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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宋时代水利管理研究的日文相关文献综述
——以赤山湖为中心

2019-12-15杨春光王启明

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2019年8期
关键词:水利共同体

张 笋,杨春光,曹 勇,4,王启明

(1.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江苏 南京 210034;2.句容市历史文化研究会葛洪研究分会,江苏 句容 212400;3.句容市历史文化研究会水文化研究分会,江苏 句容 212400;4.句容市赤山湖管理委员会,江苏 句容 212400;5.句容市水利局,江苏 句容 212400)

赤山湖位于今江苏省句容市西南,长江下游南岸,因西邻赤山而得名。原为局部洼地承接周围山系来水形成的自然湖荡,据称湖周原有“九河进水”,湖内原有“五荡屯水”。湖水下注秦淮河,是秦淮河水系上游唯一的天然湖泊。

现存的关于赤山湖早期的历史记载,散见于各地理方志的零星文献以及收录于宋《景定建康志》、元《至大金陵新志》和明《永乐大典》残卷的《赤山湖湖条》。东吴赤乌年间(238—251年)始筑赤山塘,蓄水成湖。其后历经南朝齐明帝时期,唐代麟德、大历年间,五代后晋天福年间以及北宋庆历年间的修复与改建。

至近代,赤山湖湖面缩小,水土流失加剧,每遇山洪下注,常破圩决堤,泛滥成灾[1]。新中国成立后,赤山湖历经多次治理,水利枢纽配套设施已基本形成,抗灾能力显著提高。2016年8月,赤山湖成功创建“国家水利风景区”,2017年12月,赤山湖通过国家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

现时,赤山湖总面积10.3 km2,形成了“湖面广阔、河流环绕、滩涂交织、岛屿点缀”的生态格局,被誉为“江南最纯净的天际线”“江苏自然湿地生物百科湿地公园”,有“秦淮第一湖”之称[2]。

唐宋时代的赤山湖水利管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中国古代水利管理体制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值得聚焦阐述。我们以此为中心,综述日本学者对唐宋时代水利管理研究的相关成果,特别是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鲜明学术特色的“水利共同体”理论,并概述唐宋时代社会变迁的轨迹。

1 战后日本中国水利史研究的发展概况——水利共同体理论与“历研论争”

日本学界历来重视中国水利史的研究。二战前后,中国的水利和“村落共同体”一起,被普遍认为是理解“亚细亚生产方式”“亚细亚专制国家”的关键锁钥[3]。在战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日本学界有大量包含水利史研究及“村落共同体”理论的中国农村社会研究的成果发表。战前,日本中国水利史的研究受到魏特夫(K.A.Wittfogel,K.A.ウィットフォーゲル)东方专制主义观点的影响,在东方社会“停滞论”的认识下展开论述[4]。战后,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以“停滞论”为基础的旧有水利史论逐步被克服、抛弃,相关研究转而围绕水利组织的特性,深入持续地认识和探讨“水利共同体”的发展规律及其在中国社会演进中扮演的角色。

自1956年起的10余年间,日本学界就“水利共同体”理论进行了长期的学术论战,这一论战被认为对日本的中国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论战各方通过对中国西北、华北及南方地区的水利史研究,主要围绕以下4点进行了论争与交锋:①水利组织与水的所有权(水权);②水利设施的管理与运营;③水利组织与村落的关系;④水利组织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由于论战的发端及各阶段的重要论文都是发表在日本学术期刊《历史学研究》上,这一战后重大的学术论战也被日本学者称为“历研论争”(「歴研論争」)[4]。

限于篇幅,本文根据森田明教授等人的论著[3-6]对这场论战作一简要回顾,详细介绍待日后专文展开。1956年11月,丰岛静英在《历史学研究》第201期上发表《关于中国西北部的水利共同体》一文(豊島静英:「中国西北部における水利共同体について」),以此为发端,拉开论战序幕。该文认为水利组织的成员是水权(水股)的所有者,水利设施是水利组织这一共同体所共有。中国水利组织可以比照推定为“世界史的法则”的日耳曼共同体(ゲルマン共同体)。与之相对,1960年1月江原正昭在《历史学研究》第237期上发表《关于“中国西北部的水利共同体”的疑点》一文(江原正昭:「『中国西北部の水利共同体』に関する疑点」),对丰岛的观点予以全面否定。该文据作者对日耳曼共同体的理解,认为日耳曼共同体的情况意味着具有形式上的平等。丰岛所说的水权(水股)的分配、水利费用的承担等很难说具有形式上的平等,水利纷争由官府裁决、水的所有者为国家等现象在该框架下也难以理解。接着,1960年4、5月宫坂宏在《历史学研究》第240、241期上连续发表《华北水利共同体的实情——以〈中国农村常规调查〉第6卷水编为中心(上)(下)》两文(宮坂宏:「華北における水利共同体の実態--『中国農村慣行調査』第6巻水編を中心として(上)(下)」),对中国华北的水利组织进行了分析。该文认为土地所有者构成的团体是村落,其有别于依水利设施的管理运营而形成的水利团体,从而否定了共同体的特征。其后,好并隆司在《历史学研究》第244期上发文批判了宫坂宏的论述;而前田胜太郎在《历史学研究》第271期上发文又批判了宫坂宏和好并隆司两人的见解。1962年1月森田明在《历史学研究》第261期上发表《关于福建省的水利共同体》一文(森田明:「福建省における水利共同体について」),把研究的对象从中国西北、华北地区转向南方省份,认为水是地主集团用以支配农民的手段,水利共同体与国家的关系是:实质性的支配权在于共同体,官方行政上的支配具有外在的特征。

这一“历研论争”持续时间较长,很多日本学者投入其间,贡献了大量有分量的论著。虽然这场论战并未得出明确的结论,但其后围绕水利共同体展开的研究成果不断问世,有力地推进了日本学界的中国水利史研究乃至中国研究,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学术分支和流派。

2 唐代赤山湖的水利管理——律令体制下的国家公权力体系

1977年,西岡弘晃教授发表了《唐宋时代赤山湖水利的管理》一文(西岡弘晃:「唐宋時代における赤山湖水利の管理」)[7]。该文是作者对中国水利史系列研究的一部分,重点梳理了唐宋时代赤山湖水利的相关文献,试图通过对唐、宋两代赤山湖水利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阐述从唐代律令体制下的国家公权力体系到宋代村落共同体体系的变迁,从而审视唐宋时代划分的根由。作者西岡弘晃(西岡弘晃,Nishioka Hiroaki),1936年生,2002年3月获福冈大学经济学博士,1970年起历任中村学园大学讲师、助教授、教授。研究领域为中国社会经济史、中国水利史。曾任(日本)中国水利史研究会会长(1993—2001年)。著有《中国近世の都市と水利》(中国書店,2004年)等。文章将结合上述论文,以赤山湖为中心,综述唐宋时代水利管理研究的日文相关文献。

2.1 唐代的水利管理体系

唐代的水利法制文献《水部式》[8]是一部关于唐代水利管理、农业灌溉和水路交通等方面的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被认为是中国现存最早的水利法典,具有重大的史学价值。对《水部式》的校释和研读是了解唐代的律令体制和水利管理制度的重要途径,一直受到学界的重视。

根据《水部式》《唐六典》卷二十三“都水监”条及《新唐书》卷四十八《百官志》“都水监”条等相关文献的记载,在唐代律令体制下,在与水利或水政相关的中央官制中同时设立总管全国的水部和管理京畿的都水监。对两者的管辖范围和行政职能,近来学者也有研讨。在京畿都水监的基础上,又设置了渠长、斗门长;在地方上,州县官员在水部郎中、员外郎的总体管辖下,有其各自的具体任务,渠长、斗门长隶属于他们。而渠长、斗门长的充任人选,是在50岁以上的庶人中选取干练可用的勋官及已去职官员。渠长、斗门长的主要任务是在灌溉时期测算水资源、将其公平分配。地方官依据对渠长、斗门长实施的督察之责,就可获得水利灌溉的实际情况[9]。据《水部式》的规定,是否需依地势设置斗门、渠堰须按州县官府的指示进行,不得私造。这样的水量调节设施建造后,在预先计算灌溉面积的基础上,公平无浪费地实施分配。

2.2 赤山湖的水利管理

唐代的水利灌溉设施多为修复旧有,即在前代设施基础上的修复、构筑占了多数。赤山湖始筑于三国孙吴时期,在唐代经历数次修复,其内容包括2座斗门的构筑,碑碣的建立,五尺水则的设置以及百冈堰的修筑等。

由《赤山湖湖条》等文献的记载可以看出,唐代(特别是前半期)赤山湖的各水利设施遵循《水部式》等全国性的水利规范,在负责官员的管理下实施水资源分配、水利灌溉以及水利设施的维护和修理等作业。赤山湖供给了上元、句容两县水田的灌溉用水,实现了作为调节湖的重要功能。唐代基本的水资源分配方式是以水利灌溉为大原则的。渠长、斗门长的基本职责是从下游的水利田开始向上游,然后向陆田公平地分配水资源。而百冈堰的修筑则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以百冈堰来调节水量,将赤山湖的水拦截阻断,浇灌七乡的农田,并设置堰长一职。遇到干旱少水的天气,农民经向县里联名陈述情况,取得调度放水的命令,浇灌田苗;水量充足的时候便捺住西斗门上的子埂。堰的开闭调节的任务要靠堰长按实际情况进行斟酌实施。堤防的维修是根据刺史、县令核查的情况,在秋收后差遣人夫进行,若遇大水泛滥、堤防决口损毁的情况,则无时间限制。

水则的建立则为赤山湖的水利管理提供了量化依据。所谓“水则”就是古代的水尺,用以测量水位和水量。在唐代的赤山湖,为防止侵占湖面用作耕地的事件发生,确保一定的湖水面积和容量以灌溉农田和预防旱情,在离岸200余步的磐石上设立水则。该石东西宽4尺7寸,南北宽3尺5寸,石头表面中心离水面1尺6寸5分的地方就是5尺水则,石头上刻有刻度。旧水则是4尺水则,此后定为5尺水则。确保湖水维持在5尺水则的水量,这一任务是湖长的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在唐代,对地方水利纠纷的裁决由官府实施。赤山湖也一样,水资源分配纠纷、地方豪强围湖造田纷争等均由官府进行仲裁和处置。而赤山湖水利设施的维修经费也基本由官方拨付。

2.3 律令规范体制下的国家权力

在唐代,水利设施的修理、水资源的分配顺序等事项在《水部式》中有明确规定,可以看出唐代是国家对水利体制统一管理强有力运作的时期[7,9]。赤山湖在唐代的律令体制下,通过公权力或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如水则石的建立、避免因各种水资源争端而引起的仲裁等,被用以实现乡村水利灌溉的主要职能。律令体制下的水利灌溉纳入从中央到地方组织化的官制下的国家管理之中。一方面是国家权力支配的影响所及;另一方面也是地方官视情况被委以相关权限的情形得以强化。

3 唐代的律令体制及其发展走向——日文相关文献综述

唐初,通过律、令、格、式等各类型法律文件的发布,确定了法律体制的建立和完备。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里村与邻保制度等构成了对农民的统治基础[10]。这样,唐代的国家权力以成形的律令体系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强有力地贯彻,触角深入到对个人行为的控制。对这一国家权力体系,有人运用古代奴隶制社会的学说进行展开讨论,认为是一种“个人人身支配体制”[11]。

从水利管理的视角来看,唐代(特别是前半期)在律令体制下,水利灌溉等水政的实施是置于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化的官制下的国家管理之中[9]。

然而,唐代中叶以后,随着人口的流动,租庸调制等律令逐渐空洞化,实际意义降低。而农业生产力的增加,使剩余产品作为一般商品流通,商品经济发达。随着远距离商业模式的发展,使商品流通扩张到全国,一元化的国家支配体制逐渐弛缓,各地商品的交易市场开始萌芽,形成了以乡村定期集市(草市)和军镇为基础的据点[12]。

自秦始皇开始的中国古代历史,各个时代强弱程度的差异可以通过以法律体系为基础的国家权力支配能力来考察。无疑,唐代是律令体制建立程度最高的时代。唐中叶后,中央政府为确保政治威信、强化财政收入,对律令体制的存续做了不断的努力。以均田制、租庸调制等律令为基底的社会结构开始解构时,唐初的律令体制逐步远离社会现实而开始瓦解[13]。

基于此,唐宋时代社会变革是以律令体制为基础的支配体制的弛缓为发端的[12]。历经社会变革之后的宋代,其水利管理体系和社会结构特征将在下文予以综述,同时将介绍日本学界的“水利共同体”理论的基本内涵。

4 宋代赤山湖的水利管理——水利共同体体系

赤山湖水利系统在五代天福年间得到修缮和改建,耗费17 680个工建造了3座斗门,还耗费33 680个工增修了湖埂和百冈堰。这一水利建设完成后,农民们合众商议,重新订立条例,对水利设施严加约束管理。而且,还请求官方授予通判的调度权,作为长久的凭据。这一系列的手续可看成农民共同体规制的首次出现,及通过请求国家权力的干预来建立权威。基于此,就可以理解农业水利从唐代向宋代的发展过程中与国家相关联的层面所发生的变化[7]。

4.1 水则的设置

五代时,各国努力富国强兵,从而下大力气用于水利灌溉设施的兴建修缮。入宋后,水利政策的疏失,导致江南水利设施失去大半,五代时兴修水利的盛况发生了逆转。直至仁宗时期,国家的水利政策才开始得以强化。

水则是测量水量、衡量水资源分配基准的尺度。江南的一些江河塘浦的源头地处高处,流下后容易干涸,于是在下游处设置水闸来约束水流。利用水闸开关进行放水灌溉,开关的基准就是通过设立水则来确定的。另一方面,湖田化过程中,围湖造田的行为得益于可自由地利用湖水,一旦下雨湖田淹水,就需打开水闸放水。因此,也需设立水则作为水闸开闭的基准,溢水的时候需察看水则,以决定闸门的开闭。

宋代水则的设立与从北宋初期开始发生的湖田化问题相联系[14]。其时,占湖为田的情况比较普遍,湖、田的拉锯争夺激烈。庆历三年(1043年),叶清臣任建康知府时,在赤山湖旧时的低洼水潭处,设立一条大石柱,将湖心磐石水则的刻度刻在柱上。据此参照前人的做法,以没到磐石6寸4分处确定湖水深4尺,作为定例,此后仍按以前的做法放湖水通行。并在当地贴出榜文告诫水利受益人户须按水则的标志放湖水灌溉,还丈量得出44户侵占湖面的耕地(湖田化田地),须照原样进行开掘,退耕还湖,拨充湖面。团首等人如果不按水则的标志放水或靠近湖边的人户偷放湖水都要受到追究。

4.2 团首与赤山湖的水利管理

根据《赤山湖湖条》等文献的记载,这一时期的赤山湖管理者,是从句容、上元两县水利受益人户中推举出来看守百冈堰的堰长两人,以及管理湖水的团首两人。所谓团首,就是大农户、有大片土地的地主。也就是说,这些管理者属当地乡绅阶层,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声望。他们肩负及时修葺岸埂、看管湖水的责任,并按两县轮番交替的规则选任。若遇到天旱时节,需要湖水灌溉田苗时,两县的团首会聚集商议开闸放水。放水之前,堰长向县里陈述情况,将兴修水利的人工集合起来修筑百冈堰的堤坝,以截断源头来水;并再次向县里递交文状后,才开始放水涌进百冈堰;再依次将湖水分流,使之进入下游的7个乡42个垾,用以浇灌田苗;水量充足的时候照原样封闭潭口。

赤山湖在宋初设置团首两人以管辖湖水,团首在句容、上元两县7个乡里轮流选任派遣,都是大农户。这一时期的团首尽管和唐代的湖长有些相像,但团首是宋初以来在赤山湖设置的,从坐享水利福利的7个乡的人户中选任派遣。

周藤吉之认为[15],团首与堰长的关系难以明确判断,对这一关系的解读,可以参照淮南、江南诸路管辖下各县的陂塘管理体制中的团头与陂长的关系。《赤山湖湖条》的相关记述给人以堰长位于团首以下的印象。

南宋时期,对于江南水利设施的修缮维护,官府为避免从公共渠道招募带来的纷扰,常把工程资金的筹措委派给当地豪强,由他们平均分摊给农田靠近水边的人家,让其拿出钱粮和工程材料,趁农闲的间隙修整,县官只监管其中的大体情况。县官期满卸任时,根据其功劳给予表彰奖赏。在南宋,地主佃户的关系已经确定,在乡村水利秩序的建立过程中,官方避免直接介入成为主流。在赤山湖,经兴修水利的人家以轮番交替的规则推举出的团首及堰长,被委以直接管理的职责。而且,他们必须奉县官的许可来处理事务,对县官则按照中央的勤务考评体系依据其任内在水利灌溉设施的管理、兴修水利的职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价[7,16-17]。

4.3 宋代的村落共同体水利组织

由此可以看出[7],进入宋代以后,虽然在江南东路一带盛行构筑圩田,但在赤山湖却始终没有构筑这样的圩田。其中的原因多种多样,最大的原因可能是以唐代设立的水则为象征的水利管理体系的成功。而宋代水则的设置大多是针对因豪族推行的湖田化导致的对水利灌溉资源的侵占。在赤山湖,为了解决上游和下游因水而起的纷争,乡村自主决定水利设施的使用秩序,这一规则获得了官方的保证,具有强大的约束力,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所以进入宋代以后,尽管出现了豪族的土地兼并、湖田化、圩田化的趋势,但是不仅赤山湖的农田灌溉用水一直得到了确保,对水利的管理也基于水利共同体的体制之上来实施。团首、堰长等人由兴修水利的人家以轮番交替的规则被选任派遣,豪族侵占湖水的情况不被允许。

综上所述,在宋代,村落共同体的水利组织已经存在,国家间接地对其进行监督,据此可以了解这一时期的社会规范体制及相关情况。

5 宋代共同体体系及其发展走向——日文相关文献综述

早年,佐藤武敏教授在探讨宋代萧山湘湖的湖水分配问题时[18],重点考察了湘湖与国家、村落及当地豪强之间的关系,透过对水利问题的分析来聚焦各层面的社会关系。他指出,宋代国家与乡村的共同利益是修筑、管理灌溉用水源及其设施,水利村落的规制与豪强的湖田化等行为是影响乡村农业灌溉、湖的支配权乃至国家税收的主因。

入宋后,国家约束力衰退,出现了河规、堰规等自主性的水利规约。与国家律令规范体制强大的唐代相比,宋代的重点放在了水利设施管理制度上,而此外的限制则比较弛缓[19]。在宋代,在基于财产多寡而确立的阶层秩序之上,可以窥见按比例课以(赋税等)负担的同时,也试图贯彻支配小农的理念。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村落代表的联合管理形态在组织面上形成。自主性规约的出现不意味着国家支配力的断裂,其发展一直具有连续性。

好并隆司在研究宋代通济堰的水利机构时推测认为[19],水利设施是水利组织得以维持的焦点,虽然村落采取了作为整体的协力体制,但在村落内部阶级斗争的激化过程中,(村落和水利组织)两者在形式上是存在分离的。其次,农民借由取得的水股权从村落规制中独立出来。由此可知,作为对村落内部阶级斗争的抑制机能,国家对水利的把握是存在的。与之对抗的农民的力量则成为把水利组织从村落分离出来的动力。这一过程中,地主表现出在城市居住的倾向,村落朝自律共同体转变,水利组织以自耕农为中心直接受国家把握。国家、水利组织、村落这三者的关系与不同时代的位置设定及地域差别相联系。

好并隆司在研究宋代水利共同体规约时指出,盗决作为治水问题很早就以基本法的形式包含在法律内,而针对除此以外的水利犯罪案例,敕令、条例等形式在各个时代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敕令”“条例”实际上是禁约的一部分,并由此上升为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的、依赖于统治者的法律手段。在共同体的情况下,存在依据社会经济实力而形成的既成事实及对违反规约的容忍程度。刑罚处罚仅限于盗决行为,而除此之外的共同体的惩罚则会是罚钱充公。共同体之间的纷争由管辖的官府介入冲裁,习惯法具有强大的作用,社会经济实力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宋代水利组织是保障生产力发展的存在,并不与阶级关系直接关联。水利组织成员依赖于国家权力而实现了平等化,这一发展使乡村地主制度随即发生改观。

宋代以来,政府权力在于维系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农村的封建力量得以壮大,共同体的意识形态成为自身的支柱样态,在这一政治基础之上的农村传统、习惯拥有支配的力量。政府的权力是间接的,其并不掌控水利秩序,而是实施依共同体惯例的自律管理。在专制的古代中国,成文法规定以外的禁约一般以碑刻等形式存在,官方采取间接维护的立场。农业灌溉用水的管理是通过委以在地组织并最终在国家权力支配下实施的。随之而来的,水利秩序的掌控者第一次出现在村一级支配者的层次。然而另一方面,专制权力是国家统一赖以维系的、防止水利争斗激化必要的、完全掌控治水法中盗决罪实施的、共同体间相互调停的、对包含地方公权力在内的第二层次政府权力的统治力量。

6 余论——“历研论争”与水利共同体理论再回顾

1955年以前,中国水利史是中国史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1930年代初期,魏特夫的“治水理论”被译介到日本,其思想几乎没有引起什么争论就被接纳下来。魏特夫的理论认为东亚的自然环境导致大规模的治水设施和人工灌溉工程成为农业生产不可缺少的事物,全国性的合作模式从而显现,强大的政治权力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中国研究的推进是以中国社会停滞性必然化的“东方社会停滞论”为前提的[20]。

二战后,在新中国成立的激励下,“停滞论”的水利史观开始受到批判。在《历史学研究》杂志上展开的论争为不断持续的中国水利史研究提供了出发点。1956年丰岛静英在《历史学研究》第201期上发表了其先驱性的论文《关于中国西北部的水利共同体》(豊島静英:「中国西北部における水利共同体について」)后,有大量关于水利共同体的论著发表。虽然“历研论争”牵涉的问题复杂而多样,但大致概括起来,其焦点仍在于水利组织的结构及其与村落和村落阶级的关系、水利组织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21]。伴随着“历研论争”,中国社会停滞论的观点被否定,在追求内在发展的同时,对个体现象的实证解读从未停止。在方法上,对中国封建社会史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有效且独特的视角,并尝试构建新的理论。水利组织是依存于闸、坝、塘、陂、堰、渠等水利设施的具体化的、水利机能的必然产物,以水利组织为焦点进行展开研究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历研论争”的实质是通过检讨农业水利灌溉问题来把握专制统治及国家与共同体及村落两者间矛盾的对立统一[21]。

7 结束语

综上所述,唐宋时代赤山湖的水利管理具有中国古代水利管理体制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文通过对日文相关文献的综述,提供了唐、宋两代赤山湖水利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展现了从唐代律令体制国家公权力体系到宋代村落共同体自治体系的历史变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引介了战后日本学界对中国水利史的研究进展和学术成果,特别是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鲜明学术特色的“水利共同体”理论。以赤山湖为中心,本文从日文相关原始文献出发,直接入手进行综述,基本厘清了日本学界“水利共同体”理论的脉络与架构,并通过对水利管理体制的归纳总结,概述了唐宋时代中国社会变迁的历史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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