条议盐政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7册,第557页。
面对监掣官员良莠不齐的情况,盐商们也会相机变更策略:“掣挚将行,奸商必百计营求。先买一委掣之官,此官一至,轻重任情,惟贿是视。商人岁费以千以万计,皆取偿于夹带而已。若选委廉能,无隙可入,则多方延缓,至于终岁不掣,必脱此官而后已。”[注]徐光启著、王重民辑校:《徐光启集》卷5《屯田疏稿·钦奉明旨条画屯田疏》,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254页。贪鄙者奔竞营求,惜名者百般逃避,嘉靖以来,在御史墨败的背景下[注]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3《台省·御史墨败》,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82页。,监掣之职往往会落入前者之手。掣盐之官贪求无厌,“非得贿若干不掣”[注]陈仁锡:《无梦园初集》劳集二《两淮盐政》,第337页。,这样一来,“掣放多不及额,而奸商垄断规利,常遣人于江南密访,若盐价未长(涨),即运盐逡巡。虽差人督押,皆不能应期而至。”[注]庞尚鹏:《答王总制论屯盐书》,《明经世文编》卷360,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892页。上亏国课,下戕民生,诚如此也。
二、南京复掣的渊源与变迁
内商在掣盐之后,便把重达数百斤的大盐包转卖给水商。水商为方便运输和销售,会将买到的食盐解捆,分装为八斤左右的小包[注]“每盐一引从来五百七十斤……水商以五百七十斤之盐,解捆七十余小包。”水商将盐570斤分装为70余小包,每小包重约8斤。参见袁世振:《复楚中论盐价公书》,《明经世文编》卷477,第5255页。,装船赴江西、湖广等地发卖。与其他地方不同的是,承销淮南食盐的水商还需将“已买过解捆之盐”在南京[注]按,明代南京名为“应天府”,时人多以南京、留都、金陵等名代指之。为方便行文,本文统称“南京”。再行掣挚,这一过程被称为“京掣”或“牒掣”,其流程也与仪真掣盐相仿。
(一)南京复掣的源起与发展
南京官吏户口食盐和卫所兵士的月盐一直沿用明初的配给制度,总数十分庞大,正统初年,侍郎何文渊称:“南京光禄寺并大军食盐,岁给一十万引有奇。”[注]《明英宗实录》卷28,正统二年三月壬辰,第553页。这些食盐主要是来自批验所的“掣下余盐”,“掣割”的盐货均来自两淮盐场。[注]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第364—365页。宣德以后,两淮盐场腐败不堪,商人夹带成风,“批验盐引所监掣官员亦图贿赂,苟为文具,不行究竟”[注]《明英宗实录》卷207,景泰二年八月己巳,第4440页。,掣盐成为摆设,割没之盐没有保障,南京官兵支盐也受到影响。加之,都城北迁,朝廷对江淮地区的控制力减弱,江上私枭肆行。[注]如天顺时期,江上私枭横行,他们“或三二十人,或四五十人,驾舟强劫往来客商货物,伪称下海官军,载私盐,悬黄旗,鸣锣击鼓,略无忌惮。”《明英宗实录》卷287,天顺二年二月辛卯,第6137—6138页。明廷一方面调派江防官兵加以镇压,另一方面则试图采用另行掣盐的方式解决这两个问题。
江上运盐船只川流不息,难以分辨盐商、私枭。南京地处要津,又恰好处于淮南食盐产区与销售地区的链接处,如果令所有逆流而上的盐船都在南京进行复掣,无疑能够扼要控制,割没之盐也可以弥补南京配给食盐的缺口。景泰元年(1450年),朝廷令起运南京官盐,“并客商发卖引盐,南京于龙江批验所掣挚,俱赴江东门”开报,届时南京户部要“委官看验,批放入城,各门不许混放”。[注]万历《大明会典》卷34《户部二十一》,第594、596页。龙江批验所在南京仪凤门外,为方便储备割没之盐,其盐均存积在相距不远的城内盐仓。[注]位于现在南京市区的盐仓桥路与盐仓桥东街交叉口附近。批验所和盐仓皆归“龙江盐仓检校批验所大使”管理,大使之上又有南京户部官员监管。
不久,龙江批验所附近因“江水冲决,舟不能泊”,迁掣盐之处于石灰山关。石灰山关位于南京石灰山(又名幕府山)之北,背山面江,附近有清水潭便于泊船,洪武七年(1374年)时曾开凿水道[注]万历《应天府志》卷3《郡纪下》,《金陵全书》甲编第8册,南京出版社2011年版,第420页。,交通便利,位置极佳。后因掣盐之地与盐仓“相去三十余里,事甚不便”,于是又“别立小盐仓于清水潭,以便收事”。[注]《南京都察院志》卷40《志余》,第489—490页。小盐仓暂存割没之盐,需定期转运至龙江盐仓。掣盐之处改至石灰山关之后,掣盐便交付石灰关掣挚所大使、副使等人操持,南京都察院监察御史时常巡历监管[注]按,当时的南台御史与批验所大使之间不是上下级,只是监督的主客体关系。,南京户部官员仍旧管理龙江盐务。
在长期监管的过程中,南台御史逐渐取得了对石灰山关的管理权,其契机便是京掣愆期。京掣与仪真掣盐一样,也存在愆期的问题,对此两淮巡盐御史曾屡次奏请改革。嘉靖二十五年(1546年),两淮巡盐御史齐宗道奏准:“今后淮南掣过一次,许巡盐御史牒行南京该道御史,亦照仪真掣盐定期,查比仪真委官事例,就彼委官验放一次,勿致积多总放,则盐价常平,商民两便矣。”[注]嘉靖《两淮盐法志》卷6《法制三》,第216页。两淮巡盐御史牒行南台的做法开始出现,京掣改由南台御史委官监掣。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两淮巡盐御史又请令“南京管理抽分御史并理掣盐事务,凡一单商人齐至即为掣放,务与仪真相等”[注]《明世宗实录》卷409,嘉靖三十三年三月庚寅,7136—7137页。,即改由南京御史亲掣,不再他委。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又因南京掣盐过期,两淮巡盐御史徐爌疏请户部:“行管石灰关御史,每年务四季称掣,勿过仲月,永为定规。”[注]《明世宗实录》卷516,嘉靖四十一年十二月壬戌,第8474页。隆庆六年(1572年),“题准南京石灰山关,每年差事简御史一员,专管掣验……务限季月末旬赴关听掣”[注]万历《大明会典》卷34《户部二十一》,第594、596页。,遂定南台御史专职京掣之制。通观上引的几则史料,不难看出京掣发展中还存在以下三个问题:首先,京掣愆期之弊一直未得到解决;其次,主持京掣官员的身份越来越重要,说明朝廷对京掣越来越重视;最后,来自都察院的巡盐御史不能直接干涉南台御史的工作,其所有的动议都要奏请朝廷,通过中央下达指令的方式实现其预想的变革。
(二)京掣功能的演变与异化
弘治以来,在加强对仪真批验所的管理之后,明廷为何没有舍弃京掣,甚至还不断强化京掣的管理,笔者以为其中原委大致有三:
其一,控遏私盐,防止夹带。两淮盐场河网纵横,私盐很容易入江,特别是南京以北的“江浦、六合、滁州、来安、全椒一带私盐盛行”[注]《明世宗实录》卷352,嘉靖二十八年九月戊寅,第6360页。,需要加以遏制。另外,不少盐商在掣盐之后,“又买私盐,夹带在船,混同发卖”。[注]章懋:《议处盐法事宜奏状》,《明经世文编》卷95,第836页。明代两淮的私盐和商人夹带两大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决定了明廷无法舍弃南京的复掣。
其二,查验水程,约束水商。如果说仪真掣盐是针对内商舞弊的话,那么京掣就是为防止水商作弊而设。明代推行“行盐地界”制度,水商购买食盐前往指定的府县发卖,为防止水商“逗留延挨”“越境私贩”、中途转卖等行为,明廷规范了水程制度[注]按,“水程”是明清各地盐场的统称,两淮多称“限票”,两浙多称“限帖”。,大致内容如下:
行两淮巡盐及南京盐政道御史,遇有商人载盐上船,各定水程限期,仪真起程,运司照依船册次序,每船给限票一张,明注某日抵关,酌量远近及有无风阻等情,或伍日、拾日、半月,明注票内,呈巡盐御史。每次将盐册、限期牒送盐政道稽考放行,违者计日罚治,仍听该道酌量湖广、江西地方远近,换给限票,备行两省盐法道一体稽考处治。[注]按,盐政道御史,即南京都察院督理盐政御史,专管京掣,简称“盐政御史”,参见万明、徐英凯:《明代〈万历会计录〉整理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18页。
按此规定,巡盐御史在水商出场之时给予其到石灰山关的限票,南京盐政御史也根据巡盐御史牒行的盐册和水程进行掣验,对于“违者计日罚治”。掣盐之后,南京盐政御史根据水商发卖路程的远近重新填写新的限票,并将限票转发湖广、江西两省的盐法道,届时交由其负责稽查。不难看出,京掣是水商由盐场转向市场的关键一环,水程与京掣相结合形成针对水商作弊行为的防控体系。京掣很显然是为了防止盐商的“逗留延挨”,并非是像黄仁宇所猜测的那样:“可能防止一些水商比其他商人更早到达他们的目的地”。[注][美]黄仁宇著,阿风等译:《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第285页。
其三,征税纳课,留都官员进而据为利薮。在景泰元年南京行复掣之后,大量的夹带被查出、割没,仅行两年,户部便奏称:“龙江盐仓检校批验所余盐堆积猥多,恐致亏折,宜准作南京文武官本色俸粮,每盐五斤准粮一斗,后凡积至五万斤以上如例折支。”[注]《明英宗实录》卷216,景泰三年五月己酉,第4664页。折俸事属权宜,仍有大量剩余,至成化五年(1469年)曾累计至“四十五万二千余斤”。[注]《明宪宗实录》卷66,成化五年四月辛酉,第1328页。弘治十六年(1503年),孝宗根据南京户部郎中邓琛的建议,将应割没之盐“以十分为率,量收本色一二分,其余每百斤折收银九钱,贮库”。[注]按校印本《明孝宗实录》原作“量收本色十五分”,显然有误。“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的《明孝宗实录校勘记》云:“广本十五作二三,抱本、阁本作一二。”此两种记载均属合理,本文权依“抱本”和“阁本”所载。《明孝宗实录》卷198,弘治十六年四月丙午,第3660页;《明孝宗实录校勘记》,第698页。即将割没之盐约五分之一照旧割没本色食盐以备关支,五分之四折银征收。后来,折银部分改为定额,每年解部白银一万两济边[注]按,石灰山关盐银解部起始时间不详,万历时,有大臣奏称:“万历九年,南京郭御史题准:额解部银一万两,及掣完之日不能足数,方将本衙门纸赎凑解。”可见时间当在万历九年之前。《南京都察院志》卷23《职掌十六》,第659—660页。,成为朝廷的一项稳定的税源。
京掣上缴的一万两白银,实际上只是石灰山关京掣获利的极少部分,其大多都落入私人的腰包,时人称:“故事,掣盐御史取赎,不赀十一济边,余私囊耳!”[注]万历《重修泉州府志》卷21《人物志》,台湾学生书局1987年版,第1636—1637页。落入“私囊”之数究竟几何,明人却讳莫如深。明代盐商夹带之风盛行,如若保守估计,夹带占比为十分之一的话,按照孝宗时期订立的征收标准,每年征银即可远超十万两。事实却是,石灰山关有时竟然不能完成一万两收缴盐税定额,还需“纸赎凑解”,其中的猫腻不言而明。除盐政御史和户部郎中等主管其事者直接获利之外,南京各衙门官员请托、讨要不断,皆欲分一杯羹。如范绍裘在掣盐之时,便被操江[注]按,“操江”,即提督操江都御史,多简称“操院”,此职例由南京都察院副或佥都御史担任,负责管理长江下游地区的江防事务,“凡盗贼及贩私盐者,悉令巡捕,兼以防倭”。《明史》卷91《兵三》,第2248页。刘某“勒令多免割没盐斤”。[注]光绪《凤阳府志》卷17《宦绩传》,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页。而南京官员的讨要,也让很多官员面对监掣一职再三规避,“此何哉?以陪京各官讨割没者多也。”[注]按,被委以监掣的官员面对南京官员的讨要,给则有损“名器”,不给则构怨于人,只有不担任监掣官才能两不为失,这也成为监掣官多不愿赴任的原因之一。参见汪砢玉:《古今鹾略》卷6《利弊》,第125页。如此一来,京掣遂成为南京诸衙门官员贪赃获利的重要渊薮,自然会被他们视为禁脔。
(三)京掣与仪真掣盐的纠葛
明廷设立京掣的本意是为了配合仪真掣盐,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二者分立的模式却对两淮食盐运销造成了严重的掣肘。隆庆时,总理屯盐都御史庞尚鹏对其中弊病已洞悉于心:
两淮批验所,原系一南一北。掣于北所者,即商人径往行盐地方从便发卖,不复稽查矣。惟南所掣后,行至南京,复听南道衙门再掣,往往彼此牵持,常积至数月,而漠然视之如秦越肥瘠。然迟速难期,何能预计也?虽经提请,每月听巡盐移文关白,按时催促,然衙门不相统摄,期会、簿书皆文具耳。昔人云:“力每取给于人,使忠智者不能应机而发。”此类是也。至于盐斤过多,引目山积,公私交病久矣。[注]庞尚鹏:《答王总制论屯盐书》,《明经世文编》卷360,第3893页。
庞氏负有“经济才”,他对京掣之弊的洞察颇为犀利,对其肇因的分析也尤为肯綮:“衙门不相统摄,期会、簿书皆文具耳。”巡盐御史与南京盐政御史互相牵制,京掣竟因此耽误,继而“引目山积,公私交病”。可惜,尚未及庞尚鹏对此展开改革,他便遭排挤去职。
至万历九年(1581年),刚刚实授南京监察御史的郭惟贤,被赋予“督理盐政”的差遣,专职监管京掣。郭御史到任之后,或许是出于“避染指之嫌”的目的[注]黄克缵:《数马集》卷46《行状》,《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80册,第556页。,上疏云:“行令南京户部专委主事一员,临关掣盐。仍咨南京都察院轮差御史,按季监督之。”[注]郭惟贤:《申明职掌疏》,《明经世文编》卷406,第4417页。由南京户部主事主持掣放,南台御史负责监督的模式固然是达到了“专官专责”的标准,但如果有一人不至,掣盐便无法进行。这样一来,京掣效率变得更为低下,京掣的改革也就成为必然。
三、南北二京关于京掣改制之争
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两淮巡盐御史綦才上任后,淮南水商至其衙门“泣述盈庭,大率谓南京牒掣,稽阻劳废,亏损资本”。綦御史于是上疏痛批京掣之弊:“淮南北同时发盐,见今淮北卖三百四十七单,系二十一年春季,而淮南止卖至仪字六百四十四单,乃十九年冬季。一迟一速,南北迥异,则淮地无牒掣,而淮南有牒掣故也。浮慕稽查之虚名,反迟二年之实卖。”并请求“大破故常,罢此京掣”,水商解捆之后直接运往各地销售。綦御史的建议得到了户部尚书杨俊民的支持,很快获准。[注]《南京都察院志》卷23《职掌十六》,第658—660页。京掣废除之后,南京方面反对之声不息,双方多有争执,其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南京官员恢复京掣动议的兴起
京掣有其特定的功能,骤然废除之后,必然会导致销盐失序,特别是私盐和夹带问题:京掣在时“稽查严密,间或私盐搀越,不过密迩潜行,不得流害官盐”,京掣废除之后,“私贩之徒效捆小包,假扮商船,混杂于间,扬帆千里,莫可穷究”。另外,船户夹带成风,“单盐每包价值七分,则私盐货止六分,甚至五分”,私盐畅销,官盐自壅,水商“经年不能转运,内商余银无从抵办,边商引目不能及期分拨”,于是内商汪光远等,水商黄有元等纷纷请求复设京掣。[注]《南京都察院志》卷23《职掌十六》,第660—662、664—665、669页。有意思的是,嘉靖以来运司事务皆系于巡盐御史之手,此次也理应由当时的巡盐御史吴崇礼上疏,实际上却由运司出面。然而,明中叶以来,运司官员权轻,“虽终日与商灶接见,威不能及远,疏不能叩阍”[注]康熙三年《扬州府志》卷12《盐法志》,第216页。,事卒未果行。
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八月,提督操江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陈荐发现“盐法壅滞,捉获私盐甚多,虚设督理盐台,任事毫无职掌”,便上疏要求“循典制,复额差”。随后,南京浙江道乔御史也上疏云:“京掣之在南台实遵祖制”,他以“尊祖制”为借口要求“还京掣于南台”。[注]南京都察院志》卷23《职掌十六》,第660—662、664—665、669页。陈、乔二人的上疏得到了朝廷的重视,在户部的要求下,“盐院杨(光训)带领众商,亲诣石灰山关逐一踏勘”,发现石灰山关“路当咽喉,便于控制”。[注]《南京都察院志》卷23《职掌十六》,第660—662、664—665、669页。万历二十五年五月,两淮巡盐御史杨光训回复道:“各商称自京掣革后,奸商夹带私贩,正盐壅积,议仍旧便。”[注]《明神宗实录》卷310,万历二十五年五月壬寅,第5796页。杨御史虽恢复了石灰山关掣盐,却将掣盐之权改归巡盐御史,不再由南京御史负责。
恢复京掣是明廷应对盐商分化、私盐盛行局面的必然之举。杨御史决定由两淮巡盐御史亲掣的做法,使得南京官员无权可施,无利可图,于是他们又上疏要求将京掣“改归南台”。
(二)两京官员关于掣盐之权的争夺
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七月,南京盐政御史傅宗皋上“留都盐政久废督理事任匪虚疏”,他将南京等地私盐盛行、盐场“三商困累”、盐课不足等问题,一并归结为“尽由京掣停罢”。并提出五条意见,其中前四条都是老生常谈,最后一条的“题专差”是傅御史的实际要求:除恢复南京御史主持京掣之外,还应“比照南京巡仓事例,请给敕书、印记,督理应天等府盐政,一年报满,候南京都察院具题接管。其一应衙署跟办吏书门皂等役,与批详济边等事,俱照巡视京仓例行。……相应年中巡历安、宁、池、太一次,以补两淮巡历之所不遍。其各府州县掌印管盐及守御巡把官司,孰应造报,孰应查比,并听如期举行。代差之日,通行举劾奖戒,勿得因循废弛。”[注]《南京都察院志》卷34《奏议八》,第250页。不难看出,傅御史除了要求恢复南道御史主持京掣之外,还欲侵夺巡盐御史管理南京及以西地区销盐和缉私的权力。
傅宗皋的建议,必然会招致两淮巡盐御史的激烈反对。时任两淮盐院彭端吾在看到傅的奏疏之后,随即上奏驳斥:“稽额引等款俱系职分内事,业已行之。恐南北并差,势必掣肘。”户部见傅、彭二人各执一词,便“移咨南、北都察院酌议”,遂启南、北两京官员之争。
当年十二月,都察院在回咨巡盐御史之后,回复户部云:“京掣一事最为喫紧,自綦御史题准归复后……一年两掣,(巡盐御史)两次皆亲到浦口,乘船渡江,至石灰关下一一掣验,给以桅封、水程放行。待盐船行尽,然后回衙门驻扎……两淮不啻燃眉,岂可多指乱视,多言乱听”,强调傅御史是“无故而争”,此事“无议,且不必议”。户部的陈主事也认为:“两淮盐课所关甚巨,而事有职掌,难便议更,况京掣久经题免……前项议题专差等款似可不烦再议矣。”显然,陈主事支持都察院的意见。
南京官员不甘示弱。南京户部四川、江西等清吏司官员从《大明会典》中找到了依据,认为“有京掣二百余年,非一日矣”,声称“自二十一年京掣罢而盐法亏,私盐盛行,官盐日壅,掣验愆期,有周年而不一掣者,借征余银至数百万计”,并将两淮盐政的种种乱象归咎于京掣之罢,要求“专委重于御史,勿以部臣参之”。南京都察院同样认为,由南道御史管理京掣系祖制,“为今之计当遵祖制”。另外,南京户部郎中高锵还单独上疏,“条议京掣五便”,要求恢复南台督掣旧制。南京官场多方附和,已经形成声势。
户部见南北两京官员意见相左,而南京官员的呼声更高,于是提出了一个偏向于南京方面的折中建议:“合无岁差南道御史一员,专理其事。定为一单一掣,随牒随掣,不得久延时日,致有损耗。每掣必亲行,不必会同部司,亦不必随带多官多役,以滋蠧弊。”户部的建议只是恢复南京御史京掣之制度,至于傅御史仿照“巡仓御史例”,巡察地方盐政等要求则未予以支持。南京都察院见恢复南台御史管理京掣的目的已达到,认为“事在可行”,而北京都察院“坚执以为必不可复”。户部见南、北两院意见仍然相左,于是就“移咨南、北都察院再加详议”。[注]《南京都察院志》卷23《职掌十六》,第662—668、668—672页。
由于户部依违两可的姿态,南北两京官员的争执又陷入僵持阶段。此时,因两淮盐务太监鲁保的加入,导致事情发展起了变化。鲁保本为贵近,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被神宗派往两淮盐场征税。[注]《明神宗实录》卷324,万历二十六年七月丙戌,第6014—6015页。他在两淮“开存积盐,越次超掣,压正盐不行”,这些违背市场规律的举措是导致“商民大扰,而奸人争起”,盐法大坏的主要原因。[注]龙文彬:《明会要》卷55《食货三》,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1058页。时人也多将两淮盐法的败坏归咎于鲁保,而鲁保为了推卸责任,便强调“亏课之根本不在存积之壅滞,而在京掣之耽迟”。[注]万斯同:《明史》卷101《食货七·盐法》,《续修四库全书》第325册,第646页。北京方面由于得到了鲁保支持,南京官员的动议最终未能获准。户部也放弃了“中立”的姿态,使得事件久拖不决,巡盐御史管理京掣做为既成事实而被一直延续下来。
(三)南京士绅恢复南台掣盐的呼声
京掣改由两淮巡盐御史主持之后,盐商之船“初泊青山,后湾浦口”。由是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浦口无水湾以保护商船,掣盐条件较石灰山关为差,容易发生事故。如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六月某日,“黑风大作,沉折盐船一百三十余只,淹死人命数百,溺没商本十数万,一时船户、商人皆呼天振地”[注]陈建等:《皇明续纪三朝法传全录》卷7,《续修四库全书》第357册,第743页。,浦口显然不是理想的掣盐之地。二是改掣导致石灰山关的衰败。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末,石灰山关一带“耆老居民”万民望等向朝廷上禀帖,详呈京掣沿革始末,并要求恢复南台御史掣盐旧制[注]《南京都察院志》卷23《职掌十六》,第662—668、668—672页。,目的显然不单是恢复南台御史掣盐,更是想将掣盐之地迁回石灰山关,文中关于京掣始末的详细记述明显是得到了某些南京官员的支持。此次上疏活动因为没有官员直接出面参与,也未形成声势,最终不了了之。
京掣废除之后,南北两京官员围绕京掣的置废,特别是京掣管理权问题进行了反复的角力,起初只是南京盐政御史与巡盐御史之争,继而户部、南京户部、内廷宦官、南京的士绅均参与其中,并形成观点泾渭分明的两派,双方相争、相持二十多年。在此期间,南京官员不断上疏,甚至有群起之势,而北京的都察院等衙门则坚定地支持巡盐御史。角力的最终结果是,南京方面得恢复京掣之名,北京方面得两淮巡盐御史管理京掣之实。户部最终选择巡盐御史亲掣的模式,避免了其他干扰,使得两淮盐务管理更为集中。本质而言,南北两京关于京掣的争执是事权之争,伴随事权而生的利益是各方参与的主要原因。明清鼎革,明末两淮的掣盐之制基本上为清廷所沿用,直到咸同兵燹之后,才被曾国藩等主持改革。[注]按,清雍正时,仪真改称仪征,仪征掣盐多被称为“桥掣”,乾隆时专设掣盐同知董其事。京掣改称“江掣”,并迁至条件更好的仪征旧港,例由巡盐御史亲掣。光绪《重修两淮盐法志》卷50—51《掣验上下》,《续修四库全书》第483册,第566—590页。
结 语
盐税是明王朝的主要税源之一,掣盐是保证盐税征收的重要手段,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衙门之间围绕掣盐如何分割事权,以及因权而生的利益,一直是一项挑战。通过本文所选淮盐所经历的仪真掣盐与京掣之例,大致可以发现明代掣盐体制的演进是明廷为应对两淮食盐运销过程中存在的私盐、夹带、掣盐愆期等问题而不断变制、调整的结果。
明初,仪真掣盐的目的仅为控遏私盐,兼有征税的功能。在不断调整的过程中,两淮掣盐制度更为精细,但其效能却因监掣官员腐败而受到掣盐愆期、超掣迭出等问题的困扰。淮南之盐需要两次掣放才能进入市场,除仪真掣盐之外,还需要在南京复掣,即京掣。京掣起初是中央朝廷在两淮运司窳败背景下,另行掣盐的无奈之举。但后来因为盐商的分化,出于管理水商的需要,京掣得以长期存在。京掣与仪真掣盐分属南台、北台御史管理,这样的制度设计,既有朝廷彼此相济的建制初衷,也包含着相维相制的统治微蕴。
在长期运行的过程中,南京官场形成了与京掣相关的得利群体,但不相统摄的管理体制,使得京掣成为淮南食盐运销过程中的瓶颈,于是便有了万历朝的京掣改制。在京掣改制的角力中,南北两京的官员都在坚定地维护本集团利益,尤以南京官员群体更为突出。在地方群体诉求与国家税收利益相悖之时,户部会优先保护盐税的征收,这也是户部最终选择将京掣改归巡盐御史亲掣的根本原因。明代,南京作为留都所在,拥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对于户部而言既是“地方”,又不是“地方”,在已成既成事实的情况下,户部最后选择搁置此案,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总的来说,明代淮盐掣盐体系的演进是明廷在立足盐务现实基础上不断改革的结果,万历年间的京掣改革更是明廷内部多方博弈之后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