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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海外代购的风险及其规制

2019-12-15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隐蔽性走私关税

熊 波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一、前言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与经济发展相互交融。我国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使国内外商品交流与日俱增,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了国民的消费视野,从国内转向了海外。海外商品的质量受到消费者的推崇,但海外购物在距离和时间上对于消费者造成了较为深刻的局限性。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网络海外代购应运而生,也随之成为广大消费者的购物选择之一。

二、海外代购犯罪解析

海外代购是指代购商根据消费者的委托利用国际网络购买商品,通过邮递等方式将商品寄到国内,或者利用人为出入境的机会,随身携带商品入境并收取代购费的经营活动,此类行为涉嫌违反国家禁止进出境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构成走私犯罪的,一般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

在客体上,走私犯罪以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为客体。海外代购的行为对象往往是一些关税较高的产品,偷逃应缴税额。走私行为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内企业的发展,破坏了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在客观方面上,走私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数量较大的行为。我国海关对于旅客携带进境物品的要求以自用且以合理数量为限。海外代购商钻取其中的漏洞,携带货物入境,逃避税款,攫取高额利润。数额满足“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条件后即构成刑事犯罪。

在主体上,通常为一般主体。海外代购通常以在电商平台(B2C)进行代购为主。还有些国民选择通过职业代购人(C2C)来进行海外商品的代购,包括海外留学生、空姐、境外导游以及长期因公出差者等。

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走私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海外代购具有时间性,境内外场所不同,使该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外表合法性。从而完成该行为的主体,必然是具有故意特征。

三、海外代购的原因与风险

(一)海外代购的原因分析

首先考虑到价格因素,受国家关税制度的影响,海外商品的价格与国内同类商品相比在价格上占有较大的优势。

其次考虑到质量问题,国内外的商品由于国家间商品生产质量标准的差异,导致海外商品质量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品质量总体较优。海外代购更容易购入物美价廉的商品。

最后考虑到便捷问题,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发展,人们可以通过手机直接在网站和微信上与职业代购人取得联系完成选购,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可以买到种类繁多的海外商品,也包括由于地域政策限制未在国内上市的商品。

(二)海外代购的风险分析

代购海外商品途径不合法,职业海外代购人为谋取高额利润,逃避我国关税,但逃避关税的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

代购周期较长,通过电商品台海外都够的商品需要通过国际快递运至国内,到货周期较长,职业代购人群体为减少代购成本往往选择本人亲自带回,使得代购周期进一步延长。

代购人经营不规范,由于交易方式简便,成本低廉,同时缺乏规范的经营流程会出现提供虚假信息,倒卖虚假商品的情况,许多的交易环境法律难以监管,导致消费者维权难度的提高。

四、海外代购的刑法规制

完善我国的关税制度。海外代购主要以盈利为目的,但目前无论B2C还是C2C模式下,仍然以小额对外贸易为主,刑法对于小额对外贸易的规制仍存空白。严格征税会影响小额对外贸易的发展,也可能使得代购人不惜铤而走险通过非法途径运输商品。完善我国的关税制度,设置与海外太够相匹配的税种或者在现有税种中设置细化的征税方式,违规行为用行政处罚规制,超限行为进入刑事处罚程序。

加强刑法的规范作用。由于海外代购的隐蔽性特点,确定具体数额具有较大的困难。对于海外代购行为应出台相匹配的刑法条文,在原有的司法解释对于量刑幅度的规定的基础上,加入对于严重情节以及特别严重情节的明确,对于隐匿、累犯等行为加以打击,考虑走私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引入行政处罚等将惩处与教育相互结合起来,更好的把握量刑标准,也进一步加强刑法对于走私行为的规范作用。

完善证据收集制度。走私行为具有隐蔽性,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很可能由于披着合法的外衣比如自用的理由逃避关税,给有关部门侦查和收集犯罪证据增加难度。必须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在发现走私线索时促使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使得证据的收集快速高效。积极探索走私犯罪证据的收集制度,拓展多元化的证据收集途径。有利于治理并预防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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