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2019-12-15王玉婷
王玉婷
(北京金煜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北京 100081)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最早来自日本提出的有关无形的文化理念。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了第十七届大会,讨论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交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案,将“无形文化财产”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国际法律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及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按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内容:①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手工艺。“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是什么,进而制定对策,才能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为国家的政治、经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保护文化多样性。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它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非物质文化在不同的社会和群体里通过不同的形式发展、发扬和传承,体现了不同的智慧,维护生态平衡,使得保存下来的文化遗产求同存异,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共同促进我国及世界文化和谐发展[2]。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增强我国综合国力。
(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增加经济创收。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经济价值,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种重要的价值形态。用市场化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和外观,对其利用与开发,并促进去保护与传承[3]。例如我国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服饰,可以创意出艺术衍生品,进行销售;传统节日和旅游胜地,可以吸引游客观光体验。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市场经济相结合,有效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的经济生活和其他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3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现状
1997年开始,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家行政机关最早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布的权威性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要求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制度。
《意见》同时要求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作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2006年11月2日,文化部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确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即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指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传承人制度可以在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种立法中见到,但大部分立法没有明确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没有具体的制度设计,该办法的出台能进一步细化传承人制度,从而让我国传承人制度具有可行性,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起到积极作用[4]。
2011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提出立法目的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这部法律的颁布体现了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新的依据,开拓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篇章。
4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
(1)工业化的建设带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城市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吸引“非遗”所在地区的年轻人进入城市谋求生活,使这些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面临着威胁。年轻人倾慕大城市里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现代化的生活方式,纷纷选择到城市工作、生活,古老的民间艺术渐渐失去传承。
(2)传统技艺等民间艺术本身的困境。传统技艺本身包含着复杂的记忆程序,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目经过历史的洗礼遭受严重的遗失,传统音乐和民间及古典文学需要表演者具备高度精确的记忆力,使得年轻人从情绪上本能的远离传统艺术。
(3)现代化的媒体平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威胁。现代化的媒体平台给予人们更多接收外部信息的机会,给人们物质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精神享受,但也使得传统技艺的受众越来越少。现代化的工业制造工艺简化并提高了传统工艺产品的流程和产量,这些因素也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加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
(4)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传统艺术的传播越来越力不从心。从事传统技艺、传统音乐、舞蹈表演的艺术家们年龄在逐渐增大,数量在不断减少,冲击着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掌握着某种表演艺术,能精准记忆复杂的史诗、乐曲的艺术家们记忆力在减退,数量在减少,使得本就知之甚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愈发式微[5]。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我国积极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取得不俗的成绩。而申报项目不是最终目的,我们应把重点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上来,使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更强大的生命力。
5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优化措施
(1)提高法律保护意识。①应建立并完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法律机制,全方位多角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措施,并成立相关的监管部门,确保各个工作落实到实处。②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如电视广播、可视标识、手机推送等多种形式,丰富文化内容及保护的宣传形式和渠道,提高人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及法律保护意识。
(2)对利益分配的方式进行合理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在于开发和利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要建立一种不同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在立法过程中,应控制和调节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出现的价值背离现象,把利益平衡原则融于立法工作中。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存在很多不健全的地方,不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一定影响,甚至还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确立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保护原则。如果公权未能得到完善的话,要合理运用私权保护的方式来弥补法律法规上可能存在的空白之处。
(4)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2]。随着全球化进一步加强,现代社会不断发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与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在一些少数民族的地方尤其严峻。国家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中央层面的宏观指导性纲领,在地方立法中,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立法还很少。加强地方立法的速度,有针对性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各地方应根据不同民族文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针对性更强的地方法规。
6 结束语
“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拥有5 000多年绵延不断的华夏文明,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潮流,顺应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时代要求,随着“一带一路”高质量的发展推进,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使其在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